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慎阅读】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务必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下划线标注的内容)。
【签约动作】当您阅读并点击同意本协议,即表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您的申请获得我们同意后,本协议将在您与我们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或其中任何条款约定,您应立即停止进行后续操作。
供应链管理服务协议
版本号:20240401
鉴于:
为提升发货效率和用户体验,商家拟采用服务方及其所指定的仓储、调拨物流服务商等提供的供应链管理解决方案,优化电子商务产业中商品销售的物流环节以及与物流相关的信息流、资金流环节。经友好协商,本协议由同意并承诺遵守本协议约定使用供应链管理服务的法律实体(下称“甲方”或者“商家”)与杭州淘天供应链有限公司(下称“乙方”或“服务提供方/服务方”)于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共同签署。
一、定义
1.1“系统”:本合同生效后服务方提供商家使用的用于供应链管理或财务管理等一项或多项配套技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方自有或合作方系统以及与其相关的系统接口及客户端等。
1.2“商家”:指于淘宝买菜平台和/或零售通平台经营商品/服务的法律实体。
1.3“平台”:零售通平台与淘宝买菜平台在本协议可单独或合称“平台”。淘宝买菜平台暂仅指淘宝买菜(次日自提),未来如包含淘宝买菜(小时到家)平台将另行通知。
1.4“平台规则”:指所有平台方系统或平台内的已发布及后续发布的全部规则、实施细则、解读、产品流程说明、公告等。
1.5“货品”:指有条形码管理的货品实物。
1.6“良品”:指内外均达不到残损标准,可正常销售的货品。
1.7“残品”:残品指箱损或货损达到残损标准的货品。其中箱损是指货品本身性状未发生改变,但包装破损达到残损标准;货损是指货品本身性状发生改变,达到残损标准。残品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收货残品、库内残品和销退残品等,具体类别以服务方指定系统显示为准。
(1)收货残品:货品收货的验货过程中(库存没有入到仓库系统前),发现的不满足仓库收货服务规则的货品。
(2)库内残品:货品已经收入到仓库的系统里,在仓库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残品。
(3)销退残品:货品发货后,由于联系不上买家、买家拒收、订单拦截等原因未经买家签收而退回的货品或买家主动寄回货品中,经服务方确认为残品的。
1.8 “物流服务商”:指受服务方及/或其关联公司委托,为商家提供仓储、调拨、运输组织、装卸搬运以及其他物流辅助服务的服务商。
1.9“物流订单”:以“LP”、“LBX”或“LBZ”等字母为开头的一组代码,即交易订单经商家拆单/合单,或服务方按照商家在指定系统中设置的拆单数量,根据一定的业务逻辑拆单后生成的供仓内作业的物流订单(不含仓内截单的订单),结算物流费用时提及的“订单”或“单”即为物流订单。服务方将根据业务发展情况提供合单服务,具体合单逻辑以服务方通知商家的合单逻辑为准。
1.10“调拨单”:指由商家发起、商家授权平台小二发起、商家委托平台由平台小二发起的需要服务方提供供应链管理仓间调拨服务的订单。
1.11“商品货值”:在不同情形下,商品货值的确认方法如下:
(1)如商品在平台有交易记录的,则商品货值为该商家商品上个月平台结算价均值(如无,则以前六个月平台结算价均值为准);
(2)如商品无前述平台结算价(包括赠品),则商品货值可参照商家建品时维护的价格,或以双方另行协商为准。
1.12“网商服务”:指由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商银行”)向商家提供的订单账款管理服务。
1.13“支付宝公司”:指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二、协议范围及效力
2.1商家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本协议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包括未点击确认本协议而实际与服务方展开本协议所述之合作事宜,均表示商家与服务方已就本协议达成一致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双方对本协议有效期另有约定的,以双方另行约定为准。
2.2本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附件及所有服务方已经发布的或将来可能发布并采取合理途径通知商家的各类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商家送货规范、实施细则、解读、产品流程说明、公告等,商家可登录服务方的指定系统查看具体规则)。所有服务方公布的规则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3为不断提升客户及商家体验、适应法律法规要求等原因,服务方可根据需要修改本协议及相关规则,修改和/或调整后的内容将于公布之日或通知另行指定的日期开始生效。对本协议的修订一经生效即构成对协议方权利义务的补充,成为本协议的一部分。如商家不同意相关变更,须立即以正式书面盖章的通知服务方,服务方有权选择终止相关变更或任一方可在变更生效前选择解约。如商家在相关变更生效后仍登录或继续使用服务方提供的服务将表示商家接受修订后的协议/生效的规则。除另行声明或签署协议外,服务方任何基于提升客户及商家体验、平台服务升级等目的所扩大的服务范围或软件功能的增强均受本协议的约束。
三、服务模式及服务内容
3.1服务方整合拥有的供应链服务资源,制定全套供应链管理服务解决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自行或选择具备资质的服务商为商家提供下述供应链管理服务,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可参考附件。商家同意且知悉,因各区域服务商供应链管理能力存在差异,对应区域所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标准及价格以服务方系统展示为准。
(1)“仓储、出入库服务等”:仓储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存贮、保管货品、库存管理等服务;入库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对已经完成码盘的商品进行收货、交接、暂存、上架等动作;出库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系统下发的退供订单任务,完成仓内退供物品的下架、整理、打包、商品及单据的交接等服务。本项服务目前仅针对共享仓场景向商家提供并收取相应服务费用(但暂存超期服务仅针对中心仓场景提供并收费),如后续服务方新增其他类型仓库服务及收取费用的,将以平台规则公示或服务方另行通知为准。
(2)“仓间调拨等供应链管理资源调拨服务”:由服务方统筹供应链管理资源,提供资源按需调拨服务方案,并统筹具备资质的第三方物流服务商向商家提供相应商品各仓(包括但不限于共享仓、中心仓及后续服务方新增的其他类型仓库之间的正逆向调拨)仓间高效调拨的供应链解决方案,本服务可简称为“仓间调拨服务”。
