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发布的信息或商品明细
禁止发布的信息或商品明细 | 具体情形 | 规则背景 |
一、枪支、弹药、军火武器类 | ||
(一)枪支、弹药、军火 | 包括但不限于: 1. 枪支、弹药类商品,如火药枪、气枪、手雷、炸弹等; 2. 大型军用武器类商品,如导弹、火箭、氢弹、战斗机、坦克、航空母舰等。 |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射击运动枪支弹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二)枪支、弹药、军火的零部件、相关器材、配件、附属产品及其制作方法 | 包括但不限于: 1. 枪支、弹药、军火的零部件;零部件指枪支发射性能不可缺少的单个制件或集合体,如枪管、击针、扳机、瞄准镜等; 2. 枪支、弹药、军火的制作方法; 3. 枪支、弹药、军火的相关产品,如:发令枪、消防枪、麻醉枪、易改制的火药动力射钉枪。 | |
(三)仿真枪支、仿真弹药、仿真军火类商品 | 包括但不限于: 1. 外形、颜色与真实枪支相同或者近似,但尺寸在相应制式枪支全长0.5与2倍之间的仿真枪,如道具枪、枪支训练模型、仿真程度高的玩具枪和模型枪等; 2. 外观完整、未进行明显去功能化改造的子弹、炮弹等弹药类工艺品。 | |
二、军用、警用等国家机关相关用品类 | ||
(一)军用、警用、其他国家机关部门的服饰配件及其仿制品、大型徽章及其仿制品 | 包括但不限于: 1. 军警、警用的服饰及配件:如服装服饰、服装配标、臂章、领带、肩章、资历章、功勋章、荣誉章、腰带、鞋帽,手套、头套、围脖、反光背心、警犬服饰及配件等; 2. 工商局、法院、检察院、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人员的服饰及配件,如衣服、帽子、领花、肩章、帽徽、徽章等; 3. 军用、警用、国家机关部门的制服仿制品及配件仿制品; 4. 大型悬挂徽章类商品,如国徽,公安、部队、法院、检察院、工商、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的大型悬挂徽章。 |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军服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国办发[2003]104号)》、《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制服管理和发放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二)军用、警用的设备制品及其仿制品 | 包括但不限于: 1. 军用警用设备、制品、专用软件。如执法记录仪、望远镜、对讲机、警戒线、灯箱、巡逻车、阻车设备、鸣笛设备、手铐、脚镣、指铐、塑料扎带、审讯椅、胡椒喷雾剂、头盔、防弹衣、防刺服、战术腰带、八件套、网枪、防暴盾牌、强光手电、车灯、爆闪灯、防爆桶、军/警车、证件套、伸缩棍、警务通等; 2. 军用警用设备制品的仿制品。 |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武器、警械管理制度》、《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武器、警械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三)不当使用军用、警用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门标志的商品; | 包括但不限于: 1. 商品本身包含了不当使用的军用警用、国家机关部门标志、党徽、党旗、国徽、国旗等。 |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军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请勿在商品本身使用军用警用、国家专属的一些标志。 |
(四)军需、国家机关专供、特供等商品; | 包括但不限于: 1. 人民大会堂特供等政府机关专用类商品或信息; 2. 滥用军队专用、特供、军用等关键词的商品或信息; 3. 酒类包括国家机关及领导特供酒、军队特供酒、军需酒等; 4. 军用药膏、军医、老军医、军医推荐、军营等涉军商品或描述。 |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上级部门《关于开展清理整顿部分商品滥用“特供”、“专供”标识专项行动的通知》的有关要求,为了维护公平、安全、有序的购物环境,盒马不允许出售军需、国家机关专供、特供等商品。禁止滥用“特供”、“专供”等标识内容,炒作“特供”、“专供”概念,欺骗和误导用户,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
三、管制器具类 | ||
(一)可致使他人暂时失去反抗能力,对他人身体造成重大伤害的管制器具;包括危险玩具类; | 包括但不限于: 1. 电击器、发泄球、捏捏乐、人造雪粉、电人口香糖、面粉礼炮、水弹枪、带电气球、防身喷雾、辣椒水、吹箭、吹刺、吹针、袖箭、麻醉针、麻醉枪及配件、麻醉吹管、催泪器具、臭屁包等; 2. 包含醋酸钠、过氧化氢等危险化学品为原材料的实验玩具,如大象牙膏、点水成冰等科学实验玩具。 | 请遵守《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武器、警械管理制度》、《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二)管制类刀具、飞镖、弩及其配件等可能用于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具 | 包括但不限于: 1. 西洋军刺、刺刀、拳刺、手刺、匕首、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或尖刀(单刃、双刃或三棱);柴刀、伞刀、镰刀; 2. 茶剑、茶刀、茶针、蒙古刀、汉刀、唐刀、清刀、太极刀、唐剑、汉剑、太极剑、短剑、武士刀或套刀商品且宣传为开刃; 3. 开刃工艺刀剑; 4. 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 5. 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6. 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7. 其他器具: 如飞镖、强威力弹弓、弩及其配件等; | |
四、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物品类 | ||
(一)危险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放射性物质及射线装置 | 包括但不限于: 1.剧毒化学品,国家名录中的剧毒化学品; 2.国家名录中禁止出售的危险化学品,详见《危险化学品名录》; 3.易制爆化学品,详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 4.消耗臭氧层物质,详见《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 5.放射性物质,详见《放射源分类办法》; 6.射线装置,详见《射线装置分类办法》。 |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危险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名录》、《核材料管制条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二)易燃、易爆物品;介绍制作易燃易爆品的相关方法 | 包括但不限于: 1. 易燃易爆化学品、民用爆炸品。如工业雷管、梯恩梯、黑火药等; 2. 烟花爆竹; 3. 介绍制作易燃易爆物品的制作方法。 |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危险品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易燃易爆品商品存在极大的人身安全隐患,根据公安部要求,教授制作该类商品的教程或书籍也不可以发布。 |
五、毒品及相关工具类 | ||
