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货券销售服务协议(大闸蟹提货券类目)
本版本生效日期:2023年8月10日
本协议由同意并承诺遵守本协议约定申请开通特定类目提货券销售、使用提货券兑换产品的法律实体(下称 “甲方”、“卖家”或“您”)、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下称“乙方”)、 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下称“丙方”)共同缔结,本协议具有合同效力,乙方和丙方在本协议中可单独或合称为“淘宝”。
一、协议生效和适用范围
1.1 您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您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
1.2 本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附件以及所有淘宝已经发布的或将来可能发布并采取合理途径提前七天通知您的各类规则、操作流程、行为规范。淘宝有权根据需要修改本协议或制定、修改各类规则。任何对本协议的修订和对业务规则的制定或修改一经生效即构成协议各方权利义务的补充,并成为本协议的一部分。如您不同意相关变更,须立即以正式书面盖章的通知方式告知淘宝,淘宝有权选择终止相关变更或与您解约。如相关变更生效后,您继续使用本协议项下服务将表示您接受修订后的协议。除另行明确声明或另行签署协议外,任何扩大的服务范围或软件功能的增强均受本协议的约束。
二、相关定义
2.1 支付宝:指经营第三方支付业务的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站为alipay.com,本协议项下的款项支付、冻结等通过支付宝进行。
2.2 提货券商品/实物商品:提货券商品指用于兑换实物的以实物凭证或电子凭证形式存在的提货券;实物商品指通过购买提货券商品可进行兑换的对应实物。本协议适用的提货券商品类目范围为【水产肉类/新鲜蔬果/熟食>>生鲜提货券>>大闸蟹提货券】类目。
2.3 买家:指在淘宝平台上向卖家购买提货券商品的淘宝用户,以下称“买家”或“消费者”。
2.4 提货券兑换者:指针对买家向卖家所购买的提货券商品,兑换/提取提货券商品所对应实物商品的自然人或单位,买家也可能属于提货券兑换者。兑换/提取提货券商品所对应实物商品的行为可简称为“核销”,“核销”具体指提货券兑换者线下自提实物商品或卖家线上发出实物商品。
2.5 SKU:指提货券商品售卖时的最小库存单位。
2.6 提货券兑换产品:指为保障消费者利益,由淘宝提供的分阶段打款交易的线上与线下打通的一整套支付方案,该支付方案通过符合淘宝开放平台、淘宝服务市场接入要求等系列规范的第三方应用开发者或卖家自有系统服务方(以下简称“ISV”)提供的提货系统软件的对接来实现分阶段打款。具体线上与线下打通的支付方案的流程、功能以淘宝实际提供的为准。本协议中可简称为“产品”或“系统”。
2.7 分阶段打款:
2.7.1 分阶段打款交易:指淘宝的一种交易方式,即买家在淘宝平台上向卖家购买提货券商品并支付货款,相应货款根据提货券商品核销率(历史平均核销率、当年实际核销率)、服务指标(纠纷发起率、首次品质退款率、发货及物流退款率)进行分阶段货款冻结与解冻的方式,具体见《淘宝大闸蟹行业管理规范》(具体内容请点击查看)。
2.7.2 款项冻结与解冻:买家收到其所购买提货券商品订单下的提货券商品(含实物凭证或电子凭证)并确认收货后支付的款项,会全额被冻结在卖家对应的支付宝账户中(体现为不可用余额),卖家无法自主对该部分资金进行提现及支付操作。上述被冻结的款项将按照第2.7.1条约定的规则按周期分批进行解冻。
2.8 虚假兑换:指虚构交易事实产生的虚假核销数据的情形。
三、服务开通
3.1 您申请开通服务需至少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3.1.1 您需为成功入驻淘宝(此处指域名为taobao.com的网站及其客户端)的卖家。
3.1.2 如您申请经营类目为大闸蟹提货券,您须确保已与ISV签署《软件许可协议》并已支付相应软件许可费用,您可以自行选择ISV,但为了保障交易安全与消费者权益、避免卡密泄露与虚假兑换风险,您的ISV须符合淘宝的要求及标准(包括但不限于:系统、平台安全要求,系统数据回传准确性、及时性要求,遵循淘宝食品提货券发布规范等系列规范);此外您应确保您的提货券商品已做相应改造/处理,可以享受ISV提供的提货等相关软件服务。
3.1.3 您需符合开通 “生鲜提货券”类目的招商入驻的所有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对应的实物类目的资质要求及线下验厂要求)。
3.1.4 您开通“食品”大类下“生鲜提货券”类目时,须缴纳5万元店铺特殊额度保证金(如您已在淘宝平台从事其他类目经营且已缴纳基础保证金,仍需另行缴纳该笔5万元特殊额度保证金),保证金缴纳方式以淘宝通知为准。
3.2 您理解并同意,符合第3.1条所约定的条件并不代表您的服务开通申请一定能获得通过,淘宝有权在申请开通服务的卖家中择优选择。如您的申请通过淘宝审查的,服务将于产品对接完成后由淘宝给予正式开通,具体开通日期以淘宝实际操作为准。
四、服务与费用
4.1 除淘宝明示的收费业务(如有)外,淘宝向您提供的服务目前暂不收费。如未来淘宝向您收取合理费用,淘宝会采取合理途径并以足够合理的期限提前通过法定程序并以本协议约定的通知方式通知您,确保您有充分选择的权利。
