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88分销客推广软件服务协议

版本号:2020年第4版                                                                                                                                                                            最近修订日期:2020年4月10日

欢迎使用“1688分销客”推广软件服务!

为使用“1688分销客”推广软件服务(以下简称“软件”),用户应当阅读并遵守《1688分销客推广软件服务协议》、《1688分销客推广费计算规范》《1688分销客推广软件服务使用规范》等相关规则(以下简称“本协议”)。请用户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诉讼管辖等条款内容,并选择接受或不接受。限制、免责条款可能以加粗及下划线的形式提醒用户注意。

如用户不同意本协议的任意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阿里巴巴对条款的解释,请不要同意本协议或使用本协议项下的服务。否则,表示用户已接受了以下所述的条款和条件,同意受本协议约束。


签约主体

本协议由“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本协议中称“阿里巴巴”)与1688分销客推广软件用户(包括“委托人”与“1688分销客”)共同签署。

 

二、协议订立、生效和适用范围

2.1用户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本协议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包括未点击确认本协议而实际使用了软件等,均表示用户与阿里巴巴已就本协议达成一致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

2.2 本协议包括本协议正文及所有阿里巴巴已经发布的或将来可能发布并采取合理途径通知的关于软件的各类规则、规范、公告和(或)通知等(以下合称“规则”)。所有规则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3阿里巴巴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制定、修改本协议和相关规则等内容,并以网站公布等形式进行通知用户,调整后的内容将于通知指定日期(但应至少晚于通知之日七日后)生效。如用户不同意相关修订,请届时立即停止使用“软件”,否则将视为已接受经修订的内容,当与阿里巴巴发生争议时,应以最新的约定内容为准。除另行明确声明外,任何使软件范围扩大或功能增强的新内容均受本协议约束

 

三、定义

3.1“卖家”:指成功注册为阿里巴巴中国站(www.1688.com,下同)会员并在阿里巴巴中国站发布商品(含服务,下同)的单位或个人。

3.2“委托人”:是指符合软件使用条件、签署本协议并通过软件使用1688分销客的推广服务以推广其商品及/或店铺的卖家。

3.4“1688分销客”:以下简称“分销客”,是指利用软件在其可合法使用的推广空间内为委托人提供推广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3.5“推广链接”:“推广链接”指通过软件生成的用以识别及跟踪相应推广信息的代码,该链接与卖家店铺内待推广对象间具备对应性,分销客可通过附加推广链接等方式实现对委托人商品及/或店铺的推广。

3.6“推广空间”:指分销客所合法享有使用权的互联网信息发布空间,包括但不限于网页和/或即时通讯等软件空间位等。

3.7“分销客的推广服务”:指分销客利用软件通过其推广空间为委托人的商品及/或店铺所提供的推广服务。

3.8“成功购买(即“成交”)”:是指互联网用户通过分销客的推广服务于限定时间内与委托人在阿里巴巴中国站在线达成商品交易,向委托人确认收货并支付费用,订单状态显示为“交易成功”。

3.9“支付宝公司”:是指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3.10“支付宝账户”:指用户使用支付宝相关服务时由支付宝公司为用户所提供的编号,由用户自行设置密码,以此查询或计量用户的预付或应收应付款。

3.11“天/日”:均指自然日,本协议有例外说明的除外。

 

四、软件服务对象及使用条件

用户同意,使用软件应符合下列全部使用条件,如有任一条件不符的,阿里巴巴保留拒绝、中止或终止用户使用软件的权利;同时阿里巴巴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下述条件进行调整或补充,用户应保证其始终符合阿里巴巴所规定的全部软件使用条件

4.1 “委托人”软件使用条件

(1)为已开通诚信通服务的阿里巴巴中国站注册会员,并作为卖家开设旺铺及发布商品信息。

(2)绑定经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且在软件使用期间不进行解换绑)。

(3)在阿里巴巴中国站违规累计扣分低于36分,且无知识产权严重侵权情形。

(4)其他阿里巴巴认为需符合的软件使用条件。

4.2 “分销客”软件使用条件

(1)为已经过实名认证的阿里巴巴中国站注册会员。

(2)绑定经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

(3)其他阿里巴巴认为需符合的软件使用条件。

 

