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阿里健康的权利和义务
6.1阿里健康有义务在现有技术上维护整个追溯平台的正常运行,使甲方追溯活动得以顺利进行。
6.2对甲方在入驻使用服务中所遇到的与使用服务有关的问题及反映的情况, 阿里健康应及时做出回复。
6.3 基于本协议合作目的,甲方在此授予阿里健康免费的许可使用权利,以展示相关商品和/或相关品牌为目的, 阿里健康有权使用、复制和展示甲方公示于追溯平台上的各类信息。
6.4阿里健康有权根据业务调整情况将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其关联公司, 此种情况将会提前 30 天以码上放心网站、客户端公告的形式通知甲方。
6.5阿里健康须在完成本协议签订,甲方按照入驻流程提供所需资料,且按相关收费条款缴付所需相关费用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甲方入驻相关服务,包括入驻信息录入等。
6.6阿里健康承诺其追溯平台所采用的编码、发码、数据接口等技术体系兼容“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原体系,甲方无需额外进行原“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码”现场赋码软硬件的升级,即可入驻追溯平台并使用相关服务。(如甲方需要此服务)
6.7阿里健康承诺在甲方获得“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运营方数据迁出授权后,为甲方提供甲方“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历史数据迁入服务,使得甲方已赋“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码”产品数据可在追溯平台继续查看。
6.8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授权阿里健康使用其上传、存储于追溯平台之数据,使用用途包括(1)基于本协议之目的,阿里健康向甲方提供相关技术服务;(2)阿里健康可向公众提供甲方赋码商品的查询和验证服务;(3)阿里健康向甲方赋码产品的经营者以及所委托的服务商提供的查询和验证服务;(4)阿里健康向获得甲方同意的第三方ISV提供的数据接口服务;(5)基于公益目的,阿里健康使用甲方已公开的数据;(6)基于实现本协议目的的其他用途。
6.9 甲方同意,对于甲方所经营的药品,当生产企业发起药品召回时,阿里健康有权直接将甲方上传、存储于追溯平台的该药品相关信息提供给该发起召回的生产企业及相关食药监等主管部门,而无需另行获得甲方授权同意。
6.10阿里健康承诺,除6.8及6.9之约定外在未获得甲方授权前,阿里健康不得将甲方之数据进行转让、出售、许可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6.11本协议终止后阿里健康即无义务为甲方存储甲方已上传的历史数据且不做数据备份。基于甲方要求,阿里健康可对甲方储存在码上放心平台的历史数据导出/迁出提供技术支持,本协议技术服务费用不包含该项技术支持服务,具体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6.12阿里健康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有权不定期对甲方的数据系统(若有)进行安全评估,以确保甲方平台符合国家等级保护的标准及《药品追溯系统基本技术要求》的系统安全要求;甲方需定期按阿里健康要求对系统进行安全检查与评估,以保证系统符合阿里健康的安全要求;对于核查不符合要求的,阿里健康有权拒绝给甲方提供相关的数据服务(含涉及客户个人敏感信息等内容)。
七、知识产权
7.1本协议有效期内,除非依据本协议的明确约定或对方事先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使用对方的名称、品牌、商号、标记或标识等。
7.2协议方均有权依照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对对方提供信息的内容、形式和相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如果一方认为其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权要求修正或拒绝发布相关内容。双方 均有权要求对方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生产或资格的证明文件,在我国取得商标注册证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权利人出具的合法授权文件等。
7.3未经对方明确授权,任何一方不得以对方的名义发布信息,对外开展合作或宣称具有代理、代表权限或商业合作关系等。
7.4甲方在使用阿里健康追溯平台服务过程中上传的数据所有权为甲方所有;公众通过阿里健康追溯平台进行产品查询验证的相关数据所有权为阿里健康所有,追溯平台上既有的基础数据如药品基础数据库、批准文号基础数据库、企业列表库等相关数据所有权归阿里健康所有。
7.5追溯码及追溯码平台及其附属物(包括但不限于:附属设备、应用程序)涉及的相关技术、产品、衍生品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著作权)为阿里健康所有。
八、保密条款
8.1 除非另有约定,在履行本协议及相关合同的过程中,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的事先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本合同之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使用另一方的保密信息,或将其公布、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上述保密信息。而保密信息是指一方未公开的数据、信息和技术,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研究、开发、服务、客户、程序、发明、工艺、设计、图纸、专有技术、流程、方式、硬件配置信息、软件、客户名单、价格、成本、研究报告、预测和估计、报表、商业计划、商业秘密、商业模式等任何或所有的商业信息、财务信息、技术资料、销售资料、监控资料等。
8.2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信息:(a)非因接收方或其任何代表的披露或其他过错而为公众可得知的信息,(b)披露方根据本合同向接收方披露时或披露后,接收方已正当占有且不负任何保密义务的信息,或者,(c)接收方未参考披露方在本合同项下所披露的任何信息而独立开发的信息。