(3)“增值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收货质检服务、代贴条码费/防伪码/标签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二次理货服务、货品更换包装服务、货品缠绕膜加固包装服务、个性化纸盒折叠服务、组套/拆套服务、线下DM单添加服务、调拨出库服务、额外盘点服务、效期批次调整服务、缠绕膜服务、移库出库服务、退货入仓费、库内订单拦截服务、非销售出库服务等相关供应链管理服务。
(4)“报废服务”:服务方将为商家提供货品报废服务,相应的报废费用由商家承担,费用标准以服务方另行通知为准。商家同意服务方有权自行或通知关联公司在商家待结算账款或保证金中直接划扣。服务方就服务内容及费用发布规则规范的,商家理解并认可按服务方另行生效的规则规范执行。
(5)“技术服务”:提供履行本合同必要的技术解决方案,利用服务方系统进行商品调拨等物流履约管理。帮助商家按照服务方要求的时间、接口规范及标准,自行完成IT系统接口的设计、开发、布署、运维及系统的稳定运行。
3.2商家选择服务方提供的供应链管理服务并支付全部服务费,服务方有权自行选择供应链管理服务所涉及的物流服务商(下称“服务商”),商家承诺不对服务方以上选择及相关组合方案进行干涉,但服务方确认被选择的服务商应当具备与其提供的具体服务相对应的合法资质。
3.3服务方保留在任何时候决定对技术服务及其系统相关功能、应用软件变更、升级的权利,并进一步保留在服务中开发新的模块、功能和软件或其它语种服务的权利。上述所有新的模块、功能、软件服务的提供,除非服务方另有说明,否则仍适用本协议。技术服务随时可能因服务方的单方判断而被增加或修改,或因定期、不定期的维护而暂缓提供,商家将会得到相应的变更通知。
四、商家权利及义务
4.1商家承诺其对使用本协议项下供应链管理服务的货品拥有完整的所有权,且货品本身以及商家对货品的占有、处置(销售)不侵犯任何人的物权、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商家保证不会有任何第三人向服务方或其安排的服务商就货品主张任何权利,否则商家将全额承担服务方及其安排的服务商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用)。
4.2商家应当在服务方指定系统中维护商家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使其始终保持有效。如因商家未及时维护或变更联系人,导致的信息不同步或数据泄露等后果,由商家自行承担责任。商家在使用系统提供的服务过程中须使用商家账号及自设密码登录系统,商家应自行妥善保管商家账号及密码信息。因商家账号关联商家及系统内商业信息可能涉及客户利益,未经服务方的书面同意,商家不得向他人转让或授权他人使用,否则服务方或系统提供方可终止对该商家账号提供服务。商家应对商家账号项下的所有行为结果(如签署协议、发布及披露信息等)负责。通过商家账号完成的行为均视为商家行为或已获得商家充分授权。
4.3商家承诺并授权服务方向其指定的服务商下发包括但不限于预约入库单、各仓之间的正逆向调拨订单、退供单、其他增值服务单等本协议约定的指令。对于商家授权下发的上述操作指令,商家承诺按照本协议支付服务费用,并对上述指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4 因商家的上述授权导致的包括但不限于重复调拨、货品调拨延迟、调拨错误等,均由商家自行承担,服务方及其指定的物流服务商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因系统及服务商系统原因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除外。
4.5服务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因服务方原因对商家货物造成损坏、丢失的,商家有权按照商品货值及实际损失的货物数量要求服务方或物流服务商承担赔偿责任,但本协议及附件另有免赔额约定或双方另有线下约定的除外。赔偿后该批货物所有权归服务方或物流服务商所有。
4.6根据活动日期,系统将针对需入库的活动商品(以下简称“入库商品”)发起入库邀请,商家应于收到入库邀请后,依系统指定的日期凭入库通知单,按相关商家送货规范的要求将对应入库商品送货至物流服务商的仓库并接受商品抽查和验收,相应送货费用由商家自行承担,物流服务商的仓库范围详见系统发布的相关通知或公告。商品入库后,商家同意服务方有权根据商品的销售及库存情况,指令物流服务商在其管理的不同仓库之间进行商品调拨和库存调整,届时商家将会得到相应通知。
4.7商家货品进入仓库后,如商家产生交易订单,将通过自动下发模式将订单实时下发至服务方指定系统。
4.8 商家了解并同意,服务方有权基于业务的发展需要,要求商家根据平台规则将入库商品送货至对应的物流服务商仓储地址,或者在同一物流服务商的不同仓储地址之间就已入库商品发起调拨,具体以服务方后续公布或通知为准。
4.9商家有权知晓调拨车辆的发车时间、调拨货物流向、调拨货物预计到达目的仓库的时间、调拨货物状况等信息。
4.10货物调拨、运输过程中如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件,无论是否导致货物损坏,服务方应启动交通事故救急预案的同时,还应及时通知商家,并随时通报事故处理情况。
4.11服务方提供服务的相关标准以本协议附件或平台已经或后续发布的相关规则为准。
五、费用结算及发票
5.1 价格及计费规则:商家使用本服务,应向本协议服务方支付相应服务费,本合同涉及的物流服务费用,价格、计费规则、计费节点等见服务方通知或系统发布的《淘宝买菜共享仓服务收费规范》。
5.2 费用对账方式
(1)仓储费按月度结算,按费用发生归属的自然月汇总账单;共享仓操作费、集货服务费、增值服务费按照费用发生当日时间汇总账单。
(2)仓储费在每月第五个工作日前提供上月账单;共享仓操作费、调拨服务费、增值服务费次日提供上个自然日账单。
(3) 服务方提供电子账单后,商家针对账单费用存在异议的,可在服务方提供账单后两个月内进行申诉,申诉后服务方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服务方提供账单两个月后将不再受理商家的申诉,视为商家完全认可账单金额及明细。
(4)考虑业务特性,结算完成后的两个月内,服务方可提出申诉,商家有义务配合核实,并就确认有误的在后续账单中追溯调整费用,超过两个月的双方另行协商。
5.3 开票:双方对账完毕并由商家完成付款后,服务方根据商家的需求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税率和科目要求见服务方通知或系统发布的收费标准等。
5.4 费用支付:
(1)商家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服务方从商家支付宝或网商银行账户中扣划本协议项下服务费用,如支付宝公司或网商银行划扣失败,商家可以选择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相关费用,如商家逾期3日或拒绝支付服务费用的,服务方有权从商家缴纳的押金/保证金中扣除相关费用。同时,商家应按规则承担逾期支付的全部责任。若商家押金/保证金不足,服务方有权暂停或终止提供服务。
(2)商家知悉并同意,可基于服务方的指令/通知,向服务方的关联公司支付前述服务费用。具体收款账户以系统页面、订单页面、电子邮件通知或书面通知确认为准。
