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为了规范淘宝开放平台合作伙伴(以下简称“开发者”或“您”)通过开放平台进行的各项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开发者入驻及退出开放平台、利用开放平台技术环境开发应用、使用开放平台数据接口及数据同步等技术服务、发布开发应用等,明确开发者的权利义务,营造规范、有序、安全的开放平台环境,保障开发者及用户的合法权益,依据《淘宝平台服务协议》、《淘宝规则》、《开放平台基础规范》等内容,拟定本协议。
2.1 本协议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甲方和乙方以下合称“淘宝”)与开发者签署。
3.1 您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未点击确认本协议但使用了淘宝开放平台的服务,即表示您与淘宝已达成一致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本协议自您确认接受之时起或自您使用淘宝开放平台服务的行为发生之时起(以时间在先者为准)生效。
3.2 本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以及所有淘宝已经发布的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各类规则(含业务规范,以下同)、通知、公告等(以下合称“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淘宝规则》(请点击查看)、《开放平台基础规范》(请点击查看)。所有规则为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淘宝有权根据需要不时地制定、修改本协议和/或各类规则,如有任何变更,淘宝将以网站公示的方式进行公告,而不再单独通知您。变更后的协议和规则一经公布即自动生效,成为本协议的一部分。如您不同意相关变更,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淘宝开放平台服务;如您继续使用淘宝开放平台服务的,则视为您对修改后的协议和规则不持异议并同意遵守。
4.1 淘宝开放平台(以下简称“开放平台”):指基于淘宝平台各类电子商务业务的开放,由淘宝提供一些软件和支持材料,开发者通过这些软件和支持材料开发应用以便服务于自身或服务于淘宝平台其他用户。开发者可以通过开放平台应用编程接口调用指定的功能服务,访问由淘宝提供的或用户授权的与用户相关的数据和/或来自其他淘宝应用程序的数据信息,或者由开发者应用向淘宝提供、回流数据。开放平台可能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一个或多个API、编程工具和文档。
4.2 开发者:指淘宝网会员中通过有效申请并通过验证的可以基于开放平台进行应用开发的单位或者个人,也可称为“开发者”。
4.3 应用:指开发者基于开放平台所开发的软件或服务,包括自用型应用和他用型应用两种类型。
4.4 App key & App secret:指开发者在申请开发新应用时获得的由淘宝授予的应用程序接入账户和密钥。App key是应用的唯一标识,淘宝通过App key来识别应用开发者的身份。App secret是淘宝给应用分配的密钥,该密钥在一定技术条件下可保证应用来源的可靠性。
4.5 基础API:指对所有业务开放、开发者无需申请即可自由使用的开放平台数据接口。基础API按照淘宝是否收费可区分为免费API和收费API。
4.6 增值API: 指面向特定业务开放、须向淘宝申请获准后才能使用的开放平台数据接口。增值API按照淘宝是否收费可区分为免费API和收费API。
前述基础API和增值API的分类是依据API的功能、安全性和数据价值来确定的,并可能随着业务发展而不时调整,请开发者密切关注淘宝开放平台的业务公告及相关API文档。
4.7 数据同步服务:指开发者通过使用聚石塔中的云数据库,实现将淘宝的订单、商品、退款等主要数据直接实时、准确地推送给用户。详情参见:http://open.taobao.com/docs/doc.htm?articleId=101172&docType=1
4.8 瓦力服务:指开发者通过开通使用瓦力-旺旺聊天消息服务&旺旺聊天(系统)消息服务,实现将旺旺聊天消息推送给用户。
4.9 CRM产品服务:指开发者通过CRM产品服务,实现对商家用户的会员数据分析并提供会员体系、客户场景化运营、客户互动营销等客户关系运营能力,帮助商家提升客户运营效率及营销效率。
4.10 聚石塔:指基于阿里巴巴数据分享战略、依托于云计算技术、联合电商类开发者合作伙伴,帮助企业快速发展电子商务的开放的电商云工作平台。详情参见http://cloud.taobao.com。
4.11 聚石塔内调用:指由聚石塔环境内的系统和应用发起的对淘宝开放平台API的使用行为,聚石塔环境包括聚石塔的云主机、应用运行引擎和托管主机等,以开发者发起调用的IP地址是否属于聚石塔认定的IP范围为准。
4.12 聚石塔外调用:指由聚石塔环境外的系统和应用发起的对淘宝开放平台API的使用行为。
5.1 您应当符合开放平台发布规则中约定的所有准入条件(请点击查看),按照入驻流程入驻开放平台成为开发者。