五、软件服务内容

本协议所约定之软件服务系支持分销客为委托人提供推广服务的推广自助交易管理系统软件服务,该系统软件服务包括搜索推广信息、生成推广链接、匹配推广链接和卖家商品信息,记录网络用户行为、统计成交和结算数据,反作弊等。

注:以上服务内容针对通过PC端使用本协议软件服务。无线端目前支持基于WAP、1688APP使用,且因用户体验、设备发展、技术限制等原因,阿里巴巴并无义务保证上述服务可全部或部分实现。

用户了解并同意,软件服务可能因业务发展需要而被增加或修改,或因定期、不定期的维护而暂缓提供,用户将会得到相应的变更通知

 

六、用户承诺及保证

用户了解并同意,下述承诺及保证是其使用软件服务的前提,如有不符或违反,阿里巴巴有权拒绝或终止用户对软件的使用。对委托人,阿里巴巴并有权补扣相关推广费;对分销客,阿里巴巴并有权不予结算相关推广费

6.1 委托人承诺及保证

6.1.1按本协议约定使用软件服务,遵守本协议及《1688分销客推广费计算规范》《1688分销客推广软件服务使用规范》等全部规则,并按约定向分销客支付推广费,不使用任何手段规避或引导买家规避推广费的支付。

6.1.2遵守阿里巴巴中国站服务条款及网站规则,诚信经营,保证对其商品享有合法的权利,商品非为假冒或伪劣商品,亦不存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之情形,不得推广任何违禁、违规商品或信息,并保证其全部商品出售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合法、及时、完整,无虚假、夸大描述或不正当竞争等内容

6.1.3委托人了解并同意,如其被分销客或第三方投诉推广信息/商品有问题的,阿里巴巴有权视情况处理或终止对委托人的软件服务,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阿里巴巴无须承担责任。如因此导致阿里巴巴遭受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委托人在此授权支付宝公司,按照阿里巴巴的指令自其绑定的支付宝账户中径行划扣相应赔偿费用。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上述授权不可撤销。

6.1.4委托人在此授权分销客为推广其商品及/或店铺成交之目的使用、编辑其全部或部分商品信息,包括标题、图片、详情介绍等。

6.1.5为保障推广效果,不随意更改已设定的推广费比率。

6.2分销客承诺及保证

6.2.1 为具备完全的能力使用本软件服务且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实体组织,严格遵守阿里巴巴中国站服务条款、网站规则等相关要求,完全符合本协议规定的软件服务使用条件。

6.2.2有资质及能力通过软件服务为委托人提供推广服务,遵守本协议及《1688分销客推广费计算规范》《1688分销客推广软件服务使用规范》等全部规则,推广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采用违法、无实际推广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推广,亦不得采取侵犯他人权益或违反委托人推广目的的方式进行推广。

6.2.3依法挑选和审查拟将推广的信息及(或)推广形式,并核查其推广后信息展示的情况,及时终止不法或不良信息的推广,并保证全部推广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不使用任何手段或不正当形式骗取推广费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并为其推广行为自行承担责任和风险。

6.2.4分销客了解并同意,就其通过软件服务所进行的推广,阿里巴巴有权决定软件服务所提供的数据范围。除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推广外,未经阿里巴巴及委托人书面同意,分销客不得复制、储存、编辑、公布、出租、出售、以其它方式披露或使用任何委托人或其他阿里巴巴会员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商品信息数据和交易数据等信息

6.2.5分销客明确理解并同意,如因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协议、规则之规定,使阿里巴巴及其关联公司等遭受损失(包括受到任何第三方的索赔、任何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和可能遭受的其他任何损失),分销客应负责赔偿(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等),分销客在此同意并授权阿里巴巴,自其收取的推广费或通知支付宝公司从其绑定的支付宝账户余额中划扣部分或全部费用用以赔偿。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上述授权不可撤销

6.2.6分销客了解并同意,阿里巴巴有权基于服务需要对其使用软件服务各功能的权限进行管理、调整,包括关闭已开通权限、开通其他功能的使用权限等。

 