4.2 如届时淘宝收取相应服务费用的,您应在淘宝通知的期限内按照淘宝接受的方式足额支付相应费用。您逾期支付或未足额支付的,淘宝有权终止对您的服务,并依法追偿损失及/或赔偿(如有)。
五、卖家权利义务
5.1 卖家确保其拥有合法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缔结本协议。同时,卖家保证向淘宝提供的所有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如因卖家提供或填写的信息有误,而给买家或任何主体带来损失的,由卖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2 卖家承诺不得拒绝消费者预约申请并保证日可预约容量,卖家保证销售的所有提货券商品在消费者申请兑换时均按期、足额兑付,提货券商品未发起兑换前消费者均可无理由退款:
5.2.1 卖家承诺每日可供消费者预约的提货券商品数量不得低于1000份/天,且消费者选择预约发货日期时须保证近7天内至少有3天可供预约。
5.2.2 卖家销售的提货券商品须遵守淘宝有关发货时间的规则(消费者下单时起48小时内发货),提货券商品对应的实物商品须在消费者预约时间前发货(如消费者2022年11月30日17:12购买提货券,须在12月2日17:12之前发货且提供有效物流揽收记录;消费者在12月12日兑换提货券预约实物发货时间为12月13日,卖家须于12月15日前发货且提供有效物流揽收记录,否则淘宝有权按照平台延迟发货规则对卖家进行处理)。
5.3 卖家须就其销售的提货券商品、提货券商品对应的实物商品、提供的服务(如有)承担销售者责任,确保商品及/或服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定、不存在质量瑕疵和权利瑕疵,因商品及/或服务原因导致的买家、提货券兑换者索赔或权利人索赔,卖家应负责处理并承担责任,如果造成淘宝或淘宝关联公司的损失,卖家应进行全额补偿,包括但不限于损失的金额、律师和诉讼费用和恢复商誉的费用。
5.4 卖家应切实践行向消费者作出的任何承诺。卖家因违反相关协议或其他规范性内容,导致淘宝、支付宝停止为卖家提供服务的,相关损失由卖家自行承担。
5.5 卖家同意淘宝有权在法律法规、政府监管部门和/或支付宝要求的情况下将其相关交易信息提供给淘宝、支付宝、政府监管部门等进行核查,具体需要核查的信息以淘宝、支付宝、政府监管部门的要求为准。一般情况下淘宝应及时告知卖家获得该等信息的银行和政府监管部门的名称及披露的交易信息内容,但有关机关要求保密的情况除外。
5.6 卖家理解并同意在其业务场景、交易系统(含网站系统)存在不安全因素(包括业务违规、网站或系统存在漏洞、被植入木马病毒或其他恶意代码等)可能影响到消费者利益的情况下,或卖家在使用服务过程中侵犯了淘宝或淘宝关联公司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商誉、知识产权等)的,淘宝有权要求卖家立即消除不安全因素。若在收到淘宝通知后卖家仍不消除该不安全因素,则淘宝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5.7 卖家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刺探、获取ISV掌握的卡密,不得有任何虚假兑换、串通核销行为。
5.8 卖家承诺不得向ISV刺探或获取由ISV掌握的消费者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消费者评价记录、个人信息等)。
5.9 卖家保证及时、准确完成提货券商品的相应设置或操作(包括但不限于绑卡、兑换、发货、核销等),并保证ISV向淘宝及时、准确回传相关信息且信息应当真实、有效。
5.10 卖家确认,只要卖家所售出的提货券商品还存在未核销的情况,则卖家应确保向ISV所订购的提货相关软件服务持续有效(即使卖家与淘宝签署的《淘宝平台服务协议》因任何原因失效),如因卖家原因致使其与ISV终止服务关系的,因该等服务终止将影响分阶段打款交易下的当年实际核销率进而影响本协议继续履行,故淘宝有权终止本服务协议。卖家同意配合淘宝、ISV进行ISV相关软件服务的升级、改造,以更好地执行风控措施,保障交易安全和消费者权益。卖家理解并同意淘宝、ISV将不定期对虚假兑换行为开展监控工作,卖家承诺予以配合,如卖家被发现存在虚假兑换行为则其将按照本协议第8.1条承担违约责任。
5.11 如因任何原因,ISV未能提供或未能准确提供提货相关软件服务、未能及时更新交易信息,导致系统无法收到信息或无法准确、及时更新信息的,系统将不会给卖家解冻或无法进行准确解冻或造成退款误判等情形。卖家确认并同意淘宝无需对上述情况承担责任,卖家将自行承担相应损失或与ISV协商处理。
