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物流服务协议

版本号:20230911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用户务必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下划线标注的内容)。如果用户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有疑问,请在后续操作之前向服务商进行询问,服务商将向用户解释条款内容。如果用户同意或接受本协议的所有条款,请进行后续操作,否则请停止使用本服务。

第一条 签约主体及定义

1. 本协议由深圳市一达通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服务商”),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代收方”) 与登录阿里巴巴国际站(www.alibaba.com,下称“Alibaba网站”或“网站”)签署协议、下单并使用国际快递服务(下称“服务”)的用户(下称“用户”)共同订立。

2. 本协议所称“承运人”,是指服务商按照本协议约定代理用户选定、并委托其运输货物的第三方。

3. 本协议所称“物流辅助服务方”,是指服务商按照本协议约定代理用户选定、并委托其提供物流辅助服务的第三方。

4. 本协议所称“阿里巴巴”,指Alibaba.com的网站运营方及\或技术支持方,具体以用户签订的相关协议为准。

第二条 协议签署及服务前提

1. 本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附件及所有已经发布的或将来可能发布并采取合理途径通知的服务规则、物流价目表等文件。这些文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2. 当用户点击“我已经阅读并同意服务协议”时或实际使用了本服务,本协议即开始生效,在之后的服务使用过程中用户均应遵守《阿里巴巴国际站规则》及本协议的约定,与服务相关的争议、纠纷、投诉、诉讼均受本协议约束。

3. 服务商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变更本协议及相关规则的内容,并以网站公布的形式进行更新,调整后的内容将于公布之日或公布另行指定的日期开始生效。如用户不同意相关修订,请届时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务,否则将视为已接受经修订的内容。

4. 服务商依据本协议向用户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代理用户选定适合的物流公司,代理用户委托第三方完成货物运输、代理出口报关、代付物流费用及其他物流增值或附加服务费用。

5. 用户须为注册地在中国大陆地区(或未来开放本服务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用户,用户应为依法成立、存续的企业。用户资质不符合本款约定的,服务商可随时解除本协议、停止向其提供本服务,若因此给服务商或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用户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 用户签订本协议,即委托服务商有权依据货物运输的需求、或为达成本协议目的而代理用户操作,此操作包括但不限于以服务商自己的名义或以用户的名义、委托承运人或物流辅助服务方提供运输服务或其他有关服务。服务商并不为用户提供目的国清关服务,如果涉及目的国的清关服务,则由承运人或物流辅助服务方直接向用户提供。用户与承运人或物流辅助服务方之间建立的清关服务关系仅约束用户与承运人或物流辅助服务方,服务商非合同一方。因承运人或物流辅助服务方与用户履行目的国清关服务协议及相关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责任、损害,应由合同双方(即第三方和用户)友好协商解决,服务商不承担与目的国清关服务有关的任何责任


7. 用户确认,用户在网站上注册时登记的电子邮箱或结算联系人邮箱或本单联系人邮箱为用户的指定邮箱,用户通过上述邮箱接受或发出的一切事项,代表用户的意愿,由用户承担责任。

第三条 订单及结算

1. 物流服务订单:

1.1 用户应保证其在创建物流服务订单(下称“订单”)过程中所填写的货物信息、收发货人信息、报关信息、申报信息等真实且准确。有特殊服务要求的,用户必须以书面形式(例如:在订单备注中列明)向服务商提出,并须获得服务商同意。用户理解并同意,因服务相关内容填写不准确或不实所造成的一切责任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订舱不成功、无法清关、海关罚款、收货人无法按时提货等等),应由用户承担。

1.2 用户如需对订单进行更改,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服务商(例如:登录网站取消原订单,重新下订单,或邮件联系服务商等),并须获得服务商书面同意;用户理解并同意,由于订单更改所产生的一切费用、责任均由用户承担。

