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商家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协议终止、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以粗体下划线标注的条款)。
阅读并点击同意本协议的商家及商家所使用的淘宝平台账号,应当承诺已取得账号所对应淘宝/天猫店铺的授权、有权代表该店铺及经营该店铺的个人、公司及法律实体签署本协议。商家点击接受本协议即意味着商家及商家使用的淘宝平台账号所对应的经营淘宝/天猫店铺的个人、公司及法律实体同意受本协议约束,承担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
如商家未取得授权,或商家对本协议的内容有任何不理解,或商家不接受本协议的任何条款的,请商家随时停止阅读本协议,切勿进入下一步的环节。点击同意本协议并进入下一步的,表示商家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协议,同意遵守本协议的所有约定。
淘宝天猫消费券联合营销计划合作协议
鉴于:
商家系淘宝/天猫/天猫国际平台上店铺(以下或称“商家店铺”)的经营者,拟报名参与消费券活动(以下可简称“活动”)为淘宝平台会员(以下或称“用户”)提供更优质的购物服务与消费体验。与此同时,商家参与活动并联合平台营销的行为也进一步强化了淘宝天猫品牌及淘宝平台会员心智,为淘宝天猫品牌以及淘宝平台会员服务体系提供了推广服务。现经商家、平台双方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约定如下:
一、签约主体
本协议由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本协议中称“平台”)与同意并承诺遵守本协议约定展开本协议项下合作的法律实体(本协议中称“商家”)共同订立,商家的身份以商家所使用的淘宝平台账号在淘宝网(taobao.com)系统认证的身份为准。
二、定义
2.1 消费券:是指符合淘宝天猫消费券活动参与条件的用户可通过一定条件获得,在购买指定淘宝天猫实物商品时使用并享受折扣优惠的优惠工具,包括88VIP会员专享消费券、其他用户所享受的普通消费券。
2.2 活动商品:是指支持用户使用消费券下单购买的商品。
2.3 促销活动:指淘宝、天猫平台所举办以促进商品销售、满足用户购物需求为目的各类营销活动。
2.4 活动期间:是指由平台设置的,用户可使用消费券权益的时间周期。
2.5 考核周期:是指由平台设置的,对于商家投入度进行考核的时间周期。
2.6 商家投入度:是指平台根据商家店铺在考核周期内的确收GMV、阿里妈妈营销产品的购买及消耗、店铺真实体验分等实际情况,对商家在淘宝/天猫/天猫国际平台的经营表现及合作深度进行综合评定的结果。
2.7 有效订单:是指用户购买商家店铺内活动商品、完成支付并确认收货的真实交易订单。
2.8 支付机构:是指向商家提供支付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银行支付机构。
2.9 支付账户:是指商家在支付机构开通的用于接受支付服务的账户。
三、合作条件
3.1 如您申请参与本活动,合作期间内,您承诺应持续符合如下全部条件:
3.1.1 您应符合并自愿遵守《营销平台基础规则》《淘宝网营销活动规范》/《天猫商家营销准入基础规则》/《天猫国际商家营销准入基础规则》等基础规则及平台针对消费券所制定并通知合作商家的具体活动要求或规则(如有)。
3.1.2 商品竞争力要求
消费券系平台增值性权益合作,活动商家及商品可享受专属的消费券活动资源(如活动标识等),因此商品竞争力(品质、价格、服务等)为消费券合作开展的重要前提。其中,价格竞争力一直是商品竞争力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商家应确保活动商品相较于本店以及淘内、外同款商品,在标价或/及券后价上保持竞争力,即保证活动商品价格不虚高或变相在平台涨价。活动过程中,平台会持续关注商品竞争力情况,如出现商品竞争力不足,不再符合消费券申报条件的,平台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置。
3.2 在您符合上述全部条件的前提下,平台有权根据商品的动销和历史成交表现、营销活动的参与情况、与消费券活动心智的匹配程度、优惠折扣力度、销售价格、品牌知名度、货品稀缺度、营销资源投入等综合因素择优邀请商家参与消费券活动或者在活动过程中根据商家或/及商品的整体表现调整消费券活动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消费券合作费用等,下同),具体能否参与以及是否获得消费券活动资源,请以平台实际审核及资源分配为准。
3.3 平台可根据本活动开展需要,对前述条件进行调整或补充,具体请以平台另行公告或通知的内容为准。如您继续参与消费券活动的,您应保证始终符合平台所规定的全部合作条件。
四、合作内容
4.1 消费券基础合作模式
4.1.1 商家负责如下合作事项:
(1)商家拟参与合作期限内的所有消费券活动,并委托平台在活动系统完成消费券面额、使用门槛、使用期限等权益配置。鉴于,平台拥有丰富的购物权益设计及发放经验,因此,消费券是否发放、如何发放、折扣力度、优惠类型(满减券、折扣券等)、使用范围/要求、活动周期等,商家同意以平台另行通知或公示的规则为准并对此不持异议。
(2)商家应积极支持消费券在商家店铺的核销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拒绝用户使用消费券;
(3)商家应通过各类自有或合作的媒介渠道宣传消费券活动,拓展淘宝平台会员的权益覆盖范围,为强化淘宝平台会员、淘宝天猫品牌心智及品牌影响力提供相应服务,与平台合作共同推动用户在淘宝平台上得到性价比更好的商品及更高效的服务体验。
4.1.2 平台负责如下合作事项:
(1)合作期限内,平台将受商家委托组织消费券活动。符合一定条件的用户可通过活动页面所公示的规则,领取并使用消费券;
(2)平台将根据商家投入度的考核结果,决定是否向商家发放合作费用。
4.2 消费券合作说明
4.2.1 消费券面额及使用规则
为了满足用户参与促销活动中的各类购物优惠需求,平台将设置多种优惠档位的消费券并随机发放给参与活动的用户。用户所领取的消费券优惠档位、消费券数量及其使用规则,以活动页面展示为准。
4.2.2 消费券适用商品范围
除平台规定的消费券禁用类目商品外,商家店铺中的活动商品均须支持使用消费券。消费券禁用类目以及具体支持使用消费券的商品范围以平台另行通知或公示的规则为准。
4.3 活动运营及管理
4.3.1 平台将综合考虑商家在营销活动中的整体资源投入并结合实际活动效果,不时调整并重新分配消费券活动资源。如商家或/及商品不符合商家准入、商品竞争力等任一或多项要求的,平台有权采取警告、取消商品活动资格、终止发放合作费用并追回已发放的全部费用,或限制商家参与后续活动的资格等一项或多项措施。
4.3.2 平台在活动期间内,将对自行发放的消费券的领取、核销及使用消费券的订单(以下简称“优惠订单”)的交易状态予以监控。若优惠订单的数量、金额、占比等存在显著异常(如较行业和/或平台大盘整体明显偏高),平台可能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中止/终止消费券发放、使用或核销,对已使用或核销的消费券中止/终止结算合作费用等一项或多项措施。
4.4 本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附件以及所有平台已经发布的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各类规则(含业务规范,以下同)、通知、公告等(以下合称“规则”)。所有附件、规则为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平台有权根据需要不时地制定、修改本协议、附件和/或各类规则,如有任何变更,平台将以网站提前公示的方式进行公告,不再单独通知商家。变更后的协议和规则一经生效即成为本协议的一部分。如商家不同意相关变更,应当立即停止参与本次合作;如商家继续参与本次合作的,则视为商家对修改后的协议和规则不持异议并同意遵守。
五、费用结算条款
5.1 合作费用结算说明
鉴于,商家为强化淘宝平台会员、淘宝天猫品牌心智及品牌影响力提供了相应服务,平台将视情况向商家发放合作费用,具体如下:
5.1.1 平台将按照一定周期对商家的投入度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向商家发放合作费用(详见5.2-5.3条),具体考核周期、投入度考核结果等,商家可通过消费券活动运营页面进行查询。
5.1.2 合作期间内,如商家的投入度发生变化的,平台将按照商家投入度的最新考核结果及消费券核销情况,与商家结算合作费用(如有)。
5.2 投入度良好商家的结算模式
5.2.1 垫资款项结算
(1)平台将依据用户使用了消费券的活动商品订单,为商家实时垫付活动商品订单的优惠让利额度(即消费券核销金额,下同)。您了解并同意,平台有权在活动商品订单确认收货后通知支付机构按照平台此前垫付的优惠让利额度实时划扣等额的垫资款项。
(2)如平台垫付出资的活动商品订单发生退款(包括售中退款及售后退款、部分退款及全额退款)的,平台不就此部分订单与您进行垫付出资部分的结算。但如果您的账户已收到平台的垫资款项,您仍需就此部分订单与平台进行垫付出资部分的结算。
(3)如您向平台支付垫资款项后,活动商品订单发生退款(包括部分退款及全额退款)的,平台将在扣除活动商品订单所对应的合作费用(如有)后,向您返还相应的费用。
(4)您了解并同意,本次合作涉及的优惠权益是由您自行向用户提供的折扣让利,就此优惠让利金额,平台与您之间不涉及任何增值税发票处理事项。
5.2.2 合作费用结算
(1)平台将根据商家良好的投入度表现并结合消费券的核销情况,与商家结算合作费用,结算标准如下:
如【有效订单所核销的消费券总金额】大于【活动商品总确收金额(无论是否使用了消费券,下同)*合作费率】,平台将按照【有效订单所核销的消费券总金额-活动商品总确收金额*合作费率】向商家支付合作费用;反之,则平台不再向商家支付合作费用。
温馨提示:
①商家可通过消费券活动运营页面查询店铺主营类目所对应的合作费率,如商家的主营类目发生变化的,合作费率可能会相应调整。合作期间内,平台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合作费率并以系统通知、公示等方式向您告知,请您予以关注。
