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综合服务协议

       版本号:20230724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用户务必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下划线标注的内容)。如果用户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有疑问,请在后续操作之前向服务商进行询问,服务商将向用户解释条款内容。如果用户同意或接受本协议的所有条款,请进行后续操作,否则请停止使用本服务。

 

第一条 签约主体及定义

1.1 除附件一中说明的情况外,本协议由深圳市一达通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服务商”),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代收方”)与登录阿里巴巴国际站(www.alibaba.com,下称“Alibaba网站”或“网站”)签署协议、下单并使用服务商提供的国际物流运输服务(指服务商联合合作伙伴,为客户提供的国内快递运输、国际干线运输、配送等物流运输相关服务,下称“服务”)的用户(下称“用户”)共同订立。

1.2 本协议所称“承运人”,是指服务商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用户选择的第三方,该第三方为用户提供运输货物的服务。

1.3 本协议所称“物流辅助服务方”,是指服务商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用户选择的第三方,该第三方为用户提供物流辅助服务的第三方。

1.4 本协议所称“阿里巴巴”,指Alibaba.com的网站运营方及\或技术支持方,具体以用户签订的相关协议为准。

 

第二条 协议签署及服务前提

2.1 本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附件及所有已经发布的或将来可能发布并采取合理途径通知的服务规则、物流价目表等文件。这些文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2.2 当用户点击“我已经阅读并同意服务协议”时或实际使用了本服务,本协议即开始生效,在之后的服务使用过程中用户均应遵守《阿里巴巴国际站规则》及本协议的约定,与服务相关的争议、纠纷、投诉、诉讼均受本协议约束。

2.3 服务商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变更本协议及相关规则的内容,并以网站公布的形式进行更新,调整后的内容将于公布之日或公布另行指定的日期开始生效。如用户不同意相关修订,请届时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务,否则将视为已接受经修订的内容。

2.4 服务商依据本协议向用户提供物流运输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2.4.1 用户创建物流订单,服务商根据用户需求制定物流服务解决方案、包括物流服务报价及服务质量标准,并向用户承担协议约定的赔偿责任。

2.4.2 提供物流详情、包裹状态等用户查询服务,并为用户提供投诉渠道,用户可根据本协议约定对物流服务发起投诉、举证、获得赔付。

2.4.3 其他本协议项下约定的服务。

2.4.4 用户创建物流订单,并自行或使用平台推荐的揽收服务将包裹送达至收发货仓后,收货过程中若揽收人员或仓库发现以下类型包裹或商品:(1)包裹或商品与订单信息不一致;或(2)包裹或商品明显含有法律法规明确限制或禁止出口的物品,或违反航空运输安全的;(3)包裹或商品外包装破损的(包括但不限于外包装有严重破损或污渍的、严重变形的、超过派送体积或重量限制的、面单信息缺失的、非原面单/外包装或等);或(4)用户交寄包裹或商品使用货到付款的;或(5)其他不适合继续使用本服务的包裹或商品,服务商有权对上述类型的包裹或商品进行退回并拒绝为用户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在此情况下,除非本协议下另有约定,服务商不承担用户的任何损失。对于在国内段发现的用户交付的禁限运商品,服务商亦有权根据本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协助服务商的合作伙伴进行销毁,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向用户收取相关的销毁费用。

2.4.5 若用户选择的配送方式为派送上门,上门服务将根据线路介绍中的约定次数提供免费派送。若因买家、其指定收货人或用户原因,包裹经约定次数免费派送后仍然无法被买家或其指定收货人签收,则包裹将被退回收货地址的附近站点。上述无人签收包裹进入站点后根据线路介绍的时效要求暂存,若超期无人认领,则根据线路介绍对上述包裹进行处理且无需向用户提供任何处理证明或就上述无人签收包裹的处理向用户承担任何责任