此外,接收方或其代表在以下情况下披露披露方的保密信息不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a)法院或政府部门或有关监管机构的有效命令、通知要求的披露;
(b)法律或适用联交所规则要求的披露,或为确立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的权利所需要进行的披露;
但在法律允许情况下,接收方应立即将该披露事先书面通知披露方,以使披露方寻求保护令或采取其他方式防止该等披露;如果保护令或其他保护方式被拒绝,而且接收方受法律要求必须披露该信息,接收方应将披露仅限于该等命令或法律要求的范围内,且披露方应尽其最大合理努力确保披露的该等信息的接收者对该等信息严格保密。
九、 免责和有限责任
9.1甲方明确理解和同意,阿里健康追溯平台服务将按“现状”和按“可得到”的状态提供。甲方在开通阿里健康服务前已充分了解平台和客户端的功能和服务特性并同意阿里健康无须就已存在的软件瑕疵、功能不足或任何需改进事项对甲方承担责任。
9.2阿里健康将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尽最大努力提供相应的安全措施以保障服务安全和正常运行。但由于可能存在的他人不正当或非法使用服务、计算机病毒、网络通讯故障、系统维护等方面的因素以及可能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阿里健康在此明确声明对服务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对服务的可适用性、没有错误或疏漏、持续性、准确性、可靠性、适用于某一特定用途。阿里健康不对因下述任一情况而导致的任何损害赔偿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利润、商誉、使用、数据等方面的损失或其它无形损失的损害赔偿(无论阿里健康是否已被告知该等损害赔偿的可能性):
a)系统停机维护;
b)通讯终端或电信设备出现故障不能进行数据传输的;
c)因政府行为、市政建设、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系统障碍不能执行业务的;
d)由于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网站升级、第三方问题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者延迟。
十、平台规则及效力
为顺应国家政策变动、系统平台和商业规则的优化、更好的为用户提供服务,阿里健康有权根据需要不时地修改或制定规则,但是对于影响甲方权利义务的规则变更乙方将提前至少7天在追溯平台进行公示。所有阿里健康公布的规则均为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在入驻追溯平台并使用阿里健康提供的各项服务时,承诺接受并遵守各项相关规则的规定。
任何对本协议的修订和对规则的制定或修改一经生效即构成协议各方权利义务的补充,并成为本协议的一部分。如甲方不同意相关变更,须立即以正式书面盖章的通知方式告知阿里健康,阿里健康有权选择终止相关变更或与甲方解约,甲方亦可选择解除本协议。如相关变更生效后,甲方继续使用阿里健康服务将表示甲方接受修订后的协议。除另行明确声明或另行签署协议外,任何扩大的服务范围或软件功能的增强均受本协议的约束。
十一、协议的生效及终止
11.1本协议一经甲方或甲方授权的任何人签署或在线接受本协议之日起生效(以两者时间在先者为准),根据甲方在乙方商家后台系统中勾选的内容为准计算终止日。
11.2对于续签商户,本协议构成协议双方之间就使用阿里健康服务所达成协议的修订和补充。
11.3通知解除:协议任何一方均可提前十五(15)天以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本协议。
11.4如甲方签署或在线接受本协议后十四(14)个工作日内仍未满足本协议规定的相关开通条件,或阿里健康基于合理原因向甲方发出拒绝提供服务的通知,则阿里健康有权不予开通服务并终止本协议。服务未开通本协议即被终止的,阿里健康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
11.5发生下述情形时,阿里健康有权立即行使单方解约权:
a)甲方提交的信息或文件不真实、不合法、已失效或甲方无法证明其信息或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b)甲方存在违反本协议,经乙方通知后,在限定的合理期限内未能改正;
c)甲方申请破产或被申请破产;
d)甲方丧失主体资格(如其申请企业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11.6协议终止后,阿里健康没有义务为甲方保留追溯平台中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信息、数据。
11.7甲方如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禁止商业贿赂条例
12.1定义:本协议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获得合作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和/或其他政府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获得合作项目,假借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12.2甲、乙双方承诺,在彼此合作期间,禁止一切商业贿赂及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发生。若发生阿里健康方员工和/或其家属在业务活动中索取商业贿赂或其他不正当行为时,甲方或其工作人员可以据此向阿里健康投诉。阿里健康将会遵循保密、客观的原则进行调查。甲方及其员工不得向与其有实际或潜在业务关系的阿里健康员工和/或其家属、其他政府官员和/或其家属提供任何酬金、礼物或其它的有形或无形的利益,此类行为一经发现,将被视为商业贿赂行为,并将被认为已经对阿里健康构成实质性的损害。反之亦然。基于上述实质性违约行为,守约方除可解除本协议外,同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或其员工上述商业贿赂之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12.3若甲方发现阿里健康员工可能存在以上不正当行为,可向以下邮箱举报:alihealth-integrity@alibaba-inc.com
12.4阿里健康禁止本公司员工向客户提出借款、借机及其他经济要求。如阿里健康员工私下向甲方提出以上要求,甲方必须予以拒绝,阿里健康对这种个人行为不负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