七、委托人与分销客之间的推广合同

7.1委托人确认本协议即为同意使用本软件服务,并认可软件服务所支持的全部推广方式(含未来可能新增的推广方式,下同)。委托人在其账户后台选择具体参与推广的商品并设置对应的推广费比率(如未设置,则适用默认推广费比率,下同),即视为委托人向分销客发出了要约。

7.2委托人发出要约,其已设置推广的商品即分别相应加入软件服务所支持的全部推广方式,委托人同意分销客在其推广空间内展示委托人选择推广的商品信息(部分或全部)。

7.3分销客将推广链接添加至其推广空间或利用软件服务在其推广空间内为委托人进行推广,即视为分销客对委托人做出承诺,委托人与分销客的推广合同成立并生效。

7.4委托人和分销客同意,本协议是其双方推广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委托人和分销客均应予遵守

7.5委托人和分销客的推广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于其推广商品被成功购买且同时符合《1688分销客推广费计算规范》所规定的计费条件时,根据对应商品的推广费比率向分销客支付推广费,推广费的计算具体按照《1688分销客推广费计算规范》的约定执行

7.6 委托人与分销客的推广合同于分销客或委托人终止使用软件服务或不再符合软件使用条件、委托人终止推广、分销客删除推广链接、以及软件服务服务终止时,按阿里巴巴公布的规则终止。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分销客无权在委托人终止推广合同的情况下以任何方式向委托人收取推广费;若已收取的,则应予返还。但推广合同的终止不影响推广合同正式终止前已经进行的推广及相应的推广费结算

7.7 委托人确认并同意,除有特别约定外,软件服务不支持委托人超出软件支持的维度和范围设置推广费比率。在软件服务支持的推广费比率设置维度和范围内,委托人均可以自行设置推广费比率,也可以不进行设置或取消设置而直接适用软件服务默认的推广费比率。委托人和分销客了解并同意,为更好地实现推广,阿里巴巴有权调整软件服务支持的推广费比率设置维度、范围以及默认的推广费比率,除个别商品类目(及该类目下商品)外,委托人均可通过自行设置推广费比率以排除默认推广费比率的适用。

7.8委托人和分销客了解并同意,软件服务暂不支持部分商品(或商品类目)的推广,亦不支持以部分在线交易类型成交的推广统计,即使分销客进行了推广,该部分软件服务所不支持推广的商品(或商品类目),或虽不属于前述商品(或商品类目)范围但通过软件服务所不支持的在线交易类型、特殊交易场景成交的商品均不支持推广费结算,双方对此均不持异议。具体软件服务所不支持推广的商品(或商品类目)以及不支持推广统计的在线交易类型、特殊交易场景以软件服务实际提供为准,阿里巴巴将进行相应通知。阿里巴巴保留调整此类商品(或商品类目)、交易类型以及特殊交易场景的权利,如委托人将软件服务不支持的商品错放或故意放置在其他类目下而致使商品被推广的,委托人应及时更正,除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因此支出的推广费无权追回,阿里巴巴亦不负有协助追回的义务。

7.9分销客不得擅自更改推广链接的内容,否则因此导致的后果包括推广费漏计或推广费无法结算等后果由分销客自行承担。分销客了解并同意,委托人有权随时终止推广合同、调整推广费比率或变更推广商品信息,故推广链接及(或)委托人的商品信息随时可能发生变更,分销客应经常检查其使用的推广链接是否有效,是否对应其所选择的商品信息。分销客应为其怠于检查的行为自行承担后果,阿里巴巴对此不承担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的责任

 

八、推广费及软件服务

8.1 推广费

8.1.1除非阿里巴巴另有规定,委托人应支付分销客的推广费为“推广费基数×商品适用的推广费比率”,如按照前述公示计算的推广费超出《1688分销客推广费计算规范》所规定的计费上限,则推广费以前述计费上限为限。

8.1.2除非阿里巴巴另有规定,“推广费基数”以委托人经分销客推广的商品被成功购买时的实际成交价(指相应推广商品所涉交易订单下的支付宝支付金额,不含运费,下同)为准。

8.1.3“推广费比率”是指委托人就其推广商品设置的或其所默认的系统设定的,向分销客支付推广费的计算比例,包括类目推广费比率、商品推广费比率等、活动商品推广费比率等