5.5 服务方有权根据收费情况不时调整收费方式、费用结算方式、费用结算周期,如将前述按月结算方式改为实时结算或按天结算等,具体以服务方通知为准。
5.6 税率调整:本协议项下服务均适用税率6%。双方确认,如合作期限内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本协议项下的适用税率进行调整的,则不含税价格不变,双方将按照当时的适用税率调整含税价格。
六、保密及数据安全
6.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任何补充协议及在合作过程中涉及的一方的技术、技术成果、价格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均为该方的商业秘密,双方对于对方的商业秘密应承担保密的义务。
6.2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商业秘密不包括:
(1)不违反本协议而已为公众普遍知晓的信息;
(2)一方从对方接到信息前已拥有或已知但没有义务为其保密的信息;
(3)自第三方获得而又无义务为之保密的信息。
6.3商家知晓并同意,商家在使用服务方服务的过程,服务方将储存商家的物流订单相关信息(包括寄件人和收件人的姓名、地址、手机号码、商品信息、面单号码等),商家授予服务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及合同终止后5年内,在全球范围内不可撤销地享有如下权利:
(1)基于本协议之服务目的复制、使用上述商家物流订单相关信息。
(2)为了协同物流服务商向商家及收件人提供物流服务,服务方可能会把物流订单信息提供给合作物流服务商(包括但不限于快递公司、仓储公司、干线运输公司、配送公司、末端站点、自提柜公司等),以便于其为商家提供相应的物流服务。
(3)将物流订单相关信息嵌入服务方及其关联公司的系统或服务平台,为商家、买家或其他相关第三方(如买家指定的收件人)提供交易或物流信息的展示、查询等服务。
(4)为实现服务升级之目的,服务方可以根据实际服务需求对物流订单信息进行客户化分析和评估。
6.4若物流订单信息中包含了买家或其他相关第三方(如买家指定的收件人)的个人信息和数据,商家应确保在向服务方提供之前已经取得买方或其他第三方的授权同意。
6.5如果商家不同意以上授权,或者商家尚未获得买家或其他相关第三方的授权,商家必须停止使用本服务。否则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及法律责任,将由商家承担。
6.6服务方获得商家提供的物流订单信息后,将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措施以保障信息安全和不被滥用,并要求合作物流服务商对物流订单信息进行保密。
七、知识产权
7.1双方同意并确认,服务方和/或其关联公司以书面和/或非书面形式提供给商家的任何资料、信息、内容、设计、数据及其相关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权、服务标志、商号、字号、企业名称、版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服务方和/或其关联公司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归属于服务方和/或其关联公司,商家不享有任何权利。
7.2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商家需要使用服务方品牌的,必须经服务方和/或其关联公司书面授权同意后方可使用,并且在使用服务方品牌过程中,商家必须严格遵循服务方和/或其关联公司使用规范。商家的每项拟定的使用稿件、文案或设计图须经过服务方和/或其关联公司书面审核确认,以保证前述使用符合服务方和/或其关联公司的相关规范和管理要求,从而维护服务方和/或其关联公司企业形象。若商家违反本条款,服务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无需另行通知商家。若因此给服务方和/或其关联公司造成损失的,商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3商家同意并保证,商家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否则,商家应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若因此给服务方造成损失的,商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因此导致商家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存在迟延、不完整、瑕疵等情形的,服务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无需另行通知商家。
八、不可抗力及其他
8.1由于不可抗力事由的发生,直接或间接地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事由包括政府机关的命令或规定、交通管制、战争、内乱、交战状态、制裁、战争动员、封锁、禁运、扣留、暴动、骚乱、抢劫、罢工或因劳动争议暂时关闭工厂、传染病、火灾、爆炸、洪水、台风、Internet连接故障、计算机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电脑病毒、黑客入侵、雾霾、恶劣天气及其他自然灾害等。
8.2如果发生不可抗力,双方应立即协商解决问题的方案。如果不可抗力持续三十(30)日以上,且对本协议之继续履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则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协议。
九、本协议的解除及终止
9.1商家如违反本协议内容,经服务方通知仍未纠正的,服务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商家因违反本协议内容给服务方或其关联公司或第三方造成损害的,商家须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法院或仲裁认定的赔偿金及其他合理费用。
9.2商家对技术服务的使用有赖于服务方关联公司为商家提供的配套服务。若因商家违反服务方关联公司的服务条款、相关协议、规则、通告等相关规定,服务方关联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中止或终止向商家提供配套服务的,因此导致商家无法正常使用技术服务,服务方和/或其关联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服务方有权根据商家违约情形依据本协议约定要求商家支付违约金,且服务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
9.3如商家签署的《商家服务协议》终止的,本协议也随之终止,即本协议生效期间参照《商家服务协议》生效期间执行。本协议的条款适用于本协议存续期间的所有服务订单。
9.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双方均有权提前30天以书面(包括但限于函件、电子邮件、钉钉、短信、账户站内信/通知、网站公告或即时通讯工具等)通知的方式终止本协议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9.5服务方单方解除权:如商家不再符合服务使用条件、违反平台任何公示并生效的规则、服务条款、任何声明或保证或本协议其他任何约定,服务方有权立刻终止本协议,且按有关规则对商家作出处理。
