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问AI硬件开放平台开发者服务协议
更新日期:2026年7月15日
生效日期:2026年7月15日
引言
欢迎使用千问AI硬件开放平台(以下简称"本平台")。本协议是您(以下简称"开发者"或"您")与平台方就使用本平台服务所订立的法律文件。请您在注册、认证或使用本平台前,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协议全部内容。
您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全部内容。如您不同意本协议任何内容,请勿注册或使用本平台。
本平台向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范围较为广泛,因此一些与特定服务相关的补充协议或补充条款("附加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千问AI硬件开放平台隐私政策》《千问AI硬件开放平台专业版SDK隐私声明》《千问AI硬件开放平台专业版SDK合规使用指南》《应用开发与上架规范》《商户结算协议》等)可能适用于您。适用的附加条款将在相关服务页面同步提供,并在您使用相关服务后成为您与平台方所达成协议的一部分(本协议与附加条款统称为"平台协议")。本协议与附加条款发生冲突的,在附加条款所适用服务范围内以附加条款为准。
如果您代表您的雇主或其他实体接受本协议约束,则表示您声明并保证已获得充分合法授权,可使您的雇主或该等实体受本协议约束。
1.定义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下列术语在本协议中具有以下含义:
1.1 平台方:指向开发者提供平台服务的签约主体,即上海智信普惠科技有限公司。
1.2 千问AI硬件开放平台:指由平台方运营的面向开发者的技术开放平台(域名以实际发布为准),包含技能平台和行业开放平台两个子平台,通过网站、控制台及对接系统(统称"平台系统")向开发者提供开放能力、开发工具、应用分发渠道等服务。
1.3 千问AI硬件设备:指平台方发布的千问AI眼镜及后续发布的其他AI穿戴终端设备。
1.4 Skill(技能):指开发者通过本平台Skill开发框架创建的、可运行于千问AI硬件设备上的智能应用程序。Skill通过语音指令等交互方式触达终端用户,是本平台的基本应用单元。开发者可通过对话创建、模版创建或空白文档三种方式创建Skill。
1.5 插件:指开发者通过本平台资源库注册的、可被Skill或平台能力调用的扩展组件,按接入协议分为以下三类:
(1)API插件:基于标准HTTP/RESTful接口接入的功能组件,为Skill提供外部数据和服务调用能力;
(2)MCP插件:基于MCP(Model Context Protocol,模型上下文协议)接入的功能组件,为AI Agent提供上下文管理与工具调用能力;
(3)Agent插件:具备自主决策和多步骤任务执行能力的AI智能体组件,可独立完成复合任务编排。
1.6 开发者产品:Skill及插件的统称,亦可称为"应用"。
1.7 开放能力:指本平台向开发者开放的能力集合,包括:
(1)设备端能力:语音交互引擎(ASR语音识别、TTS语音合成、NLP自然语言处理)、影像互联(图像采集与实时传输)、镜端画面渲染(基于WAFT渲染引擎的UI渲染与动态内容展示)、传感器数据(IMU、触控、环境光等多维传感器数据开放);
(2)云端服务:云端流式推理(大模型云端部署与流式响应)、消息推送、用户身份认证等;
(3)硬件生态接入:开放API、MCP协议、Agent能力接入,构建硬件生态体系。
1.8 SDK:指平台方提供的Android及iOS双端原生软件开发工具包,封装设备端开放能力并提供统一开发接口。开发者使用SDK应同时遵守《千问AI硬件开放平台专业版SDK隐私声明》《千问AI硬件开放平台专业版SDK合规使用指南》。
1.9 API:指平台方向开发者提供的应用程序开放接口。
1.10 Skill开发框架:指本平台提供的Skill脚手架、调试、部署全套开发工具链,用于快速构建AI Skill。
1.11 控制台:指本平台为开发者提供的自助管理后台,包含项目管理(创建Skill、Skill管理)、资源库管理(API插件、MCP插件、Agent插件)、设备管理、互动答疑等模块。
1.12 应用凭证:指开发者创建应用后由系统生成的App ID、App Key、App Secret、Access Token等标识信息,用于API调用时的身份验证。
1.13 开发者账号:指开发者通过千问账号登录并完成实名认证后在本平台注册的账号。
1.14 终端用户:指为自身用途而非为转分发、转售之目的使用千问AI硬件设备及开发者产品的自然人用户。
1.15 产品信息:指开发者通过本平台或其他方式提供给平台方的开发者产品相关信息,包括产品内容、产品描述、营销资料等。
1.16 关联公司:指与一方有关的、直接或间接控制该方或被该方控制、或与该方共同受控的任何个人、合伙、组织或实体。"控制"指对受控或共同受控机构选举董事(或其他管理负责人)的股份或其他证券直接或间接拥有至少百分之五十(50%)的投票权。
1.17 个人信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含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一致。
2.账号
2.1 开发者须创建千问AI硬件开放平台开发者账号后方可使用本平台服务。开发者账号需通过本平台在线实名认证流程开通。
2.2 开发者须满足下列第2.2(1)至2.2(3)或第2.2(4)至2.2(5)的要求方可开通开发者账号:
(1)已达到与平台方订立有约束力合同的法定年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年满十八周岁);
(2)根据适用法律未被禁止接受平台方服务;
(3)具备与平台方订立协议的能力,并能承担相应违约法律责任;
或
(4)系合法成立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
(5)具备与平台方订立平台协议所需的资质或许可。
2.3 平台方有权审查开发者是否满足上述第2.2条所述注册条件。开发者应配合提供必要材料。