1.3 用户应清楚、明确地选订增值服务、提货服务、出口报关服务等,并根据所选择的服务提供相关信息,以方便服务商安排提供相关服务。

1.4 用户确认,用户将通过指定邮箱发出相关书面指示,该等书面指示为用户的最终及全部意思表示,效力与原件等同,对用户具有完全的约束力。

2. 费用结算:

2.1 服务商在网站上公布的报价为不含税报价,特别说明的除外。用户在【货物入仓后】后可收到所需支付的费用款项清单,并完成对账。如对所需支付款项有疑问,可直接联系服务商进行确认。

2.2 用户在具体场景下可能的费用结算方式可能不同,具体以用户选择的结算方式为准,结算方式有如下两种供用户选择:

2.2.1 结算模式一:用户应在账单发出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账单项下的所有费用。逾期未支付或未全额支付的,服务商有权关闭订单并退回货物;由此产生的物流、操作等一切费用由用户承担。用户同意,本模式下所有费用均可由代收方代收,发票按照本条第3款由服务商开具。

2.2.2 结算模式二:服务商采取月结模式与用户进行结算,即用户在当月7日零点起至次月6日24点前的物流费账单,最迟须在次月的付款日即15日完成付款。如后续服务商变更付款日或月结模式起止日的,将提前7日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公布。用户超过付款日逾期未支付或未全额支付的,服务商有权关闭订单并退回货物;由此产生的物流、操作等一切费用由用户承担。使用物流月结服务的订单,商家需在月结还款日向深圳市一达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偿还订单对应的运费金额。发票按照本条第3款由服务商开具。

2.3 用户通过登录MA自助平台或采用服务商认可的其他方式支付费用款项:所需支付的费用以人民币进行结算。

2.4 用户违反2.3条约定的,服务商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费用及对服务商造成的损失,全部由用户承担。

2.5 若涉及承运人或物流辅助服务方提供目的国的清关服务,由此产生的任何税项、关税、政府征费或财务费用均由用户自行支付及/或承担。若服务商应法律要求或业务需要须代扣缴任何税项、关税、政府征费或财务费用,用户需向服务商支付该等税项、关税、政府征费或财务费用。用户在此无条件并不可撤销地同意并授权服务商直接或通知相关合作方从用户的账户中扣除代扣缴金额。如前述账户资金不足以扣除相应的代扣缴金额的,用户应当在服务商指定期限内及时予以补足。若未及时支付,承运人、物流辅助服务费或服务商均有权向用户直接追索。


3.发票开具

3.1 发票抬头默认为订单签约企业名称;用户负责确保发票开具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有义务在需要时配合提供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一般纳税人认定证书在内的所有材料。通常情况下,服务商将在提单寄送或发送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客户指定的发票收件地址寄送发票。信息填写错误造成的修改费用,应由用户承担。

3.2 服务商开具的发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免税),发票开具后将根据用户提供的开票信息和地址信息统一安排邮寄,用户填写收件地址有误的,应自行承担损失。

第四条 双方义务 

1.服务商义务

1.1 服务商应及时更新相关服务规则(如有)、服务价目表、运费价目表等与服务有关的信息,并公布到网站,以便用户随时查阅。

1.2 服务商应按约定谨慎代理用户选定承运人及/或物流辅助服务方,并依据本协议承担相应代理责任。

1.3 服务商应按约定和相关服务规则(如有)规定,及时、谨慎、合理地提供各项代理服务及附加服务。

1.4 服务商收到用户的更正通知后,应按约定及时变更信息及提供后续服务。

1.5 在服务过程中产生非正常费用的,服务商应事先通知用户费用发生原因及费用类别及预估金额(服务商无法预估的除外),实际产生的金额以在网站上公布的费用对账清单为准;用户理解并同意,因用户、行政监管、法律法规变化、及/或货物自身等原因造成的非正常费用和损失及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弃货费用、滞港费用、目的港费用、共同海损等)均应由用户全部承担,用户应按服务商要求及时向服务商支付上述非正常费用,若未及时支付,承运人、物流服务辅助方或服务商有权直接向用户追索。

