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慎阅读】您在申请注册流程中点击同意本协议之前,应当认真阅读本协议。请您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条款。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等重要条款将以粗体或下划线等方式标识,您应务必重点阅读。
【签约动作】当您按照跨境商家统一工作台或类似系统的签约入驻页面提示填写您的基本信息、阅读并同意本协议且完成全部注册程序后,即表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并与甲方达成一致。阅读本协议的过程中,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或其中任何条款约定,您应立即停止签署本协议。
甲方可能根据运营需要不时调整向您采购的主体或服务事项,届时甲方将以在CSP工作台中提前以公告方式向您进行通知,您应认真审阅并决策是否接受变更后的主体或条件,如您不接受变更后的条件,请书面向甲方提出退出或终止本协议,如您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则视为您接受变更条件,该等变更生效后的订单将按照新的条件进行履约。
货通项目跨境商品多渠道供货协议
一、 立约背景
乙方系速卖通平台的注册商家、已入驻CSP工作台、已通过签署《速卖通Choice频道入驻服务协议》等系列协议开设速卖通全托管店铺并备货优选仓,该等乙方已备至优选仓且将从优选仓发货至终端消费者收货地址的商品为乙方全托管店铺库存商品(“乙方全托管库存商品”)。为更好地推广乙方商品,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共同推进货通项目,即(1)乙方同意作为供应商向甲方进行供货,将其商品备货至优选仓或海外仓;(2)甲方作为采购方向乙方采购商品,在优选仓或海外仓收到商品后,通过海外电商平台向对应终端消费者进行售卖;(3)就乙方全托管库存商品,乙方同意由全托管服务提供主体和甲方进行共享,即甲方亦有权通过优选仓物流服务商调拨使用和管理在优选仓内的乙方全托管库存商品,乙方知悉并同意接受该等库存管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合称“货通项目”)。
二、签约主体
本《货通项目跨境商品多渠道供货协议》(简称“本协议”)由以下主体共同签署:
(1)ALIEXPRESS SUPPLY CHAIN MANAGEMENT(SINGAPORE) PTE. LTD.,一家依据新加坡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律实体(以下简称“甲方”);和
(2)已入驻CSP工作台并已通过签署《速卖通Choice频道入驻服务协议》等系列协议开设速卖通全托管店铺的中国商家,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律实体(以下简称“乙方”、“商家”或“您”)。
三、定义
本协议项下除非另有约定,如下名词均具有下列定义:
3.1 “商品”:指本协议项下,甲方向乙方采购的且在优选仓交付的商品。
3.2 “瑕疵商品”:指在甲方售前、售中或售后出现的商品外观、性能、质量、包装等任何一项不符合中国或销售目的国的国家质量标准、销售地的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商品出厂标准或双方约定标准的商品,或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质量等方面争议的商品。
3.3 “二手商品”:指乙方提供给甲方的商品及/或促销品存在使用痕迹,包括但不限于外观划痕、使用痕迹、外包装破损、缺少配件等。
3.4 “假货”:指商品与正品的官方生产厂商及品牌持有人存在客观事实不符的商品,包括三无商品(无许可证号/生产日期/商品标志/联系方式/商品名称等),冒用他人包装/商标标识/知识产权等信息的商品,商品宣称材质/功能/规格参数等属性与实际不符等。
3.5 “竞价活动(超级爆发日)”:指乙方报名参与商品供货价的竞争后,由速卖通平台努力聚合相关资源,尽可能提升竞价成功商品的销售和转化的整合营销活动(名称为"超级爆发日”,但速卖通平台有权不时修改该名称,最终以竞价平台(https://csp.aliexpress.com)显示为准)。竞价成功的商品将获得搜推流量的聚合、速卖通平台的补贴等权益。
3.6 “竞价成功商品”:指乙方报名参与竞价活动且竞价成功在竞价平台(https://csp.aliexpress.com)收到竞价成功通知及补货单的商品。同时,就该竞价成功商品,乙方提报的参与竞价的供货价即为该竞价成功商品的结算价格(“竞价成功商品结算价”)。
3.7 “CSP工作台”:指本协议项下乙方开通的跨境商家统一工作台(系统产品名称可能不时修改,名称的变更不影响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承担)。乙方可使用该系统进行货通项目的供应商申请、登录、密码修改、商品发布/修改/查看、采购单确认/发货、采购入库差异单确认、退仓单确认收货、结算采购单查询、对账查询等操作。甲方将根据乙方建议及系统实际使用情况等对该后台进行系统改进。该系统仅限乙方指定授权的乙方人员使用。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应立即登陆系统并根据实际情况录入相关必备信息、上传真实资料,否则因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3.8 “名誉损失”:指给甲方及/或甲方关联公司的名誉、商誉造成负面影响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1)商品被媒体(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广播、报纸杂志,微信、微博等网络新媒体)曝光,或被政府部门或消费者权益机构调查公告的;(2)虽未被曝光或未被调查公告但事实已造成公众认为甲方销售商品存在问题或其他致使甲方或甲方关联方名誉或商誉受到负面影响的。
3.9 “定制包装”:指甲方为商品指定的商品外包装。由甲方提供定制包装设计图样,并在下达订单时明确具体要求,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交付带有相应定制包装的商品。除本协议或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应自行负责定制包装相关耗材的采购、加工等相关事宜。
3.10 “优选仓”:指为本协议之目的,甲方向物流服务商采购的位于中国境内的仓库,物流服务商在该仓库进行商品的入库、收货、上架等。
3.11 “海外仓”:指为本协议之目的,乙方自行向物流服务商采购的位于中国境外的仓库,物流服务商在该仓库进行商品的入库、收货、上架等,就该等仓库服务,乙方和物流服务商另行签署相关头程服务协议(具体协议名称及内容以乙方和物流服务商约定为准)。乙方知悉并确认当前仅涉及ALIEXPRESS CIS HOLDING PTE. LTD (公司注册号 201917627W,下称“头程物流服务商”) 向其提供商品入库、收货、上架等服务的位于乌兹别克斯坦的保税仓仓库(“乌兹保税仓”),仓库地址为Daily Mail LLC 40 Sharaf Rashidov St, Yakkasaroy Dst, Tashkent Uzbekistan, 123112, Russia, Moscow, Presnensky Intercity Municipal District, Presnenskaya Naberezhnaya, 10。如后续新增除乌兹保税仓之外的海外仓的,甲方将另行公告通知乙方。
3.12 “日”或“天”:除非另有明确约定,本协议项下日或天均指自然日。