8.1.4 委托人有权调整推广费比率、终止推广或终止使用软件服务,除非阿里巴巴另有明确规定外。委托人同意并承诺,在前述调整、终止生效前分销客所执行的推广,只要推广商品被买家成功下单(非付款或成交),则仍适用调整、终止生效前的相应推广费比率,并按本协议约定向分销客支付推广费

8.1.5为便于推广费的支付与结算,委托人委托阿里巴巴代其向分销客结算推广费。委托人同意向支付宝公司出具本协议附件:《授权书》,授权支付宝公司按照阿里巴巴的指令,在其设置分销客推广的商品被成功购买且同时符合《1688分销客推广费计算规范》所规定的计费条件时,自其绑定的支付宝账户所收取的交易款项中直接代扣相应推广费并按本协议约定结算给分销客为保障委托人和分销客双方的权益,部分在线交易类型订单对应的推广费,软件服务将在委托人收到交易款项时进行预扣并按本协议及《1688分销客推广费计算规范》的规定结算给分销客,软件服务预扣推广费的交易类型目前限于“信用担保交易”、“极速到账”,双方对此均不持异议。软件服务预扣推广费的交易类型可能因软件的运营情况而不定期地进行调整,阿里巴巴将提前通知分销客与委托人),除另有约定外,上述授权不可撤销。委托人充分明确其自身为分销客推广费的实际支付人,委托人的上述行为应同时遵守其与支付宝公司之间签署的协议

8.1.6 除非阿里巴巴另有规定,阿里巴巴将按月与分销客进行推广费结算,并将根据《1688分销客推广费计算规范》及软件统计数据所计算的当期“可结算推广费”进行结算,由分销客自行提现至绑定的支付宝账户。

8.1.7 推广费比率的设置维度和范围、推广费计费条件与计费上限、退款处理等其他推广费相关内容详见《1688分销客推广费计算规范》

8.1.8分销客应就其全部推广费收入自行承担相关税费,阿里巴巴将根据分销客业务发展需要不定期制定分销客激励政策并按激励政策发放相关激励费用(具体以阿里巴巴通知为准),激励费用将于委托人向分销客支付推广服务费时按照规范一并结算至分销客相关收款账户,分销客确认委托阿里巴巴就激励费用所涉及相关税费进行代扣代缴及发票代开事宜,并就相关税费代扣代缴及发票代开事宜予以配合。

8.1.9委托人和分销客同意,所有成交和推广费数据均以软件统计和认定的数据为准。委托人和分销客可按系统提供的功能查看相关推广数据。

8.2 软件服务费

8.2.1 通常情况下,委托人使用软件服务,阿里巴巴暂不收取任何费用,但阿里巴巴有权决定是否向委托人收取软件服务费,如需收取,阿里巴巴将通知委托人。委托人于阿里巴巴的收费通知发出后仍使用软件服务的,视为委托人同意支付软件服务费,并授权支付宝公司按照阿里巴巴的指令自委托人所绑定的支付宝账户所收取的推广商品交易款项中直接扣除,除另有约定外,前述授权不可撤销。

8.2.2阿里巴巴从2020年4月2日起,阿里巴巴向分销客收取可得推广费的10%作为软件服务费,软件服务费在每个月推广费结算时直接从推广费中扣除。

8.2.3 本协议项下的推广费、软件服务费(如有)均以人民币计算,以元为计数单位同时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点。

 

九、纠纷与违规处理

9.1 委托人与分销客双方如就其推广合同发生纠纷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阿里巴巴将按双方协商的结果确定推广费是否发生。委托人与分销客一致同意,如双方协商不成或任一方向阿里巴巴投诉的,双方均同意由阿里巴巴对双方间的纠纷或争议进行处理及判定,包括确定推广是否虚假、推广费是否应予支付等。委托人与分销客了解并同意,阿里巴巴并非司法机关,仅可基于普通人及一般知识水平能力对前述纠纷或争议进行处理,委托人与分销客均接受阿里巴巴的处理结果,并同意阿里巴巴不承担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的责任。如果阿里巴巴最终判定分销客的推广异常或有违规且推广费已支付给分销客的,委托人有权利要求分销客返还,委托人并授权阿里巴巴可以阿里巴巴的名义代其追回该部分推广费(但阿里巴巴并无为委托人追回推广费的义务)