2.4 开发者应使用其本人合法持有的千问账号登录本平台。首次登录即自动创建千问AI硬件开放平台开发者账号。
2.5 开发者实名认证及合作签约时所提交的信息、资质材料或证明等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前述信息发生变化的,开发者应当在变更后三(3)个工作日内修改该等信息,并通过控制台或邮件方式通知平台方进行认证信息变更审核。开发者应承担由于认证信息不准确或未及时更新导致平台方遭受的任何损失、责任或惩罚,且平台方有权随时中止或终止向开发者提供平台服务。
2.6 开发者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任何第三方分享其开发者账号和密码、应用凭证。开发者应妥善保管账号、密码及应用凭证,并对其开发者账号下的全部活动负责。
2.7 开发者可在其开发者账号下建立团队,并将团队成员的账号加入该团队,作为开发者账号下的成员账号。开发者可以授权这些成员账号共同管理和使用本平台服务。开发者同意并将告知其团队成员,平台方并不直接与团队成员账号建立任何形式的合作关系。开发者同意就其团队成员账号的任何和全部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2.8 若开发者不再具备接受及履行平台协议下义务的权利和授权,应立即通知平台方并将其开发者产品移出本平台,平台方有权自行决定暂停或终止向开发者提供相关服务。
2.9 开发者不得违反平台协议宗旨将开发者账号用于其他目的。如因违反平台协议导致开发者账号被停止服务或删除,未经平台方事先书面同意,开发者不得再次注册。
3.开发者对平台服务的使用
3.1 开发者在此陈述、保证并承诺:
(1)开发者具备订立本协议所需的全部权利和授权,订立或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开发者与第三方的任何协议或侵犯任何第三方权利,亦不违反任何适用法律法规;
(2)开发者在本平台上的全部活动、对平台服务的使用、通过本平台向终端用户提供或推广的全部产品以及发布的全部信息和内容:不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行业惯例或相关管辖区域的规范或指南;不会侵犯平台方或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隐私权、知识产权、名誉权、肖像权、商业秘密等);
(3)遵守一切可能适用的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不从事或参与任何干扰、中断、破坏或未经授权访问平台方或任何第三方设备、服务器、网络、软件或其他财产或服务的活动;
(4)不干扰或试图干扰本平台的正常运营;
(5)不越过、不试图越过或不声称能越过任何内容保护机制或平台方提供的数据分析工具,不蓄意引导终端用户使其认为他们在与平台方直接互动;
(6)无论何时均遵守本协议及平台方不定期发布的与相关服务有关的管理政策及其他相关指南、规则和政策;
(7)不参与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涉及以下任一活动:任何违反适用法律法规的活动;任何导致平台方违反任何适用法律法规的活动;或任何导致平台方在适用法律法规下被处以任何罚款、制裁、限制或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活动;
(8)对于开发者在本平台上发布的开发者产品,因开发者产品自身与系统兼容、适配或未遵从平台协议或平台规则导致的应用体验问题,或由此引发的第三方追责、用户问询以及舆情等情形,开发者应负责解决并对第三方或用户给出回复,严禁通过任何形式(如应用内弹窗、推送消息、公告或客服引导等)将上述舆情等情形引导至平台方。如未能遵守上述义务,平台方有权采取措施防范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暂停开发者产品在本平台的分发与运营、回收或降级平台能力、向用户披露真实责任方,并保留进一步追责的权利。
3.2 如开发者需向第三方披露与平台方相关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品牌名称、平台方商标、双方协议的达成、履行和协议内容),须提前获得平台方书面许可。前述"向第三方披露"场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公告披露、新闻稿、社交媒体传播、媒体采访、新闻发布会、广告宣传。未经平台方事先明确书面同意,开发者不得公开表达或暗示其与平台方之间存在合作关系,不得声称已获得平台方的赞助或认可。如开发者违反本条约定导致第三方向平台方主张权利或对平台方造成不利影响的,开发者应负责解决相关纠纷并消除对平台方的不利影响。
3.3 平台方授予开发者有限的、非独家的、不可转让的、不可转授权的、可撤销的许可,供开发者依照平台协议(部分服务涉及开发指南及安全措施)访问和使用平台服务。如果由于开发者的安全措施不足导致相关损失,开发者自行承担责任;造成平台方和终端用户损失的,开发者应予赔偿。
3.4 如平台方发现开发者违背本协议中的任何陈述、保证、约定和承诺,有权根据合理判断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行动(且不影响平台方根据本协议和适用法律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随时删除相关信息或内容,和/或终止相关产品在本平台的分发、推广和运营;要求开发者替换或修改违法或侵权内容;停止平台服务;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含付款义务);删除开发者账号;和/或⑥暂停或终止本协议。若因此造成开发者或终端用户损失的,由开发者自行承担。
3.5 开发者使用云调试服务时,不得在平台方提供的任何测试设备中留存任何个人信息。否则,因违反前述约定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该等个人信息的安全问题),由开发者自行承担。开发者停止使用云调试服务后,系统将删除其在测试设备上上传的任何安装包、应用及相关测试数据。