5.2 您理解并认可,淘宝仅能以普通或非专业人员的知识水平标准对您在入驻环节填写或提交的入驻资料(如有)、入驻信息进行表面识别,且淘宝保留抽查、要求您补充提交、及时更新入驻材料及入驻信息的权利。您应当对入驻材料、入驻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独立承担全部责任;如淘宝发现您的入驻资料、信息造假或失效的,淘宝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并根据相关规则对您进行处罚。
6.1 淘宝为开发者提供应用开发的相关网络环境和技术服务,包括应用数据接口的开发、封装,数据同步,应用开发、运行的系统环境,以及与此有关的互联网技术服务。
7.1 技术服务费
7.1.1开发者同意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使用开放平台提供的API接口技术服务、数据同步服务、瓦力服务、CRM产品服务等相关技术服务的使用费用。甲方提供的网络空间服务暂时不收取费用,但甲方保留今后进行收费的权利。
7.2 收费标准与优惠政策
7.2.1 API接口技术服务收费标准
淘宝对所有调用开放平台API接口的开发者收取相应技术服务费。除免费API外,收费API根据API类型(开放平台API明细列表请点击查看)的不同(即基础API、增值API)以及发起API调用的来源(即聚石塔内调用、聚石塔外调用)不同,乙方将按照不同收费标准和计费规则向开发者收取API技术服务费,具体以开放平台公示的《开放平台技术服务费规则》内容为准。
7.2.2 数据同步服务收费标准
淘宝对所有开通使用开放平台数据同步服务的开发者收取相应技术服务费。乙方将按每个应用使用数据同步服务时每日新增订单量(包括当日新增推送用户的历史订单量以及所有推送用户当日新增订单量)向开发者收取数据同步服务技术服务费,具体以开放平台公示的《开放平台技术服务费规则》内容为准。
7.2.3 瓦力服务收费标准
淘宝对所有开通使用开放平台瓦力服务的开发者收取相应技术服务费。乙方将按每个应用使用旺旺聊天消息服务或旺旺聊天(系统)消息服务时每日新增聊天消息量计费向开发者收取瓦力服务技术服务费,具体以开放平台公示的《开放平台技术服务费规则》内容为准。
7.2.4 CRM产品服务收费标准
淘宝对所有开通使用 CRM产品服务的开发者收取相应技术服务费。乙方将按每个开通人群功能权限的应用所使用的用户关系数计费向开发者收取CRM产品服务技术服务费,具体以开放平台公示的《开放平台技术服务费规则》内容为准。
7.2.5 优惠政策
为了鼓励新业务以及扶持中小开发者的快速发展,淘宝将对符合条件的开发者采取一定优惠政策,相关政策以开放平台公示的《开放平台技术服务费规则》内容为准。
1)该等优惠政策均是阶段性的,优惠期满后淘宝仍依照原定费率收取技术服务费。如有后续优惠政策的,由淘宝制定并通知开发者后执行。
2)淘宝保留调整、取消该等优惠政策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恢复标准费率、调低优惠额度、取消抵扣额度等,对此开发者不持异议。如有上述调整或变化,淘宝将通过书面通知或网站公告等合理方式告知开发者。
7.3 费用支付与结算
7.3.1 本协议项下技术服务费的支付采用预充值方式或支付宝代扣方式,请开发者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充分预估充值数额并提前进行足额充值。淘宝将根据开发者充值账户的充值余额情况对开发者进行费用预警,为了避免出现服务的中止或中断,避免对开发者应用的订购用户产生负面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应用不可用、应用中断等),请开发者在收到费用预警通知之后即时进行账户充值;否则,由于账户余额不足而导致的一切风险及责任均由开发者自行承担,与淘宝无关。
7.3.2 开发者一旦满足任一计费条件的,乙方将按照本协议第8.1条的规定从开发者的充值余额或支付宝账户中按日扣费,具体结算方式以开放平台公示的《开放平台技术服务费规则》内容为准。
7.3.3 开发者理解并认可,其每个App key每月实际调用API的次数、每个应用的每日新增订单量以及本协议下的所有结算数据均以淘宝系统记录的数据为准,开发者不持任何异议。
7.3.4 如开发者的充值余额不足或支付宝账户扣费失败导致无法支付技术服务费用的,淘宝有权采取限制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该开发者所有App key的API调用、暂停数据推送)、中止或终止开放平台服务的提供,具体限制性措施以开放平台公示的《开放平台技术服务费欠费处理规则》内容为准。
7.3.5 如开发者需要乙方开具开放平台技术服务费用发票的,则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乙方申请。
8.1 开发者承诺同时遵守《淘宝平台服务协议》(请点击查看)和《支付宝服务协议》(请点击查看)。
8.2 开发者成功入驻开放平台后,淘宝将根据您的登录账户和密码确认您的身份;开通开放平台服务的账户仅限于开发者自身使用,开发者不得将该账户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出租、出借、泄露、披露等。您应妥善保管账户和密码,并对使用该账户和密码所进行的一切行为承担全部责任。您承诺在密码或账户遭到未获授权的使用,或者发生其他安全问题时,将立即通知淘宝,且您同意并确认,除非因淘宝过错导致账户被盗,淘宝不对上述情形产生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遗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8.3 开发者声明并保证其使用开放平台服务过程中遵守如下要求:
8.3.1 不复制、模仿、修改、篡改、翻译、改编、出借、出售、转许可、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或转让开放平台服务和/或相关软件,也不得逆向工程、反汇编、反编译、分解拆卸或试图以其他方式发现开放平台服务/软件的源代码,或者在未经明确允许的情况下创作衍生作品;
8.3.2 不分发、销售、转销、租赁、许可、再许可或通过其他方式将开放平台或任何用户信息提供给第三方(包括以任何方式存储开放平台或用户信息致使第三方能够访问);
8.3.3 不从事避开或修改淘宝数据统计工具的行为;
8.3.4 不发送和储存带有病毒的、蠕虫的、木马和其他有害的计算机代码、文件、脚本和程序;
8.3.5 不利用淘宝提供的资源和服务上传、下载、储存、发布任何违法违规、侵权、淫秽、色情、不道德、欺诈、诽谤(包括商业诽谤)、非法恐吓或非法骚扰等信息或内容,不为他人发布该等信息提供任何便利(包括但不限于设置URL、BANNER链接等);
8.3.6 不侵犯淘宝和/或其关联公司或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8.3.7 如开放平台服务涉及第三方软件之许可使用的,您同意遵守相关的许可协议的约束;
8.3.8 不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或不恰当的行为。
8.4 开发者声明并保证其在开放平台开发、发布的应用符合如下要求:
8.4.1 真实、合法、准确、完整,不会有任何淫秽、色情、不道德、欺诈、诽谤(包括商业诽谤)、非法恐吓或非法骚扰的内容;
8.4.2 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享有的合法权利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知识产权等;
8.4.3 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条例或规章 (包括但不限于关于规范互联网站、互联网信息、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法规、条例或规章);
8.4.4 不会含有任何类型的恶意计算机程序、病毒;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或企图干扰开放平台、其他开发者应用或其任何部分或功能的正常运行;
8.4.5 不会直接或间接与下述各项内容链接:(1)任何法律、法规、条例或规章所禁止的商品或服务;或(2)无权链接或包含的商品或服务。
8.5 开发者使用开放平台提供的数据同步服务、数据接口服务等技术服务收集、使用或处理用户数据的,开发者应当知晓并同意开放平台仅作为技术支持者根据开发者或其他数据主体的委托处理用户数据;
开发者开发、发布的应用需要收集、使用或处理用户数据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8.5.1 开发者应当仅获取为应用程序运行及功能实现目的而最小必要的数据,开发者在特定应用中收集的用户数据仅可以在该特定应用中使用,不得将收集的用户数据转移或使用在该特定应用之外, 不得将用户数据出售、转让或用于特定应用之外的任何其他目的;
8.5.2 开发者必须事先获得用户的明示同意,且应当充分告知用户相关数据收集的目的、范围及使用方式,确保用户知情权;涉及收集用户敏感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用户明确的授权同意;
8.5.3 开发者不得请求、收集、索取或以其他方式从任何用户处获取对淘宝账户、密码或其他身份验证凭据的访问权;不得为任何用户自动登录到淘宝网站提供代理身份验证凭据;不得提供“跟踪”功能,包括但不限于识别其他用户在开发者应用档案文件页上查看或操作;
8.5.4 开发者应当向用户提供修改、删除用户数据的方式,确保用户要求删除其用户数据时可通过该方式自行操作完成,并确保相关数据被完全删除;
开发者应当知晓并同意,当用户不再使用开发者提供的应用或服务后,除达成另外协定外,开发者应当提醒并根据用户要求删除用户数据,如用户不主动要求删除数据的,开发者应当于用户停止使用应用时起算90日删除数据;且淘宝有权基于数据安全的考虑不经通知径行做出删除数据的处理措施;
8.5.5 开发者不得利用其他开发者的App key或相关权限获取淘宝平台用户数据;
8.5.6 开发者应当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建立相对应的数据安全管理能力,具备必要的安全管理和技术保障措施,以及数据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防止为实现授权或委托目的而处理的数据遭受未经授权的使用、泄漏、损毁、丢失。一旦发生数据安全事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依法及时报告有关监管部门并通知淘宝、用户及相关个人信息主体。淘宝也将依法配合进行紧急安全处理与相关调查。
