在使用淘宝商家服务市场服务之前,您应当认真阅读并遵守本协议的全部内容。请您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各条款的内容,特别是以粗体下划线标注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免除或者限制淘宝责任的条款、对服务商权利进行限制的条款、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条款等。如果您对本协议的条款有疑问的,请通过淘宝客服渠道进行询问,淘宝将向您解释条款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意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淘宝对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任何后续操作。否则,表示您已接受了以下所述的条款和条件,同意受本协议约束。届时您不应以未阅读本协议的内容或者未获得淘宝对您问询的解答等理由,主张本协议无效,或要求撤销本协议。

淘宝商家服务市场服务协议

更新日期:2024年2月20日

第一条 立约背景

1.1 淘宝商家服务市场是一个主要以服务商应用为交易对象的网上服务市场,淘宝为服务商提供应用发布、在线交易相关的网络服务及技术支持,并结合淘宝网上交易系统为交易双方完成交易提供便利和网络服务。

1.2 为了规范服务商通过淘宝商家服务市场发布应用、进行销售等各项行为,明确服务商与服务市场的权利义务,营造规范、有序的淘宝商家服务市场交易秩序,保障服务商及用户的合法权益,依据《淘宝平台服务协议》、《淘宝合作伙伴开发协议》、淘宝平台相关规则、《商家服务市场管理规范》等内容,拟定本协议。

第二条 签约主体

2.1 本协议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可简称“甲方”)、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以下可简称“乙方”,甲方和乙方以下合称“淘宝”)与服务商(以下可简称“您”)签署。

第三条 协议生效和适用范围

3.1 您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未点击确认本协议但使用了淘宝商家服务市场的服务,即表示您与淘宝已达成一致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本协议自您确认接受之时起或自您使用淘宝商家服务市场服务的行为发生之时起(以时间在先者为准)生效。

3.2 本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附件以及所有淘宝已经发布的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各类规则(含业务规范,以下同)、通知、公告等(以下合称“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淘宝平台相关规则、《商家服务市场管理规范》(请点击查看)。所有附件、规则为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淘宝有权根据需要不时地制定、修改本协议、附件和/或各类规则,如有任何变更,淘宝将以网站提前公示的方式进行公告,而不再单独通知您。变更后的协议和规则一经生效即成为本协议的一部分。如您不同意相关变更,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淘宝商家服务市场服务;如您继续使用淘宝商家服务市场服务的,则视为您对修改后的协议和规则不持异议并同意遵守。

第四条 定义

4.1 淘宝商家服务市场:指淘宝推出的应用自助服务市场和管理系统(其URL为 http://fuwu.taobao.com/,或依淘宝根据业务需要不时修改的URL)本协议中可简称为“服务市场”。

4.2 服务商:指通过淘宝开放平台(以下简称“开放平台”)进行应用开发,根据本协议的约定通过服务市场发布应用并进行应用在线销售的单位或者个人。

4.3 应用:指服务商基于开放平台所开发的软件或服务。本协议所称“应用”均指服务商发布并展示于服务市场的主应用,不包含其利用服务市场的相关服务能力、针对主应用的业务场景独立开发的、内置于主应用、可供用户单独订购的主应用的增值功能或服务(以下简称“内购应用”)。

4.4 用户:指使用服务市场或通过服务市场订购应用的单位或个人。

4.5 应用销售收入:指服务商通过服务市场销售应用,用户支付的可确认的应用服务费用。用户支付的应用服务费用在按照本协议约定扣除服务商应向乙方支付的服务市场软件服务费后由淘宝与服务商进行结算。应用销售收入的数额以及确认时间根据淘宝系统记录的用户付款记录为准。用户支付的可确认的应用服务费用,是指在用户预付应用服务费用的情况下,应当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制定的收入确认规则分期确认服务商收入。

4.6 结算费用:指服务商同意乙方自行从应用销售收入中扣除乙方软件服务费用后向服务商支付宝账户支付的费用。

第五条 服务市场服务和费用

5.1 服务内容

淘宝向服务商提供的“服务市场”的服务内容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及与此相关的软件服务,包括交易对象的搜索及定位技术、交易目标的设定与匹配、交易流程的自助管理、商业推广、根据用户授权发送交易款项指令等服务。本协议项下的服务均同时提供、同时终止,用户不可进行单独订购或使用。