(一)毒品及毒品衍生品 | 包括但不限于: 1. 毒品:如鸦片、吗啡、大麻、杜冷丁、古柯、可卡因、海洛因、冰毒、摇头丸、K粉、咖啡因、三唑仑等; 2. 毒品衍生品:如可导致瘾性物品等。 |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反兴奋剂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中药品种保护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二)制毒原料、易制毒化学品 | 包括但不限于: 1. 制毒原料:罂粟、大麻等; 2. 易制毒化学品:如麻黄素、伪麻黄素、去甲麻黄素、消旋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合并成麻黄素类物质;黄樟油、三氯甲烷;麦角胺;用于制造海洛因的主要易制毒化学品醋酸酐;制造苯丙胺类兴奋剂的主要易制毒化学品麻黄素、伪麻黄素、去甲麻黄素、1-苯基-2-丙酮、苯乙酸等;制造摇头丸的主要易制毒化学品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黄樟脑、异黄樟脑、黄樟油、胡椒醛;制造可卡因的主要易制毒化学品高锰酸钾;制造致幻剂LSD的主要易制毒化学品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制造安眠酮的主要易制毒化学品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也有制毒所需的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乙醚等溶剂等。 | |
(三)吸毒工具、配件及介绍制作毒品的相关方法及信息 | 包括但不限于: 1. 吸食毒品用的成套工具,如:鬼火打火机、烧锅、冰壶等吸毒工具及配件; 2. 介绍制作毒品的方法、工艺及相关产品。 |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四)含有宣扬涉毒文化的信息 | 包括但不限于: 1. 含有宣扬毒品亚文化等涉毒信息的商品及服务,如大麻文化衫等; 2. 使用毒品名称的同音字、异形字等擦边球宣传商品,如使用樱粟、云栗壳描述调味类商品。 |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大麻文化等涉毒亚文化或利用毒品变异词汇宣传商品违背公序良俗,请勿发布相关信息。 |
六、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政治与社会稳定的有害信息类 | ||
(一)含有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危害国家安全或利益,破坏国家政治稳定,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泄露国家秘密的商品或信息; | 包括但不限于: 1. 危害国家安全或利益、破坏国家政治稳定的商品、服务或信息; 2.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商品、服务或信息; 3. 涉及机密的文件资料,如国家机关发布的涉密文件、内部资料等。 |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分裂国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 |
(二)含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民族仇恨、种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伤害民族/宗教感情、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传教的商品或信息 | 包括但不限于: 1.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商品或信息; 2. 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种族歧视的商品或信息; 3.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的商品或信息; 4. 侵犯民族风俗习惯、损害民族尊严、伤害民族感情或伤害宗教感情的商品或信息; 5. 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的商品或信息; 6. 传教类商品或信息,如念经机、传教视频等。 |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宗教事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
(三)含有损害国家荣誉、名誉,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美化他国侵略史实或宣扬军国主义思想的商品或信息; | 包括但不限于: 1. 损害国家荣誉、名誉的商品或信息,如对中国使用辱蔑称谓的商品或信息; 2. 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3. 美化他国侵略史实或宣扬军国主义思想的商品或信息,如: (1)宣扬纳粹或二战期间军国主义思想的商品或信息; (2)含有纳粹或二战期间军国主义国家军事、政治标识的旗帜、配饰、服饰等。 |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 |
(四)含有传播或评议国家政策、国家领导人、政治事件、社会事件、宗教活动及等商品或信息。 | 包括但不限于: 1. 传播或评议国家政策、政治事件、社会事件的信息。 | 国家政策、领导人、政治及社会事件、宗教活动等信息的传播应保持正常宣导取向,任意的传播或评论易造成不良影响。 |
(五)未经授权的含有国家领导人相关的信息或商品; | 包括但不限于: 1. 未经授权的含有国家领导人相关的信息或商品; 2. 未经授权使用国内外国家领导人及其亲属的名义、形象进行商品宣传; 3. 利用特型演员现象模仿/冒充领导人进行商品宣传; 4. 恶意或不当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提词、讲话内容或词汇进行商品宣传。 |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六)违反公序良俗、封建迷信类的商品及服务; | 包括但不限于: 1. 以周易、命理名义预测国运、政府政策动向、自然灾害;含有人体成分的人骨法器;以运功等方式治疗疾病。 |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七、色情、暴力、低俗商品或信息类 | ||
(一)含有淫秽内容的音频及其制品、视频及其制品、色情陪聊服务、成人网站论坛的账号/邀请码或其他淫秽物品 | 包括但不限于: 1. 含有色情淫秽内容的音像制品及视频、色情陪聊服务、哄睡陪睡叫醒服务、成人网站论坛的账号/邀请码或其他淫秽物品; 2. 低俗教程,如PUA教程、搭讪教程等。 |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二)可致使他人暂时失去反抗能力、意识模糊的口服或外用的催情类商品及人造处女膜等 | 包括但不限于: 催情类商品、迷药、听话水及人造处女膜等。 |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三)用于传播色情信息的软件、种子文件、网盘资源及图片; 含有色情、暴力、低俗内容的音频及其制品、视频及其制品、写真等; 原味内衣及相关产品 | 包括但不限于: 用于传播色情信息的软件、种子文件、网盘资源及图片,含有情色、暴力、低俗内容的音像制品,原味内衣及相关产品,含有未成年人色情内容的图片、写真视频等。 |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四)含有色情、暴力、低俗内容的动漫、读物、游戏和图片等商品; | 包括但不限于: 含有情色、暴力、低俗内容的动漫、读物、游戏和图片等商品。 | |
(五)网络低俗产物; | ||