8.5.7 开发者承诺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管理规范》,严格在淘宝和/或其关联公司或用户的授权或委托范围内,依法处理/受托处理相关个人信息,不将处理的相关个人信息用于任何与实现授权或委托目的无关的场景。涉及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形,开发者作为受托方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并协助委托方履行适用法律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无相关委托方的书面授权,受托方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处理个人信息,或者超出委托方授权的目的、方式、范围处理个人信息。涉及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的,开发者还应当依法取得个人信息主体的单独同意。开发者使用任何第三方合作伙伴服务的,应同合作伙伴签署合同,以充分保护淘宝、用户及相关个人信息主体的数据权益,限制其对这些信息的违法违规使用。
8.5.8 开发者应当配合淘宝或者淘宝委派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开发者在本协议下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相关的合规审计,以确认开发者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要求。
8.5.9 开发者承诺遵守《聚石塔安全技术规范》及有关规则,自觉就其发布的应用系统接入相关日志(包括但不限于用户端的应用日志、服务器端登录日志、服务器端订单访问日志、服务器端向第三方应用传递订单日志、服务器端调用RDS日志、服务器端调用TOP日志),并同意淘宝为系统安全监控目的使用该等日志;同时,如开发者为使用聚石塔订购了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云”)提供的RDS服务,开发者不可撤销地授权淘宝向阿里云调取相关日志,用于本款约定的用途。
8.6 开发者同意接收来自淘宝及其关联公司发出的邮件、信息。
8.7 开发者同意通过开放平台提供的途径合法获取应用标识(App key)及密钥(App secret)。开发者对App key 和App secret的机密负完全责任。开发者同意任何时候都不使用其他开发者的App key 和App secret,也不将自身的App key 和App secret透露给任何第三方。开发者同意在发现或怀疑他人未经授权就使用其App key 和App secret时立即通知淘宝。淘宝对开发者的App key 和App secret的所有使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未经授权的访问、更改或者删除、破坏、损害、丢失或未能存储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8.8 开发者不得暗示淘宝加入、赞助或认可开发者的应用,包括但不限于在开发者应用名称中或顶级域名左侧的URL中使用“阿里巴巴”、“淘宝”、“阿里”、“淘天”、“Alibaba”、“Taobao”或淘宝关联公司的名称的任何变体、缩写或错误拼写。
8.9 开发者基于开放平台开发的应用满足淘宝提供的淘宝商家服务市场(其URL为 http://fuwu.taobao.com/,或依淘宝根据业务需要不时修改的URL)的发布要求的,可以在淘宝服务市场上接受用户订购,并依照开发者与用户签署的《软件许可协议》或其他产品协议的约定向订购者提供服务、收取费用;用户可以在淘宝提供的服务市场订购开发者提供的应用并向开发者支付服务费用;开发者应当作为服务商遵守淘宝商家服务市场的平台协议与规则,合法合规开展交易。
9.1 如开发者或应用存在违反本第八条所述开放平台服务使用规范的,淘宝有权以普通或非专业人员的知识水平标准对相关内容进行判别;如淘宝认为这些内容或行为具有违法或不当性质的,淘宝有权删除相关信息或停止对该开发者提供服务,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9.2 对于开发者在淘宝开放平台上发布的下列信息,淘宝有权在不通知开发者的前提下进行删除或采取其它限制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涉嫌违法、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违反公序良俗、社会公德,或淘宝认为不妥当的其他信息。
9.3 淘宝根据其判断认为开发者账户存在异常活动的,淘宝可以单方暂停该等账户的使用。开发者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淘宝可以单方暂停或终止开发者使用服务和相关账户。
9.4 淘宝有权对开发者和用户的注册数据及交易行为进行查阅,发现注册数据或交易行为中存在任何问题或怀疑,均有权向开发者发出询问或要求改正的通知,或者直接作出删除等处理。
9.5 淘宝有权根据平台规则限制或阻止开发者获取用户数据及开放平台运营数据,有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主决定相关数据的保存期限;如淘宝认为开发者使用用户数据的方式、数据收集的目的或收集的范围有可能违反平台规则及法律法规,损害用户体验、侵犯用户权益或者不符合应用程序运行或功能实现的目的,淘宝有权要求开发者立即删除相关数据并不得再以该方式使用或再行收集该等数据;
10.1 淘宝开放平台上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著作、图片、档案、资讯、资料、网站架构、网站画面的安排、网页设计,均由淘宝或其他权利人依法拥有其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非经淘宝或其他权利人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修改、复制、公开传播、改变、散布、发行或公开发表淘宝网站程序或内容。