9.6协议终止后,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服务方无需为商家保留其服务使用期间任何与之相关的信息,或转发任何未曾阅读或发送的信息给商家或第三方,服务方亦不就终止协议而对商家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十、服务方免责条款
对下列损失,服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0.1商家货品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气候/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氧化、锈蚀、渗漏、自然、烘焙、受冻造成的货品损失。
10.2非因服务方过错原因导致的商家货品的缺失、损坏。
10.3因商家货品缺失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等。
10.4因包装损坏或设计缺陷导致的货损。
十一、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1.1本协议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并按照该法律进行解释。
11.2双方因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意一方可依法向本协议签订地所在的法院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约定
12.1服务方可在提前十个工作日通知商家的前提下,将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如商家继续使用服务的,视为同意变更后的主体作为与商家履约的相对方。双方同意,如服务方转让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的,本协议项下的商家授权自动适用于转让后的第三方。
12.2大促活动期间(包括春节、618、双十一等)的服务标准、服务规则或费用标准等有变动,服务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通知方式向商家做出通知,且变更后的相关内容自服务方通知之日或者通知另行指定的日期开始生效。如商家继续使用服务的,视为同意通知内容。
12.3本协议及其附件内所述“日”“天”如未强调明确为“工作日”的均指自然日。
12.4 协议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附件的内容与本协议内容相冲突的,附件条款优先适用。
(本页以下无正文)
附件一:仓储、出入库等服务内容与服务标准
附件二:仓间调拨服务标准
附件三:增值服务内容及标准
附件四:支付宝、网商银行授权书
附件五:保密协议
附件六:廉洁诚信协议
附件七:消防、安全生产承诺书
附件一:仓储、出入库等服务内容与服务标准
一、入库
1.1 入库预约
(1)商家需在系统中下达入库单(包含商家入库单、调拨入库单、手工入库单等),所有货品入库预约信息经过系统告知服务方联系人,以便服务方及时协调仓库及相关部门合理调配时间并针对待到货货物进行准备工作。非预约的紧急入库,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2) 商家需按照预约时间按时到货。
1.2 收货时间
(3) 服务方按约定时间收货。服务方可根据业务变化调整此规则,具体以邮件通知为准。
(4) 紧急入库
为保证甲方业务的发展,在服务方可承受的收货能力范围内,服务方有义务支持商家提出的紧急入库需求(促销品和活动爆品)。
1.3 服务方不可接收的货品:
危险品(爆炸物、可燃气体、毒气、不可燃非毒气体、可燃液体、氧化物、有机过氧化氢、有毒物、传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腐蚀性物质、任何其它受托方认为危险的物质或材料,不论法律或规章中是否列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违禁品、国家及阿里巴巴交易平台上公布的不允许网上销售的货品、有效期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货品(详见相应法律条文及阿里官网相应内容)。
1.4 商家送货标准
具体以系统发布的相应规则约定为准。
二、发货
服务方根据商品的销售及库存情况,将在系统上以系统生成或人工下单的方式给物流服务商下达商品出库订单指令,由物流服务商按平台订单指令对商家在仓库的商品库存进行出库作业,相关订单指令及状态将通过系统通知商家。
三、返仓服务
3.1 指中心仓商品库存返回共享仓仓库的物流作业,主要针对过期、残损、质量问题以及其他约定可取回的入库商品。
3.2 服务方将根据中心仓商品实际在库库存情况,定期在系统上生成逆向调拨单,同步给仓库下达商品返仓订单指令,由中心仓物流服务商按平台订单指令对商家在中心仓的商品库存进行拣货下架,并按实际交接数量进行系统出库,返回共享仓仓库进行系统入库、上架。对于临期、过期、残损、客退以及其他约定可由商家取回的入库商品,亦可以由中心仓物流服务商按平台指令对商家在中心仓的商品开具退货单,从中心仓直接退回商家。
3.3共享仓仓库物流服务商负责在中心仓提货交接、异常处理及运输作业。
3.4 对于过期、残损、质量问题以及其他约定可取回的入库商品,服务方有权通知商家从物流服务商的仓库取回相应入库商品,并应将要求商家取回的商品种类、数量以系统、电子邮件、钉钉或电话通知形式送达商家,商家在收到相应通知后,应在指定时间内取走相应入库商品。
3.5商家未按时取走入库商品的,每逾期一日,每日按尚未实际取回的可取回入库商品总货值的5%向服务方支付违约金。由于商家不及时办理退货手续致使入库商品超过质保期而带来的损失,由商家承担。如商家逾期未取回又未与服务方就其他处置方案协商一致的,视为商家放弃对取回商品的所有权,商家同意服务方有权自行委托第三方进行报废,并同意支付相应报废费用。服务方就商品的取回另行发布规则规范的,商家认可按另行生效的规则规范执行,如商家逆向退货处理规则、实仓商品退货处理规则等。
四、仓储服务
4.1 仓储服务是指服务方在仓库为商家提供存贮,保管货品等的服务,保证货品不在数量、器质与外观上产生异常变化,同时定期对存储货品进行盘点等服务。
4.2 商家每个财年(财年计算以当前自然年4月1日起算至次年3月31日止)可以向服务方发起最多2轮盘点要求,具体盘点时间等需商家与服务方协商一致,如商家在前述2轮盘点之外还有其他盘点需求,可向服务方发起额外盘点的增值服务,具体详见系统中关于增值服务的公告内容。
4.3 服务方盘点库存后将盘点结果以系统(或邮件)形式反馈商家,商家确认后向服务方做出回应,商家未在收到系统(或邮件)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回应,或未能在收到系统(或邮件)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盘点结果处理的,将视为认可服务方提供的盘点结果,并授权服务方根据盘点结果调整库存。
4.4 服务方为商家提供月度库存报表服务(包含进销存情况,库存流水明细),服务方每月5号(异常情况服务方无法在5号提供的,以服务方实际提供库存报表的日期为准)提供上月库存报表。
4.5 服务方对于商家在仓库库内的库内残品、销退残品按照正常货品收取仓储服务费。