2.5 用户须为注册地在中国大陆地区(或未来开放本服务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用户,用户应为依法成立、存续的企业。用户资质不符合本款约定的,服务商可随时解除本协议、停止向其提供本服务,若因此给服务商或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用户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6 用户签订本协议,即表示接受服务商有权依据国内、国际物流运输服务的需求、或为达成本协议目的而进行特定的操作,此操作包括但不限于以服务商自己的名义或以用户的名义、选择使用承运人或物流辅助服务方提供运输服务或其他有关服务。服务商并不为用户提供目的国清关服务,如果涉及目的国的清关服务,则由承运人或物流辅助服务方直接向用户提供。用户与承运人或物流辅助服务方之间建立的清关服务关系仅约束用户与承运人或物流辅助服务方,服务商非合同一方。因承运人或物流辅助服务方与用户履行目的国清关服务协议及相关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责任、损害,应由合同双方(即第三方和用户)友好协商解决,服务商不承担与目的国清关服务有关的任何责任


2.7 用户确认,用户在网站上注册时登记的电子邮箱或结算联系人邮箱或本单联系人邮箱为用户的指定邮箱,用户通过上述邮箱接受或发出的一切事项,代表用户的意愿,由用户承担责任。

 

第三条 订单及结算

3.1 物流服务订单:

3.1.1 用户应保证其在创建物流服务订单(下称“订单”)过程中所填写的货物信息、收发货人信息、报关信息、申报信息等真实且准确。有特殊服务要求的,用户必须以书面形式(例如:在订单备注中列明)向服务商提出,并须获得服务商同意。用户理解并同意,因服务相关内容填写不准确或不实所造成的一切责任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订舱不成功、无法清关、海关罚款、收货人无法按时提货等等),应由用户承担。

3.1.2 用户如需对订单进行更改,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服务商(例如:登录网站取消原订单,重新下订单,或邮件联系服务商等),并须获得服务商书面同意,能否修改成功以实际情况为准;用户理解并同意,由于订单更改所产生的一切费用、责任均由用户承担。

3.1.3 用户应清楚、明确地选订增值服务、提货服务等,并根据所选择的服务提供相关信息,以方便服务商安排提供相关服务。

3.1.4 用户确认,用户将通过指定邮箱发出相关书面指示,该等书面指示为用户的最终及全部意思表示,效力与原件等同,对用户具有完全的约束力。

3.2 费用结算:

3.2.1 服务商在网站上公布的报价为不含税报价,特别说明的除外。用户在【货物入仓后】后可收到所需支付的费用款项清单,并完成对账。如对所需支付款项有疑问,可直接联系服务商进行确认。如选择平台推荐的揽收服务后需要将货物退回至用户,则需要先支付相关费用。

3.2.2 用户在具体场景下的费用结算方式可能不同,具体以场景要求的结算方式为准,结算方式有如下三种:

        结算模式一:用户应在账单发出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账单项下的所有费用。逾期未支付或未全额支付的,服务商有权关闭订单并退回货物;由此产生的物流、操作等一切费用由用户承担。用户同意,本结算模式下代收方有权代为收取账单项下所有费用,发票按照3.3条约定由服务商开具。

        结算模式二:用户选择以月结方式与服务商结算的,即用户在当月7日零点起至次月6日24点前的物流费账单,最迟须在次月的付款日即15日完成付款。如后续服务商变更付款日或月结模式起止日的,将提前7日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公布。用户超过付款日逾期未支付或未全额支付的,服务商有权关闭订单并退回货物;由此产生的物流、操作等一切费用由用户承担。

        结算模式三:如订单中止需要退回货物给用户,则用户需先支付相关账单费用,支付后正常享受物流退运服务。用户超过付款日逾期未支付或未全额支付的,服务商有权关闭订单并退回货物;由此产生的物流、操作、逾期付款违约金、律师费等一切费用由用户承担。

        使用物流月结服务的订单,用户需在月结还款日向深圳市一达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偿还订单对应的运费金额。

3.2.3 用户通过登录MA自助平台或采用服务商认可的其他方式支付费用款项:所需支付的费用以人民币进行结算。

3.2.4 用户违反3.2条约定的,服务商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费用及对服务商造成的损失,全部由用户承担。