1.6 因为承运人、物流辅助服务商或任何第三方的原因导致的货物损坏、丢失或毁灭的,服务商将参照法律法规、提单条款、及/或国际惯例、行业惯例等,协助用户向承运人、物流辅助服务商或相关责任方进行索赔。

2.用户义务

2.1 按约定及时向服务商提供详细、准确、真实、完整的货物相关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运输要求、费用结算要求、贸易合同等各类信息。

 用户不得委托服务商对禁运/限运物品提供本协议中约定的服务:(以下内容只作参考,具体信息应以网站更新及服务商通知为准,详见https://service.alibaba.com/page/knowledge?pageId=127&category=9208042&knowledge=20144090&language=zh

     2.1.1 中国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流通、寄递或出口的物品,不符合IATA组织规定的运输物品、危险品,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禁止或限制入境的物品,禁运/限运物品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物品:

a.  活的动、植物,濒危的和珍贵的动、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b. 矿产品:原矿石、矿砂、矿渣、矿灰。

c.  麻醉药物和精神药品:鸦片、吗啡、可卡因等,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他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

d. 烟草及烟草代替品。

e.  化学品: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性和放射性的各种危险物品、稀土金属、烟火制品、引火合金、雷管、炸药、汽油、酒精、煤油、火柴、生漆、强酸、强碱等。

f.  海事局认定的危险品:打火机、涂改液、乒乓球、电池、空气清新剂、灭火器、松香等。

g.  尸骨(包括骨灰)、兽皮、兽骨、动物器官、肢体或骨骼等。

h.  容易腐烂的物品:鲜肉、鲜鱼、鲜蛋、鲜水果、鲜蔬菜等。

i.   国家储备物资:木材(原木材料)、木炭、原油、稀有贵金属、棉花、粮食、油盐米醋等。

j.   反动报刊、书籍、宣传品和淫邪有伤风化的物品,涉及政治或者国家利益的音像制品或者书籍,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物品等。

k.  金银珠宝: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

l.   金属原材料:铝锭、铅锭、锌锭、锡锭、镍锭、铜锭、钢板、角钢、无缝钢管等。

m.  车辆、飞机、船舶、火车、集装箱。

n.  武器、弹药及其零件。

o.  古董 、文物。

p.  人民币和外币,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等。

q.  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包括外观侵权。

r.  除需出口通关单以外的其他海关有监管条件的货物。

s.  出口征税货物。

t.   液体、粉末状货物。

u.  需要特定环境存储的货物。

     2.1.2 其他因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及服务商出于业务考量等情形而不予承运的货物。

2.2 用户应保证所提供的身份资料、货物信息、运输相关信息、报关信息、申报信息等一切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此类信息有误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运输或单证传递延误或丢失、货物损坏和灭失、各类罚款、对服务商、用户、任何第三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等。

2.3 用户如需对任何服务相关信息进行更改,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服务商;用户理解并同意,由于信息更改不及时、不准确、不被接受、不符合操作实际、不符合监管要求、不符合服务规则(如有)要求等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均应由用户承担。

2.4 用户应按约定及时安排货物装箱、单据和信息提交等操作。用户理解并同意,因用户未按约定操作而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应由用户承担。

2.5 货物到达约定目的地后收货人未及时前往提货的,用户应尽快确认对该批货物的处理意见,用户同意,如收货人未及时前往提货且用户超过【5】日仍未确认货物处理意见的,承运人可自行决定对该批货物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弃货、销毁、拍卖等),由此产生的货物损失、弃货、销毁、拍卖等一切损失、费用及责任均应由用户承担,用户应按承运人要求及时向承运人支付上述相关费用。

2.6 用户因对易碎易损或高价值货物应自投保货运相关保险,否则由此造成损失的,对损失中超出承运人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五条 保密和免责 

1. 双方应对在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各种商业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议定价格、货物技术秘密等)予以保密,由于信息提供方原因已经公开的信息、或因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政府要求、为实现本协议目的等原因需披露的信息除外。