(六)软色情相关信息; | 包括但不限于: 1. 使用真人模特展示的儿童内衣内裤等商品; 2. 含有不雅姿势的童装商品,如撅臀、趴档(趴腿)、张开腿露隐私部位等; 3. 发布儿童穿着破损贴身衣物的商品; 4. 发布衣物未穿戴整齐的童装商品,如下装穿戴后向上拉扯、向下脱等; 5. 含有性感词汇宣传的童装商品。 | 请遵守《电子商务法》《广告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七)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商品或信息; | 包括但不限于: 1. 含有违规儿童信息,如化妆品类商品信息中使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代言人等违规儿童模特肖像; 2. 含有血腥、暴力、致死(残)或虐待等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不良信息的商品及服务,如儿童邪典等。 |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八)境外成人秀商品 | 包括但不限于: 泰国成人秀、天皇秀等。 | 此类商品违背公序良俗,请不要在盒马上发布。 |
八、赌博、博彩商品及服务类 | ||
(一)赌博、博彩类商品及服务 | 包括但不限于: 1. 赌博、博彩用具类商品:如老虎机、赌博机; 2. 提供赌博、博彩服务的平台、网站; 3. 为赌博、博彩提供作弊功能的商品或服务,如遥控色子、透视扑克等赌博用具; 4. 赌博、博彩相关游戏、游戏币回收、充值等商品或服务; 5. 六合彩、私彩、彩票计划等利用彩票彩种开展非法博彩活动或彩票预测服务。 |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二)抽奖类商品; | 包括但不限于: 抽奖类商品,如一番赏、游戏的抽奖、随机道具的序列号、实物类商品抽奖; | 请遵守《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三)违规盲盒类商品 | 包括但不限于:非出厂即盲盒类商品,如:快递盲盒、活体动物盲盒、脱单服务盲盒、旅游服务类盲盒等可能损害消费者权益,不适合以盲盒/福袋形式发布的商品 | 请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四)明示或暗示赌博信息的商品 | 包括但不限于:使用“逢赌必赢”等相关信息进行商品宣传; | 请遵守《电子商务法》、《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九、侵犯他人隐私的相关商品、信息及服务类 | ||
(一)用于侵害信息或数据的软件、设备及相关服务 | 包括但不限于: 1. 盗取他人隐私的软件、设备及相关服务,如QQ聊天记录器、非法键盘记录器及软件等; 2. 未经授权,通过手机号码或IP地址进行定位的软件或服务,隐私信息查询服务,如手机定位、电话清单查询、银行账户查询等; 3. 采集身份信息的软件、设备及服务; 4. 可用于身份证明的证件、文件、复印件、回执单等; 5. 个人隐私信息及数据,如特殊人群信息、手术视频、医美整形资料、各类培训或课程学员名单、个人户籍档案、证书资料、车辆登记信息、驾照信息、银行业务信息、手机电话清单、个人邮箱论坛信息、个人消费记录、个人简历、买卖家数据等; 6. 企业信息及数据,如公司企业名录、商家信息等; 7. 网络监控软件。 |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管理条例》《国家安全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生产和销售具有窃听功能玩具的通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二) 盗取或破解账号密码的软件、工具、教程及产物等; | 包括但不限于: 1. 未经授权,用于控制他人电脑操作的商品或信息,如远程控制软件、监控软件等; 2. 影响网络用户安全的商品或信息,如计算机病毒、漏洞信息、钓鱼网站及源码、DDOS攻击等; 3. 破解账号密码、入侵、强制进入的软件、工具、教程、服务; 4. 黑客论坛的账号、邀请码,黑客教程; 5. 无线信号扫描工具、软件、教程及服务,如扫信软件等。 |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管理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三)用于非法摄像、录音、取证,窃听窃照的设备、软件及相关服务 | 包括但不限于: 1. 用于监听、监视、窃取隐私或机密的软件及设备,如手机监听卡、窃听器、窃听设备、透视眼镜等; 2. 极具隐蔽性的,同时具有监听、监视、录音功能的商品或信息,如伪装成烟感器式、手表式、笔式、打火机式、眼镜式、钥匙扣式、U盘式等; 3. 偷窥及非法记录的设备,如反猫眼偷窥设备、间谍设备等。 |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家安全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生产和销售具有窃听功能玩具的通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四)手机破解类商品或服务; | 包括但不限于:涉嫌侵犯其他公司或个人利益的手机破解类商品或服务。 |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短信群发业务清理整顿》等法律法规 |
十、药品类 | ||
(一)假药、劣药及其他禁止出售的药品 | 包括但不限于: 1. 以下被认定为假药的: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3)变质的药品; (4)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2. 以下被认定为劣药的: (1)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2)被污染的药品; (3)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4)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5)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6)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7)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3. 其他禁止出售的药: (1)国家公示已查处或药监认定禁止生产、使用的药品; (2)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境内药品; (3)未取得境外当地注册批准,且也未取得中国注册批准的境外药品; (4)未按照规定通过注册批准的原料药; (5)使用未按照规定通过批准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直接接触药品。 |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二)特殊管理的药品 | 包括但不限于: 1. 精神类、麻醉类、放射类、兴奋剂类、疫苗、血液制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有毒中药材、易制毒药品,如三唑仑等精神类药品、可卡因等麻醉类药品、阿托品原料药等毒性西药、注射用亚锡甲基二磷酸盐等放射性药品、雄烯二醇等兴奋剂类药品等。 2. 其他禁止通过网络零售的药品: (1)注射剂(降糖类药物除外); (2)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不包括含麻黄的中成药)、含麻醉药品口服复方制剂、含曲马多口服复方制剂、右美沙芬口服单方制剂; (3)《兴奋剂目录》所列的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 (4)其他用药高风险类药品。 |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三)境内处方药及非处方药、境外药,特定品类下的相关商品除外 | 包括但不限于: 1. 境内外处方药; 2. 经中国注册批准的非处方药; 3. 经境外注册批准,但未经中国注册批准的境外非处方药。 | |
(四)平台认定的与药品作用相同或相似情形的商品 | 包括但不限于: 1. 可致使他人暂时失去反抗能力、意识模糊以及描述有至昏迷和失忆等情形的迷药类。如听话水; 2. 口服或外用的催情类商品,如氟立班丝氨、回春之夜等; 3. 针对适应症有主治功能,同时具备用法或用量的无法识别分类的商品; 4.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十一、兽药及相关商品类 | ||