5.2 软件服务费

服务商同意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软件服务费。甲方就提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其他服务暂时不收取费用,但甲方保留今后进行收费的权利。

5.3 软件服务费标准

5.3.1 服务商同意根据其在服务市场销售应用的收入情况向乙方支付软件服务费。

5.3.2 软件服务费的收取根据服务商在服务市场从事特殊业务销售应用和一般业务销售应用的划分按照不同的标准收取。特殊业务和一般业务的划分根据服务商的应用发布至服务市场时淘宝审核通过的业务类型及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特殊业务的范围及软件服务费支付标准详见本协议附件一,特殊业务以外的业务均属于一般业务。淘宝有权根据服务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对特殊业务的范围及支付标准进行不时调整。

2)一般业务销售应用的软件服务费支付标准为:按累计的应用销售收入的20%向乙方支付软件服务费。

5.3.3 服务商通过服务市场向用户销售多个应用的,服务商应就每个应用单独支付软件服务费用。

举例,如服务商有C、D两款一般业务应用使用服务市场的服务,C应用累计销售收入为X,D应用累计销售收入为Y,则服务商应向乙方支付的软件服务费总额为X×20%+Y×20%。

5.3.4 服务市场关于内购应用的相关软件服务费用标准以服务商与淘宝另行签署的《技术服务协议(适用于发布内购应用的服务商)》约定为准。

5.4 软件服务费发票

如服务商需要乙方开具服务市场软件服务费用发票的,则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乙方申请。

5.5 服务商收入结算

5.5.1截止各结算周期结算时点,一般业务的某款应用当月确认的累计销售收入,即为服务商当月需向乙方缴纳软件服务费的基数。乙方在扣除当期服务市场软件服务费用后将当月剩余销售收入汇入服务商支付宝账户。

5.5.2 结算费用支付时间依照淘宝核算费用的时间而定,一般在次月结算时点后【30】天内,淘宝将当月结算费用汇往服务商支付宝账户。

5.5.3 服务商应当依照销售应用所产生的应用销售收入入账确认营业收入和自行缴纳税费,如用户要求开具发票,则服务商应为用户开具与用户付款金额相同数额的发票,但服务商依自身主体性质无法开具发票的除外

5.5.4 关于服务商收入结算的其他约定:

1)   如服务商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或遭遇用户投诉的,淘宝有权暂停支付结算费用直至服务商纠正违约行为和/或向用户履行合同义务。

2)   基于本协议第6.2条的约定,如淘宝就用户使用服务商提供的应用和收费服务发生的任何纠纷认定为服务商责任并决定采取向用户退款的措施时,淘宝有权从服务商可得结算费用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向用户进行退款。

3)   如服务商因违反本协议或有关规则规定而被服务市场清退的,淘宝有权暂停支付结算费用直至清退流程处理完毕。

4)   如因服务商违约或服务商的其他原因导致淘宝遭受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淘宝向用户支付赔偿或政府罚款,则淘宝有权从服务商可得结算费用中直接扣除相应的费用,扣除费用不足以抵偿淘宝损失的,服务商还应当另行支付。

5)   双方认可结算数据以淘宝确认的服务市场记录的数据为准。

6)   结算必须以实际收到用户付款以及被确认销售收入为前提条件

7)   服务商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主体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服务商需要提供真实的个人或企业身份信息、持有法律要求的软件或服务业务相关资格文件(具体依照应用的业务范围评定)等文件,服务商应开通以其企业或个人为真实用户的支付宝账户用于收款。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则淘宝有权拒绝结算。

8)   服务商确定收款支付宝账户后不得随意更改,如有更改或支付宝账户失效导致收款失败的责任由服务商自行承担。

第六条 服务市场使用规范

6.1 服务商应同时遵守《淘宝平台服务协议》、《支付宝服务协议》、《淘宝合作伙伴开发协议》以及与用户签署的《软件许可协议》(详见本协议附件二)以及上述协议相关补充协议的约定。尽管在上述协议中已有相关约定,为使服务商更好地开展业务和为用户提供服务,淘宝在此强调如下规范:

6.1.1 服务商应自行负责为用户提供安全、稳定、合法、有效的应用服务和收费服务,因应用和任何服务发生的任何纠纷、处罚、诉讼等事项,其责任应由服务商独立承担,并且服务商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使淘宝免责或全额弥补淘宝的损失

6.1.2 服务商开展收费服务必须合法规范,在用户付款之前必须向用户进行明显的提示且获得用户的同意,不得引诱、欺诈、误导用户进行不合理的消费。除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以外,服务商通过服务市场销售的任何应用,不得自行或通过其他方式向用户收取费用,不得在应用界面或代码中内嵌或设置收费接口诱导、欺骗用户付费。

6.1.3 任何含有赌博、色情、诽谤等不合法、不健康内容的服务是绝对禁止的。

6.1.4 服务商应当为用户提供可靠的客户服务,解答客户疑问和解决用户纠纷。

6.1.5 服务商不得利用淘宝提供的收付款渠道开展洗钱、贿赂、欺诈、陷害等违法行为。

6.1.6 未经淘宝另行书面同意,服务商不得使用淘宝、阿里巴巴、天猫、或其他阿里巴巴关联公司的商标、服务标志、徽标或其他标识等相同或类似字样销售或宣传应用。

6.1.7 服务商发布的应用需要收集、使用或处理用户数据的,应当符合本条要求的全部条件:

1) 服务商应当仅获取为应用程序运行及功能实现目的而必要的数据,服务商在特定应用中收集的用户数据仅可以在该特定应用中使用,不得将收集的用户数据转移或使用在该特定应用之外, 不得将用户数据出售、转让或用于特定应用之外的任何其他目的;

2) 服务商必须事先获得用户的明示同意,且应当充分告知用户相关数据收集的目的、范围及使用方式,确保用户知情权;涉及收集用户敏感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用户明确的授权同意;

3) 服务商不得请求、收集、索取或以其他方式从任何用户那里获取对淘宝账户、密码或其他身份验证凭据的访问权;不得为任何用户自动登录到淘宝网站提供代理身份验证凭据;不得提供“跟踪”功能,包括但不限于识别其他用户在服务商应用档案文件页上查看或操作;

4) 服务商不得利用其他服务商相关权限获取淘宝平台用户数据;

5) 服务商应当向用户提供修改、删除用户数据的方式,确保用户要求删除其用户数据时可通过该方式自行操作完成,并确保相关数据被完全删除;

服务商应当知晓并同意,当用户不再使用服务商提供的应用或服务后,除达成另外协定外,服务商应当提醒并根据用户要求删除用户数据,如用户不主动要求删除数据的,服务商应当于用户停止使用应用时起算90日删除数据;且淘宝有权基于数据安全的考虑不经通知径行做出删除数据的处理措施;

6) 淘宝有权根据平台规则限制或阻止服务商获取用户数据及服务市场运营数据,有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主决定相关数据的保存期限;如淘宝认为服务商使用用户数据的方式、数据收集的目的或收集的范围有可能违反平台规则及法律法规,损害用户体验、侵犯用户权益或者不符合应用程序运行或功能实现的目的,淘宝有权要求服务商立即删除相关数据并不得再以该方式使用或再行收集该等数据;

7) 服务商应当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建立相对应的数据安全管理能力,具备必要的安全管理和技术保障措施,以及数据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防止为实现授权或委托目的而处理的数据遭受未经授权的使用、泄漏、损毁、丢失。一旦发生数据安全事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依法及时报告有关监管部门并通知淘宝、用户及相关个人信息主体。淘宝也将依法配合进行紧急安全处理与相关调查;