10.2 对于开发者通过开发者应用向用户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数据,淘宝尊重开发者及其他相关主体的数据权利。在此前提下,开放平台收集、记录的开发者在使用淘宝提供的服务以及在开放平台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用户注册信息、用户针对开发者应用的使用数据)的相关权利归属于淘宝,且是淘宝的商业秘密。未经淘宝事先书面同意,开发者不得为本协议约定之外的目的擅自保存、使用前述数据,亦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前述数据提供给他人;如经淘宝书面同意开发者可以使用前述数据的,其行为应当同时符合本协议第8.5条的约定。
开发者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的约定非法获取或不当使用前述相关数据的,淘宝有权采取直接终止本协议、删除开发者已获取的相关数据、下架应用等措施,且前述措施可以合并使用;开发者应当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全部责任,并对淘宝、用户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10.3 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淘宝授予开发者有限的、非排他性的、可随时终止的和不可再分发的许可,仅限于开发者在自己访问和使用开放平台开发、测试、显示其应用时,允许开发者访问淘宝提供的或用户自身授权的用户信息,并允许其他淘宝平台用户访问开发者应用;但淘宝有权随时在提前通知或不通知的情况下自行限制、约束或禁止开发者或其他淘宝平台用户访问开发者的应用。
10.4 开发者保留其创建的应用内容以及其中包括的所有权利、权属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归属于开发者的知识产权(但淘宝知识产权除外)。开发者通过开放平台提交或发布应用,即表明开发者授予淘宝服务期内的、非排他性的、完全给付并免费的全球性许可,允许淘宝使用、复制、再许可、重设格式、 修改、删除、添加、公开显示、重现、分发和执行开发者应用及其发布内容,以及将其存储和缓存在淘宝指定服务器上。
11.1 您明确理解并同意淘宝有权以普通或非专业人员的知识水平标准对您的行为进行单方认定,并根据单方认定结果适用规则予以处理或中止、终止向您提供服务(包括中止或终止开放平台API的调用,以下同),且无须征得您的同意或提前通知予您。淘宝根据相关规则对您进行处理后,不免除您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1.2 如因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协议、相关规则之规定,淘宝有权要求您就该违约行为支付人民币100万元或您名下全部应用在该年度累计调取Api次数*计费标准后的10倍金额(二者以高者为准)作为违约金;鉴于上述违规行为涉及到商户及消费者利益、淘宝的品牌形象,您明确知悉上述违约金为惩罚性违约金(包括但不限于淘宝的实际损失、商誉损失等),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予以调减。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淘宝损失的,您还应全部赔偿(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对第三方的赔偿/补偿、行政部门的处罚、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差旅费等)。以上款项,淘宝有权通知从您保证金或者未结款项或者支付宝账户中进行一次性划扣,若仍无法弥补,淘宝有权单方终止向您提供服务,且有权继续向您追偿。
12.1 对于开发、运营、支持和维护开发者应用,开发者同意独立承担所有的风险和后果。淘宝没有责任和义务对于发布在淘宝开放平台上的任何不准确或不正确的内容承担任何责任,无论该等不准确是由用户所造成的,还是由于应用所使用的或与应用相连接的任何设备或程序所造成的。
12.2 淘宝开放平台、淘宝卖家服务市场仅作为开发者和用户物色交易对象,就应用的交易进行协商,以获取或使用各类应用的地点。本协议的签署并不意味着淘宝成为用户在淘宝开放平台上与开发者所进行交易的参与者,对前述交易淘宝仅提供技术服务,不对开发者和用户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应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作任何明示和默示的担保。