3.13 “海外电商平台”:指为本协议项下货通项目之目的,甲方全权自主决定的其销售商品所在的电子商务平台,包括但不限于Lazada(https://www.lazada.com), Miravia( miravia.es), Trendyol(https://www.trendyol.com),Daraz等,具体以实际情况为准。
3.14 “销售目的国”:指本协议项下海外电商平台对应销售国家或区域及最终购买本协议项下商品的终端消费者所在的国家或区域,包括但不限于东南亚地区、欧盟、中东地区、土耳其。
3.15 “终端消费者”:指本协议项下向甲方购买商品的自然人或法律实体。
3.16 “速卖通平台”:是指由Alibaba.com Singapore E-Commerce Private Limited等相关主体共同运营的电子商务平台,包括域名为www.aliexpress.com的电脑网页版、手机网页版及对应APP。
3.17 “速卖通Choice频道”:指一个速卖通平台上的专属页面,由商家商品信息及店铺集合而成,系商家寻找交易对象、就商品和服务的交易进行沟通以及获得各种与商品相关交易信息的网络空间,Alibaba Supply Chain Service Singapore Private Limited系其中一个速卖通Choice频道运营主体(简称“全托管服务提供主体”)。
3.18 “全托管店铺”:指商家为进驻速卖通Choice频道而按照特定规则在速卖通平台开设的一个或多个店铺,商家通过该等店铺向买家展示商品并完成交易。该等店铺的开设及运营应遵守全托管商家规则的规定。
3.19 “全托管商家规则”:指商家开通全托管店铺应该遵守和适用的所有速卖通Choice频道商家规则,包括但不限于《速卖通choice频道(全托管)商家规则》、《速卖通全托管商品抽检规则》、 《全托管商品销售包装规范通用要求》、《速卖通choice频道(全托管)备货入仓违规处罚规则》、《速卖通choice频道(全托管)商家退仓规则》、《速卖通choice频道(全托管)备货入仓异常申诉规则》以及等规则及要求,具体详见链接:https://rule.aliexpress.com/rule-channels/37978884/?tocUuid=TINv2ovOEhrJa7wI&channelId=41001
3.20 “优选仓商品”:同乙方全托管库存商品,不包括乙方为备货至海外仓而在优选仓中转存放及退供的商品。
3.21 “海外仓商品”:指乙方备货至海外仓且将商品从海外仓直接发货至消费者收货地址的商品。其中,备货在乌兹保税仓的该等商品为“乌兹仓商品”。
四、协议订立、生效和适用范围
4.1 乙方通过CSP工作台页面点击确认本协议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表示乙方同甲方就本协议达成一致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
4.2 除线上方式签署、提交本协议及附件相关资料外,乙方还应依照甲方要求,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入驻资料。甲方或其授权方对于乙方的各项审核通过并不应视为甲方对于乙方在入驻以及合作过程中已有或潜在违约、违规行为的知晓、认可、担保和责任豁免。
4.3 乙方应妥善保管其CSP工作台账号,并对其使用、遗失承担所有责任。合作过程中,所有乙方账号在CSP工作台中的操作均等同乙方的意思表示,所有乙方通过CSP工作台线上提交和留存的资质文件的效力等同于原件,对乙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4.4 乙方确认并了解本协议下所有甲方、甲方关联公司或甲方指定采购主体从乙方采购的商品是特别用于向中国境外的终端消费者销售。因此,乙方知悉并同意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将以此目的为本。
4.5 本协议包括正文、采购详情(包括经营方式、结算方式、退货约定、支付方式以及CSP工作台货通项目的详情设置等)、资质文件(证照清单等)、附件、甲方在本协议项下发出并经乙方接受的订单、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签订的其他补充文件、全托管商家规则及所有甲方将来根据法定程序可能发布各类规则、规范、公告和(或)通知等(以下简称“规则”,上述合称“本协议”),采购详情、资质文件、附件、订单、补充文件及规则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共同构成完整协议。
4.6 为本协议之目的,除另有说明或与本协议有冲突外,全托管商家规则为本协议的有效补充,乙方知悉并同意全托管商家规则同等适用于货通项目,即在货通项目下乙方亦应遵守该等规则的规定,甲方有权执行该等规则。
4.7 乙方理解并同意, CSP工作台与货通项目相关的系统设置可能因业务合作需要而修改,乙方知悉并同意该等修改,且乙方有义务保持对CSP工作台中货通项目相关展示条款的长期关注。
五、商品订单
5.1 甲方通过CSP工作台向乙方下发采购需求单(在CSP工作台上显示的名称为“Purchase Order”, 下称 “订单”)向乙方采购具体商品,订单包含商品名称、规格、数量、交货时间及地点等。乙方应在CSP工作台上收到订单后按照甲方规定时间对订单进行反馈(包括确认、修订或拒绝)。如乙方未于规定时间内反馈的, 则视为乙方已拒绝该笔订单;如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拒绝的,采购订单失效;如乙方在规定时间内确认的,一经确定,采购订单生效。
5.2 订单生效后,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应按照订单确认的商品ID、商品名称、商品数量、采购价格等提供商品并按照要求把商品备货至优选仓。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替换订单商品或合并订单。
5.3 乙方承诺对其提供给甲方的商品享有唯一、合法的所有权。乙方提供样品的,乙方销售给甲方的商品质量及包装应与经甲方确认的样品质量相同。 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所有商品价格、折扣、促销或返利以及其它优惠与乙方向任何其它乙方现有客户提供的条件是相等或更优。
5.4 本协议项下乙方向甲方供应的商品包括商品本身(包括赠品、样品、奖品等无须甲方支付价款的物品)、商品的包装、简介、使用方法和说明书、保修书、售后服务卡、合格证、法规书等相关材料,以及乙方应承担的为确保商品完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协议及相关订单要求向甲方或甲方客户提供的随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与商品相关的运输、投保和提供商品所需之辅助服务等。
5.5 除本条明确说明或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知悉并同意按照全托管商家规则中《速卖通choice频道(全托管)备货入仓异常申诉规则》、《速卖通choice频道(全托管)备货入仓违规处罚》等相关规则及要求进行备货,如有违反,同意遵守该等规则对应处罚。
六、交货
6.1 优选仓商品交货
6.1.1 乙方应在确认订单后根据订单规定时间将商品交付至订单列明的优选仓。乙方送货前应通知该优选仓,预约具体送货时间并在约定时间按照乙方确认的数量送货。
6.1.2 双方同意,在商品销售并从优选仓出库之前的所有权及风险均仍应由乙方自行承担,当且仅当商品销售出库成功后,该等商品的所有权及货损风险才转移至甲方,但本协议第8.1.1条约定的场景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6.1.3 为促进双方间友好合作,为本协议之目的,乙方可免费使用优选仓,暂无需承担商品自验收通过入库后至销售出库之前的优选仓仓储费用,但乙方对其享有所有权的商品应自行承担的任何责任并不因此被免除。不过,乙方知悉并同意,甲方或甲方关联方有权通过CSP工作台公告通知或电子邮件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免除上述仓储费用,届时乙方应自行承担该等费用。