8) 服务商承诺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管理规范》,严格在淘宝和/或其关联公司的授权或用户委托范围内,依法处理/受托处理相关个人信息,不将处理的相关个人信息用于任何与实现授权或委托目的无关的场景。涉及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形,服务商作为受托方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并协助委托方履行适用法律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无相关委托方的书面授权,受托方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处理个人信息,或者超出委托方授权的目的、方式、范围处理个人信息。涉及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的,服务商还应当依法取得个人信息主体的单独同意。服务商使用任何第三方合作伙伴服务的,应同合作伙伴签署合同,以充分保护淘宝、用户及相关个人信息主体的数据权益,限制其对这些信息的违法违规使用;

9) 服务商应当配合淘宝或者淘宝委派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服务商在本协议下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相关的合规审计,以确认服务商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要求;

6.2 您理解并同意,为了维护用户权益,服务商授权淘宝协助服务商解决用户纠纷。淘宝在用户与服务商产生纠纷时将努力进行协调,服务商也应秉承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的理念为用户提供便利,但淘宝并不保证协调取得实际效果。淘宝有权以普通或非专业人员的知识水平标准自行判断服务商是否为用户提供了优质、合理、安全的服务;在有用户向淘宝投诉服务商提供的服务存有问题之时,为了维护用户权益和合作方的长期利益,淘宝有权采取向用户退款等措施;对此服务商均不持异议。

6.3 在某款应用已经向用户收取费用的情况下,服务商因任何原因退出本协议项下的合作,或终止提供应用或服务的,应当依照淘宝的要求进行退出结算和开展善后工作。服务商应当本着维护用户权益的原则,对已经购买应用且尚在服务有效期内的用户提供合理的补偿。如果服务商不能提供合理补偿或与用户达成善后处置方案的,则淘宝有权为用户提供补偿,此时补偿费用应由服务商承担。

6.4 服务商理解并同意,其应注册成为“支付宝”用户,并通过“支付宝认证”(详见www.alipay.com.cn)拥有 “支付宝”账户。为方便账户管理,服务商同意只接受“支付宝服务”或其他由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宝公司”)提供的支付方式作为其通过服务市场达成交易的支付工具。

6.5 服务商理解并同意,淘宝有权基于对卖家服务市场管理的需求对类目进行调整和限制,可能会将服务商已发布的应用做服务下架处理。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您明确理解并同意淘宝有权以普通或非专业人员的知识水平标准对您的行为进行单方认定,并根据单方认定结果适用规则予以处理或终止向您提供服务,且无须征得您的同意或提前通知予您。淘宝根据相关规则对您进行处理后,不免除您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7.2 如因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协议、相关规则之规定,淘宝有权要求您就该违约行为支付人民币100万元或您名下全部应用在该年度累计调取Api次数*计费标准后的10倍金额(二者以高者为准)作为违约金;鉴于上述违规行为涉及到商户及消费者利益、淘宝的品牌形象,您明确知悉上述违约金为惩罚性违约金(违约金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弥补淘宝的实际损失、商誉损失等)。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淘宝前述损失的,您还应全部赔偿(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对第三方的赔偿/补偿、行政部门的处罚、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差旅费等)。以上款项,淘宝有权通知从您保证金或者未结款项或者支付宝账户中进行一次性划扣,若仍无法弥补,淘宝有权单方终止向您提供服务,且有权继续向您追偿。

第八条 免责和有限责任

8.1 淘宝对于本协议项下产生的直接、间接、偶然、特殊及继起的损害不负责任,这些损害可能来自于:他人不正当使用应用及其服务,他人非法使用应用以及服务商信息。

8.2 服务商明确理解和同意,淘宝商家服务市场服务将按“现状”和按“可得到”的状态提供。淘宝将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尽最大努力提供相应的安全措施以保障服务安全和正常运行。但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机病毒、网络通讯故障、系统维护等方面的因素以及可能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淘宝在此明确声明对服务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对服务的可适用性、没有错误或疏漏、持续性、准确性、可靠性、适用于某一特定用途。淘宝不对因下述任一情况而导致的任何损害赔偿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利润、商誉、使用、数据等方面的损失或其它无形损失的损害赔偿(无论淘宝是否已被告知该等损害赔偿的可能性):

8.2.1 系统停机维护;

8.2.2 通讯终端或电信设备出现故障不能进行数据传输的;