3.6 平台方没有义务为开发者提供客户支持或软件升级,或改善或修改平台服务(以下统称"支持")。如平台方决定为开发者提供支持,保留在不事先通知情况下随时终止支持的权利。
4.平台服务内容
4.1 本平台为开发者提供以下服务:
(1)开发工具与文档:开发者文档(API参考、SDK文档、开发指南、示例代码等);
(2)开发者控制台:项目管理(创建Skill、Skill管理)、资源库管理(API插件、MCP插件、Agent插件的注册与管理)、设备管理、互动答疑等自助服务;
(3)开放能力调用:语音交互引擎、影像互联、镜端画面渲染、传感器数据、云端流式推理、双端原生SDK、开放API/MCP协议/Agent能力等设备端与云端开放能力;
(4)Skill开发框架:Skill的创建(对话创建、模版创建、空白文档创建)、调试(云端沙箱环境调试和真机验证)、审核、发布上线的完整生命周期管理;
(5)应用分发:开发者产品审核、发布上架、版本更新等分发服务——测试和审核通过后自动发布,终端用户即可通过语音指令使用开发者的Skill;
(6)开发者社区:技术交流、问题互助、经验分享等社区服务;
(7)行业定制服务:面向企业开发者,提供镜端、云端和APP三端能力的深度定制,支持在专属定制机上落地企业业务场景;
(8)平台方不时发布的其他开发者服务。
4.2 平台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服务内容进行增加、调整或终止,并通过平台公告、站内信等方式提前通知开发者。除非另有特别声明,否则本协议适用于平台方新增的服务。
4.3 平台方提供的服务可能区分免费服务与收费服务。收费服务的具体内容、计费方式和支付条款将另行约定并在平台上予以公示。
5.授权与知识产权
5.1 开发者授予平台方及其关联公司以下非独占的、免费的、不可撤销的权利:
(1)通过本平台在开发者选择的国家或地区向终端用户提供其开发者产品。但开发者产品自本平台移除并不再提供的,此权利立即终止;
(2)在开发者使用平台服务期间可用、测试、分析、存储、展示、复制、包装其开发者产品及产品信息,用于向开发者提供平台服务、分发和/或推广其开发者产品、推广和/或改进本平台和平台服务,以及推广平台方及其关联公司;
(3)在全球范围内根据平台协议保留其开发者产品及产品信息的一个或多个电子副本,仅用于应对可能发生的与产品相关的争议、纠纷或诉讼。
5.2 为履行本协议之目的,平台方及其关联公司有权将上述第5.1(2)条中与本平台相关的权利分授权给为平台方及其关联公司提供服务或代表其行事的第三方。
5.3 平台方及其关联公司拥有“千问”“千问AI穿戴”“千问AI硬件”品牌、本平台及SDK、API、开发文档、开发工具、Skill开发框架、界面设计、平台软件(以下合称"平台内容")的所有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权、版权和专利权)。如开发者在开发者产品开发或推广过程中需使用平台内容和/或平台方知识产权,仅能在获得平台方事先明确书面许可后方可使用。未经平台方事先书面许可,开发者不得(且不得协助任何第三方):
(1)使用、复制、出版、发行、修改、转载、翻译、传播或分发任何平台内容的部分或全部;或
(2)出租、出借、出售、再许可、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任何平台内容的部分或全部,或与平台内容相关的任何权利。
5.4 除非获得平台方书面许可,否则开发者不得(且不应协助、鼓励任何第三方)对平台服务、本平台、SDK、网站或平台内容的任何软件或安全组件进行复制、反向工程、反编译、反汇编或试图推导其源代码或创作其衍生品。
5.5 开发者基于本平台开放能力独立开发的开发者产品,其知识产权归开发者所有(但不包括平台方享有知识产权的SDK、API、Skill开发框架等基础组件)。
5.6 开发者保证其开发的开发者产品及相关素材(包括但不限于代码、图标、文案、音频等)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如因知识产权侵权导致平台方遭受损失或承担责任,开发者应当赔偿平台方的全部损失。
5.7 平台方可能提供部分许可在开源许可证下的组件("开源组件")。开发者对开源组件的使用应受适用的开源许可证约束。
5.8 除非另有明确书面约定,否则各方拥有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在本协议下不发生转移。
6.保密条款
6.1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一方("接收方")必须对自另一方("披露方")所获知的任何非公开信息或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商业秘密、平台协议内容)(统称"保密信息")严格保密,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接收方同意仅为履行平台协议之目的使用保密信息,并采取不弱于其保护自有保密信息的安全措施程度的必要合理措施保护披露方的保密信息。接收方保证其为履行义务而需要接触保密信息的员工(包括雇员、管理人员、董事、代表或顾问)受不弱于本第6.1条保密义务的保密条款或协议约束。
6.2 本协议终止后,或应披露方要求时,接收方应立即返还自披露方接收的全部保密信息及其副本。但接收方为履行平台协议义务、基于法律强制性要求、应诉需要或保护接收方及第三方合法权利需保留保密信息及副本的除外。此种情况下接收方应告知披露方其保留理由及保留范围,并应尽合理努力限制披露范围并持续采取保护性措施。
7.隐私保护与数据合规
7.1 开发者个人信息:平台方对开发者提供的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详见《千问AI硬件开放平台隐私政策》。
7.2 终端用户隐私保护:开发者的开发者产品应尊重终端用户的隐私,遵守开发者产品分发国家或地区的数据保护法律和法规。具体包括:
(1)开发者在开发者产品开发和运营过程中,如需采集终端用户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影像数据、语音数据、位置数据、运动传感器数据等),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以自身名义发布隐私政策,明确告知用户采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取得用户的明示同意;
(2)涉及采集终端用户生物识别信息(如人脸、声纹)、精确位置信息、健康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的,开发者应当取得用户的单独同意,并依法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3)开发者应在终端用户界面(如有)可见的显著位置展示其隐私政策;未经终端用户授权,开发者的开发者产品不得改变已收集个人数据的使用目的;
(4)开发者的开发者产品不得收集任何持久不变的设备标识符或任何由此衍生的数据来唯一识别设备或终端用户,亦不得出于唯一识别设备或终端用户的目的从设备获取任何数据;
(5)开发者不得实施非法跟踪终端用户活动或泄露、破坏终端用户个人数据等侵害个人数据和隐私的行为;
(6)开发者应为终端用户提供便捷的个人信息查阅、复制、更正、删除、注销账号等权利行使路径。
7.3 SDK合规义务:
(1)开发者使用平台方提供的SDK时,应严格遵守《千问AI硬件开放平台专业版SDK隐私声明》《千问AI硬件开放平台专业版SDK合规使用指南》的各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SDK所采集数据类型的告知义务、SDK嵌入场景的合规适配、SDK版本更新的及时跟进等;
(2)开发者在其自身应用中集成本平台SDK的,应在其隐私政策中如实向终端用户披露SDK的名称、提供方、数据采集范围和处理目的;
(3)开发者不得对SDK进行反向工程、修改、篡改或绕过SDK内置的隐私保护与安全机制;
(4)如《千问AI硬件开放平台专业版SDK隐私声明》《千问AI硬件开放平台专业版SDK合规使用指南》发生更新,开发者应在平台方通知的合理期限内完成适配。
7.4 数据使用限制:
(1)开发者通过本平台获取的任何数据(包括设备数据、用户数据、API返回数据等),仅可用于其开发者产品功能实现的必要范围,不得超出声明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与开发者产品功能无关的其他目的;
(2)未经平台方书面授权和终端用户明示同意,开发者不得将通过本平台获取的数据向任何第三方传输、共享、出售或以其他方式提供;
(3)开发者不得利用本平台开放能力对终端用户进行未经授权的画像分析、自动化决策或歧视性服务。
7.5 数据安全义务:
(1)开发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保障数据安全,防止数据泄露、篡改、丢失;
(2)开发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保存日志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六个月;
(3)发生或可能发生终端用户数据泄露事件时,开发者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在24小时内通知平台方和受影响的用户。
7.6 数据本地化:开发者通过本平台获取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终端用户相关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存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依法通过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保护认证或与境外接收方订立标准合同等合规路径。
7.7 安全声明:基于开发者的开发者产品在开发者与用户之间发生的隐私安全保护问题,应由开发者负责与用户解决,与平台方无关。平台方为保障用户权益有权但无义务向开发者提供解决意见和建议。如开发者违反本第7条约定,平台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且不影响平台方据此享有的其他权利和救济)。
8.AI模型使用与生成内容权责
8.1 本平台开放的语音交互引擎、云端流式推理、Agent插件等能力涉及人工智能大模型技术。开发者在调用上述能力时应当遵守本条约定。
8.2 AI模型使用规范:
(1)开发者不得利用AI模型能力生成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2)开发者应在其开发者产品的用户界面或交互环节中,以适当方式向终端用户告知其服务中运用了AI技术,不得使终端用户产生与真人交互的误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对于AI模型生成的内容(包括文字、语音、图像等),开发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等法规要求,对深度合成内容进行显著标识。
8.3 生成内容权责界定:
(1)AI模型基于开发者输入的指令、数据或提示词所生成的内容,由开发者对其生成、发布和使用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平台方不对AI模型生成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
(3)开发者应当对AI生成内容进行必要的审核和过滤,确保不违反法律法规要求,不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
(4)开发者对外向终端用户提供服务时,应当建立健全内容审核机制,对AI生成内容实施有效的人工审核和干预。
8.4 算法合规:
(1)开发者利用本平台AI能力向终端用户提供个性化推荐、搜索排序等算法服务的,应当遵守《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算法备案、用户标签管理、用户选择权保障等;