6.2 乌兹仓商品交货
6.2.1 乙方应在确认订单后按照甲方指示将商品先送至采购订单指明的优选仓,乙方送货前应通知该优选仓,预约具体送货时间并在约定时间按照乙方确认的数量送货。
6.2.2 商品送至优选仓后,甲方将对满足送货条件的商品进行检验,组织人员对商品的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保质期等表面属性作深入检验。双方同意,与本协议及采购订单约定一致的商品方可通过检验,验收通过商品数量以甲方邮件或其他形式确认的数量为准。然后就该等商品,乙方将自行委托头程物流服务商将商品从境内甲方指定仓库运至境外甲方指定仓库,对此,乙方应自行和头程物流服务商ALIEXPRESS CIS HOLDING PTE. LTD签署头程服务协议,双方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应以该协议约定为准。甲方仅配合进行优选仓仓库的调拨处理等相关操作,并不参与头程服务的任何环节,任何因头程服务产生任何赔付或纠纷等与甲方无关。商品经头程物流服务商ALIEXPRESS CIS HOLDING PTE. LTD送至境外乌兹保税仓后,甲方将安排人员在乌兹保税仓进行收货并完成商品的交付。具体交付商品的数量、范围等以届时收货清单为准,如在优选仓验收通过的商品和在乌兹保税仓交付的商品不一致的,以乌兹保税仓交割商品情况为准。
6.2.3 乙方知悉并同意,在乌兹保税仓商品完成交付后,并不代表商品的所有权或风险转移至甲方,在商品被销售给终端消费者且从乌兹保税仓仓库出库出境乌兹别克斯坦之前的所有权及风险均仍应由乙方自行承担,当且仅当商品被销售给终端消费者并从乌兹保税仓仓库出库成功出境乌兹别克斯坦后,该等商品的所有权及货损风险才转移至甲方,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6.2.4 在本协议签署时,为促进双方间友好合作,甲方同意承担商品自验收通过入优选仓仓库后至销售产生从乌兹保税仓出库之前的优选仓仓储费用、头程服务费用及乌兹保税仓仓储费用,但乙方对其享有所有权的商品应自行承担的任何责任并不因此被免除。乙方知悉并同意,甲方有权通过电子邮件书面通知或其他的方式终止承担上述费用中的部分或全部,届时乙方应自行承担该等费用,已届时另行书面通知为准。
6.3 其他海外仓商品的交付
如后续新增除乌兹保税仓之外的其他海外仓的,该等海外仓商品的交付适用上述第6.2条的约定,但是双方另行书面约定或甲方公告其他与上述第6.2条不一致的海外仓商品交付方式的除外。
6.4 乙方交付商品的同时应向甲方提交商品的简介、使用说明、警示说明、质量保证书、售后服务承诺书、合格证、法规书等甲方要求的相关单证和资料。
6.5 乙方负责对商品按照销售目的国法律要求及行业通用标准进行包装,并应在内外包装上按照销售目的国法律规定预印商品的条形码(如有)。包装必须牢固, 适合本协议附件或订单(以适用者为准)约定的运输方式,并足以保护商品。
6.6 无论本协议下是否有任何相反规定,就本条款下任何单证、资料和包装上内容的设计和要求,乙方需于交货前确保其符合销售目的国的法律规定和要求;为免疑义,有关单证、资料和包装中所使用的语言中至少包含英文或销售目的国官方语言。
6.7 甲方按实际通过检验的商品数量向乙方传递甲方入库单(见CSP工作台),该文件作为唯一有效的收货凭证,乙方须妥善保管,并作为日后账务核对的有效依据。
6.8 除本条明确说明或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知悉并同意按照全托管商家规则中《速卖通choice频道(全托管)备货入仓违规处罚规则》、《速卖通choice频道(全托管)备货入仓异常申诉规则》、《速卖通Choice频道(全托管)JIT(即时发货)模式商家管理规则》(如适用)等相关规定进行送货及交货,如有违反,同意遵守该等规则对应处罚。
七、乙方全托管库存商品共享及调拨
7.1 为优化库存管理,甲方向乙方建议由甲方和全托管服务提供主体共享乙方全托管库存商品,乙方通过签署本协议的方式明确知悉并接受该等建议,同意由甲方和全托管服务提供主体共享乙方全托管库存商品,即,为货通项目之目的,当乙方在CSP平台接收到甲方下发的订单时,该乙方全托管库存商品即被调拨和转化为乙方为货通项目所供应的库存商品,甲方有权委托优选仓物流服务商对该库存商品进行上架、调拨、销售、出库、退货等库存使用和管理(合称“乙方全托管库存商品共享及调拨”)。
7.2 就每一次乙方全托管库存商品共享及调拨,甲方将通过CSP工作台向乙方清晰展示该次库存共享和调拨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库存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具体以CSP工作台展示为准,乙方知悉并同意接受该等库存管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7.3 如后续乙方不再同意授权甲方进行上述乙方全托管库存商品共享及调拨的,乙方可通过CSP工作台或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申请退出乙方全托管库存商品共享及调拨,退出后甲方将不再进行乙方全托管库存商品的共享和调拨。
八、退货
8.1 甲方退货权:双方同意,针对已通过验收完成入库的商品,在下述场景下,甲方有权单方面要求退货:
8.1.1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就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商品,(1)优选仓商品,在已验收通过入库优选仓且销售出库成功至飞机、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承运人接受该货物前,(2)海外仓商品,在已验收通过入库海外仓后至被成功销售出库海外仓之前,无论任何原因,甲方均有权要求退货;
8.1.2 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得向甲方提供以下商品,如甲方在任何时候发现乙方供应的商品存在如下情形的商品,甲方有权要求立即退货,乙方应无条件接受退货并承担相应成本且应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根据情节严重决定清退、暂停采购或其他措施:
(1)
瑕疵商品、二手商品、假货、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同批次商品存在被召回的商品、无法提供完整进货链路的商品、无法提供正规商品采购链路的商品;
(2)
被专业质检机构或中国及销售目的国监管部门认定为存在质量问题或潜在隐患的同批次商品;
(3)
甲方有权随时对优选仓内商品进行质量检查,经甲方质检发现存在任何质量问题的商品;
(4)
商品在流通环节被甲方/甲方下游或终端消费者发现质量有问题的商品。
8.1.3 乙方违反其在本协议第10.3条、第10.4条及第10.5条做出的陈述及保证。
8.1.4 其他法律规定的或者双方约定的,甲方有权退货的场景。
8.2 除上述第8.1条约定的甲方退货权之外,乙方知悉并同意,在下述场景下,已通过验收并完成入库的商品亦可能被要求退货:
8.2.1 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双方协商一致退货的;
8.2.2 本协议终止,甲方要求乙方将其商品退回的。
8.3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双方同意退货流程如下:
8.3.1 甲方将会通过CSP工作台、邮件或钉钉书面通知的方式向乙方发送退货通知。如为优选仓商品,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发出的退货通知后七日内至甲方处取回退货;如为海外仓商品,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发出的退货通知后十四日内至甲方处取回退货。如乙方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取回退货,则甲方有权自主决定采取相应方式处置退货商品(包括但不限于抛弃、变卖、仓储、销毁、退回等方式),任何方式对应的商品的损坏或灭失的风险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届时甲方选择将退货退回乙方的, 退回产生的退回仓内操作费、退回运输费用等均应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收取货物;如届时甲方选择抛弃、变卖或销毁该等退货的,任何因此产生的销毁费等费用应由乙方承担,且乙方明确知悉商品销毁变卖的风险,并同意承担该等后果;如届时甲方选择继续仓储保存该等货物的,仓储对应的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8.3.2 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退货流程同时应适用及遵守全托管商家规则之《速卖通Choice频道(全托管)商家退仓规则》的规定,本协议第8.3.1条约定与该等规则约定不一致时或本协议未有约定的,除甲方另行说明外,应以该等规则约定为准。
8.3.3 乙方应在甲方CSP工作台中录入其收取退货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并根据需要及时进行更新。乙方将承担甲方根据乙方未及时更新的收货地址及联系信息向乙方退货所发生的一切后果。
8.4 退货金额: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双方应按退货商品的采购进货价格进行退货,即退货金额=采购进货价格*退货数量。
九、售后服务
甲方从乙方采购的商品系用于向销售目的国终端消费者销售。对于存在终端消费者所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保修、商品生产商的制造商担保以及乙方承诺的商业保修的商品,无论甲方与乙方的合作是否终止,如终端消费者要求甲方对乙方提供的商品质量瑕疵提供售后服务,甲方会将该等要求通知乙方。除双方另有约定或海外电商平台另有约定外,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5天内,根据甲方、海外电商平台或终端消费者的要求,(1)返还终端消费者为该等商品所支付的货款,否则乙方同意甲方可立即向终端消费者退款,并从应付乙方货款中直接扣除该款项;或(2)按照法定保修相关的法律规定处理。
十、陈述与保证
10.1 遵守所适用法律的承诺:乙方应按照本协议作出的承诺及相关法律要求,切实履行与甲方缔结的买卖交易。上述相关法律是指中国和/或商品销售目的地国的应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劳动法,以及中国已加入的国际劳工组织相关公约。
10.2 经营资质和授权完整性的承诺:乙方承诺其具有并持续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所有合法资格、资质和能力,乙方应为商品的生产商或授权经销商,有权授权甲方通过网络或其它途径销售商品。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合法的权属证明、进货链路凭证、其它包含商品标识商品信息及商品资质的证明文件以及其它甲方要求的证明文件,该等文件应证明商品不含有所适用的法律规定的违禁或非法成分。乙方应根据要求向甲方提供经营相关商品所需各类经营许可资质、商品权利证明材料以及其它甲方要求的证明文件,并保证合作期间持续合法、有效,合作期间如有新增商品供应的,即便甲方没有主动索取各类必要资质文件,乙方亦有义务主动声明并提供前述各类资质。
10.3 知识产权承诺:乙方保证已取得并将持续持有商品知识产权权利人(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权、专利权等)的授权许可。对因商品而引起的任何针对甲方的索赔、行政举报、监管调查等,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抗辩并提供甲方所需全部文件,或在甲方要求下合作/独立抗辩,以保障甲方利益不受损害。如甲方因上述侵权事项遭受任何损失或行政处罚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及罚款。同时,针对已入库的商品,如甲方届时要求退货的,乙方应无条件同意退货并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如有)并承担所有因此产生的退货费用。同时,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特此对于知识产权有效性做出下述承诺和保证:
10.3.1 乙方通过包括但不限于邮件、钉钉、CSP工作台公告或通知及其他任何方式向甲方及甲方工作人员提供的商品详情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品牌信息、商品图片、功能描述、商品须知、文字说明、影音资料以及相应商品详情页面的其他素材等;乙方授权甲方可从乙方或生产厂家的所有公开渠道进一步收集商品资料, 并及时向甲方提供商品资料的更新和修改(上述资料统称“商品详情素材”)。所有商品详情素材不存在侵犯任何版权、商标权、专利权、肖像权、名誉权、商誉等第三方合法权益,以及虚假/夸大宣传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10.3.2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为本协议之目的,乙方授权甲方可非独家、永久不可撤销且免费的获得下述许可:使用、修改、复制、改编、翻译或分发商品详情素材;在海外电商平台、其他互联网或商业渠道使用发布商品详情素材。
10.3.3 乙方授权甲方将商品的品牌Logo、外包装装潢、商标标识、形象代言人及其他商品详情素材予甲方在业务经营或市场营销活动中免费使用。乙方承诺向甲方作出上述授权前,已取得相应权利人(如有)的许可或合理使用的书面授意,有权向甲方作出上述转授权。如因甲方使用该等商品的品牌Logo、外包装装潢、商标标识、形象代言人及其他商品详情素材而遭遇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乙方承诺应积极配合甲方抗辩,提供甲方所需全部文件,或在甲方要求下合作/独立抗辩,以保障甲方利益不受损害。如因上述侵权事项给甲方造成损失或行政处罚的,乙方应予以全部赔偿并独立承担。
10.3.4 乙方确认并知晓甲方工作人员审核(如有)和接受乙方所提供的商品详情素材的,甲方工作人员仅能以普通人视角作形式审核,乙方承诺不以甲方人员已作形式审核或接受并发布上线而主张免责。
10.3.5 如因乙方提供的商品详情素材不准确、虚假、夸大宣传、引人误解、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导致甲方受到甲方客户、第三方索赔或者相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等,乙方应就此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甲方的一切赔偿。乙方将积极配合或者代甲方出庭应诉或调查处理,以保证甲方不因商家之违约行为遭受任何损失。
10.3.6 乙方同意并授权,如因前述乙方过错导致甲方被行政机关处罚或被其他权利人投诉/起诉的,甲方有权基于普通人的合理判断代为先行处理或代为赔偿,并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对此不持有异议且应积极配合应诉、妥善处理纠纷及/或赔偿。