4.6 对于商家在中心仓返仓商品,服务方根据中心仓交接规范中商品包装标准对返仓商品进行检验,如商品符合收货标准且符合双方约定的规则,则服务方予以上架;否则收入残次库存。
4.7 国产商品距包装物上标明的最后保质日期少于总保质期三分之二即进入禁售期,进入禁售期的货品,将无法对中心仓补货,相关库存由仓库执行下架转残进入退供池。
4.8 进口商品距包装物上标明的最后保质日期少于总保质期二分之一即进入禁售期,进入禁售期的货品,将无法对中心仓补货,相关库存由仓库执行下架转残进入退供池。
五、库存差异免赔额
5.1商家与物流服务商就入库商品应在每月最后一天统计进销存,确认入库商品实际库存是否与系统库存数一致,销售数量以平台系统记录为准。
5.2物流服务商将按一定时间周期对仓库内商品进行盘点,商家交付的入库商品入库后发生因仓库原因造成库存差异的(如商品丢失、破损的),对超过“丢失、破损比率(0.3%)”的部分,损失由物流服务商承担。商家需在需要时提供对应商品的收货单据、取货单据,盘点数量以系统记录为准。
5.3商家认可,前述丢失、破损比率一般按每三个月为周期进行变更(上浮或下调),具体破损比率的适用以双方当月所签署且生效的最新合同或协议、生效的规则为准。如商家在相关变更生效后仍继续使用相关服务将表示商家接受变更后的比率。
5.4商家知悉,库存盘点和免赔计算,将以仓库维度开展,即如同一商家的商品入库于不同仓库的,需配合物流服务商按仓库分别盘点和计算。前述各个仓库的盘点周期和对应的库存差异赔付公式等细则,由服务方通过系统另行公示或通知。
六、商品基础测量信息波动范围
6.1如仓储等相关费用的计算以商品基础测量信息为基础,标准为仓sku+cspuid的各项平均体积,各项基础信息指标可允许在一定范围内波动,具体波动范围以服务方或其指定服务商的另行通知、解释或规则公示为准。相关指标在波动范围内的,服务方及其指定的服务商不对涉及的仓储相关费用做异常处理。
6.2商家有权针对商品基础信息提出申诉,服务方或其指定的服务商可配合将进行重新测量,根据测量结果进行相关费用的重新计算及退还。
附件二:仓间调拨服务标准
一、供应链管理资源调拨线路
目前服务方仅支持指定路线提供调拨供应链管理服务,具体线路详见系统通知(和)或规则公示;每条线路两端均可作为始发地及目的地(例如:成都至西安为“正向调拨”,西安至成都为“逆向调拨”)。实际调拨服务提供线路的情况以服务方发布的规则或平台通知为准。
二、常规调拨车型
常温标品: 9米6车型;或13米5车型;17米5车型; 冷冻货物:4米2冷藏车型;7米6冷藏车型;具体车型以实际供应链管理服务方案中的承运车型为准。
三、服务标准
3.1 服务方于调拨日当日下发调拨单,物流服务商将于【72】小时内完成装车并发货,特殊情况下的发车时效以服务方通知为准。双方对调拨发货时效另有约定的,按照双方约定的时效执行。
3.2 正向调拨:指商家在系统主动发起;或者商家与平台供应链小二协商确认调拨商品及调拨数量,由平台供应链小二代为下发调拨单;或者商家委托服务方直接发起调拨需求。正向调拨是将商品由物流服务商按照调拨需求进行系统出库,自上游仓(集货中心,包括但不限于共享仓及其他仓库)配送至下游共享仓(存储中心)或中心仓(作业中心)或其他仓,按实际交接数量进行入库。
3.3 逆向调回:指商品自下游共享仓(存储中心)、中心仓(作业中心)或其他仓商品库存返回上游共享仓(集货中心)或其他仓的物流作业。逆向调回将由服务方直接发起调拨需求(或经商家主动要求由小二代为下发),定期在系统上生成逆向调拨单,同步给仓库下达商品返仓订单指令,由下游共享仓物流服务商基于平台订单指令对商家在下游仓库的商品按实际交接数量进行系统出库,返回上游共享仓或其他仓进行系统入库、上架。逆向调回主要针对低动销、高周转、退供等商品以及其他约定可取逆向调拨的商品。
3.4 对于临期、过期、残损、客退以及其他约定可由商家取回的入库商品(上述类型商品的标准以平台发布的规则为准),亦可以由下游共享仓(中心仓)物流服务商按平台指令对商家在共享仓(中心仓)的商品开具退货单,从共享仓(中心仓)直接退回商家。
3.5 经商家委托,服务方直接发起调拨需求的,则默认该需求系商家知悉并同意。如商家对服务方调拨行为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调拨通知后当天以书面形式提出。
3.6 物流服务商在提货时确保货品与调拨物流订单信息一致,异常情况应及时反馈给商家,并根据商家家要求进行处理。
3.7 调拨过程中服务方应保证货品在调拨过程中的数量、器质与外观上未产生异常变化,否则因服务方原因导致的货品丢失、破损,服务方或其指定的服务商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进行赔付。
四、调拨时效
4.1 正向调拨:平台下发调拨单后五天内货物送至下游仓。
4.2 逆向调拨:平台下发调拨单后七天内货物送至上游仓。
4.3 中途拦截返仓:多商家凑车,不接受拦截返仓。商家单独凑车,可拦截返仓,返仓时效以平台通知为准,拦截所产生费用由商家承担。
4.4 具体调拨频次,以平台或系统通知和(或)规则公示为准。
4.5 如涉及618、双十一、双十二、年货节等大促期间活动,具体到货时间以平台通知或双方另行协商为准。
五、不可调拨的货品
危险品(爆炸物、可燃气体、毒气、不可燃非毒气体、可燃液体、氧化物、有机过氧化氢、有毒物、传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腐蚀性物质、任何其它受托方认为危险的物质或材料,不论法律或规章中是否列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违禁品、国家及阿里巴巴交易平台上公布的不允许网上销售的货品、有效期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货品(详见相应法律条文及阿里官网相应内容)。
六、调拨差异免赔及赔付
6.1原则上对超过“当月调拨商品总货值(当月调拨出库件数*采购价)×协议方约定的丢失、破损比率(0.3%)”的部分,损失由物流服务商承担。商家需在需要时提供对应商品的相关单据,数量以系统记录为准。破损比率的适用或更改以平台和(或)系统通知或公布相关规则为准。
6.2 赔付方式
(1)若服务方原因导致集货调拨产生了商品破损、丢失(以系统差异数据为准)且差异金额大于免赔额,在每月5-15日商家可申诉上月的调拨差异。
(2)如若为良品,服务方按照良品货值(采购价)100%进行赔付;若为非良品,则服务方不予赔付。
(3)如双方对上述赔付事项中的赔付标准另行达成一致,但与本协议及附件约定的赔付标准不同,则以双方另行达成一致的赔付标准为准。
附件三:增值服务内容及标准
因各区域服务商的增值服务能力存在差异,以下列举的服务项目,商家实际能获得的服务内容、标准及价格将以服务方系统展示或服务方另行通知为准:
一、收货质检服务
服务方或其指定的服务商在接收货品后,服务方或其指定的服务商将按SKU(即最小存货单位)进行清点,根据双方中约定的送货标准按10%/SKU(二次封箱的按20%/SKU)的比例进行检验,如抽检出的残次品超过抽检数量的1%,则服务方或其指定的服务商将对该SKU进行全检或拒收,如服务方或其指定的服务商对该SKU进行全检的,则针对剩余90%(二次封箱的为80%)的质检收取费用。服务方或其指定的服务商将对于质检不合格的瑕疵货品与可销库存进行剥离,并与商家或商家承运商联系据实反馈残次品情况,以便进行对应进一步处理。
二、代贴条码/防伪码/标签服务
服务方或其指定的服务商根据商家的指示,将用于仓库管理的条码打印出来,黏贴到相应的货品上,或/和将防伪码/标签黏贴到相应的货品上的服务。
三、装卸搬运服务
3.1卸货搬运服务
卸货搬运服务是指当商家的货品进入服务方或其指定的服务商仓库存储时,由服务方或其指定的服务商将商家拟入库货品自商家运输工具按照约定的装卸标准搬卸并运送至服务方或其指定的服务商指定地点存放,使商家的货品处于安全、适于销售状态的服务。