(2)开发者应当定期评估其开发者产品中AI功能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9.设备能力开放边界与安全约束
9.1 能力调用边界:
(1)开发者仅可调用本平台正式开放并在开发者文档中公开说明的设备能力,不得尝试调用未公开的系统接口或突破设备安全边界;
(2)对于影像互联、传感器数据等涉及用户隐私的设备能力,开发者在调用前应确保已获得终端用户的明确授权;
(3)开发者不得通过技术手段绕过平台的能力调用频率限制、权限校验或安全防护机制。
9.2 设备安全要求:
(1)开发者的开发者产品不得包含恶意代码、病毒、木马或其他可能危害设备安全和用户安全的程序;
(2)开发者应确保其开发者产品不会导致设备过热、电池异常消耗、系统崩溃或其他影响设备正常使用的情况;
(3)开发者应当在设计中充分考虑穿戴设备的使用场景(如行走、驾驶等),避免创建可能导致用户注意力分散而引发安全风险的交互模式;
(4)涉及镜端画面渲染的Skill,不得在可能干扰用户视野安全的场景下强制显示遮挡性内容。
9.3 系统资源管控:
(1)开发者应合理使用设备的计算、存储和网络资源,遵守平台方关于资源配额的规定;
(2)Skill在后台运行时应当主动释放非必要资源,不得常驻后台无理由消耗设备资源。
10.应用审核与上下架
10.1 开发者提交的开发者产品须通过平台方的审核方可发布上架。平台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本协议和平台规则制定审核标准。开发者产品的开发流程为:成为开发者→开发Skill/插件→测试和审核→发布上线。
10.2 审核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1)内容合规:不含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的内容;
(2)功能安全:不存在恶意行为、安全漏洞或可能危害设备和用户安全的问题;
(3)隐私合规:数据采集行为符合告知-同意原则,隐私政策完整且合规;
(4)用户体验:交互设计合理,不存在严重影响用户体验的缺陷;
(5)技术质量:功能正常运行,无严重Bug或崩溃问题;
(6)具体审核标准以《应用开发与上架规范》为准。
10.3 平台方有权在以下情况下下架或暂停开发者的开发者产品,并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限制开发者账号权限等措施:
(1)开发者产品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或行为;
(2)开发者产品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情形;
(3)开发者产品存在安全风险,可能危害设备安全或用户权益;
(4)收到有权机关的通知要求下架;
(5)开发者违反本协议或平台规则的其他情形。
10.4 平台方下架或暂停开发者产品前,将通过站内信或其他方式通知开发者(紧急情况除外),开发者有权在收到通知后进行申诉。
11.赔偿与责任限制
11.1 开发者赔偿义务: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开发者将就以下原因导致或与其相关的索赔、诉讼或主张为平台方及其关联公司、子公司、管理人员、董事、员工、代理、合作伙伴、分包商、承包商及许可方(统称"平台方关联主体")辩护、使其免受伤害并予以赔偿:
(1)开发者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
(2)开发者违反其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
(3)开发者或其开发者产品侵犯平台方或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任何其他权利;
(4)开发者或其开发者产品违反任何法律法规;
(5)开发者与终端用户之间的争议。
11.2 开发者在本条下的赔偿包括由前述索赔、诉讼或主张(无论是基于合同、侵权、过失或其他理论)引起的任何责任、罚款、处罚、损害、费用、诉讼费及合理律师费。开发者承诺并同意在任何平台方关联主体合理要求时立即全力协助并配合其就前述索赔或要求进行辩护。平台方有权自费独立进行辩护,且全权处理与本条相关的事宜。
11.3 免责声明: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平台方关联主体不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陈述或保证,包括但不限于适销性、对特定用途的适用性、准确性及不侵权。本平台基于"现状"和"现有"提供服务。平台方不对以下事项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①平台服务不会中断或不会出现错误;②平台开放能力的输出结果(包括AI模型生成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可靠性;③平台服务能够满足开发者的所有需求。开发者需自行承担通过平台服务下载、获得、访问的内容和/或其他信息的风险。
11.4 第三方服务免责:平台方向开发者提供的第三方软件或服务可能附带相应的许可或使用条款,开发者将受其与第三方签署的许可或使用条款约束。所有第三方软件或产品均由第三方独立提供,平台方不对第三方软件或产品的选择、质量或使用承担任何责任。
11.5 责任限制: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开发者访问和使用平台服务的风险由开发者自行承担。平台方关联主体对开发者的最大及全部责任,以及开发者在本协议下使用或无法使用平台服务或第三方服务而造成的任何及所有赔偿、索赔、法律程序、责任、义务、损失、损害、成本和/或财产损失的唯一救济措施,应基于开发者遭受的实际损失,且无论是基于合同、侵权(包括过失)或其他任何理论,对开发者的赔偿不超过以下两者之中金额较高者:①人民币四千元(4,000元);或②导致该等实际损失的事件发生前12个月内开发者为使用对应平台服务所支付的金额。开发者明确理解并同意,平台方不为任何人身伤害或意外、数据丢失或损坏、利润损失、业务或商誉损失、业务中断和/或任何间接、附带、偶发、特殊、衍生性或惩罚性的损害(即使平台方已被告知此类损害的可能性)承担任何责任。