(一)兽药药监部门专项行政许可的兽药处方药;国家公示查处的兽药;兽药监督管理部门禁止生产、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兽药;兽药原料药;假、劣兽药。 | 包括但不限于: 1. 《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规定的兽药,包括但不限于:禁用兽药;抗病毒药物;抗生素、合成抗菌药;解热镇痛类等其他药物;复方制剂等; 2. 兽药监管管理部门禁止生产、禁止使用的兽药或限制使用的兽药,如农业部176号、193号、2292号、1519号等公告中禁止的兽药目录; 3. 兽药原料药; 4. 兽药假药、兽药劣药。 |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兽药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十二、农药类 | ||
(一)农业部发布的禁用限用类农药 | 包括但不限于: 1. 农业部发布的禁用限用类农药(包含但不仅限于商品名、化学品名、通称、惯称、别称等)。 | 请遵守《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农业部相关公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十三、医疗器械类 | ||
(一)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医疗器械。 | 包括但不限于: 1. 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进口或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医疗器械; 2. 其他《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商品。 | 请遵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二)仅可销售给具备资质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或使用单位的医疗器械,及易对人体造成伤害的医疗器械。 | 包括但不限于: 1. 仅可销售给具备资质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或使用单位的医疗器械; 2. 注射类美白针剂、溶脂针剂、填充针剂、瘦身针剂等用于人体注射的美容针剂类商品,如瑞蓝、微晶瓷等美白针剂,玻尿酸隆鼻隆下巴等溶脂针剂等; 3. 不适宜个人使用且易对人体造成伤害的医疗器械,如包皮切割器等。 | 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医疗器械零售企业不得将非消费者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销售给消费者个人。美容针剂、包皮切割器等医疗器械商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请勿发布。 |
(三)三类医疗器械,但特定品类下的相关商品除外 | 包括但不限于: 1. 依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及相关分类目录认定的“三类医疗器械”。 特定类目下的相关商品除外:已取得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许可的商家发布在指定类目的商品,且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禁止销售的商品。 | 请遵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十四、人类健康及医疗相关的商品或服务类 | ||
(一)人体器官、遗体、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及相关服务 | 包括但不限于: 1. 人体器官,如肾脏、肝脏、眼角膜等; 2. 人体遗体; 3. 人类遗传资源,如精子、卵子、受精卵、胚胎等; 4. 为买卖人体器官、遗体、人类遗传资源材料提供的中介等服务。 | 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际法通用原则及人道主义精神,盒马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或者变相买卖人体器官、遗体及人类遗传资源材料。 |
(二)健康诊断、咨询服务 | 包括但不限于: 1. 健康咨询、诊断、治疗服务,如在线诊疗、中医问诊、心理咨询、医疗美容、口腔护理/治疗、基因检测、产后康复、康复理疗/疗养、医疗中介服务,特定品类下的相关商品除外。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医生在线咨询及相关服务提供者均须通过一定的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通过特定的职业场所才能提供该项服务 |
十五、涉及欺诈、盗窃、作弊、骚扰他人等商品或服务类 | ||
(一)偷盗、走私、抢劫、欺诈、无人认领等非法所得 | 包括但不限于: 1. 偷盗、抢劫所获得的物品; 2. 走私、海关罚没的商品及相关服务; 3. 无人认领的、遗失无主的物品; 4. 通过非法资金或渠道获取的充值卡类商品或充值服务。 |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二)用于达到盗取目的的工具、教程及服务 | 包括但不限于: 1. 万能开锁、快开工具等撬锁工具; 2. 开锁教程、书籍; 3. 汽车信号干扰器、汽车遥控复制器、汽车钥匙解码器等; 4. 用于无线电信号、卫星信号接收、发送、屏蔽的设备、软件、服务。如卫星锅、高频头、接收机、黑卡、编码器、解码器、解压及接收一体装置、服务(费)、账号、数字电视破解卡、手机信号屏蔽器、GPS信号屏蔽器、可收看境外电视内容或黄色内容的电视棒、网络播放器、无人机相关的破解服务及教程(如FCC破解)等; 5. 有蹭网功能的设备及服务,如无线网卡,用于蹭网的设备等; 6. 手机卡复制器、手机串号修改软件等; 7. 利用电话线路上的直流电来发光的电话灯; 8. 手机直拨卡与直拨业务,电话回拨卡与回拨业务。 |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关于禁止非法研制生产和使用无线电干扰设备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工信部《关于现阶段暂不允许开展电话回拨业务的通知》、《关于做好回拨业务清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三)具有欺诈风险的商品及服务 | 包括但不限于: 1. 用于达到欺诈目的的服务,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技术漏洞、服务漏洞或虚构事实骗取钱款的服务; 2. 抽奖类商品,如游戏的抽奖、随机道具的序列号、实物类商品抽奖; 3. 实际不存在类商品,如七彩草莓种子、七彩草莓苗、七彩茶花苗、纯蓝色玫瑰种子、纯蓝色玫瑰苗、蓝色火龙果种子、蓝色火龙果苗、蓝色西瓜种子、绿色西瓜种子、绿色草莓种子、绿色草莓苗、七彩玫瑰种子、七彩玫瑰苗、蓝桂苗、花钱买教训、智商充值、虚拟活体等; 4. 分期交付或实际上以分期交付形式履约的线上虚拟会员类充值商品,如电视会员年卡按月充值等; 5. 打字员、异地客服、手工活兼职,在家兼职、夜总会兼职等具有欺诈风险的招工信息。 6. 政府统一定价的电费缴费类商品或服务。 | 请遵守《网络游戏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时间不可查询、无法在72小时到账或一些增值业务,会有较大的欺诈风险,请勿发布。在家兼职、手工活兼职、打字员、异地客服兼职、夜总会兼职等招工信息,会有未按承诺履约、售后维权无保障、引导其他交易的风险,请勿发布。 |
(四)未经盒马许可的用于兑换商品实物或服务的定额卡券、储值卡券、储值服务;将购买款项分期返还的交易类商品;盒马平台的返利查询、隐藏优惠券、内部优惠券等。 | 包括但不限于: 1. 加油卡类商品:如定额卡券、储值卡、储值服务及分期返还类商品。常见如: (1)中国石化、中国石油等油气销售商发行的加油类定额卡券、储值卡; (2)其他相关经营者发布的加油卡储值服务或分期返还营销活动。 | 此类商品或服务,由于不直接以实物为交易标的或完全依赖商家售后诚信履行,若缺乏可供信赖的商家经营能力审核体系与售后权利保障体系,则极易发生充值钱款不稳定、使用权利不确定、售后维权无保障等诸多问题,存在较高的交易安全隐患及买家权益保障风险。 |
