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类目资质标准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盒马经营的供应商及其所供的商品。供应商应依据所经营的商品所在类目提供相应的类目资质以及商品资质。若供应商申请的类目无其他说明或供应商无法确认其所售商品所在类别或类目,则需提交基本资料。如有未涵盖的特殊类目资质要求,盒马与您建立合作关系时会明示具体要求及注意事项。
第二章 通用要求
第二条 通用资质
(一)供应商申请入驻成为盒马业务供应商,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通过支付宝相关企业身份认证(如盒马另有要求且认证状态需在合作期间持续保持有效)。
2、按照法律法规及本规则要求,具备且向盒马提供合法资质要求,即使盒马没有主动索取各类必要资质,供应商亦有义务主动声明并提供前述各类资质,以确保供应商在与盒马合作期间始终有资格销售和供应商品及其服务。即合作期间供应商有义务不局限于盒马要求向盒马提供完整、充分且必要的供应商资质及/或商品资质。
3、供应商须接受盒马或盒马提出的检验或监管机构要求并在限期内就审核发现的资质问题进行整改。盒马或盒马有权自己或委托一个第三方机构对供应商进行检测或审核,供应商保证在任何时候进行配合。如果供应商拒绝盒马或盒马的检验及或现场审核要求,则视为该供应商供应的商品质量“不合格”,盒马或盒马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盒马商品采购主合同》约定条款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下架停售、退货、终止合作关系等,且供应商需按《盒马商品采购主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现场审核过程中涉及的供应商商业秘密,盒马应予以保密。
第三条 资质材料要求
(一)供应商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其复印件要求必须真实、有效、完整、清晰。请务必确保供货时及后续经营阶段提供的相关资质的真实性。若您提供的相关资质为第三方提供,如商标注册证、授权书等,请务必先行核实文件的真实有效性。一旦发现虚假,将会依据《盒马商品采购主合同》条款进行处罚。
(二)所有提供的文件资料在有效期内,相关证照、授权等文件的剩余有效期应当在3个月(含)以上。
(三)文件资料如涉及数家企业或个人,则相互关系必须明确清晰,并由各方签章确认。
(四)商品质量证明文件,如检验报告等,必须与提交品牌、品类存在明确对应关系。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上需要有“ CNAS"或者”CMA“标识。
(五)相关外文资料必要时须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中文翻译件可以由翻译公司出具,也可以由供应商出具,由供应商出具的须提供材料真实性的保证函。
第四条 特殊材料要求
如供应商所经营商品在商品名称、商品外包装、商品文描中如出现但不仅限于以下情形时,应补充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或报告。
(一)经营有机、绿色、生态、或者带有地理标志商品时,如商品名称、外包装、或文描中有“有机、绿色、生态或者地理标志名称”的宣称,需要依据国家规定提供相关的认证证书。如非直接权利人则需同时提供有效的授权证明。如:五常大米、吐鲁番葡萄干、阳澄湖大闸蟹等。
(二)文描、商品外包装如果涉及国家、著名商标、老字号、性能相关、营养相关、历史等宣称时,需要提供相应的正面文件或者检测报告。如:高蛋白、低值等。
(三)商品包装、形象等如果涉及知名品牌形象、专利等版权方面的信息,需要提供形象或者专利等授权。
第五条 补充材料要求
(一)供应商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本文件要求的所列项目,如国家法律法规及行政要求规定必须具有其他相关的文件资料时,供应商有义务配合及时补充提供。
(二)复印件都需要加盖供应商的公章。所有须供应商盖章的文件上只接受公章,不接受电子章;专用章,除了合同中可加盖合同专用章,授权书可加盖授权书专用章,其余不接受专用章。
(三)所有进口商品无论“是否有行业资质要求”、“是否为免检测报告商品”,均需提供进口《报关单》,涉及检验检疫的商品需要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
第三章 商品资质要求
第六条 供应商保证,所供应的商品及商品包装(包括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和食品运输工具)应当完全符合商品生产、销售、流通各环节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标准(无论是全国或地方性标准)、行业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第七条 食品类(含进口)资质要求
食品资质要求 | ||
食品种类 | 资质要求(应同时具备) | |
基本要求 | 特殊要求 | |
现制现售 | 营业执照 | 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包含相应范围) |
初级农产品 |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涵盖销售商品)(个人身份证:只针对经销初级农商品的自然人,或未注册公司或个体工商户。 | 1.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畜禽肉类)、定点屠宰证(按当地政府规定) 2. 特殊养殖种植的许可证(如经营利用许可证、繁育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特殊鱼类(河豚)备案许可证等)) |
一般预包装食品 |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涵盖销售商品) | 1. 食品生产许可证(含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 |
保健(功能)食品 |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涵盖销售商品) | 1. 食品生产许可证(含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 |
婴幼儿配方乳粉 |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涵盖销售商品) | 1. 食品生产许可证(含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 |
酒类 |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涵盖销售商品) | 1. 食品生产许可证(含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 2. 酒类批发许可证(仅针对上海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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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 |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涵盖销售商品) | 1. 药品生产许可证 |
烟草 |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涵盖销售商品) | 1.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 |
宠物食品 |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涵盖销售商品) | 1. 饲料生产许可证 |
第八条 非食商品类(含进口)资质要求
非食商品(含进口)资质要求 | ||
非食品商品种类 | 资质要求(应同时具备) | |
基本要求 | 特殊要求 | |
非食品(不包括化妆品、药品、烟草) |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涵盖销售商品) | / |
音像制品、图书、 杂志、CD、 光盘等) |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涵盖销售商品) | / |
第一类医疗器械(如创可贴、纱布绷带等) |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涵盖销售商品) | 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 |
第二类医疗器械(针对体温计、血压计、医用脱脂棉、医用脱脂纱布、医用卫生口罩、避孕套、轮椅、医用无菌纱布等) |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涵盖销售商品)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
第三类医疗器械 |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涵盖销售商品)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
烟花爆竹 |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涵盖销售商品) |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
国产和进口杀虫剂、蚊香、驱蚊花露水等含有农药成分的商品 |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涵盖销售商品) | 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农药生产许可证 |
化妆品,牙膏 |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涵盖销售商品) | 全国工业商品生产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卫妆准字号) |
厨房用品、清洁用品 |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涵盖销售商品) | 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若有) |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规则自2021年01月01日起首次生效,最近更新时间为2025年10月8日。
第十条 本规则中的以上,包含本数;本规则中的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一条 本规则中的“天”,以24小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