3.2装车搬运服务
装车搬运服务是指当商家的货品出库时,由服务方或其指定的服务商将商家拟出库货品自仓库存储地点装载至商家指定运输工具的服务。
四、二次理货服务
如商家货品不符合服务方或其指定的服务商收货标准,则服务方或其指定的服务商按照商家的指示,二次整理、分SKU堆放的服务。如出现下述情况,商家可通过二次理货服务,使货品达到收货标准,以便操作收货和回传库存数量:
4.1单车入库单入库货品不得超过 50种;
4.2到货产品必须按SKU区分,保证同一SKU放在一起,不得混放,到货货品应保证内外包装干净、整洁、没有褶皱破损和受挤压现象。如果是尾箱(即一个单独的SKU不能装满一箱时,与其他SKU混合放在一起的包装箱)货物混合包装,每种单独的SKU都应该独立包装,并在每个独立包装和外箱上做清晰的标识;尾箱SKU数不得超过 5个,若超过服务方或其指定的服务商有权按增值服务向商家收取二次理货费。到货清单多于2张时,卸货时需要将产品按到货清单分开码放。一箱货只能对应一张到货清单,不能同一箱货对应多张到货清单。如一张到货清单的货品多于两箱,需将到货清单与装货箱有明显的标识。如:到货单001号共3箱,对应的装货箱需标注上001-①,001-②,001-③;到货单002号共2箱,对应的装货箱需标注上002-①,002-②。
五、货品更换包装服务
根据商家的要求,针对破损或者污损的包装进行重新更换的服务,或者针对裸露货品使用纸箱/纸盒/缠绕膜进行重新包装的服务。前述包装的包材(除缠绕膜外)由商家提供。如果包材由服务方或其指定的服务商提供,则相关费用由商家承担。
六、货品缠绕膜加固包装服务
根据商家要求,针对指定的SKU使用缠绕膜进行合并包装的服务。
七、个性化纸盒折叠服务
根据商家的要求,针对商家提供的指定SKU的纸盒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折叠的服务。此服务不包含代贴条码服务。针对个性化纸盒折叠服务需求的货品,商家无需再下发货品更换包装增值服务单。
八、组套服务
根据商家的要求,将多个SKU进行组套合并为一个SKU或一个SKU的多件进行组合合并在一个包装内的服务。服务方或其指定的服务商完成组套后,将组套后的货品数量同步给系统。组套服务所使用的包装由商家提供,如需服务方或其指定的服务商提供,服务方或其指定的服务商可按照相应的价格向商家收取费用。
九、拆套服务
根据商家的要求,将指定的某个SKU拆分为多个SKU的服务。服务方或其指定的服务商完成拆套服务后,将拆套后的货品数量同步给系统。拆套服务原则上只对货品包装的拆解,拆套产生废弃的外包装,由服务方或其指定的服务商处置。拆套后如商家需要贴条码,则商家需要另行下代贴条码增值服务单。
十、线下DM单添加服务
根据商家的要求,将DM单等,与主货品一同打包发货。
十一、额外盘点服务
如商家有盘点需要,服务方或其指定的服务商可为商家提供额外盘点服务,但商家需提前至少一周服务方或其指定的服务商提起盘点申请,同时商家申请额外盘点的次数每月不超过一次,并按照规定格式填写相关盘点申请表等,服务方或其指定的服务商将在收到商家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反馈是否可为商家提供额外盘点服务,如经服务方或其指定的服务商评估同意后,双方协商具体盘点的时间,服务方或其指定的服务商按照确定的盘点时间及盘点规则为商家提供额外盘点服务,但不针对额外盘点单独赔付,而是按照季度盘点周期一并赔付。(本条款中盘点服务不包含SN盘点)。
十二、库内订单拦截服务
因商家原因,需要服务方或其指定的服务商针对仓内实物已操作且未出库或未全部出库的订单,需要取消订单发货的服务,并将对应的货品返回货架的服务。
十三、效期批次调整服务
对于需要管理效期的货品,商家在货品入仓后才在系统勾选效期管理或修改保质期天数的,则系统会自动生成批次调整审核服务单,服务方或其指定的服务商提供效期批次调整服务。
十四、缠绕膜服务
对于需上架到高层货架的托盘商品,或放在平库区易倾倒的托盘商品,增加缠绕膜防护措施。作业规范详见服务方或其指定的服务商仓收货标准。
十五、代交仓服务
服务方及其指定的服务商根据商家提供的增值服务单据要求进行代交仓服务。即仓库人员等代替商家操作入库单签到及交接等事宜。如商家选择“代交仓” 服务,同时需要承担代交仓的相关服务费以及商品在途的损耗风险。
十六、其他增值服务
对于不属于以上增值服务项的商家需求,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的前提下,且商家和服务方或其指定的服务商经过线下沟通并通过邮件达成书面一致的,服务方或其指定的服务商按照一定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向商家提供相应服务,费用以双方达成一致的标准结算。
附件四:
授权书
致: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本商家特以此函通知贵司,本商家不可撤销地授权贵司按本商家与杭州淘天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务方”)共同缔结的《供应链管理服务协议》及其附件的规定在协议有效期内,依服务方的指示直接对本商家名下的所有支付宝账户及前述账户关联的资金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宝账户余额或支付宝实际支持的其他扣款渠道,如支付宝红包、余额宝等)进行冻结、款项划付等操作;或者当本商家支付宝账户余额低于2000元人民币时,从本商家关联银行卡账户中自动充值至支付宝。
本商家同意,贵司只是指示的执行方,除非贵司没有依照服务方的指示进行操作,或操作错误,否则贵司不对执行指令产生的损失和责任负责。该等损失与责任将由本商家与服务方协商解决。
授权书
致: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商银行”)
本商家特以此函通知贵司,本商家不可撤销地授权贵司按本商家与杭州淘天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务方”)共同缔结的《供应链管理服务协议》及其附件的规定在协议有效期内,依服务方的指示直接对本商家名下的所有网商银行账户及前述账户关联的资金渠道进行冻结、款项划付等操作;或者当本商家网商银行账户余额低于2000元人民币时,从本商家关联银行卡账户中继续冻结、划付。
本商家同意,贵司只是指示的执行方,除非贵司没有依照服务方的指示进行操作,或操作错误,否则贵司不对执行指令产生的损失和责任负责。该等损失与责任将由本商家与服务方协商解决。
附件五:
保 密 协 议
通过我方与 杭州淘天供应链有限公司(下称“服务方”)以及各地其关联(子)公司所进行的商谈及将要进行的商谈,我方已自服务方处获得及将持续获得秘密信息(秘密信息定义将在下文中进行具体阐述)。
鉴于应对此等秘密信息承担的相关保密责任,我方在此同意严格遵守以下各条款:
我方同意服务方向我方披露的全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商业模式,商业计划,财务预算和模式,计算机程序,源代码,运算法则,员工、专家、客户和潜在客户的名单及专长,方法,方式,步骤,创意,发明(无论是否取得专利),图表和其他技术,商业,财务和产品发展计划,预算,策略和信息,不限传达方式及是否为草稿或最终确认稿,无论上述信息是否与过去,目前,和未来的商业活动,研究,生产设计或发展,人员或商业合作活动相关,均为归服务方所有的秘密信息,以及服务方从第三方处获得但应承担保密责任的信息,统称为“秘密信息”。