②活动商品总确收金额:商家店铺在平台当日支付成功且于该日后30天内确认收货的活动商品订单的实际到账金额。
(2)最终合作费用的具体金额,请以平台与商家实际结算为准。
5.3 其他商家的结算模式
5.3.1 平台将依据用户使用了消费券的有效订单,为您实时垫付活动商品订单的优惠让利额度。您了解并同意,平台有权在活动商品订单确认收货后通知支付机构按照平台此前垫付的优惠让利额度实时划扣等额的垫资款项。
5.3.2 如平台垫付出资的活动商品订单发生退款(包括售中退款及售后退款、部分退款及全额退款)的,平台不就此部分订单与您进行垫付出资部分的结算。但如果您的账户已收到平台的垫资款项,您仍需就此部分订单与平台进行垫付出资部分的结算。
5.3.3 您了解并同意,本次合作涉及的优惠权益是由您自行向用户提供的折扣让利,就此优惠让利金额,平台与您之间不涉及任何增值税发票处理事项。
5.4 合作费用结算以确认收货的活动商品订单真实、有效为前提。如平台与商家结算合作的费用的,平台将在账房中心向商家出具合作费用账单,商家有义务在账单出具并收到平台支付的合作费用后10个工作日内向平台开具等额、合法、正规的增值税发票。如商家未及时足额提供发票、或存在发票违反法律法规和平台规则情形的,平台有权中止/终止您参与本合作,且有权从您支付宝余额及待结算资金、保证金等款项中扣回相应的合作费用金额,即等于平台未足额收到的合作费用发票金额*30%。
5.5 有效订单、实际成交商品数量等均以平台后台系统统计数据为准,商家对此不持异议。
5.6 若商家对消费者进行线下退款的,无论商家提供何种证据证明退款确实发生,平台均不支持向商家退还退款订单所对应的消费券核销金额。
六、权利与义务
6.1 双方保证其是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合法设立、有效存续、状况良好的实体,其有资格从事本协议项下之合作,而该等合作符合中国法律、其章程和经营范围之规定或约定。
6.2 商家同意将以非排他性的,基于本合作目的授权平台及其相关联企业以电子的形式,通过国际互联网、任何无线通讯设备和/或任何第三方网络(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和无线网络),使用,复制,发布、展示及传送商家所提供的内容及相关页面。商家应保证由其提供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图片、文字、logo、明星肖像、证书资质或其他商业影像等)真实、合法且不侵犯任何第三方之合法权益。
6.3 商家承诺本合作所涉商家内容(包括互动、展示等合作中涉及的、由商家提供的图片、文字、视频等全部内容)真实、健康,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任何侵害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情形,不构成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不存在任何违反平台已告知商家的相关管理规定(包括已经或未来公示生效的规则)的情形。商家承诺其销售或推广的商品来源合法,质量符合国家、行业等标准,且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此外,商家应自行对用户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或服务质量不合格、侵权或致损,或存在欺诈、虚假陈述、误导用户等法律责任。
6.4商家知晓并同意,商家有义务对其所得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足额地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纳税,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其他法定税费。
6.5 若商家向平台收取的合作费用依法须由平台预扣预缴或代为申报相应税费(例如个人所得税),商家知晓并同意授权平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必要的税务申报信息(包括纳税人身份信息、合作费用金额等其他税务机关要求的信息);知晓并同意平台预扣预缴或代为申报缴纳相应税金。另,如合作费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商家需及时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平台不承担因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而发生的退/补税款。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第三方专业机构,依法享受纳税人权益。