5.12 卖家同意,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妥善解决与买家、提货券兑换者及相关权利人(以下合称为“相对人”)之间的交易纠纷,淘宝有权根据本协议及淘宝规则介入卖家和相对人的交易纠纷并进行判责,卖家同意淘宝可以大众一般认知水平标准并参考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判定,判责结果卖家应当予以遵守;如卖家拒不遵守或怠于履行的,淘宝有权直接根据判责结果进行处置(包括但不限于代卖家退款/赔付、关闭订单等),卖家同意淘宝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如相对人申请退款及/或退货,卖家同意上述申请、或淘宝判定卖家应对消费者进行退款及/或退货、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款的情况下,淘宝有权直接从卖家支付宝账户保证金进行划扣,保证金余额不足的可从卖家支付宝账户余额中进行划扣。卖家须保证支付宝账户保证金符合冻结额度要求,且支付宝账户余额充足。淘宝亦可使用自有资金代卖家向消费者进行支付,同时淘宝有权就代为赔付的金额向卖家进行追偿,并可直接抵减卖家在淘宝及/或其关联公司其它协议项下的权益,抵减后不足部分淘宝可继续追偿。
5.13 卖家同意:如其履约存在疑似异常、疑似风险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可供预约容量不足、兑换不及时、兑换商品质量/数量瑕疵、虚假兑换、串通核销等),淘宝有权要求卖家提供履约证据、履约计划乃至履约担保,卖家须于接到淘宝通知之日起3天内提供。卖家同意淘宝可根据卖家提供的上述材料及实际情况采取如下措施:(a)淘宝有权委托支付宝对卖家支付宝账户资金采取止付、冻结操作(“止付”,指禁止卖家于支付宝账户下进行任何资金操作;“冻结”,指对卖家支付宝账户下相应资金进行冻结)或划扣卖家支付宝账户对应资金至淘宝平台指定保证金账户作为卖家的风险保证金用于担保卖家履约,本条所述的卖家被冻结款项或被划扣至平台指定保证金账户的资金以下合称为“卖家风险保证金”;(b)淘宝有权对卖家的店铺、商品采取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店铺监管、商品下架等);(c)淘宝有权终止与卖家的合作,并终止与卖家店铺经营者存在密切关联的其他店铺的合作(终止《淘宝平台服务协议》、对店铺进行清退、对店铺支付宝账户进行临时性止付操作)。卖家同意淘宝、支付宝无需对上述处置措施承担任何责任。
5.14 卖家应收的提货券商品货款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规则全部解冻后,卖家与买家的履约义务并未随此终止,如有买家未兑换而要求兑换的,卖家仍须按照本协议履行实物商品交付义务,如卖家未履行交付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淘宝将按照相关规则对卖家进行处罚。
5.15 卖家在过程履约中须按照淘宝要求完成线下验厂并提交验厂评估报告,如卖家未通过验厂评估的,淘宝有权对卖家进行清退;过程履约中的验厂要求以淘宝通知卖家为准。
5.16 卖家同意,不会故意引导淘宝用户到淘宝平台以外的其他渠道购买提货券商品。
5.17 卖家不得向淘宝及其关联企业之员工、顾问提供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如有,则卖家同意淘宝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并由卖家按(a)本协议总价款的30%;或(b)提供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的总金额,两者中较高的一项向淘宝赔偿。
六、淘宝权利义务
6.1 淘宝负责与淘宝平台相关的系统建设、运行和管理。
6.2 淘宝有权将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予关联方,而无须征得您的同意,届时淘宝将通过页面公告等方式向您发出转让通知。
七、保密
7.1 各方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接触到的有关对方的人事、经营、管理、财务、客户、业务及其他有关事项的一切资料、文件、图稿、材料、信息( 以下简称为“保密信息”)予以保密。非经保密信息披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前述保密信息披露给任何其他方,也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作与本协议之履行无关的其他用途。否则,保密信息接收方应承担本协议项下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保密信息披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保密信息接收方须保证其员工知晓和遵守本条款的前述义务,如果保密信息接收方员工违反前述义务视为保密信息接收方违反该义务。但是,任何一方可将保密信息披露给其专业顾问或者在法律、法规、法庭命令、传票或其他类似法律程序或监管要求规定时披露或为了诉讼目的而披露。
7.2 本协议有效期内及终止后,本保密条款均有效。保密期内,如因一方违反保密义务对其他方及其关联公司产生任何负面影响或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其他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八、违约责任及协议解除