十三、违约责任
13.1在使用阿里健康服务的过程中,甲方存在侵犯第三方(如知识产权权利人或商品/服务的实际使用者)权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违反本协议的行为时,除根据本协议应向阿里健康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阿里健康因此遭受的损失(如有),甲方须赔偿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A)阿里健康被判决须对任何第三方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额;
B)阿里健康被执行行政处罚的金额;
C)阿里健康支付的律师费用、消除影响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13.2 上述应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应在阿里健康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10内支付至阿里健康指定银行账户。
13.3无论本协议是否解除,如甲方对阿里健康存在任何期限届至而未付的款项(含违约金等)时,除阿里健康规则另有约定外,甲方应自逾期之日起向乙方支付未付款项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13.4甲方对阿里健康存在任何期限届至而未付的款项(含违约金等)时,阿里健康有权随时停止向甲方提供服务,且阿里健康不就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3.5协议各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行使单方解约权可不承担违约责任。
13.6 乙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甲方利益受损时,阿里健康对甲方的违约和/或赔偿责任以甲方直接的实际损失为计算依据。
十四、有效通知
本协议下所规定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通过以下邮址递交收悉,通知的到达以阿里健康收讫为准。
阿里健康: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中信大厦60层,邮编100102,追溯码事业部收,收件联系方式:187 3273 2600,固话:010-95001111。
阿里健康可通过电子邮件/系统向甲方在“码上放心”追溯平台注册时提供的邮箱/甲方的阿里健康账户发出通知。通知的送达以邮件或系统通知的发出为准。
十五、 其他约定
15.1本协议之效力、解释、变更、执行与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阿里健康与甲方就本协议的签订、履行或解释发生争议,双方应努力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协议双方均同意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15.2本协议的所有附件,均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5.3本协议未明确规定的事项,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
十六、协议附件
协议附件一《码上放心追溯平台服务价格一览表(医疗机构)》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条款具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一 《码上放心追溯平台服务价格一览表(医疗机构)》
收费项目 | 医疗机构类别名称 | 收费标准 (含税) |
技术服务费 | 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不含中医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 | 1,800元/年 |
疗养院、护理院(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街道卫生院、乡镇卫生院、门诊部、急救中心、急救中心站、急救站、血站、单采血浆站、妇幼保健所(包括妇女、儿童保健所)、妇幼保健站(包括妇幼保健中心)、生殖保健中心、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站、中心)、卫生防疫站、卫生防病中心、预防保健中心、卫生监督所(局)、卫生(综合)监督检验(监测、检测)所(站)、环境卫生监督检验(监测、检测)所(站)、放射卫生监督检验(监测、检测)所(站)、劳动(职业、工业)卫生监督检验(监测、检测)所(站)、食品卫生监督检验(监测、检测)所(站)、学校卫生监督检验(监测、检测)所(站)、其他卫生监督检验(监测、检测)所(站)、医学科学(研究)院(所)、预防医学研究院(所)、中医(药)研究院(所)、中西医结合研究所、民族医(药)学研究所、医学专科研究所、药学研究所(包括药用植物研究所)、医学普通高中等学校、医学成人学校、医学在职培训机构包括各类卫生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培训中心等、健康教育所包括健康教育研究所、健康教育站(中心)包括卫生宣教馆、临床检验中心(所、站)、卫生新闻出版社、其他卫生事业机构、红十字会、医学会(包括预防医学会、护理学会、医院管理学会等各类卫生专业学会)、协会、其他卫生社会团体、诊所、其他 | 720元/年 | |
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村卫生室 | 300元/年 | |
疾控中心、接种单位 | 免费/年 | |
备注: 1、技术服务费按照收费标准计算。 2、就非连续性签约商户(包括新签商户)而言,其服务开通日为服务期起算日,服务截止日期为次年服务开通日期。例如:服务开始日期为 20221001, 则服务截止日期为 20231001。 3、就连续性续签商户而言,上一服务期截止日+1天为本服务期起算日,本服务截止日期为次年上一服务期截止日+1天。例如:上一服务期截止日期为20230331,则本服务开始日期为20230401,服务截止日期为20240401。 4、计费开始日期为服务开通日期的次月1日 , 例如服务开通日期为20221001, 则计费开始日期为 20221101,以此类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