11.6 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对任何一方根据适用法律不得限制或排除的责任进行限制。
11.7 开发者因使用本平台服务而与终端用户或第三方发生纠纷的,应自行解决,平台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但平台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或为保护用户权益而采取必要措施。
12.违约处理
12.1 开发者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平台方有权视违约程度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处理措施:
(1)发出警告通知;
(2)限制部分功能权限(如暂停API调用、限制新建Skill/插件);
(3)下架违规开发者产品;
(4)暂停开发者账号;
(5)永久封禁开发者账号;
(6)扣减、冻结或不予支付相关分成或费用;
(7)追究法律责任。
12.2 开发者因违约行为给平台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诉讼费用、合理律师费用等。
13.协议终止
13.1 若一方("违约方")出现以下情况,另一方("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立即暂停所有平台服务或终止本协议:
(1)出现重大违约,且明确拒绝采取救济措施或此违约无法在守约方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救济。前述规定时间自违约方收到守约方要求采取救济措施的书面通知之日算起,不得少于三十(30)天;
(2)停止或威胁停止业务运营;
(3)全部或部分资产或业务由指定接管人、管理人或类似人员接管;
(4)作出任何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安排;
(5)进入清算程序,但出于合并或重组目的的除外;
(6)作为个人开发者宣告破产;
(7)业务运营被政府部门禁止或违反适用法律法规;
(8)违反或导致守约方违反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或导致守约方在适用法律法规下被处以任何罚款、制裁、限制或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3.2 任一方有权在没有说明原因的情况下提前至少六十(60)天向另一方发出通知后自行终止本协议。
13.3 开发者连续十二(12)个月未使用本平台服务的,平台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13.4 如开发者想要终止本协议,应停止使用平台方在本协议项下提供的所有服务。
13.5 协议终止后:
(1)开发者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本平台全部服务和开放能力;
(2)平台方有权下架开发者的全部开发者产品;
(3)开发者应当在三十(30)日内删除或销毁从本平台获取的全部SDK、文档和数据(法律法规要求保留的除外);
(4)本协议中明示或依其性质应当在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保密义务、赔偿与责任限制、违约处理、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等),将在协议终止后继续保持其完整效力。
14.不可抗力
1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其履行本协议的,不应被认为违约,但受影响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尽商业合理之最大努力减轻或补救该等不可抗力事件对本协议履行造成的负面影响。本协议下"不可抗力事件"指:
(1)自然不可抗力、雷击、地震、洪水、旱灾、风暴、暴风雨和暴风雪、泥石流、水的冲蚀、爆炸和火灾、流行病以及其他自然灾害;
(2)政府行为、战争行为、公敌行为、恐怖活动、暴乱、暴动和罢工(不包括劳资纠纷);
(3)大规模网络攻击、基础设施中断;
(4)法律法规重大变化导致服务无法继续提供。
15.出口管制
开发者应自费在法律要求范围内获得所有必要的授权或许可。开发者承诺不会将平台服务用于适用出口管制法律所禁止的用途,且不会(且平台方亦不接受)通过平台服务上传、同步或传输任何受到出口管制法规约束的软件、技术(包括技术数据)和/或其他任何资料。如果开发者不遵守上述陈述、保证和承诺,其行为可能违反相关出口管制法律法规并面临处罚,平台方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不承担任何责任。
16.通知、送达与协议变更
16.1 平台方可通过本平台网页公告、控制台站内信、注册邮箱、注册手机号短信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向开发者发出与本协议相关的通知。前述通知在发送时即视为已送达开发者。
16.2 开发者同意接收来自平台方及其关联公司的邮件和消息,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开发者权益的消息。如开发者拒绝接受营销及促销邮件,可通过控制台退订;但开发者无法退订或拒绝接收为达到第16.1条所述目的而发送的消息。
16.3 对于因平台服务及其相关交易活动引起的任何纠纷,开发者同意平台方或司法机关可以通过电子通讯方式或邮寄方式向开发者送达法律文书。开发者指定接收法律文书的电子邮箱为其在开发者账号中提供的最新电子邮箱;指定的邮寄地址为其法定联系地址或在开发者账号中提供的最新有效联系地址。平台方或司法机关向上述联系方式发出法律文书即视为送达。开发者同意上述送达方式适用于各个司法程序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