2. 双方应保证其合法拥有履行本协议的一切必要权利(包括但不限于针对货物、信息和技术的相关知识产权、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且不侵犯对方及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或权益;任何一方都应对其所有或经授权使用的权利之瑕疵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独立承担全部责任。

3. 用户理解并同意,服务商仅在本协议约定范围内承担义务,对于运输流程中各承运人、物流辅助服务商、或其他第三方的服务瑕疵或损害,不承担任何明示或默示担保责任。

4. 不可抗力

4.1 定义:本协议所述之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火灾、爆炸、雷电、地震、疫情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网络故障,战争、动乱、政府行为、国家政策的突然变动和罢工,以及黑客或病毒攻击等。

4.2 不可抗力的通知义务。因遭受不可抗力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3】日内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7】日内,及时通过传真、快递或其他书面方式向另一方提供该不可抗力的详细书面报告,并附上不可抗力发生地的商会或其他有关部门的证明或其他合理可信的证据以证明不可抗力的存在,并详细解释其因该不可抗力而无法全面、及时、适当地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原因。不遵守前述规定的一方,应被视为已不可撤销地、完全地承担因未按前述约定向另一方报告不可抗力而产生的后果和风险。

4.3 阻止减损义务。声称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尽快采取适当措施消除或者减少不可抗力的不利影响,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该方应努力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恢复履行受不可抗力影响的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在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或者减少后迅速通知另一方继续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在其已经通知另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其在本合同下的义务履行期限相应顺延的范围内,不应视为对本合同的违反,亦不就其迟延履行或不履行本合同下任何义务而向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如不可抗力的影响持续超过【30】日,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就本合同的继续履行做出妥善安排。双方未能在【3】日内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且在该期限届满后不可抗力导致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之情形依然存在的,任何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合同。

5. 用户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利益转让给与本协议无关的任何第三方,否则服务商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或拒绝提供服务;协议终止的,用户仍应支付已经履行部分的费用,费用不足以弥补服务商损失的,服务商有权向用户进一步追偿。用户知悉并同意,服务商有权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转让给其他第三方机构,用户有义务按照有权机构的指令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应付款义务等。

第六条 其他约定 

用户不得向服务商及其关联企业之员工、顾问提供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财物、消费、款待或商业机会等)。一旦上述情形发生,双方一致同意,服务商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并由用户按照人民币10万元或提供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的总金额,两者中较高的一项向服务商赔偿;同时,服务商还有权通知阿里巴巴根据国际站规则及或相关服务合同对用户进行关闭账号等处罚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 因服务商原因导致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服务的,服务商应及时通知用户并适当补偿。在任何情况下,服务商过失导致用户损失的,赔偿因服务商过失导致用户损失的直接经济损失,最高不应超过【100美金】。

2. 因用户自身原因或货物本身等原因造成服务商或任何第三方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货物滞留、无法运输等,用户应自行承担一切损失和责任;因此导致服务无法履行的,服务商有权中止或终止服务或解除本协议,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都应由用户承担。

3. 用户违反保证义务或有其他不诚信行为的,服务商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向用户索赔。

4. 因用户违反本协议、《阿里巴巴国际站规则》及其他规则、协议导致用户无法正常登录或无法使用网站全部或部分功能/服务的,用户应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用户理解并同意,服务商在此情况下有权自行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由此给服务商或承运人或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用户应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5. 用户存在违法或涉嫌违法情况的,服务商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6. 本协议有其他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八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排除冲突法的适用。

2. 如果因本协议产生任何争议的,服务商和用户应当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应将争议提交提请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解决。

第九条  不当竞争举报条款

1. 服务商将严格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合作原则,充分尊重合作方的自主经营权利。如用户发现服务商员工存在违反上述合作原则的不当行为,可以通过服务商监督邮箱:competition-compliance@alibaba-inc.com 反映问题,服务商将遵循保密、客观的原则开展调查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