3.2.5若涉及承运人或物流辅助服务方提供目的国的清关服务,由此产生的任何税项、关税、政府征费或财务费用均由用户自行支付及/或承担。若服务商应法律要求或业务需要须代扣缴任何税项、关税、政府征费或财务费用,用户需向服务商支付该等税项、关税、政府征费或财务费用。用户在此无条件并不可撤销地同意并授权服务商直接或通知相关合作方从用户的账户中扣除代扣缴金额。如前述账户资金不足以扣除相应的代扣缴金额的,用户应当在服务商指定期限内及时予以补足。若未及时支付,承运人、物流辅助服务费或服务商均有权向用户直接追索。


3.3 发票开具

3.3.1 发票抬头默认为订单签约企业名称;用户负责确保发票开具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有义务在需要时配合提供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一般纳税人认定证书在内的所有材料。服务商开具的发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免税),通常情况下,在用户向服务商发出开票请求后,服务商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用户提供的开票信息开具发票。用户开票信息等填写错误造成的额外费用即其他后果,应由用户承担。

 

第四条 双方权利义务 

4.1 服务商权利义务

4.1.1 服务商应及时更新相关服务规则(如有)、服务价目表、运费价目表等与服务有关的信息,并公布到网站,以便用户随时查阅。

4.1.2 服务商应按约定谨慎选定合作伙伴,包括但不限于承运人及/或物流辅助服务方,并依据本协议承担相应责任。

4.1.3 服务商应按约定和相关服务规则(如有)规定,及时、谨慎、合理地提供各项服务。

4.1.4 服务商收到用户的更正通知后,应按约定及时变更信息及提供后续服务。

4.1.5 服务商有权在收到用户支付物流费用后再提供对应的物流服务。在服务过程中产生非正常费用的,服务商应事先通知用户费用发生原因及费用类别及预估金额(服务商无法预估的除外),实际产生的金额以在网站上公布的费用对账清单为准。用户理解并同意,因用户、行政监管、法律法规变化、及/或货物自身等原因造成的非正常费用和损失及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弃货费用、滞港费用、目的地费用、仓储费用等)均应由用户全部承担,用户应按服务商要求及时向服务商支付上述非正常费用,若未及时支付,服务商有权直接向用户追索。

4.1.6 服务商有权拒绝为用户提供的禁运/限运物品(禁运/限运物品清单见:https://service.alibaba.com/page/knowledge?pageId=127&category=9931603&knowledge=20144090&language=zh)提供本协议中约定的服务。禁运/限运物品应符合中国及相应物流服务涉及国家的法律法规;如双方就某一物品是否属于上述禁运/限运物品存在分歧,以服务商认定为准。

4.1.7 服务商以及服务商采购的物流公司或第三方有权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对用户交寄的可能含有禁运/限运物品,不适合继续运输的包裹,或可能存在知识产权侵权、低申报商品价值等违反中国、包裹转运国、目的国法律法规或国际公约情形的包裹或商品(以下统称“问题包裹”)进行拆包抽查、检查,且用户应免除在包裹或商品运输过程中因中国或相应物流服务涉及国家各政府机关拆包检查、扣货等引起的包裹延迟责任国际站平台和/或服务商、服务商接受用户委托采购的物流公司或第三方有权根据相关规则对该问题包裹进行判定,用户在收到判定的书面通知后有7个自然日的申诉时间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品牌授权书等)。若用户在收到服务商、服务商接受用户委托采购的物流公司或第三方通知的7个自然日之内未能提供证明材料证明问题包裹的合法性,服务商、服务商接受用户委托采购的物流公司或第三方有权根据国际站对于该问题包裹的判定进行处置(包括但不限于销毁、交予工商等行政执法机关);在此情况下,服务商不承担用户的任何损失,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向用户收取相关的销毁费用。

