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规范

一、信息内容规范部分

       1.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用户,通过本平台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宗教教义教规、宗教知识、宗教文化、宗教活动等信息的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并遵守国家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相关规定。

1.1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和顺、社会和谐、民族和睦。

1.2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所使用的名称,除与申请人名称相同以外,不得使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等名称,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

1.3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在显著位置明示《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

2.用户发布、转载互联网宗教信息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利用宗教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宣扬极端主义、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狂热的;

(2)利用宗教妨碍国家司法、教育、婚姻、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

(3)利用宗教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或者利用宗教损害公民身体健康,欺骗、胁迫取得财物的;

(4)违背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5)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和睦相处的;

(6)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损害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

(7)从事违法宗教活动或者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便利的;

(8)诱导未成年人信教,或者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的;

(9)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经销、发送宗教用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非法出版物的;

(10)假冒宗教教职人员开展活动的;

(1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3.用户在本平台不得有下列行为:

(1)传教;

(2)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发布讲经讲道内容或者转发、链接相关内容;

(3)组织开展宗教活动;

(4)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直播或者录播拜佛、烧香、受戒、诵经、礼拜、弥撒、受洗等宗教仪式;

(5)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发展教徒;

(6)以宗教名义开展募捐。

二、违约处理部分

平台发现用户违反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相关规定,有权停止传输信息,有权依法采取消除、限制功能、关闭账户等处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