我方同意只在我方与服务方进行合作之用途而使用上述信息,对于上述秘密信息,我方及我方顾问、雇员均同意:1)应有意识地保护此等秘密信息,并采取所有必要的保密措施;2)不向公众披露此等秘密信息或向第三方披露此等秘密信息;3)未经服务方书面同意不得在任何情形下使用此等秘密信息;4)不得对秘密信息进行复制,逆向工程,反编译,试图破译原代码及潜在信息。如我方无法确认某些信息是否为秘密信息,我方亦将这些信息作为秘密信息进行保护。
我方仅将向必须得知此等秘密信息的我方雇员进行信息披露,倘若此种情形发生,我方同时向我方雇员告知本协议中的内容,秘密信息的种类及将要求这些雇员完全遵守本协议。如应法院或其他政府部门的命令或要求而进行披露,我方将会事先书面告知服务方并回应所有可行的保密要求。
我方将采取合理的防范措施,至少以等同于保护其自己的保密信息时所持之谨慎(至少是合理程度的谨慎保护)保护此等秘密信息。未经服务方书面同意,我方将不会以任何形式对秘密信息进行复制(含以纸张或软件或电子文档形式)。
如此等秘密信息未经授权而被使用或披露,或我方有任何违反本协议的行为,我方将立即书面告知服务方,并会以各种形式协助服务方收回秘密信息,制止秘密信息被进一步侵害。我方同意应服务方请求归还秘密信息和/或销毁全部秘密信息副本。
秘密信息的保密义务于披露之日起至被服务方公开之日止。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秘密信息中不包括:(a)不违反本协议而已为公众普遍知晓的信息;(b)我方在从服务方接到信息以前已拥有或已知但没有义务为其保密的信息;(c)自第三方获得而又无义务为之保密的信息。
若我方违反本协议保密约定的,服务方有权立即解除该被披露或使用秘密信息对应的合作协议,止付费用并追究赔偿责任,我方同意按(a)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或(b)对应合作协议合同总价款的30%;或(c) 给服务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三者中较高的一项向服务方支付违约金。
我方在此确认未经授权而进行秘密信息使用或披露都将给服务方造成不能挽回的损失和重大的侵害。上述未经授权的披露将使我方或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第三方对服务方造成的损害都将是不可挽回的损害。除所有法定的赔偿外,服务方将有权基于合理的判断而对任何实际或可能发生的违反本协议的行为,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禁止令或适当的救济。我方同意就违约行为或强制性义务或未经授权使用或披露秘密信息行为而对服务方可能受到的全部损失,侵害,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承担足额的赔偿责任。
我方在此确认服务方疏于行使、怠于行使权利和/或基于本协议或法律规定而获得的补偿并不代表服务方放弃此等权利或补偿,或对其他权利或补偿的放弃。单独或部分行使权利和/或基于本协议或法律规定而获得补偿并不妨碍服务方进一步行使权利或获得补偿,或采取其他行使权利或获得补偿的行为。
服务方无须对秘密信息的真实性、适用性、完整性和合理性承担责任,以及并未对此做出一切明确表达的或暗含的陈述和担保。服务方无须对我方或任何与秘密信息相关的第三方或其对秘密信息的使用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若本协议任一条款因违反法律法规而无效或无法履行,则除该无效或无法履行部分以外,本协议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不得与相关法律相抵触。因本协议而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合同签订地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六:
廉洁诚信协议
为保证合作过程中的公平、公开性,服务方已要求所有员工必须遵守员工商业行为准则。为此,作为双方合作的基本前提条件,在双方合作开始前,服务方特与商家就合作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商业行为规范进行约定。
一、诚信
商家承诺在与服务方的业务往来过程中,坚持诚信原则,不从事欺瞒甚至欺诈的不诚实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1 不与其他商家共谋定价,抬高或压低报价;
1.2 向服务方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陈述和口头陈述等应保证真实、准确,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
1.3 严格遵守向服务方做出的承诺、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和备忘录,按时、保质、保量提供产品及/或服务。
1.4 按照服务方要求,主动申报贵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服务方员工(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方及/或服务方关联公司的员工、受雇方、顾问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关联关是指三代以内的直系或旁系血亲及姻亲,例如:
(a) 配偶、前夫、前妻、父母、继父母、子女、继子女、兄弟、姐妹、继兄弟、继姐妹;
(b) 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兄弟姐妹的子女;以及与服务方员工间存在恋爱或有经济利益关系)。
二、反不正当利益
为保障公平商业竞争,商家承诺不为促成合同的签订、履行,或获得比任何第三方更高的商业利益、更优厚的商业待遇或其他任何形式的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等,而直接或间接向服务方员工提供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2.1 提供任何私人利益或赠与,包括但不限于实物、现金或现金等价物、优惠,以及其它财产性权益;现金等价物包括但不限于消费卡/券、提货券、购物卡、换购券、充值卡、交通卡、电话卡、各种话费的充值或其他可供使用或消费的充值、储值卡及其他形态的有价礼券或证券等;
2.2 提供娱乐及款待,包括但不限于卡拉OK、SPA、足浴、高尔夫、商业演出、旅游、商业体育活动、奢侈的餐饮款待等;
2.3 提供工作机会,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外包服务、兼职、咨询顾问等其他形式,及/或向其支付任何形式的报酬;
2.4 提供投资机会,即以本人名义持有或以第三方名义代持有商家股权,但通过公开的证券交易市场且低于发行在外5%的权益、通过直接或间接持有无实际控制权的基金、或通过受益人非本人或关联人士的信托方式持有的股份除外;
2.5 提供借款,或其他利益。
三、反腐败和反贿赂
为创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经营秩序,商家承诺将抵制腐败和贿赂行为并遵守如下约定,包括但不限于:
3.1 遵守中国以及任何适用国家或地区的反贿赂和反腐败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的规定;
3.2 绝不为获得或保留业务,或谋求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或为了获取任何不正当的利益直接或间接向任何政府机构、
