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共享协议
2022第一版
最新修订日期:20221011
《信息共享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是您与杭州溢六发发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公司”)以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所订立的有效合约,上述三家公司以下统称“1688”。
【审慎阅读】您即将通过本页面确认向1688进行信息共享并作出承诺,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和/或下划线标注的内容)。如您不同意本协议内容,或无法准确理解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含义,请不要进行授权及后续操作。
【签约动作】您通过网络页面确认同意接受本协议,视为您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
【共享信息】您知悉,为帮助通过您的工具铺货或下单管理的用户(以下简称“ISV用户”)得到更精准、更具性价比的货源信息,提升您的服务水平,您同意将ISV用户在第三方平台销售商品的信息共享给1688,用于广告公司在您的工具内向ISV用户展示1688相关货源或向ISV用户推荐其感兴趣的1688货源信息:
(1)第三方平台信息:第三方平台名称和ISV用户的店铺链接;
(2)用户信息:ISV用户于第三方平台注册的用户账号(以下称为“用户ID”)、店铺ID;
(3)商品信息:ISV用户于第三方平台销售的商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图片、商品名称、商品类目、商品标题、商品链接等);
(4)交易信息:ISV用户于第三方平台销售的商品数量、销售价格等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品销售的平均成交价格和最低成交价格、销量、成交金额);
(5)其他信息:信息收集日期、信息传输工具名称。
【承诺与保证】
(1)您承诺,已按照信息保护法律开展收集、使用等信息处理行为。所提交给1688的信息真实、准确、合法。信息的内容、范围不违反信息保护法律规定,不违反您与其他方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您与ISV用户的信息处理约定、您与第三方平台间关于信息处理的规定等),或侵害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等。
(2)您承诺:提供相关信息给1688的传输行为已获得ISV用户的授权,符合第三方平台关于信息传输、加工后传输等规定,且不违反信息保护相关法律的规定。
(3)您承诺:已获得ISV用户同意1688对相关信息进行加工、分析、使用、传输等信息处理行为的授权,并且符合第三方平台和信息保护法律的规定。
(4)您理解并同意:若您提交的相关信息违法或侵权,您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您已知悉本协议的所有内容的意义及由此产生的法律效力,自愿作出上述承诺,本协议是您真实的意思表示,您同意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
(5)本协议项下,1688无需向您支付任何费用。您同意遵守附件的《数据委托处理协议》。
附件:《数据委托处理协议》
您有意委托1688作为受托人,按照您指令提供个人信息等数据的处理服务。为规范个人信息等数据处理事宜,维护个人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个人信息应用安全,根据适用数据保护法律的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本数据委托处理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1. 定义
1.1 “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1.2 “处理”是指对个人信息进行的任何操作或一系列操作,包括但不限于:访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
1.3 “适用数据保护法律”主要是指本协议生效前和生效后中国不时颁布生效的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合规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为避免疑义,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律)。
1.4 “数据处理者”是指在个人信息等数据的处理活动中自主决定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组织、个人。为避免歧义,本协议项下,您为数据处理者,即“数据提供方”。
1.5 “受托人”是指接受数据处理者委托,严格按照数据处理者的要求处理数据的组织或者个人。为避免歧义,本协议项下,1688为受托人,即“数据接收方”。
1.6 “接收的数据”是指为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范围内,您向1688提供的数据。
1.7 “生成的数据”是指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1688为履行本协议下的受托数据处理行为而生成的数据。接收的数据和生成的数据统合称为“委托数据”。
1.8 “处理目的”是指1688从您处获得个人信息等数据,仅限用于双方在本协议附件1约定的服务目的。
2. 个人信息保护原则
双方均认可并同意,本协议项下个人信息处理应共同遵循以下原则,保障用户个人信息权益:
2.1 尊重用户的知情权。用简明易懂的语言,明确向用户告知采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用途等。不违法违规采集用户信息。
2.2 尊重用户的控制权。不强迫用户进行不合理的“一揽子授权”,依法向用户提供个人信息权利主张的途径。
2.3 尊重用户授权,强化自我约束。严格遵守与用户约定的授权范围,不采集与提供服务无关的信息。
2.4 保障用户的信息安全。采取充分有效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并对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的第三方进行筛选,防止个人信息泄漏、毁损、丢失。