(五)具有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用途的设备、软件及服务 | 包括但不限于: 1. 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如多卡接收器\卡槽 、多卡宝、GoIP设备、猫池等。 2. 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或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设备、软件及服务,如短信猫、网页\APP\账号代短信验证服务及软件、IP修改/代理/伪造的软件及服务、打码/扫码/接码平台、IP转换软件及服务、秒拨IP等。 3. 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如改号软件、改号设备、伪基站、VOIP、Google Voice等。 4. 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商品和服务,如:短信端口服务\源码、仿冒网页\APP\小程序制作服务或源码等。 |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关于依法清理整治涉诈电话卡、物联网卡以及关联互联网账号的通告》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 |
(六)用于达到作弊目的的工具、教程及服务 | 包括但不限于: 1. 伪造变造国家机关或特定机构颁发的文件、证书、印章、防伪标签,如合同章、财务章、发票章等; 2. 考试考核作弊用具、计量结果伪造用具、票据伪造冒用工具及服务,如改装作弊用具、代打卡指纹膜、考试作弊用具、出租车发票打印机、作弊耳机等; 3. 未公开发行的国家级正式考试答案及考试替考服务,如应年四六级英语、中高考、公务员考试等考前、考中答案及替考服务; 4. 学业研究、学业任务代写、辅助服务,如代写论文、毕业设计、作业、研究课题、开题报告、论文辅导、修改润色、代查询文献资料; 5. 逃避交通管理的商品及服务,如防电子眼拍摄的车牌架、变号车牌数字贴、车牌隐形喷剂、驾校作弊工具等; 6. 内容改变类商品及服务,如变声设备、变声软件一卡多号设备及其读写器、朋友圈素材、定位修改器、手表心电图破解服务等; 7. 作弊教程及服务,如无货源软件及教程、薅羊毛教程、违规提升芝麻信用、支付宝转账造假软件、图片申诉PS服务等。 |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七)具有作弊风险的商品及服务 | 包括但不限于: 1. 尚可使用或用于报销的票据、单证及相关服务,如火车票、发票、外贸单证、汇票、海关发票、提货单、原产地证书、代理报关、清单、商检、单证手续服务等; 2. 破网、翻墙软件、VPN代理类商品或服务,如自由门、无界、逍遥游、VPN账号、提供境外IP服务的境外服务器、软件、卡密及变相的网络加速器等; 3. 以用户的特定资质为购买、使用前提的商品或服务,如可随意填写所属人信息的品牌授权书、志愿者证明,公租房资格、廉租房资格等; 4. 售卖已实名认证域名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已备案域名、域名代备案、国内免备案域名等。 |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八)代炒作、代投票、代删除等不当获取流量或人气,对消费者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商品或信息 | 包括但不限于: 1. 代刷服务,如炒作人气、代刷粉丝、代刷听众人数、代刷排行、代刷流量、代刷注册量、顶帖删帖服务、代网络投票、代刷商品浏览量、商品收藏量、店铺收藏量、聚划算开团提醒等; 2. 代发代删相关服务,如顶帖删帖、有偿发布、代写/代拍买家秀、种草笔记、软文、代发布/删除特定信息等。 | 请遵守《网络安全法》、《侵权责任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破坏信息网络安全与秩序、损害他人正当权益的商品及服务都不可以发布。 |
(九)用于提高抢购成功概率、干扰盒马正常秩序的软件或服务 | 包括但不限于: 1. 秒杀器、抢票软件、抢红包软件、宝贝复制软件、进店提醒软件; 2. 删除中差评服务、违规考试代考服务、验证码接收服务; 3. 红包出售或套现等; 4. 防举报服务等。 | 该类商品严重干扰盒马的正常运营秩序,影响盒马的正常经营体系,破坏公平的竞争环境,因此请不要在盒马上发布。 |
(十)用于骚扰他人的工具类商品及服务 | 包括但不限于: 1. 恶意骚扰软件,如追呼软件,短信攻击软件、骂人软件等; 2. 群发设备、软件及服务等。 |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管理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短信群发业务清理整顿》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群发软件、设备以及服务极大地干扰人们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且极易被不法分子用于恶意骚扰等非法用途,因此该类商品或信息不可以发布。 |
(十一)不适宜开展的代办及挂靠类服务 | 包括但不限于: 1. 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政策的按照严重违规行为处罚,如代考驾照、代扣交通违章扣分服务、代办转让机动车指标、代刷医保卡等; 2. 严重破坏盒马经营秩序或妨碍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秩序等违规行为的。涉外公证、代办使馆认证、代办领事馆认证类商品等,通过盒马相关资质审核的除外。 | 代办及挂靠类服务惯常出现在社会公共服务、行政管理事务等领域,此类服务易干扰社会公共服务、行政管理事务的正常秩序。同时,也极易造成诚信风险,妨害公平。因此请不要在盒马上发布。 |
十六、动植物及动物捕杀商品类 | ||
(一)国家保护类动物、濒危动物、“三有”动物及相关商品 | 包括但不限于: 1.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附录中包含的动物; 2.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包含的动物; 3.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包含的动物; 4. 相关商品,包括上述附录中动物的内脏、肢体、皮毛、标本或其他制成品。 |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二)已灭绝动物、国家二级以上保护动物的化石 | 包括但不限于:1.已灭绝动物与现有国家二级以上保护动物的化石,如恐龙化石等。 |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三)国家保护类植物 | 包括但不限于: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包含的植物 |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四)动物捕杀设备及配件 | 包括但不限于: 1. 电力动物捕杀类工具,如捕猎器,野猪机,捕兔器等; 2. 捕鱼机、电鱼机、抓鱼机等捕鱼设备及其配件,如电捕器,电捕机,电捕逆变器,电捕升压器,超声波逆变器,超声波升压器,超声波背机,超声波船机等; 3. 禁用渔具目录中的渔具,包括双船单片多囊拖网、拖曳泵吸耙刺、拖曳柄钩耙刺、拖曳水冲齿耙耙刺、拦截插网陷阱、导陷插网陷阱、导陷箔筌陷阱、拦截箔筌陷阱、漂流延绳束状敷网、船布有翼单囊地拉网、船布无囊地拉网、抛撒无囊地拉网、拖曳束网耙刺等。 |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禁止使用的捕杀设备及工具会对人身、动物等造成严重生命危害,因此此类商品不可以发布。 |