公司、企业、及其它组织和团体、政府官员、非国家工作人员提出给付、给付、承诺给付或授权给付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报酬、礼物以及其他有价值的物品或利益,或采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违约责任
商家同意,一旦上述诚信、不正当利益或腐败/贿赂任一情形发生,服务方有权立即部分或全部终止与商家之间的所有合同且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并由商家向服务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a)合同约定总金额的百分之三十(30%);或(b)服务方向商家已支付的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三十(30%);或(c)提供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的总金额,以三者中最高的一项为准。且上述情况下,服务方有权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向社会公开商家的违约行为。
五、廉洁诚信控制措施
商家承诺建立内控管理制度及能力,对廉洁诚信风险等进行识别、处理,并将相关风险立即报送服务方;
商家承诺将遵循有效的会计流程及实施必要内控措施,记录所有双方合作期间发生的全部相关费用;
服务方有权主动识别廉洁诚信风险,并对存在风险的情况直接进行处理。应服务方不定时提出的合理需求,商家承诺愿意配合服务方廉正调查,并提交服务方合理要求的信息作为佐证。
六、廉洁诚信问题反馈渠道
6.1 为支持服务方的廉洁诚信建设,若服务方员工在日常业务过程中有索贿行为,商家必须拒绝,并通过以下渠道向服务方内控部举报。若商家对服务方员工的索贿行为不拒绝、不申报,并满足其要求的,则该行为应视同该商家的贿赂行为。
6.2 如商家有知悉/怀疑服务方员工有违反上述约定,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合作原则侵犯商家自主经营权利的,欢迎与服务方内控部或阿里巴巴集团廉正合规部联系,服务方承诺对联系信息进行保密。
M2C内控部联系方式 | 淘天集团廉正合规部联系方式 |
邮箱:icac@taobao.com 或扫描下方的二维码,填写相关信息进行举报 | 举报电话:400-854-5198 举报邮箱:lianzheng@alibaba-inc.com |
附件七:
消防、安全生产承诺书
作为签署本协议的商家,我司为开展商品销售,基于接受供应链管理服务等需要进入商家及/或其合作的物流服务商所租赁房屋(“房屋”)或/及相关区域(“相关区域”:包括仓库、配套用房、雨棚、卸货平台及其他类型区域及园区内对应的公共区域等)。为明确消防、安全生产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当地政策要求及园区各项管理制度规定,我司就消防及安全生产等事宜承诺如下:
一、 我司进入房屋及相关区域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当地政策要求、园区各项管理制度规定,以及商家或物流服务商就消防安全、安全生产所制定的各项制度、要求、协议约定等,包括但不限于:
1.1 确保仓内作业人员持有效证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定,不违反安全操作流程规范;
1.2 严格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1.3 自觉遵守相关管理规定,不携带火种进入园区,不参与偷盗、不打架斗殴、不寻衅滋事;
1.4 如需驾驶车辆进入园区按照指定的路线文明驾驶,减速慢行,不酒驾,做好司乘安全防护;
1.5 进行装卸、搬运等作业的,完成后不应在园区内逗留;
1.6 不应进行任何干扰园区正常安全生产作业秩序的行为。
1.7 其他平台、关联公司,或房屋及/或相关区域发布的安全管理相关要求。
二、 我司有义务对我司可能进入房屋及/或相关区域的人员提供消防安全、安全生产意识的宣导和培训,并要求其遵从房屋及/或相关区域人员的指引,履行安全生产必要责任和注意义务及本协议约定,包括但不限于我司及我司关联公司人员、受我司委托提供服务的第三方及其人员(我司的合作方或雇员)、其他由我司或我司人员带入房屋及/或相关区域的人员。我司应对上述人员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三、 我司承诺为我司进入房屋及/或相关区域的人员购买合适的保险,且保险涵盖我司业务开展委托服务中出现的各类风险,足以弥补该人员出现安全事故时的人身财产损失。如我司未为其购买保险,除法律法规规定由侵权方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外,由我司自行承担相关人员在入仓作业或进入园区过程中所遭受的人身伤害和财产等一切损失。
四、 我司了解并同意,商品在交付物流服务商且完成装卸及验收入库之前的相关安全生产责任均由我司自行承担。
五、我司郑重承诺如下:
5.1 如我司违反上述条款及承诺内容,商家及/或其合作的物流服务商有权按照仓内安防管理制度对于我司及我司人员进行处理,我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商家及/或其合作的物流服务商的任何批准、同意等行为不构成对我司责任的豁免或减轻。
5.2 若我司违反上述条款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而引起消防、安全生产事故的,由我司承担全部责任,如因此给商家或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我司应当予以赔偿。
5.3 我司违反本协议内容导致发生消防或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经商家及/或其合作的物流服务商提出未能得到改正达两次(含两次)的,商家有权立即终止合作,并有权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要求我司承担相应的违约及赔偿责任。
5.4如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或未及时按法律法规合法处理、或未及时制定改善措施的,服务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若因商家过错引发有关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争议、索赔、诉讼、处罚等,商家有义务加入到前述争议、索赔、诉讼、处罚中并独立、积极处理,因此给服务方造成损失的,商家应赔偿服务方由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鉴定费、向第三方的赔款或补偿、差旅费等)。本协议所指商家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商家及商家关联公司员工、雇佣人员,为商家提供服务的第三方公司(含服务方及其员工、雇佣人员)及个人。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商家相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及/或规则的,服务方有权相应对商家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