2.5 保障产品和服务的安全可信。不在产品和服务中设置隐蔽功能进行用户不知情的操作,发现安全缺陷、漏洞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2.6 联合抵制黑色产业链。不采集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信息,坚决杜绝与个人信息黑色产业链的任何交易及往来。
2.7 倡导行业自律。共同探索可推广、可复制并与国际接轨的个人信息保护最佳实践,带动和帮助行业整体水平提升。
2.8 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履行企业承诺,积极配合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主动接受社会各方的监督。
3. 委托处理的目的、方式及数据范围
3.1 本协议项下,您委托1688处理数据仅限于为履行双方合作之目的,1688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方式处理所接收的数据。
3.2 您依据本协议向1688提供的个人信息等数据的范围、方式、处理目的等方面的指示。
4. 数据提供方权利和职责
4.1 数据提供方承诺,已按照适用数据保护法律开展收集、使用等数据处理行为。其提供委托数据给受托人的行为不违反数据保护规定,不违反与其他方的合同约定,或侵害第三方权益等。
4.2 数据提供方认为数据接收方数据安全能力与委托数据的敏感程度及数量不匹配时,有权向数据接收方发出问询。
5. 数据接收方权利和职责
5.1 数据接收方承诺,将按照本协议及适用数据保护法律的要求处理其从数据提供方接收的个人信息等数据。
5.2 受托人如需将委托数据转委托他人处理,需事先取得数据处理者同意。如需增加转委托范围,应以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约定。除非双方已书面约定的情形或为数据处理活动所必需,且符合适用数据保护法律的要求,否则受托人不得将全部或者任何部分的受托处理数据提供给任何第三方或者进行公开披露;以及
5.3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以将导致数据提供方违反其在适用数据保护法律下的任何义务的方式处理委托数据。
5.4 数据接收方应当按照适用数据保护法律要求,建立相对应的数据安全能力,落实必要的管理和技术措施,为委托数据提供充分的安全保障,防止委托数据遭受未经授权的使用、泄漏、损毁、丢失。
5.5 数据安全保障措施应当考虑到现有技术水平,实施成本,处理的性质、范围、背景和目的,以及给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和自由造成损害的风险的可能性。包括但不限于:
(a) 场所及设施的权限控制。必须采取措施以防止对存放个人信息等数据的场所和设备未经授权的物理访问,例如权限控制系统,身份识别读卡器、磁卡及芯片卡,监控设备,设施出/入记录等。
(b) 访问限制。贯彻访问权限的人数最小化以及访问信息的数量最小化原则,仅供确有需要,且经授权的员工访问。未经授权的人员不得访问数据处理方获取的委托数据及其处理系统,无论是物理接触还是逻辑访问。
(c) 可用性控制。采取措施确保委托数据得到保护而不受意外破坏或丢失,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确保已安装的系统在发生中断后能够恢复,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并报告故障,确保储存的个人信息等数据不会因系统故障而被损坏,业务连续性程序,远程存储和防病毒/防火墙系统。
(d) 密码、加密和匿名化。数据处理方应采用合理的商业物理安全技术和电子安全技术来创建和保护密码,以及采取匿名化处理。如存储个人敏感信息、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有关的信息、重要数据,数据处理方应使用行业标准加密工具实施加密措施。
数据接收方应对技术和组织措施进行定期检查,以确保这些措施持续提供适当的安全水平。
5.6 数据接收方储存个人信息的期限应为实现其处理目的所需或适用数据保护法律所要求的最短时间,超出上述储存期限后,数据接收方应对个人信息(包括备份信息)进行删除或匿名化处理。
5.7 本协议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数据接收方应当删除委托处理的信息。
5.8 以下任一情形发生时,数据接收方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接收的数据,并删除对应的委托数据:
(1)收到数据提供方书面通知;
(2)委托处理事项完成,委托处理事项无法实现或者为实现处理目的不再必要;
(3)个人信息主体撤回同意;
(4)您停止向个人信息主体提供服务,或者保存期限已届满;
(5)其他不删除信息可能会导致违法违规的情形。
6. 数据跨境传输
未经数据提供方书面同意,数据接收方不应将委托数据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和区域提供。为避免歧义,在本协议项下,向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的组织或个人提供委托数据,亦视为本条约定下的跨境传输情形。
经数据提供方同意后,数据接收方向境外传输委托数据的,应当按照适用数据保护法律,以及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如有),由数据接收方自行或指定部门,完成跨境安全评估后方可实施跨境传输。
7. 生效和终止
7.1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开始生效,持续有效直至当事方最后一次的数据共享事项完成。
7.2 尽管有第7.1条的上述规定,但双方仍可依据如下方式终止本协议:
(a)1688可以随时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终止本协议;以及
(b)1688向您提前三个月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本协议。
8. 其他约定
8.1 如果监管机构认为本协议条款的任何部分全部或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以及所涉条款的其余部分均不受影响。
8.2 如双方另行签订的协议就数据处理相关约定与本协议不一致,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8.3 本协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管辖并据其解释。如双方因本协议及其附件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