10.3.7 如乙方提供的商品详情或转授权存在任何违反商家承诺或违规风险的,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相应商品采取下架处理,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针对相应商品进行退货处理、中止货款结算及/或终止与乙方的合作。
10.4 供应商品的承诺:乙方承诺其向甲方提供的所有商品符合以下要求:
10.4.1 所有商品均为来源及乙方所有权合法、完整、真实的品牌正品,且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权利,甲方销售该商品不会导致任何第三方主张侵权或其他妨碍甲方销售的行为;
10.4.2 所有商品均符合中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中国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同时,乙方知悉并确认,本协议项下采购订单可能为向中国境外销售商品,故乙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应当保证不违反商品销售目的地国的应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特殊要求;
10.4.3 所有商品应当具备的性能,符合在商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符合以广告、产品说明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非瑕疵商品;
10.4.4 所有商品均为全新的,不含二手商品、其他渠道的退货商品;
10.4.5 乙方供应商品时不会出现: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已拆开销售包装、保质期存在明显瑕疵(如过保质期、多个保质期不一致等)或“空盒”等情形;其中:凡有保质期的商品,乙方送达商品到甲方指定地址时,距该商品保质期到期日的时限以甲方在供货中CSP工作台中公布的标准为准;
10.4.6 乙方提供样品的,乙方实际供应的商品质量及包装与经甲方确认的样品相同;
10.4.7 甲方订单中另行约定的其他要求。
10.5 商品标识包装的承诺:乙方所供商品标识包装的具体要求包括:
10.5.1 具备真实全面的商品质量、性能、用途、商品成分、有效期、产地、制造商名称、制造商地址、生产日期、检验检疫结果、认证标志等信息,不得涂改、模糊;
10.5.2 符合中国的法律规定,包装不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印刷品、音像制品等、不存在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包装内容里所使用的语言,为免疑义,必须包含英文或销售目的国官方语言;
10.5.3 商品特点和使用要求上需要事先让甲方或甲方客户知晓的,应具备相应的补充说明、安全警示标识;
10.5.4 外包装上显示注册商标、专利号、绿色食品、环保、销售目的国法规要求的商品认证标志等标识的,乙方确保已合法取得在商品上使用标识的权利,并能提供相关合法证明;
10.5.5 符合甲方以订单等形式明确的特殊要求;
10.5.6 完整、妥当,具备防潮、防湿、防震、防尘等要求以适宜甲方经长途运输后直接交付给甲方客户而无需另外加工;
10.5.7 其他依据销售目的国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标注、具备或不得包含的。
10.6 销售配合的承诺:为促进乙方商品在甲方的销售,乙方承诺:
10.6.1 为甲方或终端消费者提供尽可能详尽的售前导购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品试用/试穿报告、销售亮点等;
10.6.2 提供少量样品给到甲方,以便甲方或终端消费者提前熟悉了解商品;
10.6.3 安排专业讲师通过驻场或者视频方式为甲方或终端消费者提供商品特点、买家常见问题等的培训;
10.6.4 安排专门团队或人员负责本协议相关事宜推进,如创建物流责任人、建立物流答疑机制等。
10.7 乙方作为供应商承诺按照本协议下述约定或甲方不时公告生效的规则等接受甲方的管理及考核:
10.7.1 抽检及质量检查:
10.7.1.1 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根据其客户投诉、政府调查以及权利人举报等对商品进行抽检, 并立即止付所有甲方应付给乙方的款项,直至调查结束且确认商品无问题。抽检由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实施,乙方承担样品成本、检测费用等所有因此产生的费用并对检测机构及检测结果不持任何异议。
10.7.1.2 乙方同意,在甲方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甲方亦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采用包括但不限于神秘购买、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对乙方供应的商品进行抽检或质量检查(“质检”)。如经检测商品确认不合格的,乙方应承担购买样品及检测费用等所有检测产生的费用并承担可能因此产生的抽检商品破损的后果;如经检测商品确认合格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应承担单SKU商品生命周期中至多5件且总金额不超过100美元的样品成本,且甲方愿意承担该等样品成本之外的其他检测产生的成本及费用。
10.7.1.3 乙方知悉,任何针对商品的抽检或质检,均可能对商品造成破坏或损毁,乙方理解并同意承受该等可能的后果。
10.7.1.4甲方有权视抽检、检测等结果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支付问题商品所涉货款、问题商品清仓退货、解除合作等,如果甲方选择继续与乙方合作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增加保证金(如有)金额,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缴纳。
10.7.2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本协议的相关记录进行合理审计。如乙方未在合理时间内回复甲方要求审计的通知,甲方有权从下期应付乙方款项中直接扣除该等款项。
十一、保密和反不正当利益
11.1 乙方应就本协议及乙方自甲方获取的保密或专有信息,或其他被合理认定为保密或专有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甲方的技术、甲方客户、商业计划、营销活动和财务有关的所有信息)(统称为“保密信息”)予以保密。保密信息为甲方的专有财产,乙方应仅将保密信息用于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并于本协议终止后立即归还/销毁保密信息。乙方无权使用或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保密信息。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甲方以及阿里巴巴的任何商标、服务标识、品牌或其他知识产权,不得发布有关甲方或本协议的任何新闻稿或其他公开文件,或在任何宣传资料中提及甲方。
11.2 乙方了解并同意,系统相关logo、文字、图形及其组成(包括其他标识、徽记)、商品、技术、软件、程序、数据、甲方客户资料及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像、图片、照片、音频、视频、图表、色彩、版面设计、电子文档、交易数据及相关信息等)均属甲方或其关联公司的保密信息。