9.2为构建公平、合理、诚信的推广秩序,平衡委托人和分销客的利益关系,委托人和分销客一致认可阿里巴巴制定的推广规范、违规推广认定及处理规则,并同意由阿里巴巴依据该等规则对违规推广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

9.3 为维护推广秩序,阿里巴巴会主动通过软件过滤系统自动排查分销客异常推广数据,或通过人工对于违规行为进行抓取。凡由软件过滤系统排查到的异常推广数据或阿里巴巴人工抓取发现的违规行为阿里巴巴均有权依据该等结果判定分销客涉嫌违规,分销客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阿里巴巴举证证明其推广行为合规,并获得阿里巴巴认可。否则,阿里巴巴将认定其违规推广成立,同时执行相应处理措施。违规认定及处理详见《1688分销客推广软件服务使用规范》及其他阿里巴巴已经发布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关于推广违规认定、处理的各类规则、规范、公告和(或)通知等。

 

十、阿里巴巴的权利及责任限制

10.1阿里巴巴仅作为软件服务提供方,该软件服务将按“现状”和按“可得到”的状态提供。阿里巴巴在此明确声明对软件服务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包括对软件服务的可适用性、没有错误或疏漏、持续性、准确性、可靠性、适用于某一特定用途之类的保证、声明或承诺等

10.2在所适用的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阿里巴巴不做任何明示的或默示的声明,也不给予任何明示的或默示的保证或条件,包括:

(1)关于适销性、特定用途适用性、准确性和无侵权行为的任何保证或条件;

(2)在交易过程或行业惯例中产生的任何保证或条件;

(3)在访问或使用软件时不受干扰、没有错误的任何保证或条件。

10.3阿里巴巴不对源于、基于或因本协议或使用软件服务而导致的数据丢失和/或任何损害赔偿承担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的责任,包括直接的、间接的、特殊的、附带性的或惩罚性的损害赔偿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损害赔偿等,即使阿里巴巴已被告知此等损害赔偿的可能性

10.4阿里巴巴对用户的任何通知,不论是口头还是书面的,均不表示阿里巴巴做出在本协议陈述以外的任何担保责任。

10.5阿里巴巴不能控制委托人推广信息的真实、安全或合法性,以及委托人和分销客履行其义务的能力,阿里巴巴提醒分销客应该通过自己的谨慎判断确定推广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10.6委托人和分销客双方相互间建立的推广合同关系应当由双方按本协议履行,阿里巴巴并不是推广合同的当事人。

10.7倘若委托人和分销客发生争议,双方一致同意免除阿里巴巴(及其代理人和雇员)在因该等争议而引起的,或在任何方面与该等争议有关的不同种类和性质的任何(实际和后果性的)权利主张、要求和损害赔偿等方面的责任

10.8阿里巴巴有权对委托人推广信息及分销客推广行为进行检查及判定,如发现推广信息或推广行为中存在任何问题或怀疑,均有权向委托人或分销客发出询问或要求改正的通知,或者直接作出删除、不予结算推广费等处理。

10.9对下列情形,阿里巴巴不承担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的责任:

(1)并非阿里巴巴的故意或过失而导致软件无法使用。

(2)由于委托人或分销客的故意或过失导致其及/或任何第三方遭受损失。

(3)委托人或分销客违反本协议,或违反与阿里巴巴、阿里巴巴关联公司或支付宝公司的其它协议、合同及/或约定及规则。

(4)因阿里巴巴合理控制范围以外的原因,包括不可抗力、政府行为和电力电信中断等,导致阿里巴巴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本协议的。

 

十一 、知识产权

11.1阿里巴巴是软件所有权利的拥有者,用户了解并同意,除非阿里巴巴另行声明,本协议项下软件及相关服务包含、涉及的所有LOGO、标志、徽记、产品、技术、程序、数据及其他信息(包括文字、图像、图片、照片、音频、视频、图表、色彩、版面设计、电子文档等)的所有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及相关权利均归阿里巴巴或其关联公司所有