16.4 开发者保证其在开发者账号中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有效,并进行实时更新。如因提供的联系方式不准确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联系方式,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由开发者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16.5 平台方有权酌情对本协议进行变更,并通知开发者,提供拒绝继续使用平台服务的机会。请定期查阅本协议。平台方可自行决定采取以下任一种变更方式,开发者认可以下两种变更方式均视为已获取其同意:
(1)在变更生效前的三十(30)天内通过本平台发布协议变更结果。如果开发者拒绝接受前述变更,必须在该三十天内停止使用相关平台服务;开发者同意,若在三十天期满后继续使用平台服务,则代表其知晓、同意并将遵守经过修改的协议条款;
(2)在开发者登录本平台时就协议变更结果获取其同意,前述变更将即时生效。
17.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7.1 开发者的签约主体为上海智信普惠科技有限公司,本协议的订立、管辖和解释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开发者同意本协议签约地为中国浙江省杭州市,因履行本协议、接受本协议下的服务所产生的任何及所有纠纷、索赔和主张均应当提交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7.2 如开发者的签约主体为境外平台方主体,则本协议的订立、管辖、解释及争议解决依据该签约主体所在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及其指定的有管辖权法院或仲裁机构。具体条款另见相应签约主体发布的本地化版本。
17.3 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前述约定提交诉讼或仲裁。
18.商业道德遵从
开发者需遵从本协议附件A《合作伙伴诚信廉洁附则》。
19.平台品牌权益管理
开发者需遵从本协议附件B《品牌使用与保护附则》。
20.一般条款
20.1 本协议构成开发者和平台方之间的完整法律协议,用以规范开发者对本平台和平台服务的使用,并完全取代双方此前就平台服务达成的任何协议。
20.2 如有管辖权的法院判定本协议任何条款无效,本协议其余部分不受影响,并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对双方继续产生约束力及可执行力。
20.3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否则一方未能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不能解释为对该权利的弃权。
20.4 本协议的标题仅为方便而使用,不具备独立法律和协议效力。
20.5 开发者不得分包本协议下的义务或分包、转让或转授权本协议下的权利。
20.6 开发者在此接受并同意,平台方有权经书面通知后将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其关联公司或业务承继方。
20.7 本协议的译本仅供参考。开发者签约主体为上海智信普惠科技有限公司,本协议的标准语言版本为中文。若其他语言译本的条款与标准语言版本的条款存在冲突,以中文版本为准。
20.8 根据应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双方同意可能使用电子媒介签署本协议,包括双方使用电子形式表示接受。双方同意电子形式的接受与传统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开发者可通过打印或另存的形式保存本协议。
20.9 本协议附件及附则(包括但不限于附件、《千问AI硬件开放平台隐私政策》《千问AI硬件开放平台专业版SDK隐私声明》《千问AI硬件开放平台专业版SDK合规使用指南》《应用开发与上架规范》等)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A 合作伙伴诚信廉洁附则
1.定义
1.1 除本附则另有规定外,本附则中的术语与正文具有相同含义。"合作伙伴"或"您"指任何使用本平台服务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总则
2.1 平台方秉承开放服务的精神,坚持为合作伙伴提供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的业务和商业环境,反对任何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鼓励合作伙伴聚焦产品、为用户提供精品服务。为保障双方业务往来中的合法权益,在信任、诚实、坦率与正直的基础上构筑相互间的合作关系,特制定本附则。
3.行为准则
3.1 双方应自觉遵守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关于公平交易、廉洁自律、反对腐败的相关规定。
3.2 合作伙伴及其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贿赂平台方员工,包括但不限于:
(1)以任何形式向平台方员工及其直系亲属馈赠现金、有价证券及支付凭证、通讯器材、交通工具、非低值文化用品以及其他贵重物品等。不正当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礼品、样品、娱乐票券、会员卡、货币、货物形式的回扣、回佣、就业、置业、借车、借款、贷款、合作伙伴付款的旅游、宴请、娱乐活动以及其他服务等;
(2)未经平台方事先书面同意,组织平台方员工参加旅游、高消费娱乐、以旅游为目的在风景区召开的会议等活动(相关费用由平台方承担的除外);