11.3 双方承诺,在彼此合作期间,禁止一切商业贿赂及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发生。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以公司或私人名义向甲方工作人员或其家属私下直接或间接赠送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采取其他变相手段提供不当利益的,均视为侵害甲方利益的行为。如查证属实,将被视为商业贿赂行为,并将被认为已经对甲方构成实质性的损害。甲方将严格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合作原则,充分尊重乙方的自主经营权利。如乙方发现甲方员工存在违反上述合作原则的不当行为,可以通过甲方监督邮箱competition-compliance@alibaba-inc.com反映问题,甲方将遵循保密、客观的原则开展调查和处理。
十二 、违约责任具体规定
12.1 如因商品造成甲方名誉损失的,乙方应在造成甲方名誉损失之日起5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补足,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12.2 如甲方或媒体大众、行政机关、终端客户等发现乙方提供的商品存在缺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甲方有权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补偿受害人等措施,乙方应赔偿甲方因采取上述补救措施产生的一切损失(含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行支付壹万元以上壹拾万元以下的违约金。
12.3 乙方违反本协议关于商品标识包装的特别承诺约定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含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同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12.4 除关于商品标识包装的特别承诺按上款执行外,其他乙方违反本协议条款约定的,甲方除有权解除本协议、要求退货及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含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外,甲方亦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下述两种方式中较高金额者支付违约金:(1)违约金伍拾万元;或(2)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相关商品总累计订单金额10倍的违约金。如乙方提供给甲方的商品为非法、侵权商品或非正品或权利限制商品,包括瑕疵商品、二手商品、假货、抵押商品、进货链路不完整商品等,乙方应按照违约金壹佰万元或本协议项下累计供货金额15倍的违约金(二者从高适用)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上述赔偿款,甲方有权将其从应支付乙方货款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后5日内补足。
12.5 乙方应为根据中国法律或所在国家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履行本协议所需的资质或授权(具体清单见CSP工作台),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合法、有效、真实、准确。如相关资料有变更,乙方应立即提供最新文件资料至甲方。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任何文件资料及/或信息系伪造、虚假、失效或未按要求及时提供的,甲方有权立即取消所有订单、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含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同时,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12.6 商业贿赂违约责任
12.6.1 如乙方有贿赂甲方员工的行为,甲方将停止一切合作,同时按照双方前12个月总交易额的30%(若此金额低于10万则按10万)作为反商业贿赂违约赔偿金,该赔偿金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的货款中直接扣除,同时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况追究乙方行贿的法律责任;如乙方能够主动协助甲方调查并提供相应证据,甲方将酌情减轻处罚。如乙方主动举报甲方员工存在索贿、受贿、与甲方或乙方公司存在暗中交易等不正当商业行为,一经甲方核实将视情节给予乙方奖励。
12.6.2 如甲方员工与乙方之间存在可能的利益冲突,或发生关联交易的行为(非正当利益输送等),如查证属实,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同时保留追求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12.6.3 为方便上款执行,甲方特别设立投诉举报热线和举报邮箱如下:
举报电话:400-854-5198
举报钉钉:aelianzhengjun
举报系统: jubao.alibaba-inc.com
廉正管理部是甲方独立的组织,负责各类商业贿赂投诉案件的调查、取证和处理。甲方将会遵循保密、客观的原则进行调查。对于乙方的协助,甲方将根据情况给予乙方更多的商业机会。
十三、赔偿
13.1 因商品、商品信息或乙方提供的其它信息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的,或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之义务致使甲方及/或甲方运营主体(统称“无过错方”)遭受损失或被行政投诉、抽查、调查或诉讼的,乙方应积极以适当方式处理上述索赔或争议,包括但不限于组织商品召回、媒体宣传、应对政府部门检查和媒体问询、承担行政处罚、直接向第三方赔偿等,并赔偿无过错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第三方的损失、名誉损失、发生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以及行政处罚、诉讼赔偿等),以保证无过错方不因乙方之违约行为遭受任何损失。对于发生索赔或争议的商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乙方对此不持异议。
13.2 乙方同意并授权,如因前述乙方过错导致无过错方被行政机关处罚或被其他权利人投诉/起诉的,甲方有权基于普通人的合理判断代为先行处理或代为赔偿,并向乙方追偿。乙方对此不持有异议。
13.3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相关约定事宜,甲方有权通过保证金以及其应付乙方的任何待结算款项中扣除相应款项用于赔偿甲方的损失及违约金支付,不足抵扣的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继续追偿。