11.2 用户保证,除非取得阿里巴巴书面授权,对于上述权利用户不得(并不得允许任何第三人)实施包括但不限于出租、出借、出售、散布、复制、修改、转载、汇编、发表、出版、还原工程、反向汇编、反向编译,或以其它方式发现原始码等的行为

 

十二、有效通知

12.1 阿里巴巴向用户发出的任何通知,可采用电子邮件、页面公开区域公告、个人网络区域提示、手机短信或常规信件等方式,且该等通知应自发送之日视为已向用户送达或生效。

12.2用户同意,用户向阿里巴巴发出的任何通知应发至阿里巴巴对外正式公布或以13.1条所述方式告知用户的电子邮件、通信地址、传真号码等联系信息,或使用其他阿里巴巴认可的其他通知方式进行送达。

 

十三、反不正当利益及反不正当竞争

13.1 您与1688均将严格遵照《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基于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合作原则,参与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如您发现1688员工任何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可以通过1688监督邮箱【 b2b-tousu@alibaba-inc.com 】反映问题,1688将遵循保密、客观的原则开展调查和处理。

13.2 禁止贿赂
(1)双方承诺,在彼此合作期间,禁止一切商业贿赂及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发生。您及其工作人员以公司或私人名义向1688工作人员或其家属私下直接或间接赠送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采取其他变相手段提供不当利益的,均视为侵害1688利益的行为。如查证属实,将被视为商业贿赂行为,并将被认为已经对1688构成实质性的损害。
(2)如您有贿赂1688员工的行为,1688将停止一切合作,同时按照双方前12个月总服务金额的30%(若此金额低于10万则按10万)作为反商业贿赂违约赔偿金,该赔偿金1688有权从应付您的服务款中直接扣除,同时1688有权视具体情况追究您行贿的法律责任;如您能够主动协助1688调查并提供相应证据,1688将酌情减轻处罚。如您主动举报1688员工存在索贿、受贿、与1688或您存在暗中交易等不正当商业行为,一经核实将视情节给予您奖励。
(3)如1688员工与您之间存在可能的利益冲突,或发生关联交易的行为(非正当利益输送等),如查证属实,1688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同时保留追究您法律责任的权利。
为方便上款执行,特别设立投诉举报热线和举报邮箱如下:
咨询与举报:4008545198
举报系统:
https://taotian.jubao.alibaba.com
举报邮箱:taotian-lianzheng@alibaba-inc.com  
廉正管理部是1688独立的组织,负责各类商业贿赂投诉案件的调查、取证和处理。1688将会遵循保密、客观的原则进行调查。对于您的协助,1688将根据情况给予您更多的商业机会。


十四、协议的解除、终止

14.1软件服务于下述任一情形下终止:

(1)用户主动终止使用软件;

(2)阿里巴巴单方通知用户终止软件服务

(3)用户不再符合软件使用条件;

(4)用户违反阿里巴巴中国站服务条款、任何规则以及本协议项下的任何约定,依据协议终止软件服务

(5)其它阿里巴巴认为需终止软件服务的情况。

14.2无论本协议因何原因终止,在协议终止前的行为所导致的任何赔偿和责任,用户都必须完全且独立地承担责任。

 

十五、其他

15.1 本协议取代各方就有关本协议所载任何事项于先前以口头及书面达成的共识。

15.2用户同意阿里巴巴有权根据业务调整情况将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其关联公司,转让将以本协议规定的方式通知

15.3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用户如因本协议与阿里巴巴发生争议的,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该等争议将由阿里巴巴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5.4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视作无效或无法执行,则上述条款可被分离,其余部份则仍具有法律效力。

15.5本协议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所设,非对条款的定义、限制、解释或描述其范围或界限。

15.6阿里巴巴于用户过失或违约时放弃本协议规定的权利的,不得视为其对用户的其他或以后同类之过失或违约行为弃权。

 

附件一:


授 权 书

致: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特以此函通知贵司,本人/公司授权贵司按照本人/公司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缔结的《1688分销客推广软件服务协议》的约定,依阿里巴巴的指示直接对本人/公司(含本人/公司以及本人/公司指定)在贵司处的支付宝账户余额及关联快捷银行卡内资金进行款项冻结、扣除和支付。除与贵司另有约定外,上述授权不可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