6.6 商家知悉且同意,平台不对本协议项下服务或资源可能获得的用户关注量或引导的成交额负责或作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6.7 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被理解为平台对商家的服务或产品向第三人(包括但不限于用户或其他任何第三人)做出了任何的承诺和/或保证,本合作履行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表明或被推定为平台向第三人推荐该等宣传的产品或服务。
七、保密
7.1 商家因同意或履行本协议,或因使用平台及/或关联公司提供的服务而获得的有关平台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技术、财务、市场、管理、客户/用户等方面的科学、商业、数据或内部信息,均为平台及其关联公司的保密信息,应为平台及其关联公司的专有财产。商家在此承诺对平台及其关联公司的保密信息严格保密,除用于参与本次合作之目的,不得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7.2 对于商家在本次合作中所产生的数据,平台尊重并依法保护商家及其他相关主体的数据权利。在此前提下,平台收集、记录的商家在合作过程中及其他平台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数据的相关权利归属于平台及其关联公司,且是平台及其关联公司商业秘密。未经平台及其关联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商家不得为本协议约定之外的目的的使用前述数据,亦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前述数据提供给他人。
7.3 本款下的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
八、违约责任
8.1 如商家违反本协议第5.2.2条的约定,逾期未能向平台开具合规足额的合作费用发票,商家知晓并同意平台有权利要求商家承担应开未开发票及/或开具发票不合规对平台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平台因商家票据不符合相关税法规定/未足额开具而产生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及其相关损失等。
8.2 如因商家原因导致平台无法扣回消费券垫付款项的,平台有权采取中止、终止结算合作费用(如有)等措施,并要求商家按照未返还垫付资金的30%承担违约责任。
8.3 商家承诺严格按照本协议、平台公示的消费券活动规则等向用户真实提供优质的服务体验及活动优惠。商家理解并同意,商家按照本协议之约定向用户提供商品和优惠十分关键和重要,如不能按承诺提供将极大损害平台及其关联公司的商业信誉和企业形象。为此,非因用户自身原因,若您未能依照本协议及相关规则要求提供活动优惠的,平台有权要求您继续履行承诺或选择终止本协议。同时,平台有权(但非义务)自行向用户提供体验补偿,您应当承担平台因补救行为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补偿费用以及为挽回企业声誉和形象支出的宣传费用等。如因您的原因导致平台及其关联公司被用户投诉、索赔、诉讼、面临行政机关处罚等情形,您将负责解决并使平台及其关联公司免责。若造成其他损失的,您将负责赔偿。
8.4 商家参加消费券活动期间,如存在活动商品竞争力不足导致资源调整等情形,除平台有权采取本协议明确规定的处置措施外,若因此造成用户咨询投诉(包含但不限于处理用户投诉、用户体验赔付、价保补差等情况)的,均由商家自行承担。
8.5 商家参加消费券活动期间,如存在非法获利,或者平台有合理理由认为商家存在违反交易规则、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平台除有权根据相关淘宝规则处置外,还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监管、删除商品链接等处理,并根据商家的违约情形严重程度采取终止商家继续参与本次活动、或限制商家参与后续平台及/或关联公司组织的营销活动、店铺降级乃至清退等一项或多项管控措施。同时,平台有权采取撤销相关违规交易、收回优惠权益(含已发放及未结算的合作费用等)并要求商家赔偿因此给平台造成的损失等措施。具体情形如下:
8.5.1 商家通过取消优惠工具、变更优惠面额、下架商品等方式刻意影响平台发放的消费券等优惠福利的使用效果与活动目的,损害用户购物体验及平台利益;
8.5.2 商家通过任何不正当手段或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式参与活动的,包括但不限于恶意套现、为套取平台合作费用故意提高标价/提前大幅涨价、引导用户通过其他渠道退款、利用购后返现等工具进行作弊、刷信誉、提供虚假信息等;
8.5.3 商家与用户、其他商家串通或利用机器等方式进行作弊;
8.5.4 商家通过自行、联合或唆使其他方注册、持有、使用或控制多个淘宝账号等通过达成虚假交易、提供虚假交易信息等,如套取优惠利差、虚假下单交易、提供虚假交易信息等扰乱交易秩序、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