4.1.8 服务商有权根据需要不时地修改本协议或各类规则,包括发布新规则,并网站上公布修改后的协议及规则。修改后的协议及规则一经在国际站公布后,立即具备法律效力,成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更新后的协议及规则适用于用户在更新后下达的物流服务订单。如用户不同意相关变更,应停止该项服务下达新的物流服务订单。用户在协议或规则更新后下达订单的,表示用户接受经修订的协议或规则。

4.1.9 服务商承诺的具体配送范围为用户操作后台中展示的配送范围。服务商可根据情况不断调整配送范围,用户继续使用服务商的服务视为用户接受服务商调整后的配送范围。

4.1.10 服务商必须维护系统的稳定运行,并有权根据自己独立的判断对服务商系统进行改进或停机维护。服务商应在系统改进或停机维护前通过服务商及向用户进行公告。

4.1.11 对于用户违反本协议条款等自身的过错(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涉嫌侵犯知识产权、低申报商品价值等行为)造成的海关处罚、扣留、没收、销毁或其他损失,服务商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若服务商因此遭受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批量扣货导致的对第三方的赔付、支付境外罚金等),服务商有权针对上述行为向用户要求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对过错用户处以人民币1000元/单的罚款。

4.2 用户权利义务

4.2.1 按约定及时向服务商提供详细、准确、真实、完整的货物相关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运输要求、费用结算要求、贸易合同等各类信息。

4.2.2 用户应保证所提供的身份资料、货物信息、运输相关信息、报关信息、申报信息等一切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此类信息有误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运输或单证传递延误或丢失、货物损坏和灭失、各类罚款、对服务商、用户、任何第三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等。

4.2.3 用户在下物流订单并支付物流服务费用后,有权要求服务商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物流服务,如需对任何服务相关信息进行更改,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服务商。用户理解并同意,由于信息更改不及时、不准确、不被接受、不符合操作实际、不符合监管要求、不符合服务规则(如有)要求等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均应由用户承担。

4.2.4 用户应按约定及时安排货物装箱、单据和信息提交等操作。用户理解并同意,因用户未按约定操作而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应由用户承担。

4.2.5 用户对易碎易损或高价值货物应自投保货运相关保险,否则由此造成损失的,服务商不承担任何责任,对损失中超出承运人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用户自行承担。

4.2.6 用户承诺并保证商品符合国际站平台规则、启运地、目的地、中转地法律及法规关于进出口、运输、商品质量、安全、包装的要求。

4.2.7 用户承诺其对商品拥有完整的权利或取得充分授权,且商品本身以及用户对商品的占有、处置(销售)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用户保证不会有任何第三方向服务商及其物流商就商品主张任何权利,否则用户将全额承担服务商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用)。

4.2.8 商品为非中国及相关目的国法律、法规所定义的禁/限运品,禁/限运品参考清单(符合相关线路说明的除外);商品为非中国及相关目的国法律、法规所定义的侵权商品、赝品、残次品。

4.2.9 商品应以全新、完好、未受损的状态运送至指定的仓库,且在交付后应是适合销售的,并对于其本来的使用目的而言,包括但不限于买家使用,是合适和安全的;

4.2.10 若用户所提供商品有保质期的,则应确保该商品送达指定仓库后离保质期届满日的期间不少于保质期的三分之二,否则服务商或服务提供商有权拒绝入库(对于特殊的商品,须经双方就此协商、另行约定)。

4.2.11 用户保证对其委托服务商提供物流服务所涉商品自中国大陆地区出口至运输目的地所在国家或地区应办理、获得或持有的官方许可、文件、证照或备案等进行过详尽调查并保证上述商品:

-除出口/进口清关、申报手续外,无需另行获得与出口、进口相关的其它许可或证照;或

-若根据中国大陆及物流服务目的地法律法规要求,确应办理相关出口、进口证照的,用户已持有相关证照。

若因用户违反本条约定给服务商造成损失,用户应依法向服务商承担赔偿责任,服务商亦有权书面通知用户立即停止就无证货物提供本协议下物流服务。

 