(3)利用代理商贿赂平台方员工,例如通过所谓"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签署"咨询协议"、支付"咨询费"等方式进行变相贿赂;
(4)直接或间接向平台方员工提供全职或兼职岗位,包括顾问、董事和股东等;
(5)通过平台方员工实施向相关方输送不正当利益、拉拢平台方员工参与合作伙伴与其他合作伙伴或客户的利益分配;若平台方员工及其亲属主动要求参与利益输送和利益分配,合作伙伴必须拒绝,并通过下文投诉渠道实名投诉。
3.3 合作伙伴支持平台方的诚信廉洁建设,若平台方员工在日常业务过程中有索贿行为,合作伙伴必须拒绝,并立即通过平台方公布的投诉渠道(邮箱:【待平台方提供】)向其内部主管部门投诉。若合作伙伴对平台方员工的索贿行为不拒绝、不申报,并满足其要求的,则该行为视同合作伙伴的贿赂行为,合作伙伴应承担相应责任。
3.4 合作伙伴应严格按照平台方要求的方式主动申报与平台方员工是否有关联关系(包括投资、兼任、亲属关系等),并及时进行有效清理。
3.5 合作伙伴应在所有商业活动中禁止任何形式的贿赂、腐败、敲诈勒索和挪用公款行为,所有业务交易均应确保透明并在合作伙伴业务账目和记录中准确反映。
4.违约责任
合作伙伴或其人员违反本附则任何条款的,平台方有权:
(1)单方终止与合作伙伴的相关合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将合作伙伴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当事人责任的权利;
(2)取消合作伙伴在本平台的认证资格和各项授权;
(3)限制或终止合作关系,期间合作伙伴的新业务引入、合作份额、合作等级、合作推广等将受到管控。
4.2 违规金额评估及违约金标准:
违规金额 | 定级 |
3万元以下 | I(低) |
3万元—20万元 | II(较大) |
20万元—100万元 | III(巨大) |
100万元以上 | IV(特别巨大) |
平台方有权根据违规情节严重程度,结合合作伙伴配合调查的态度,按对应级别采取处理措施,并向合作伙伴主张赔偿(最高不低于人民币三万元的违约金或违规金额的相应倍数)。
4.3 平台方有权优先从尚未支付的包括各种费用、分成、代收款等款项中直接扣除上述赔偿。
4.4 双方合作关系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平台方按本附则规定向合作伙伴追究责任及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5.效力
5.1 本附则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并长期有效。本附则对合作伙伴在本附则签署后及签署前未主动披露的贿赂行为具有约束力。本附则对合作伙伴的继承方持续有效。
附件B 品牌使用与保护附则
1.1 本附则中,"平台品牌"指平台方在全球开发和/或使用的任何商标、商号、服务名称、口号、设计、独特广告、标签、标志以及其他商业识别符号(或涉及版权的任何前述和其他任何作品),无论其中存在的权利是否已由平台方注册。"千问""千问AI穿戴""千问AI眼镜"及与之相关的标识,均属于平台品牌。
1.2 开发者在使用平台品牌过程中,不得侵犯或试图侵犯任何平台方员工以及与平台方员工相关人员的肖像权、姓名权等人格权。未经平台方事先书面同意,开发者不得在对外商业活动中擅自使用包含平台方员工(特别是高层管理人员)、产品代言人以及与平台方员工相关人员的肖像/形象、姓名的内容。
1.3 开发者应确保其发布的一切内容真实、合法,并具有发布所需的权限。不得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开发者应遵守品牌指南,在平台方事先书面同意后才能使用推广关键词;使用推广关键词时不得损害任何第三方的权利。开发者不得去除、遮盖或改变千问AI硬件设备上的任何平台品牌实例、编号、所有权声明、版权声明、标签或其他可供识别的标志,也不得在平台方商品上附上或使用任何第三方商标或标识。此外,开发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带有平台品牌的包装或产品做任何修改与变更。
1.4 开发者不得为任何非法目的,或为任何非本协议所设定的目的使用平台品牌,也不得超出授权范围使用平台品牌,包括但不限于:
(1)在与平台方无关的产品或服务上使用平台品牌;
(2)在办公场所、门店招牌、产品手册、信函邮件、产品外包装、工作服等未授权场景之外使用平台品牌;
(3)未经平台方同意将平台品牌:①作为搜索关键词;②设置竞争排名;③作为任何域名或URL的一部分。
开发者应向平台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在获得明确批准后方可使用平台品牌。
1.5 在联合品牌营销场景下,开发者根据平台方已给予的合法授权将平台品牌在商品/服务上使用时,应根据合作类型规范使用,并准确标注其与平台方的合作关系。如需将平台品牌与开发者或其他第三方的商标联合使用,除获得平台方事先书面授权外,应尽量适当呈现平台品牌,避免其被误认为是开发者或其他第三方的商标。
1.6 未经平台方事先书面同意,开发者不得在全球任何地方申请注册下列商业标记:
(1)平台品牌;
(2)全部或部分包含平台品牌的任何商标、商号或公司名称、社交媒体账号、域名、图形、设计、符号、词序、或涉及版权的作品;或
(3)与任何平台品牌相似或可能混淆的商业标记。
平台方可自行确定开发者的商标申请是否构成近似商标,并要求开发者立即自费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行动:
(1)将注册商标转让给平台方;
(2)撤回或取消商标申请;和/或
(3)发起转让或注销商标权、保护平台品牌的相关法律程序。
1.7 如开发者发现第三方涉嫌侵犯平台品牌或不当使用平台品牌的情形,应立即通知平台方并书面提供详细说明;未经平台方书面同意,开发者不得自行采取进一步行动。
1.8 为确保本附则条款的遵守和执行,开发者理解并同意平台方可以援引适用法律中或本协议及其他任何开发者作为签约方的协议中规定的全部权利和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