13.4 本协议项下乙方应保证依法自行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因乙方未依法合规缴纳应缴税费,而导致甲方被中国或其他相关国家相关税务机关追索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所有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代缴的所有税金、罚款、律师和税务师等专业人员咨询和服务费用以及甲方的一切其他损失。
十四、数据收集和使用
14.1 为了更好地为您提供本协议项下跨境商品采购交易服务,您知悉并同意按照《跨境商家统一工作台服务协议》的约定由Alibaba.com Singapore E-Commerce Private Limited收集相关您的数据并通过该主体向甲方及海外电商平台运营主体提供及传输相关数据,该等数据的收集及使用将严格遵守《跨境商家统一工作台服务协议》及《全球速卖通中国卖家隐私政策》的规定。
14.2 为您和头程物流服务商签署的头程服务协议之履约目的,您同意将商品相关信息、签署数据及您的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甲方或甲方关联主体传输给头程物流服务商。
十五、协议的期限、终止与变更
15.1 协议的期限:除非经法律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终止外,本协议持续有效。
15.2 本协议的终止:
15.2.1当发生下列任一情况,甲方有权单方面立即解除本协议:
(1)
乙方无正当理由停止向甲方发货;
(2)
乙方出现营业执照被吊销,停业,破产,商业贿赂,经营情况严重恶化,重大负面新闻,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丧失商业信誉和合约履行能力,股权和管理层发生重大变化,重大诉讼,代理权或销售权被终止等情形;
(3)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将本协议权利义务转让第三方;
(4)
乙方严重违反本协议,且经甲方书面催告15日内仍未改正的(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
按照全托管商家规则等规则规定,乙方因不再符合甲方供应商标准而被清退的;
(6)
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15.2.2双方同意,经提前30天通知乙方,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15.2.3乙方提前60天向甲方提交终止申请并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退出本协议项下合作并不再担任甲方的供应商,本协议届时自动终止。
15.2.4 双方可书面协商一致提前终止本协议。
15.3本协议无论任何原因终止,尚未销售完毕的优选仓商品或海外仓商品甲方可选择继续销售或全部退回乙方。
15.3.1如甲方选择继续销售的,本协议的终止并不豁免乙方按本协议应对甲方及商品承担的全部义务。
15.3.2 如甲方选择退回乙方的,双方应按照本协议第八条的约定及下述约定处理退货事项:届时甲方或甲方委托优选仓或海外仓物流服务商对优选仓或海外仓仓库内的商品进行盘点,按照盘点后实际商品数量进行退货。经盘点发现商品在优选仓或海外仓存在任何破损或丢失情况的,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当乙方在48小时内完成举证的,甲方同意按照下述赔付标准向乙方进行赔付:
赔付类型 | 定义 | 举证凭证 | 赔付规则 |
库存差异 | 盘点时发现实际在库的商品件数与甲方或仓库记录的已入库商品数量不一致的 | 1. 提供甲方、优选仓或海外仓仓库提供给乙方的盘点报告;
2. 提供有库存差异商品的本协议约定的商品采购价 | 当货物盘亏时,按照最近一次该商品的商品采购价进行赔付。具体赔付流程由甲方操作。赔付金额 =(盘亏库存数*本协议约定的商品采购价)-(盘盈库存数*本协议约定的商品采购价) |
货物丢失 | 拣货时无法拣到商品,即超过截单时间48小时无法找到商品 | 1. 单据下发给仓库系统的时间
2. 丢失商品本协议约定的商品采购价 | 拣货时无法拣到商品,超过截单时间48小时无法找到商品,按对应商品采购价进行赔付。具体赔付流程由甲方操作。赔付金额 = 丢失货物的数量*本协议约定的商品采购价 |
15.4 本协议的变更:
15.4.1 本协议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的方式可变更本协议。
15.4.2 乙方理解并同意,甲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不时修改本协议内容,并通过电子邮件、CSP工作台等进行公布与更新,相关修订内容自送达7日后生效;如乙方不同意相关修订,应立即停止使用甲方提供的系统或商品,停止供货,并以本协议约定的通知方式通知甲方,否则,将视为乙方已接受修订内容,该等修订内容对乙方生效并适用。
十六、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6.1 本协议的签订、解释及与本协议有关的纠纷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管辖,且不适用其冲突法原则。
16.2 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在提出协商请求的一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六十(60)日仍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可以将该事项提交给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由HKIAC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香港进行裁决。仲裁庭应由一(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强制执行。败诉方应承担仲裁费用、仲裁程序的开支以及强制执行任何仲裁裁决的全部开支和费用。
十七、通知
17.1 您应保证您通过CSP工作台向我们提供的联系方式(包括您的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钉钉账号等)真实有效,对于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您有义务及时更新有关信息,并保持可被联系的状态。
17.2 我们将向您的上述联系方式的其中之一或其中若干向您送达各类通知,而此类通知的内容可能对您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有利或不利影响,请您务必及时关注。
17.3 我们通过上述联系方式向您发出通知,其中以电子的方式发出的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公告,向您提供的联系电话发送手机短信,向您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电子邮件,向您的钉钉账号发送的信息,在发送成功后即视为送达;以纸质载体发出的书面通知,按照提供联系地址交邮后的第五个自然日即视为送达。
17.4 你应当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是准确、有效的,并进行实时更新。如果因提供的联系方式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联系方式,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由您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八、其他