(五)公益性、地域性保护动植物及其制品 | 包括但不限于: 1. 猫狗肉及皮毛制品; 2. 鱼翅类商品; 3. 熊胆及熊胆制品; 4. 食人鱼类商品; 5. 长江流域及其相关地域的非法捕捞渔获物。 |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及出于公益的角度,为防止动植物疫病及有害生物传入,盒马不允许发布公益性、地域性保护动植物及其制品。 |
十七、金融相关商品及服务类 | ||
(一)伪造变造的货币以及印制设备 | 包括但不限于: 1. 伪造的货币:仿照真币的图像、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货币; 2. 变造的货币:在真币基础上利用挖补、揭页、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方法制作的货币; 3. 印制货币的设备,如印钞机、印钞纸等。 |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二)基于区块链技术生成的虚拟货币等数字化产品及衍生服务 | 包括但不限于: 1. 比特币、莱特币、比奥币、夸克币、无限币、可可币、便士币、PPCoin、NameCoin等数字货币; 2. 技术性质、生成机制与数字化货币相同的商品,如基于区块链技术生成的数字化宠物; 3. 获取数字货币的教程、攻略及软件,如挖矿教程; 4. 存储数字货币的专用设备,如数字钱包等; 5. 为ICO(首次代币发行)及为数字货币提供的衍生服务,如技术开发、商业策划、中介、营销、代理等。 | 请遵守《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商总局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此类数字货币及同类数字产物,极易发生用户投机及违规融资集资风险,任何机构不得为其提供交易、兑换、定价、中介、支付等服务。 |
(三)仅限特定金融机构方可提供的商品或相关服务 | 包括但不限于: 1. 银行发行或承办的银行卡、信用卡、证券卡等; 2. 非法或仅限国家金融机构或特定金融机构才能提供的服务、软件源码,如贷款服务或软件、信用卡代还服务或软件、信用额度提升服务、投资理财服务、证券服务、套现服务、金融咨询服务、证券咨询服务、期货咨询服务等。已获得中国证监会相关业务许可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除外; 3. 炒股软件、荐股软件、配资软件等具备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功能的软件产品、软件工具或者终端设备; 4. 外汇市场交易服务、平台软件或源码和开发服务。如MetaRrader4、EXNESS 、Nordfx等外汇交易平台及其相关的充值、代付、兑换、回收、非法教程等服务; 5. Pos机。 |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四)非法传销类商品 | 包括但不限于: 1. 被法院、公安机关等认定为非法传销性质的商品; 2. 已涉案、被法院、公安机关等介入调查,涉嫌非法传销性质的商品; 3. 涉嫌非法传销被曝光,引起重大舆情的商品; 4. 发布涉嫌传销性质的平台信息的商品; 5. 涉嫌非法传销被曝光,引起舆情的商品; 6. 发布用于传销或协助传销模式发展的诱导信息、辅助工具等商品。 | 请遵守《刑法》、《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五)人民币及仿制品、外币及仿制品 | 包括但不限于: 1. 流通中的人民币、外币; 2. 人民币制作的其他物品,如硬币戒指等; 3. 仿制人民币、外币,即以人民币、外币材质或图案背景制作的商品,如: (1)人民币或外币的仿真币、学习币、儿童币、魔术币、点钞券、票样、练功券等; (2)违反人民银行相关管理规定的印有人民币或外币图案的物品,如人民币抱枕、人民币钱包、人民币水杯、人民币吊饰、人民币手机链、人民币火机等。 |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六)非法买卖外汇,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或相关产品 | 包括但不限于: 1. 非法买卖外汇类商品、兑换外汇服务、信贷额度套现及支票套现服务; 2. 非法跨境代转账、代缴费服务; 3. PayPal(贝宝)、LibertyReserve(简称LR)、WebMoney(简称WM)、PerfectMoney(完美货币)、alertpay(Payza)、e-bullion等电子货币的充值、代付、兑换、回收等服务; 4. 支付宝免签约或其他支付机构的即时到帐接口或其代开通服务; 5. 支付宝、微信、财付通或其他境内涉跨境支付机构的充值转账服务; 6. 境内银行对公账户代办服务。 |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定,本外币结售汇业务应由经批准的金融机构经营,不得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同时,个人结售汇业务亦需遵守年度总额管理等相关规定。 |
(七)非法集资类商品 | 包括但不限于:1.涉嫌非法集资类商品,如未得到国家相关政府部门许可以个人名义发布集资或募捐类的商品。 |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条例的相关规定。 |
(八)法律咨询、金融咨询等相关服务; | 包括但不限于: 1. 法律咨询、金融咨询等相关服务; 2. 售卖房产投资服务; 3. 投资理财服务。 |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十八、烟草及相关产品类 | ||
(一)烟草及烟草专用机械,电子烟及相关产品 | 包括但不限于: 1. 成品卷烟、雪茄烟及其组成部分,如滤嘴棒、卷烟纸、空烟筒、烟丝、烟叶、复烤烟叶、烟油等; 2. 将烟丝和烟纸加工成成品烟的烟草专用机械; 3. 电子烟及相关商品,如电子烟套装、雾化器、烟油、烟弹、注油工具或服务、加热卷烟烟具等。 |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通告》、《电子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十九、网络账号类 | ||
(一)互联网用户账号类商品或服务 | 包括但不限于: 1. 以支付、社交、媒体为主要功能的互联网用户账号; 2. 以支付、社交、媒体为主要功能的互联网用户账号的代注册服务; 3. 网盘账号类商品; 4. 为以社交为主要功能的互联网账号提供运营、教程等服务; 5. 以支付、社交、媒体、电商为主要功能,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者取得相关许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进口移动互联网程序的用户账号及下载、充值、运营等服务。 6. 互联网用户账号认证及信息维护。 |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二十、虚拟账号、游戏类 | ||
(一)未经国家备案、官方已停止经营的网络游戏、游戏点卡、货币类商品及服务; | 包括但不限于:未经国家备案、官方已停止经营的网络游戏、游戏点卡、货币类商品及服务; | 请遵守《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二)外挂、私服相关的网游类商品; | 包括但不限于:外挂类商品,私服类商品,私服架设服务、私服程序等; | 请遵守《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三)未取得营业执照或电信网络代理资质销售运营商通讯类产品; | 包括但不限于:未取得营业执照或电信网络代理资质销售运营商通讯类产品; |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四)已认证激活的手机卡、上网卡、物联网卡等违反国家实名制规定的商品; | 包括但不限于: 1. 激活过的手机卡、激活过的固定电话号码、激活过的流量卡等; 2. 非正规(包括漏洞卡、集团卡、内部卡或测试卡)的上网资费卡、资费套餐或SIM卡; 3. 无通话功能、包年、纯流量的手机卡等物联网卡; 4. 纯上网卡、WIFI卡等物联网卡。 | 请遵守《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五)网络账户死保账号或存在交易风险的腾讯QQ账号、Itunes账号、百度账号以及视频类网站账号等账号类商品; | 包括但不限于:网络账户死保账号或存在交易风险的腾讯QQ账号、Itunes账号、百度账号以及视频类网站账号等账号类商品。 |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六)时间不可查询的以及被称为漏洞卡、集团卡、内部卡、测试卡; | 包括但不限于:时间不可查询的以及被称为漏洞卡、集团卡、内部卡、测试卡。 |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二十一、封建迷信类 | ||
