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网络平台买家应付款保证保险条款》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网络平台买家应付款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网络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网络平台”)上合法购买产品或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第三条 在网络平台上合法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并在网络平台上与投保人进行合法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按照通过网络平台与投保人之间订立的交易合同(以下简称“交易合同”)的约定提供了相应的产品或服务后,投保人已确认该产品或服务符合交易合同的约定,但未按照交易合同的约定支付应付款项且超过保险单载明的赔款等待期后仍未清偿,对因此导致的被保险人应收交易款项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或其代表、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员采用恶意串通等手段订立交易合同;
(二)投保人未通过保险合同约定的网络平台购买被保险人的产品或服务;
(三)投保人未在有效信用额度内与被保险人进行交易;
(四)交易合同所涉及的产品或服务违法、违禁,或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交易合同为无效合同;
(五)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交易类型以外的其他交易。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犯罪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武装冲突、军事行为、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三)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或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或其他各种污染;
(五)地震、海啸、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等自然灾害;
(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七)被保险人未按照交易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产品或服务,或提供的相应产品或服务不符合交易合同的约定。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逾期利息、复利、罚息、罚金、违约金、违约赔偿金、侵权损害赔偿金以及其他惩罚性赔偿;
(二)间接损失;
(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第九条 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交易款项金额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投保人在网络平台获得的信用额度,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为准。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的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另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按保险人的要求提供投保材料。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九条 投保人应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二十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二十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本保险合同所载重要事项发生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发生转移,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后对本保险合同相关内容进行变更。如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就重要事项变更及时通知保险人,导致保险金申请、支付等发生纠纷,由此造成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有关证据,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拒绝或者妨碍或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在网络平台上进行交易的电子交易合同及沟通记录;
(二)被保险人的发货证明和投保人的收货证明;
(三)催收货款的相关记录;
(四)投保人未全额支付交易款项的证明;
(五)如存在交易纠纷、判责、部分退款等情况,应提供与责任判定、价款支付相关的资料和证明;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其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赔偿金额=(交易款项金额-投保人已支付的金额)×(1—免赔率)或
赔偿金额=交易款项金额-投保人已支付的金额-免赔额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六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请求清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投保人处取得偿还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投保人处取得的偿还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投保人请求清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投保人请求清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清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七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参与案件诉讼,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
释义
赔款等待期:是指基于保险人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的需要,被保险人提出保险索赔前必须等待的一段时间。赔款等待期自被保险人根据交易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算,具体天数由保险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交易款项:是指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通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网络平台进行交易,根据交易合同显示的投保人应支付给被保险人的全部交易价款(指交易合同所含全部交易款项,包含交易货款、运费等)。
附件2:《支付宝账户扣款授权书》
支付宝账户扣款授权书
致: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本人/司特以此函通知贵公司,本人/司授权贵公司按本人/司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签署的《网络平台买家应付款保证保险投保协议》的约定,通过“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向贵司发送指令,直接对本人/司在贵司处的支付宝账户(若是个人支付宝账户,则包括支付宝余额、余额宝及关联的银行卡,若是企业支付宝账户,则为企业支付宝的余额)进行划扣。
本人/司进一步同意,当上述资金划扣失败时,贵司有权在保险公司指令范围内继续划扣相应资金至保险公司指定的账户。
本人/司签署本授权书即表明本人/司同意该等授权付款,关于授权付款的具体条款请详见贵司的《付款授权服务协议》。
附件3:《综合授权书》
综合授权书
因本投保人(以下简称“本投保人”)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申请投保“网络平台买家应付款保证保险”(以下简称“保证保险”),基于保险人对保险服务的风险评估及控制需要,本投保人不可撤销地对保险人作出如下授权:
(一)个人/企业征信信息授权
1、向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依法批准设立的征信机构采集、查询、使用、报送本投保人的征信信息,含到期未及时支付的应付款项等不良信息。
2、以上征信信息的授权仅限于办理保证保险业务以及因保证保险业务发生的相关业务,包括保证保险业务中的投保、核保、承保后管理及后续理赔、追偿等期间。不管保证保险业务申请是否获批,该授权均持续有效。
3、本投保人完全知晓并理解本授权书的授权,事先已明确被告知并同意保险人向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依法批准设立的征信机构提供本投保人的逾期违约等不良信息,且已明确知晓因此可能将给本投保人造成的全部不利影响,如可能影响本投保人申请相关服务等。
4、保险人承诺严格遵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谨慎使用征信报告并严格保密。
(二)其他个人/企业信息授权
1、授权保险人收集、使用本投保人的信息以作保证保险申请审查、评估之用,包括但不限于本次保险申请、及本投保人其后向保险人通过电话、网络、传真或其他保险人认可之途径再次申请的保险或对保险人已理赔的保险进行审查之用。
2、就授权范围内投保人信息的采集、提供、传输、处理、披露,将不视为对投保人任何权利和利益的侵犯,投保人将不会追究保险人和征信机构的任何责任,并不可撤销地同意阿里巴巴及/或其关联公司基于保险人的前述需求在本授权书的授权范围内向保险人提供本投保人的相关信息。
3、当投保人违反保证保险相关约定(如产生逾期欠款)时,为维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不可撤销地授权保险人可向其合作的律师事务所、催收公司、投保人投保时填写的联系人等披露投保人的身份及违约信息,以用于向投保人追偿的目的。
对于上述授权声明事项,本投保人无异议并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