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88品牌1+N技术服务协议

本协议由同意并承诺遵守本协议约定使用“1688品牌1+N技术服务”的法律实体(以下称"品牌商"或"您")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1688”)共同订立。

 

鉴于:(1)1688为“1688品牌1+N技术服务”的提供方,通过技术服务,实现向符合合作条件的各类品牌商提供线上平台,提升品牌商家的电子商务应用意识和竞争力。

(2)品牌商为品牌(商标)的合法权利人(须提供合法有效品牌权利证明),有意通过1688的1688品牌1+N技术服务进行线上经营,促进在线交易,提升品牌影响力。

现双方经充分协商,就上述合作事项自愿开展合作,并达成协议如下:

 

一、定义

1.1“ 阿里巴巴中国站”:即1688平台,指阿里巴巴主办运营的面向企业间贸易 (B-TO-B)的在线信息发布及交易平台,包含阿里巴巴中国网站(所涉域名为 Alibaba.com.cn、alibaba.cn、1688.com,下同)及客户端。

1.2 “品牌1+N技术服务”:指由1688向符合合作条件的品牌商提供的技术服务,包括品牌站管理,商品管理、渠道管理,品牌营销和数据中心等功能模块。品牌商可在功能模块范围内根据相应品牌站运营规范搭建在线品牌站、发布品牌产品线、招募及授权经销商、数据分析等。

1.3 “品牌站”: 指1688为开通“品牌1+N技术服务”的商家提供的品牌站点。

1.4 “1688工业品牌商”:简称“1688品牌商” 或“品牌商”,指拥有已获核准注册品牌所有权或已获取他人已核准注册品牌的独占性授权,拟在阿里巴巴中国站使用1688工业品牌商家服务的商家。

1.5 品牌经销商:简称“经销商”,指获得品牌商品牌授权,有权对品牌商品进行售卖的商家。

1.6 “1688工业品牌商家服务”: 简称“imall”或“工业品牌”, 指1688为工业品品牌提供的专属旺铺、专属图标、搜索加权及专属服务通道等服务,具体服务功能详见《1688工业品牌商家服务协议》。

1.7 “支付宝服务”:指由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支付宝公司”)向用户提供的“支付宝”软件服务系统及附随为用户提供的代收代付货款服务。

1.8“支付宝账户”:指用户使用支付宝服务时由支付宝公司为用户提供的一个独占编号(编号之间互不相同),由用户自行设置密码,以此查询或计量商户的已收、预付或应收应付款。

1.9 “ 关联公司”:指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Alibaba Group Holding Limited)最新上市公司年报(http://www.alibabagroup.com/cn/ir/secfilings)披露的1688的关联公司。

二、服务准入标准

2.1 经销商应符合如下准入标准:

2.1.1须已开通诚信通服务,且合作期间为持续有效开通状态;

2.1.2须已开通1688工业品牌商家服务,且合作期间为持续有效开通状态;

2.1.3年营业额(以申请时上一个自然年的年度营业额为准,下同)应大于人民币10000元。

2.1.4拥有有效的已注册品牌所有权或取得已注册品牌所有权人的独占性授权(具体以提交的品牌资质证明为准),按照1688要求提供相关商标注册证书及/或品牌授权书等经营资质材料;

2.1.5近一年因违规累计扣分低于36分,且无知识产权严重侵权情形;

2.1.6未有经营期限过期、被行政机关列入异常名录、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经营异常情况。

2.2 品牌商应根据1688的要求提交真实、合法、准确、有效、完整的资质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品牌授权书等证照及其他资料,如品牌商无法提供1688要求的资质证明文件,1688有权拒绝品牌商的合作申请。

2.3 品牌商保证始终具备上述条件,保证不以第三方的资料申请合作(如涉及品牌授权需提供品牌方的品牌证明等情形涉及需提供第三方资料并经1688同意的除外),同时有义务在相关资料实际变更时及时通知1688并更新有关入驻资料,如1688有合理怀疑且品牌商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未违反上述条件任何一项的,1688有权立即中止或终止本协议。

2.4 品牌商应保证其阐述的上述条件均真实准确,如因品牌商上述条件不符发生纠纷或被相关国家机关处罚的,品牌商应独立承担全部责任,如因此而造成1688(包括其关联公司、合作伙伴等)损失的,品牌商负责全部赔偿。

2.5 鉴于本服务有严格的品牌商资质和商品品质要求,品牌商不得将其服务资格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让或借用。

三、合作模式

3.1 1688为品牌商提供“品牌1+N技术服务”,向品牌商开放相应工具及功能模块,包括品牌站管理、商品管理、渠道管理、品牌营销和数据中心等功能模块

3.2 品牌商应就使用品牌站技术服务过程中的全部事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四、服务内容

4.1 本软件技术服务包含以下功能:

4.1.1 商品中心模块:品牌站基础SPU建设,按照系统提供的SPU、CSPU模板,建设规范品牌商品范围内的SPU信息,且该SPU可开放给入驻商家及阿里巴巴中国站用户使用。