8.2.3 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系统障碍不能执行业务的;

8.2.4 由于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网站升级、第三方问题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者延迟。

8.3 淘宝商家服务市场仅作为服务商和用户物色交易对象,就应用的交易进行协商,以获取或使用各类应用的地点。本协议的签署并不意味着淘宝成为用户在服务市场上与服务商所进行交易的参与者,对前述交易淘宝仅提供软件服务,不对服务商和用户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应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作任何明示和默示的担保。

8.4 在淘宝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情况下,淘宝向服务商承担的最大的总体责任和赔偿不超过淘宝在截止违约之时基于该服务商单款应用提供的服务市场服务而获得的本协议下相应服务期内软件服务费用收入的总额,该等软件服务费用收入也仅限于以货币方式收取的实际收入而不包括其他利益。前述“相应服务期内”特指从201641日或该服务商单款应用享受服务市场服务之日(以时间在后者为准)起算,至淘宝违约行为发生之日为止。

8.5、其他淘宝对“服务市场”服务有限责任的约定,依照《淘宝平台服务协议》(请点击查看)中有关淘宝责任限制和免责的条款执行。

第九条 知识产权与数据

9.1 服务市场上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著作、图片、档案、资讯、资料、网站架构、网站画面的安排、网页设计,均由淘宝或其他权利人依法拥有其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非经淘宝或其他权利人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修改、复制、公开传播、改变、散布、发行或公开发表任何程序或内容。

9.2 对于服务商通过服务市场应用向用户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数据,淘宝尊重服务商及其他相关主体的数据权利。在此前提下,淘宝收集、记录的服务商在使用淘宝提供的服务以及在服务市场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用户注册信息、用户针对服务商应用的使用记录)的相关权利归属于淘宝,且是淘宝的商业秘密。未经淘宝事先书面同意,服务商不得为本协议约定之外的目的擅自保存、使用前述数据,亦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前述数据提供给他人;如经淘宝书面同意服务商可以使用前述数据的,其行为应当同时符合本协议第6.1.7条的约定。

第十条、 协议终止与转让

10.1 本协议在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情形时终止:

10.1.1 自然终止:如您在线签署的《淘宝平台服务协议》、《支付宝服务协议》、《淘宝合作伙伴开发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则本协议将同时终止;

10.1.2 通知解除:淘宝可提前15天以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本协议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10.1.3 单方解除权: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淘宝有权立刻终止本协议,且按有关规则对您进行处罚:

1)您违反本协议中的任何承诺或保证,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项下的任何约定;

2)您违反淘宝平台的相关条款、协议、规则、通告等相关规定,而被淘宝平台终止提供服务的;

3)您被淘宝清退出淘宝商家服务市场的。

10.1.4 本协议规定的其它协议终止条件发生或实现,导致本协议终止。

10.2 无论本协议因何原因终止,在协议终止前的行为所导致的任何责任,您必须完全且独立地承担;协议终止后,淘宝无需继续向您提供服务。

10.3 淘宝有权将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予淘宝的关联公司,而无须事先征得您的同意,届时淘宝将通过网站公告等方式向您发出转让通知。

第十一条 通知送达

11.1 淘宝对于服务商所有的通知均可通过网页公告、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站内信或常规的信件传送等方式进行;该等通知于发送之日视为已送达收件人。

11.2 服务商对于淘宝的通知应当通过淘宝对外正式公布的通信地址、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联系信息进行送达。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12.1 本协议之效力、解释、变更、执行与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因淘宝与您就本协议的签订、履行或解释发生争议,双方应努力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淘宝和您均同意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12.2 本协议生效后,服务商自2017年4月1日之日起已经发生的应用销售收入计入本协议额度内,并根据本协议约定计算服务商应付的软件服务费。

12.3 特别说明:本协议项下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和网络空间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即甲方)和/或其关联公司提供,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即乙方)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和服务


附件:

附件一:特殊业务范围及软件服务费支付标准

附件二:软件许可协议

(以下无正文)



附件一:特殊业务范围及软件服务费支付标准(点击查看)


 

附件二:软件许可协议(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