(一)违反自然科学、封建迷信类的商品及服务 | 包括但不限于: 1. 以周易、命理等名义宣扬迷信、诱导从事迷信活动,如算命、占卜、改运、诅咒、巫蛊等; 2. 含有人体成分的人骨法器; 3. 以运功等方式治疗疾病; 4. 算命类软件; 5. 预测生男生女服务; 6. 其他违反自然科学的活动。 |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宗教、封建迷信类活动涉及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骗取财物。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各类违背公序良俗的宗教、封建迷信类商品及服务都不可以发布。 |
二十二、出版物、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及内部图书类 | ||
(一)境外出版物代购类商品或服务 | 包括但不限于:1.境外出版物的代购类商品或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对于个人行邮、携带境外出版物类制品入境的行为作出限制性、禁止性规定,而网络交易用户双方对于此类境外出版物的内容是否具备合法入境条件欠缺识别能力,易引发关检中的非法物品罚没、入境后的非法物品传播等行政监管风险,故请不要发布相关商品或服务。 |
(二)法律规定禁止出版发行的内容、国家明令淘汰或停止销售的书籍 | 包括但不限于: 1. 法律规定禁止出版发行的内容,如书籍、音像制品、视频、文件资料等; 2. 国家明令淘汰或停止销售的书籍类商品。 | 请遵守《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内部发行图书 | 包括但不限于: 1.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如企业文化内部宣传资料、行业协会内部交流资料、专业机构内部交流资料等; 2. 内部发行图书。 | 依照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内部发行图书属于非经营性且非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不得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公众发送。 |
二十三、交通、航空设备及相关服务类 | ||
(一)已报废、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及“五大总成”;非法拼装的车辆 | 包括但不限于: 1. 已报废或已达到国家报废标准的车辆及“五大总成”; 2. 使用报废车辆的“五大总成”或其他零部件组装而成的拼装车。包括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五大总成包括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和车架。 | 请遵守《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二) 汽车安全气囊、安全带扣等具有交通安全隐患的汽车配件类商品 | 包括但不限于: 1. 汽车安全气囊及相关配件,特定类目指定商家除外; 2. 汽车装饰安全带扣、改装安全带扣、原装安全带扣、安全带预紧器等造成交通安全隐患的商品及信息; 3. 以阻止汽车安全带装置在未系安全带情况下发出警报为用途的汽车用品或配件。 | 根据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 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同时,汽车安全气囊及相关配件会存在安全隐患,请在确保已获得厂家授权后再行出售 |
(三)航空或铁路相关的设备、配件、模型图纸等须由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采购的商品或服务 | 包括但不限于: 1. 航空器整机,如飞机、螺旋机、直升机、热气球等; 2. 航空器设备、配件,如发动机、螺旋桨等; 3. 航空器模型设计图纸; 4. 铁路专用设备。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设计的航空器,均应具备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单机适航证才能进入民用航空市场,且产品质量、使用用途事关人身安全与公共安全,故请不要在盒马上发布此类商品。 |
(四)可能用于逃避交通管理的商品; | 包括但不限于: 可能用于逃避交通管理的商品,如防电子眼拍摄的车牌架、变号车牌数字贴、汽车反雷达测速仪、雷达干扰器、交通信号灯变换器、车牌隐形喷剂或车牌用的固封螺丝、解限速装备等。 |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短信群发业务清理整顿》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五)妨害交通安全秩序的产品; | 包括但不限于:妨害交通安全秩序的产品,如汽车改装用的尾喉或尾哨等。 |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短信群发业务清理整顿》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二十四、旅行与出入境相关商品及服务类 | ||
(一)实际入住人无需经过酒店实名登记便可入住、或因商家原因导致交易订单中载明的入住人信息与商家在酒店预留的入住人信息不符的酒店类商品或服务 | 包括但不限于: 1. 实际入住人无需经过酒店实名登记便可入住的酒店类商品或服务,如房卡房; 2. 平台登记的入住人与酒店预留的入住人不符: (1)商家发布“在平台登记的入住人将与酒店预留的入住人不一致”的商品,包括但不限于商家在商品详情页等页面等告知消费者商家发布在平台登记的入住人将与酒店预留的入住人不一致; (2)用户预定后,因商家原因导致交易订单中载明的入住人信息与商家在酒店预留的入住人信息不符。 | 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相关条例,酒店需要对入住人身份进行查验,若实际入住人未经过酒店实名登记便可入住的,酒店可能无法保障消费者权益,引发纠纷。同时,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禁止商家通过增加消费者为同住人等方式实现消费者入住,因此需保证在平台登记的入住人与酒店预留的入住人相符。 |
(二)未取得旅行业务相关经营资质、规避合法出入境流程的商品或服务 | 包括但不限于: 1. 境内/境外跟团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代办签证、代办签注业务等,通过盒马相关资质审核的除外; 2. 规避合法出入境流程的商品或服务,如无有效港澳通行证过香港澳门、用于办理签证的商务邀请函等。 | 根据《旅行社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需要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同时,规避合法出入境流程的商品及服务存在利用假机票、假证规避合法过关、签证办理等出入境流程,可能造成消费者无法过关或拘留的风险,影响消费者的正常出行,请不要在盒马上发布。 |
(三)航空公司积分、里程,航空公司积分/里程兑换的机票,机票代订服务(特定资质商家除外) | 包括但不限于: 1. 航空公司积分、里程; 2. 航空公司积分/里程兑换的机票; 3. 航空公司积分类充值商品,如快充南航里程; 4. 机票代订服务类商品,如代订公务头等舱机票等。 | 此类商品或信息存在较大风险导致旅客无法乘机,影响到用户的正常出行,请不要在盒马上发布。 |
二十五、通讯商品及服务类 | ||
