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商品适销最低质量标准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为了加强盒马商品销售环节的管理,保障盒马客户的合法权益,基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供应商规则》、《供应商准入标准》、《供应商类目资质标准》、《供应商品牌授权标准》等供应商规则及《盒马商品采购主合同》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盒马经营的所有商品。

 

第三章 商品质量标准

 

第三条 供应商应保证其所提供的商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供应商质量保证书上规定或承诺的质量标准、强制标准(无论是全国或地方性标准)、生产企业的质量标准以及行业标准等规定的质量、技术及安全要求(以较高者为准),并有义务不局限于盒马要求向盒马提供完整、充分且必要的商品质量合格、强制认证等国家主管部门所出具的证明文件。

 

第四条 如盒马与供应商之间对于商品有单独约定的,商品应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通用标准的基础上,符合盒马约定的商品标准,并能提供所需的证明文件。

 

第五条 除了上述第三条、第四条约定,供应商及其所供应商品须严格遵循如下标准,供应商或其所供应商品违反如下任一情形的,供应商所供应商商品即视为“不合格商品”,盒马有权依据《盒马商品采购主合同》第十一条【责任与赔偿】要求供应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经营许可资质

1.1供应商应具备有效的类目经营资格,并提交真实有效的经营资质材料,不得超范围经营。


1.2供应商所售商品应具备合法合规的品牌授权,不应存在品牌使用权争议。


1.3送审资料应真实有效,不应存在篡改、伪造、变造文件资料等行为。


1.4承诺后补的文件资料应在承诺规定时间内补缴完毕。


2.商品包装及标签信息

2.1商品标签应与商品真实信息相符,并且外包装标签信息应事先通过盒马审核确认,供应商不应擅自变更或印刷商品包装或标签。


2.2各类商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标签标识规定要求,不应出现由于各种失误造成的标签文字错误或项目遗漏情况。


2.3标签上所标注的相关认证标识等,供应商应取得合法的使用权利,不得存在冒用或超范围使用。


2.4不应通过加贴、篡改、变造等方式对产品真实信息进行隐瞒的行为。


2.5如发生包装信息变更的,需要及时通知盒马进行复审并变更相关文描展示信息。


3.生产/进货/检测等相关记录文件

3.1供应商应依据盒马索证索票要求提供所供商品的批次合格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出厂合格证明、三方型式检测报告等。


3.2供应商应合法如实提供所供商品的生产、种植、养殖、进货、检测等记录凭证以备盒马查证用。


3.3所提供记录文件应真实有效,包括但不限于工厂体系文件、生产记录、种植记录、养殖记录、原料采购凭证等管理文件。不应存在篡改、伪造、编造文件资料等行为。


3.4 参与盒马溯源体系的供应商应确保所有上传至盒马溯源系统的材料和信息属实、准确且可查证。


4.商品质量

4.1 供应商应确保入库商品不低于送盒马样品审核以及产品规格书约定的标准及状态,不得以次充好,不得擅自降低产品质量等级。如对产地有所约定的农产品切换产地也必须提前披露并获得允许后才可切换。


4.2 保证商品及原材料中不含任何未在商品技术标准中披露的添加物或组件。


4.3 食品不允许有非法添加物质。初级农产品则不应含有任何违禁的农药、兽药。所有食品类商品均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以及食品安全法要求。


4.4 有限期使用要求的产品,供应商提供的产品须符合盒马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管理规定的要求。供应商不应将效期不合格商品隐藏于货物内部,不应故意隐瞒商品真实效期状况。


4.5 食品类供应商应提供包装完好、清洁且无异物的产品(不直接入口的初级农产品除外);不得出现腐败、霉变、生虫等现象;真空包装不得出现涨气、漏汁现象等现象。


4.6 非食品类供应商应提供包装完好、清洁且无异物的产品,不得出现发霉变污染等情况。


5.信息发布/提供

5.1商品的描述信息在商品类页面各区块中(如商品标题、图片、属性区域、详情描述等)保证要素属实且具有一致性。如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码、厂名、厂址、厂家联系方式、配料表、贮存条件、保质期、食品添加剂、生产日期、品牌名称、包装方式、产地等信息;


5.2须如实描述商品的实际功效,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治病预防、治疗等功效描述,不得真人展示效果,所描述内容须与国家批准的实物外包装说明信息内容一致:

5.2.1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保健作用;

5.2.2 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依照转基因食品管理规定进行标示;

5.2.3特许养殖类商品,不得出现“野生”、“野外”、“非家养”等误导性用词。


5.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需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并链接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


6.投诉、举报及行政查处

6.1供应商应确保产品不会因质量、广告宣传等原因遭到投诉、举报、行政查处(以下统称“投诉”),包括但不限于:变质、生虫、异物、霉变,以及标签、成分、配方、功效、产品组成或主配件缺失等各种产品相关问题以及涉政、违反广告法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 因供应商或其所供应商品产生了一般影响、较大影响或重大影响的,供应商所供应商商品即视为“不合格商品”,盒马有权依据《盒马商品采购主合同》第十一条【责任与赔偿】要求供应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一)一般影响指产生1个P2级事件。

 

(二)较大影响指产生1个P2级事件或同时产生2个以上P1级事件(包括2个)。

 

(三)重大影响指产生1个P0级事件或同时产生2个以上P2级事件(包括2个)。

 

影响维度

事件级别

P0

P1

P2

1

用户影响

>10%

5%-10%(含)

1%-5%(含)

2

舆情影响

舆情全网声量超过15000

舆情全网声量超过6000

舆情全网声量超过1000

3

盒马损失

≥500000元

≥100000元

≥10000元

4

监管影响

监管处以五十万元以上罚款

监管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

监管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含警告公示)

5

商品不合格率

100%

50%以上

30%以上

6

事件频次或主观故意

故意

反复(2次及以上)

偶发(1次)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本规则自2021年01月01日起首次生效,最近更新时间为2025年10月8日

 

第八条 本规则中的以上,包含本数;本规则中的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九条 本规则中的“天”,以24小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