8.1 如卖家提供资质不符合要求,淘宝有权下架相关商品,卖家应支付10万元至50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如卖家存在虚假兑换、串通核销,一经发现,淘宝有权下架相关商品,卖家应支付50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如卖家违反第5.2.1条约定存在可供预约容量不足的情况,淘宝有权要求卖家支付1万元违约金/每次;如卖家存在兑换商品质量/数量瑕疵、未能按约兑换等违约情形,引起监管事件或较多客户投诉的,淘宝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卖家支付10万元至50万元的违约金。
8.2 如卖家发生违约行为给淘宝、消费者造成损失或侵害其他方权益的,由卖家承担全部责任并应保证淘宝免受第三方追偿,淘宝可能产生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此产生的平台品牌形象维护支出费用(消费者体验金等)、律师费、诉讼费、行政罚款、和解费用、调查费用、商誉损失等。
8.3 卖家如需向淘宝支付本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赔偿金或应向消费者支付退款、赔付款项等,淘宝有权直接从卖家支付宝账户保证金、支付宝账户余额、卖家风险保证金中扣除对应款项。如因卖家余额不足等原因,淘宝在此过程中代卖家向第三方赔付的,淘宝有权就代为赔付的金额向卖家进行追偿,并可直接抵减卖家在淘宝及/或其关联公司其它协议项下的权益,抵减后不足部分淘宝可继续追偿。
8.4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一方违反本协议且经守约方催告后10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淘宝依据本条约定单方解除本协议的,淘宝有权同时终止与卖家店铺经营者存在密切关联的其他店铺的合作(终止《淘宝平台服务协议》、对店铺进行清退、对店铺支付宝账户进行临时性止付操作)。
九、免责及有限责任
9.1 本协议项下的淘宝服务将按“现状”和按“可得到”的状态提供,淘宝将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尽最大努力提供相应的安全措施以保障服务安全和正常运行。但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机病毒、网络通讯故障、系统维护等方面的因素以及可能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淘宝在此明确声明对服务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对服务的可适用性、没有错误或疏漏、持续性、准确性、可靠性、适用于某一特定用途。
9.2 本协议的签署并不意味着淘宝对您的身份、资质、履约能力、服务等行为或您自行上传、发布或提交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或担保等责任,也不意味着淘宝成为您与买家之间交易的参与方,淘宝亦无义务参与您与买家之间交易有关的任何纠纷处理等活动。因您的行为导致的任何投诉、纠纷、争议、赔偿等您应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9.3 其他淘宝对本协议项下淘宝服务有限责任的约定,依照《淘宝平台服务协议》中有关淘宝责任限制和免责的条款执行。
十、协议终止
10.1 协议在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情形时终止:
10.1.1 自然终止:如卖家签署的《淘宝平台服务协议》或《支付宝服务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则本协议将同时终止;
10.1.2 通知解除:淘宝可提前15天以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本协议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10.1.3 违约终止:卖家违反本协议中的任何承诺或保证或任何约定的,淘宝有权立刻终止本协议,并按有关约定/规则对卖家进行处理。
10.1.4 约定终止:根据本协议约定协议终止或双方协商终止。
10.2 无论本协议因何原因终止,您在协议终止前的行为所导致的任何责任,您必须完全且独立地承担。
10.3 本协议终止后淘宝无需继续向卖家提供服务,但本协议终止前已经发生的交易,淘宝、卖家仍须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十一、其他
11.1 因本协议或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提交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附件:
付款授权服务协议
尊敬的客户,您作为【大闸蟹提货券销售】服务使用方正在签署《提货券销售服务协议(大闸蟹提货券类目)》,为了保障您使用前述服务并确保您依约履行《提货券销售服务协议(大闸蟹提货券类目)》及相关规则,您同意以下《付款授权服务协议》(具体内容请点击查看)。您同意,如出现《提货券销售服务协议(大闸蟹提货券类目)》协议第5.13条约定的情形,支付宝可以按照上述《付款授权服务协议》约定,根据淘宝的扣款指令扣除相应款项至淘宝指定的保证金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