(一)已激活的手机卡、上网卡等违反国家实名制规定的商品 | 包括但不限于: 1. 激活过的手机卡; 2. 激活过的固定电话号码; 3. 激活过的流量卡(如3G/4G/5G上网卡)。 | 请遵守《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是为用户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含无线上网卡)等入网手续,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需如实登记用户提供的真实身份信息。 |
(二)境内运营商的上网资费卡或资费套餐及SIM卡及未经实名登记便可登录使用的通话、上网类商品及服务 | 包括但不限于: 1. 境内运营商(包含境内虚拟运营商)的IP电话卡/长途卡、网络电话卡、上网资费卡/流量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新号码套餐、及境内运营商(包含境内虚拟运营商)的国际卡/国际上网资费卡、境内运营商(包含境内虚拟运营商)的宽带办理/充值/缴费等;等; 2. 集团卡,如物联网卡; 3. 实际使用人未经境内运营商实名登记便可登录使用的通话、上网类商品及服务,如Wlan账号密码 | 请遵守《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规定 进一步做好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三)SP业务自消费类商品 | 包括但不限于: 1. 通讯增值业务消费类的商品,如通讯增值业务自消费的SIM卡和消费硬件等。 | 请遵守《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短信群发业务清理整顿》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二十六、不符合国家生产标准商品类 | ||
(一)由不具备生产资质的生产商生产的,不符合国家、地方、行业、企业强制性标准的商品(标识标签不合格除外) | 包括但不限于: 1. 生产商不具备相关商品的生产资质,在有效期内的合格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件中均未列明允许生产的商品; 2. 经国家机关通报、盒马官方抽检或通过商品详情等页面信息判断确认不符合国家相关强制标准的商品。 | |
(二)存在制假风险的品牌配件类商品 | 包括但不限于: 1. 品牌商品配件,如品牌化妆品空瓶、品牌奶粉空罐、品牌酒空瓶等。 | 此类商品存在制假风险,严重干扰盒马的正常运营秩序,请不要在盒马上发布。 |
二十七、依法被限制进出口的商品及服务类 | ||
(一)法律法规、管理措施与决议等要求中被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商品或服务 | 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据联合国决议,禁止或限制由特定国家/地区进出口的相关商品及服务;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由特定国家/地区进出口的相关商品及服务; 3. 依据其他海外国家/地区法律,禁止交易或限制由特定国家/地区进出口的,可能导致商家承担法律责任的相关商品及服务等。 | 请遵守联合国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海外国家/地区的法律的要求,未经许可或取得豁免,不得交易被采取禁运或限制进出口等管理措施的商品及服务。 |
二十八、未经允许违反国家行政法规或不适合交易的商品类 | ||
(一)汽车类违规代办服务; | 包括但不限于:代办交通违规销分、代办驾照。 |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二)网站备案、亲子鉴定、胎儿鉴定等服务; | 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备案、亲子鉴定、胎儿鉴定等服务。 |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三)代办社会公共服务及行政管理事务、代拍、代笔学业类、公证认证类等; | 包括但不限于:代办落户、代办居住证、代办公积金、社保开户、代提取公积金、代发工资、代办网店入驻资质认证、论文辅导、修改润色、代查询文献、代抢购茅台、代医院挂号(代体检预约不禁售)、代开病例、代开病假条等。 |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四)文物及特殊集邮票品 | 包括但不限于: 1.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的文物,如1969年出土于甘肃省某墓中的马踏飞燕等; 2. 国家禁止的集邮票品,如邮票票名为“中华民国邮票”等; 3. 未经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制作的集邮品,如带有政治宣传性质的台湾发行邮票,印有蒋介石“就职纪念”、“六秩寿辰纪念”、“光复大陆”、“建国纪念”、“三民主义统一中国”等字样的邮票等; 4. 一九四九年之后发行的包含“中华民国”字样的邮品,如1949年-1955年大陆运至台湾的加印台币面值的民国邮票。 |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集邮市场管理办法》、《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五)未经许可发布的奥林匹克运动会、世界博览会、亚洲运动会等特许商品 | 包括但不限于: 1. 带有奥运会标志、名称或奥运会特许类商品,如奥运徽章、奥运纪念币、奥运吉祥物等; 2. 带有世博会标志、名称或世博会特许类商品,如世博徽章、世博纪念币,世博吉祥物等; 3. 带有亚运会标志、名称或亚运会特许类商品,如亚运徽章、亚运纪念币,亚运吉祥物等。 | 请遵守《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六)不得私自转让的物流类商品及补助类商品 | 包括但不限于: 1. 物流类商品,如物流包裹单、面单、单据凭证、单号、单号生成器等; 2. 国家补助或无偿发放的商品,如家电下乡类商品、北京京郊旅游手册等国家无偿发放的商品、政府免费发放的消费券等。 |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快递面单持有的主体只能是快递公司,快递面单的用途也只能用于快递服务。同时,国家补助或无偿发放的不得私自转让的商品,是经过国家授权的,只有国家机构能发放,请不要在盒马上发布。 |
(七)气象资料 | 包括但不限于: 1. 气象资料; 2. 对这些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以及对其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 3. 用作向外分发或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 | 根据《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得售卖其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获得的气象资料。 |
(八)禁止生产销售的塑料制品 | 包括但不限于: 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不包括相关医疗器械)等。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等。 |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勿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塑料制品。 |
二十九、病原微生物类 | ||
(一)病原微生物 | 包括但不限于: 1.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详见《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 |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病原微生物类商品能够使人或动物致病,存在危害公共卫生的风险,请勿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