第五条 保密和免责 

5.1 双方应对在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各种商业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议定价格、货物技术秘密等)予以保密,由于信息提供方原因已经公开的信息、或因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政府要求、为实现本协议目的等原因需披露的信息除外。

5.2 双方应保证其合法拥有履行本协议的一切必要权利(包括但不限于针对货物、信息和技术的相关知识产权、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且不侵犯对方及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或权益;任何一方都应对其所有或经授权使用的权利之瑕疵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独立承担全部责任。

5.3 用户理解并同意,服务商仅在本协议约定范围内承担义务,对于本协议约定范围以外由服务商以外的任何第三方的服务瑕疵或损害,不承担任何明示或默示担保责任。

5.4 不可抗力

5.4.1 定义:本协议所述之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火灾、爆炸、雷电、地震、疫情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网络故障,战争、暴乱、动乱、政府行为、海关扣关查验、国家政策的突然变动和罢工,以及黑客或病毒攻击等。

5.4.2 不可抗力的通知义务。因遭受不可抗力而导致延迟、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及时通知另一方,任何一方不承担不可抗力给对方带来的损失。

5.5 用户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利益转让给与本协议无关的任何第三方,否则服务商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或拒绝提供服务;协议终止的,用户仍应支付已经履行部分的费用,费用不足以弥补服务商损失的,服务商有权向用户进一步追偿。

 

第六条 其他约定 

6.1 用户不得向服务商及其关联企业之员工、顾问提供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财物、消费、款待或商业机会等)。一旦上述情形发生,双方一致同意,服务商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并由用户按照人民币10万元或提供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的总金额,两者中较高的一项向服务商赔偿;同时,服务商还有权通知阿里巴巴根据国际站规则及或相关服务合同对用户进行关闭账号等处罚

6.2 服务商将严格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合作原则,充分尊重合作方的自主经营权利。如用户发现服务商员工存在违反上述合作原则的不当行为,可以通过服务商监督邮箱:B2BISC_ICBU@aliababa-inc.com反映问题,服务商将遵循保密、客观的原则开展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因服务商原因导致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服务的,服务商应及时通知用户并赔偿用户直接损失,但国际段运输服务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100美金】,国内段运输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500人民币】。无忧中欧fba专线按申报金额赔付,最高3000rmb/箱 ,不退运费且不与前述赔偿共同适用。本条所指“服务”不包含目的国清关服务,如涉及目的国清关服务的争议、责任、损害,应由目的国清关服务的直接提供者,即承运人或物流辅助服务商与用户友好沟通解决。


7.2 因用户自身原因或货物本身等原因造成服务商或任何第三方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货物滞留、无法运输等,用户应自行承担一切损失和责任;因此导致服务无法履行的,服务商有权中止或终止服务或解除本协议,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都应由用户承担。

7.3 用户违反保证义务或有其他不诚信行为的,服务商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向用户索赔。

7.4 因用户违反本协议、《阿里巴巴国际站规则》及其他规则、协议导致用户无法正常登录或无法使用网站全部或部分功能/服务的,用户应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用户理解并同意,服务商在此情况下有权自行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由此给服务商或承运人或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用户应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7.5 用户存在违法或涉嫌违法情况的,服务商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7.6 本协议有其他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八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8.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排除冲突法的适用。

8.2 如果因本协议产生任何争议的,服务商和用户应当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应将争议提交提请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解决。


附件一: 

对于运往瑞士的物流订单,本协议在用户与其独立选择的物流服务提供商之间生效。物流服务应由用户选择的物流服务提供商提供,阿里巴巴的角色仅限于提供基于平台的技术支持服务,以促进用户与物流服务提供商之间服务交易的达成和顺利执行。由物流服务提供商提供的物流服务仅在其与用户之间建立合同关系,仅对双方产生约束力,阿里巴巴不是本协议的当事方。因执行此物流综合服务协议及物流服务提供商与用户之间的任何相关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责任或损害,应由合同当事方(即物流服务提供商和用户)友好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