12.3 开发者明确理解和同意,淘宝服务将按“现状”和按“可得到”的状态提供。淘宝将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尽最大努力提供相应的安全措施以保障服务安全和正常运行。但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机病毒、网络通讯故障、系统维护等方面的因素以及可能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淘宝在此明确声明对服务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对服务的可适用性、没有错误或疏漏、持续性、准确性、可靠性、适用于某一特定用途。淘宝不对因下述任一情况而导致的任何损害赔偿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利润、商誉、使用、数据等方面的损失或其它无形损失的损害赔偿(无论淘宝是否已被告知该等损害赔偿的可能性):
12.3.1 使用或未能使用“服务”;
12.3.2 第三方未经批准的接入或第三方更改用户的传输数据或数据;
12.3.3 第三方对“服务”的声明或关于“服务”的行为;或非因淘宝的原因而引起的与“服务”有关的任何其它事宜,包括疏忽;
12.3.4 可能存在的计算机病毒、网络通讯故障、系统停机维护。
12.4 在任何情况下,淘宝均不对任何间接性、后果性、惩戒性、偶然性、特殊性或刑罚性的损害,包括开发者使用开放平台而遭受的利润损失,承担责任(即使淘宝已被告知该等损失的可能性)。
12.5 尽管本协议中可能含有相反的规定,淘宝对开发者承担的最大的总体责任和赔偿不超过淘宝在截止违约之时基于该开发者单个App key提供的开放平台服务而获得的本协议下相应服务期内API技术服务费用收入的总额,该等技术服务费用收入也仅限于以货币方式收取的实际收入而不包括其他利益,前述“相应服务期内”特指从2015年4月1日或该开发者单个App key享受开放平台服务之日(以时间在后者为准)起算,至淘宝违约行为发生之日为止。
13.1 本协议在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情形时终止:
13.1.1 自然终止:如您在线签署的《淘宝平台服务协议》、《支付宝服务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则本协议将同时终止;
13.1.2 通知解除:淘宝可提前15天以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本协议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13.1.3 单方解除权: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淘宝有权立刻终止本协议,且按有关规则对您进行处罚:
1) 您违反本协议中的任何承诺或保证,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项下的任何约定;
2) 您违反淘宝平台的相关条款、协议、规则、通告等相关规定,而被淘宝平台终止提供服务的;
3) 您被淘宝清退出淘宝卖家服务市场的。
13.1.4 如开发者在本协议终止后再一次直接或间接或以他人名义注册并登录淘宝开放平台的,淘宝有权直接单方面终止向该开发者提供服务。
13.1.5 如淘宝通过开发者提供的信息与开发者联系时,发现开发者在注册时填写的电子邮箱已不存在或无法接收电子邮件的,经淘宝以其他联系方式通知开发者更改而开发者在三个工作日内仍未能提供新的电子邮箱地址的,淘宝有权终止向该开发者提供服务。
13.1.6 本协议规定的其他协议终止条件发生或实现,导致本协议终止。
13.2 协议终止后的处理:
13.2.1 服务终止后,淘宝没有义务为开发者保留原账户中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信息,或转发任何未曾阅读或发送的信息给开发者或用户或第三方,亦不就终止服务而对开发者或用户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13.2.2 不论淘宝与开发者之间的服务因任何原因以任何方式终止,淘宝仍有权:
1) 保存或不保存该开发者的数据及以前的交易行为记录;
2) 对于开发者在服务终止前实施的违法或违约行为所导致的任何赔偿和责任,开发者必须完全独立地承担,淘宝有追索权;
3) 要求开发者立即删除其从开放平台中获得的全部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用户数据、开放平台运营数据;且淘宝有权基于数据安全的考虑不经通知径行做出删除相关数据的处理措施。
13.3 无论本协议因何原因终止,在协议终止前的行为所导致的任何责任,开发者必须完全且独立地承担;协议终止后,淘宝无需继续向开发者提供服务。
13.4 淘宝有权将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予淘宝的关联公司,而无须事先征得开发者的同意,届时淘宝将通过网站公告等方式向开发者发出转让通知。
14.1 淘宝对于开发者所有的通知均可通过网页公告、电子邮件、淘宝平台站内信、手机短信或常规的信件传送等方式进行;该等通知于发送之日视为已送达收件人。
14.2 开发者对于淘宝的通知应当通过淘宝对外正式公布的通信地址、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联系信息进行送达。
15.1 本协议之效力、解释、变更、执行与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
15.2 因淘宝与您就本协议的签订、履行或解释发生争议,双方应努力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淘宝和您均同意由淘宝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