18.1不可抗力
18.1.1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本协议,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部分或全部地免除责任。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部分应继续履行。
18.1.2 本协议中,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火灾、洪水、地震、台风、其他自然灾害、罢工、叛乱、暴动、战争;或政府机构基于全球性/全国性/区域性病毒疫情(包括但不限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有效防治以及保障公民健康安全需要,针对包括但不限于全国、特定区域或城市的各类交通方式所发布的暂停运营等交通管制规定,或针对企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返厂/返工/复工等做出限制或延迟的规定,或针对商业或服务业实体的暂停营业要求或规定等。
18.1.3 任何一方由于上述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及证明材料。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实际情形, 可以免除或部分免除遇有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当不可抗力原因消失时,双方应恢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18.2 为服务之目的,甲方基于本协议享有的权利以及获得的授权均可以全部或部分转移、转让、许可、分授权、转授权给关联公司,转让将以本协议规定的方式通知,乙方对此不持有异议。但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18.3 本协议构成双方之间就本协议主题事项达成的完整协议,取代之前双方关于本频道服务所达成的所有文件、协议等,无论以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如本协议内容与双方之前关于本频道服务所达成的文件、协议等不一致的,以本协议内容为准。
18.4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所有放弃均应做出合法有效的书面说明。
18.5 本协议部分条款被法院认定无效的,该认定并不影响其他有效条款的效力。
18.6 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本协议的相关记录进行合理审计。如乙方未在合理时间内回复甲方要求审计的通知,甲方有权从下期应付乙方款项中直接扣除该等款项。
《货通项目跨境商品多渠道供货协议》附件一
《款项结算具体规定》
一 、甲乙双方的款项结算由进货采购、退货、赔偿等款项构成。
二 、采购结算
2.1 双方同意,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协议项下的款项结算方式为实销实结方式,即当且仅当甲方将商品在海外电商平台成功售出后,方会进行款项结算,具体为按照商品在海外电商平台的实际销量进行结算。甲方将在最近一期的账单日向乙方出具对账单,账单日为每月1日、6日、11日、16日、21日及26日。乙方在线签署本协议时应选择实销实结结算方式。对账单自在CSP工作台展示即生效,如乙方有异议的,应通过CSP工作台在收到对账单后3个自然日内进行申诉,对此甲方将尽快进行处理。
2.2 乙方应按照对账单所列金额向甲方开具发票,甲方将在收到乙方足额开具的发票后七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付款(如遇法定节假日自动顺延,但如甲方收到乙方发票时间为甲方月底结账期,甲方有权在结账期结束后再行安排支付,乙方对此不持异议)。发票应包含乙方公司全称、乙方地址、发票日期、销售货物数量及描述、购货方公司全称、购货方地址等基本信息要素。乙方应对其所开具票据凭证的合规性和准确性负责,如乙方发票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或甲方要求,甲方有权拒绝付款直至乙方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及甲方要求的发票为止,因此导致的付款延迟甲方不承担责任。
2.3 每期结算时甲方会扣除双方约定的费用(包含但不仅限于由乙方承担的退货、赔付等),当期货款不足甲方抵扣的,甲方有权顺延至后续的付款中扣除。
2.4 如合理推断乙方应付给甲方的款项总额将大于甲方应付给乙方的款项总额的,甲方有权在每期结算应付给乙方的款项时预留一部分款项(预留款项以甲方的通知为准) 。
2.5 乙方有权在CSP工作台查询对账信息,乙方同意承担自主对账义务。如乙方未及时主动对账的,甲方对付款延迟不承担任何责任。如任一订单在满足结算条件后的3个月内乙方仍没有履行对账义务的,甲方有权暂停支付全部应付款直至乙方完成全部未结的对账操作。甲方已就此特别提示乙方,乙方理解并同意按此执行。
2.6 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应就采购金额及时进行清账,乙方应付甲方的各项款项可从甲方应付给乙方的款项(如有)中直接扣除,如甲方应付给乙方的款项不足以抵扣乙方应付给甲方的款项的,乙方应在应付款确定之日起5天内将剩余应付款项全款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2.7 甲乙双方约定并同意甲方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同乙方进行支付结汇结算,乙方账号信息以乙方在CSP工作台中录入的数据和信息为准,乙方应确保在CSP工作台中录入的数据和信息真实有效。乙方如需要修改付款信息,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并加盖公章的形式通知甲方;如乙方提供了不真实的账号信息或者未能在上述期限内通知甲方,则乙方应自行承担甲方根据不准确付款信息向乙方付款等一切损失与责任。
三 、供货成本
3.1 双方约定,按照CSP工作台中发生交易支付动作时系统记录的最新采购价进行结算(具体以订单为准,对于甲方重点促销商品,价格或上述折扣可由双方另行商定);对于乙方报名参与竞价活动(超级爆发日)且竞价成功的情况下,就竞价成功商品,甲乙双方同意以该竞价成功商品结算价为准。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商品价格为含税价,并已包含适用税收及其他费用。乙方需支付所有商品的税费,甲方对任何税收机关针对乙方征收的任何销售税、使用税、财产税、毛收入税或类似税费一律不负责。双方应自行对自身净收入的直接税费负责。
3.2 本协议计费货币:人民币RMB。
3.3 本协议商品价格已包含税费和其他全部合理费用,甲方采购商品不需再承担额外的费用。
3.4 乙方承诺给予甲方的所有价格不高于乙方其他客户,乙方需自上述差异产生之日起10天内对差异部分主动以书面形式给予甲方补差确认;如乙方15天内仍未确认的,乙方应当按两倍的上述差异向甲方支付补差费用。若乙方隐瞒差价事实,一经甲方发现,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存在差价的商品货款。
四、本协议提及的价款和金额,除另有说明之外,均为含税费的金额。乙方应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具合法收入票据凭证。甲方采购时,乙方应开具发票。乙方应对其所开具票据凭证的合规性和准确性负责。
[本章节已约定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