8.5.5 商家通过更改活动商品信息、规格、类型、商品销售状态,或设置叠加优惠措施等以使商品符合福利优惠的使用门槛等;
8.5.6 商家与关联利益体(指与存在利害关系或从属、股权等经济关系的企业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与商家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有亲属关系等)以获取补贴费用为目的而进行交易;
8.5.7 存在其他违反平台规则,套取相应福利优惠等非法获利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和情形。
8.6 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商家存在其他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及/或承诺、违反法律法规、侵犯第三方(如用户、权利人或商品/服务的实际使用者)权益等行为给平台造成损失的,应向平台支付相应的违约赔偿,其中平台遭受的损失计算方式包括:
8.6.1 支付的合理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消除影响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8.6.2 为挽回商誉或为避免资源空置所付出的额外努力成本、资源空置导致的收入减少、用户流失等利益损失;
8.6.3 本协议项下享受权益优惠等违约所得;
8.6.4 因此遭受的其他损失(如第三方索赔赔偿款、行政部门处罚罚款等)。
8.7 平台有权根据商家违约行为的风险程度指示支付机构对商家的支付账户采取资金划扣、止付、解除止付等措施。在本协议期限内,商家未全额支付垫付款项或/及存在非法获利的,平台有权自商家收取的货款、商家支付账户、或商家与平台及其关联公司约定的其他款项中扣取费用及违约金划至平台及其关联公司的收款账户,直至全额收取费用及违约金为止。
九、反商业贿赂
9.1 平台将严格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合作原则,充分尊重商家的自主经营权利。如商家发现平台员工存在违反上述合作原则的不当行为,可以通过平台监督邮箱【Tmall-tousu@Alibaba-inc.com】反映问题,平台将遵循保密、客观的原则开展调查和处理。
9.2 双方保证,不直接或间接向对方或其关联企业之员工、顾问提供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包括但不限于:1)提供任何私人利益或赠与,包括但不限于实物、现金或现金等价物、优惠,以及其它财产性权益;2)提供娱乐及款待;3)提供工作机会;4)提供投资机会;5)提供借款等。否则,违约方同意守约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配合守约方相关廉政调查。
十、解除与终止
10.1 合作期限内,商家可根据自身经营规划选择退出本次合作。但是,为了保障用户权益及购物体验的稳定性,促销活动期间未经平台书面同意,商家及商品不得中止、终止本次合作,具体能否退出请以消费券活动运营页面展示为准。
10.2 商家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情形时,平台有权终止/解除本协议,本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终止前双方基于本协议已产生的权利义务:
10.2.1 商家签署的《淘宝平台服务协议》《淘宝网卖家服务协议》/《天猫商户服务协议》等平台协议终止或解除的;
10.2.2 商家失去相关活动的活动资格(不论是违规清退还是其他原因);
10.2.3 商家存在违反本协议约定的;
10.2.4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协议终止/解除的情形。
10.3 本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终止前双方基于本协议已产生的权利义务。特别说明,对于合作终止前已发放的消费券,商家仍需按照本协议、相关活动规则或/及向用户作出的优惠承诺等完整履约。
10.4 平台负责本协议项下营销活动的整体安排,有权根据合作的实际开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指令、网站调整、用户投诉等原因)暂时中止/终止合作或合理调整活动相关细节,商家同意予以相应配合。
十一、不可抗力
11.1 不可抗力是指在本协议期限内发生的不可预见(或者虽可预见,但其发生或后果不可避免)、不可抗拒、非任何一方所能控制且使任何一方无法完全履行本协议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罢工、暴动、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管制、系统漏洞、政府行为或任何其他类似的自然或人为造成的灾难。
11.2 按不可抗力事件对本协议的影响程度,本协议双方可协商决定是否中止本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本协议、或者延期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均不会因此而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若双方中止履行本协议,经协商一致双方可顺延中止的期限。
11.3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事件发生的48小时内书面通知对方,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证明文件,并尽最大努力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1.4 如果不可抗力持续十五(15)日以上,且对本协议之履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则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协议。本协议自在另一方收到一方发出的书面终止通知当日终止。
十二、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2.1 本协议之订立、生效、解释和执行以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国大陆地区法律。
12.2 因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首先双方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协议签订地杭州市余杭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通知
13.1 双方合作过程中,平台可通过邮箱、钉钉、站内信、平台公告等方式通知商家。
13.2 任一方的通知人及(或)电子信箱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前书面通知对方;变更未及时书面通知对方的,通过原发出方通知人及其电子邮件发出的内容视为发出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由发出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平台以上述方式与商家通过站内信、邮件指定的联系人所达成一致的内容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对双方均具备法律效力。
十四、其他
14.1 本协议自商家阅读并点击确认本协议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个月。本协议到期后,如商家未主动申请退出消费券活动的,本协议将自动续期3个月,以此类推,续展次数不限。
14.2 合作期间,双方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决定不再继续合作,或由于数据效果、协作不当等任何原因提前终止合作的,任何一方不得就本协议项下的合作在公开场合发表任何评论,上述公开场合包括并不限于电视台、论坛、商务会谈、微博、微信等。
14.3 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商家不得将本协议的任何权利(部分或全部)转售、转让或转移。
14.4 若平台因业务调整,需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平台的关联公司,平台将提前七天书面通知您,转让生效的时间以通知公示为准。除此以外,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否则该等转让不发生法律效力,且对方有权随时提前终止本协议并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14.5 本协议项下平台关于本活动的线上操作流程中所展示的信息及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6 本协议项下各条款具有可分割性,任何条款根据所适用的法律被认为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出现该等情况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达成替代性条款。
附件:授权书
致:各支付机构
本商户特以此函通知贵司,本商户授权贵司按本商户与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台”)共同缔结的《淘宝天猫消费券联合营销计划合作协议》及其附件的规定在协议有效期内依平台的指示直接对本商户在贵司处的支付账户余额及待结算资金进行款项止付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