4.1.2 渠道中心模块:可通过1+N服务进行经销商管理与招募,可通过1+N服务进行经销商的签约与管理,经销商商品授权和规则设置。

4.1.3 站点管理模块提供品牌站搭建与维护功能,包含但不限于pc站点装修、无线站点装修、品牌橱窗等。品牌商可对品牌站页面个性化设置,包括设置符合采购习惯的商品分类及商品推荐,但内容必须符合品牌市场销售的实际状况。

4.1.4 数据中心模块:包含但不限于授权商品、品牌商品的数据搜集和分析等。

1688会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软件模块功能进行增加、修改或删减,或因定期、不定期的维护而暂缓提供,具体以1688后续的公告或通知为准。

4. 2 1688将在资源许可的前提下,为品牌商提供操作培训、基础运营培训、提供宣传推广方案建议等方面的服务,并定期举办各类推广活动,品牌商应负责提供相应活动场地、自行利用媒体或其他宣传资源进行营销推广,从而扩大品牌及品牌站影响力。

4.3 合作期间,1688在其资源许可的范围内通过阿里巴巴中国站提供品牌展现资源、流量资源等(资源为品牌站、品牌商品推广专用),对品牌进行宣传推广,阿里巴巴中国站用户可通过中国站进入品牌站。

4.4 品牌商提供公共媒体资源及各类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广播、报纸、网站、APP、线下宣讲会、户外大牌、LED电子屏等,如涉及1688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则必须先取得1688的书面授权)对品牌进行宣传推广,鉴于1688拥有丰富的推广经验,1688可向品牌商提供相关运营策略建议,品牌商同意参考1688专业运营策略,自行决定推广投放节奏与方式。

 

五、保证金

5.1 基于本协议项下之合作,1688暂不要求品牌商缴纳相应保证金,但1688保留视品牌商的履约情况和违规情形要求品牌商缴纳相应保证金的权利,具体以1688另行提前公告或通知为准

5.2 如1688按5.1条要求品牌商缴纳保证金,品牌商应于通知指定日期在其阿里巴巴中国站账号绑定的支付宝账户内缴存通知要求的足额保证金,否则1688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六、1688权利及义务

6.1 1688需对品牌商使用品牌1+N技术服务提供操作指导,同时对品牌商使用品牌1+N技术服务进行监督。

6.2 1688有权拟定品牌1+N技术服务的相关规则与其他相关操作规范(统称为“规则”),并通过品牌1+N商家操作页面进行在线公布等方式通知品牌商,相应规则于通知指定日生效。品牌商同意,该等规则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在本协议合作期间,品牌商均应予以遵守

6.3 对于品牌商在品牌1+N产品中发布的各类信息,如1688有合理理由怀疑前述信息存在欺诈、炒作、虚假、侵权等违法或违反本协议或严重损害1688和/或其他用户合法利益等情形,1688有权在不经通知的前提下,对品牌商发布的各类信息进行删除或采取其他限制性措施,并根据本协议、附件、品牌1+N技术服务相关规则、阿里巴巴中国站规则的规定对品牌商进行相应的处理及/或处罚。

6.4 1688可根据业务调整情况将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移给其关联公司,并提前通知品牌商,品牌商对此不持有异议。

 

七、品牌商权利及义务

7.1 品牌商承诺对本协议约定品牌(商标)拥有完整且合法的权利,并有完全的权利签署及履行本协议,如品牌商违反前述要求,视为构成根本性违约,1688有权立即中止或终止本协议之合作,并要求品牌商赔偿因此给1688造成的全部损失,如因此导致本协议合作终止,1688有权扣除品牌商全部保证金(如有)

7.2 品牌商应通过其已开诚信通服务的1688账号登陆,进行品牌1+N技术服务使用。品牌商承诺前述账号为其执行本协议项下合作的唯一指定账号,对于通过前述账号操作执行的全部事项均由品牌商独立承担责任

7.3 保证其发布的信息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与合法性,不含有任何违反法律法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肖像权、名誉权、商业秘密或含有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内容);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任何法律法规禁止的有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7.3.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信息;

7.3.2 博彩有奖、赌博游戏、“私服”、“外挂”等非法互联网活动;

7.3.3 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如带有病毒的、蠕虫的、木马的和其他有害的计算机代码、文件、脚本和程序等;

7.3.4 违反阿里巴巴中国站《阿里巴巴服务条款》及《阿里巴巴中国站规则》的信息;

7.3.5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人身权及其他合法权利的信息;

7.3.6 包含1688及其关联公司的企业名称、企业字号、商标、LOGO等内容的信息;

7.3.7 其他干扰1688及其关联公司正常运营秩序的信息。

如因品牌商违反前述要求导致任何第三方提出投诉、索赔或导致任何行政处罚、司法处罚的,品牌商应独立承担与此相关的全部责任,并使1688免责

7.4 品牌商通过品牌1+N技术服务进行推广时须遵守如下规范:

7.4.不得包含任何违法信息,不得违反阿里巴巴中国站《阿里巴巴服务条款》、《阿里巴巴中国站规则》等的要求。

7.4.不得设置阿里巴巴中国站以外的任何链接, 也不得发布、推广除品牌商品之外的其他商品或任何第三方的信息。

7.4.未经1688书面许可,不得擅自使用1688及其关联公司的企业名称、企业字号、商标、LOGO等内容,不得以1688及其关联公司的名义进行任何商业宣传或市场活动或宣称与1688及其关联公司有任何授权、合作关系。

7.4.所发布的商品信息,必须真实、合法、有效,不得进行夸大宣传,不得提供虚假的价格信息,不得包含虚假、夸大的宣传内容。

7.4.不得通过不正当的方式获取流量及相关推广资源。

7.4.不得虚假炒信,不得通过不正当方式对品牌站浏览数等相关品牌运营考核数据进行造假或及作弊。

7.4.不得发布垃圾广告,包括垃圾信息和恶意行为。

7.4.不得对阿里巴巴中国站的用户、其他网站进行骚扰、威胁或者恶意攻击。

7.4.不得引导、教唆、帮助用户故意违反或恶意规避阿里巴巴中国站各项规则、相关服务协议。

7.4.10 不得将阿里巴巴中国站用户的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给他人(应国家机关要求的除外)。

7.4.11 不得发布扰乱1688及其关联公司运营秩序的其他信息。

7.5 品牌商使用品牌1+N站点管理应符合以下规范:

7.5.1 站点名称规范

(1)品牌商申请的品牌站名称必须与其品牌名称吻合,不得引人误解或混淆其实际品牌信息与身份

(2)名称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包含违反法律、侵犯他人合法权利或影响1688及其关联公司经营秩序等相关信息。

(3)名称应具备全网唯一性,且不得与阿里巴巴集团体系内现有及将来可能新增的业务、商品及其他服务品牌、名称重合或引人混淆,包括但不限于阿里巴巴、1688、特色站点、快订、伙拼、淘工厂、免费拿样、代理加盟、采购品牌站、名企采购、企业集采、以商会友、商友圈、生意经、淘宝、天猫 、一淘 、聚划算、支付宝、天天特价、淘金币、试用中心、全球购、特色中国、品牌街等。

7.5.2 不得在站点推广以下商品:

(1)不得推广违禁商品或不具备国家所要求的许可经营资质的限售商品或信息。

(2)不得推广涉嫌侵权或误导买家的商品或信息,如超A、高仿、1:1、水货等。

(3)不得推广封建迷信色彩的商品或信息,如符咒、巫蛊人偶、冥镪类商品等,或含有“祛病”等描述的商品。

(4)不得推广以减肥、丰胸、壮阳等为功效,使用方式为口服、涂抹或注射的商品。

(5)不得推广情趣内衣以外的成人用品类商品,包括但不限于器具类、避孕套、医用医疗器械等。

(6)其他1688认为不适合推广的商品或信息。

7.5.3 不得以以下方式组织品牌站内容:

(1)不得通过品牌站包装模仿1688、淘宝网、天猫、聚划算等1688及其关联公司的官方活动,让用户误以为是上述平台的活动。

(2)不得通过程序或脚本模拟或其他形式产生非正常的浏览、点击、交易行为。

(3)不得通过病毒程序、强设首页、劫持地址栏、浏览器、劫持1688、淘宝网、天猫等任何网站页面、篡改用户信息等非常规手段进行推广。在用户正常浏览过程中,通过修改URL参数或弹窗(浮窗)等的方式劫持1688、淘宝网、天猫网站或淘宝联盟合作伙伴的正常流量。

7.6 品牌商应确保其引进并入驻其品牌1+N的经销商均为其品牌授权经销商,且应保证其及其品牌授权经销商展示在品牌站的商品均为品牌正品,并监督其品牌经销商展示商品的进货渠道与供货售卖流程,为1688品牌站采购商提供良好的售后保障和特色服务。如因授权纠纷、产品责任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导致平台接到多宗投诉、举报或诉讼的,1688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及/或《诚信通服务协议》,并不予退还诚信通服务费用。如给1688及其关联公司造成损害的,品牌商应全额赔偿。

7.7 品牌商运营活动应符合以下规范:

7.7.1 品牌商相应线上活动如需申请1688资源扶持,需至少提前1个月向1688在线申报并经1688审核通过,申请线上活动资源扶持的条件如下:

(1)品牌站已上线;

(2)活动类型须为:品牌站开业活动、周年庆、品牌日、重要新品发布等具有影响力事件营销活动;

(3)品牌商须提交完整详细的活动方案并经1688审核通过,活动方案应包括:品牌站名称、活动名称、活动时间、活动目的、活动规则(营销玩法)、参加活动的商家数和商品数、活动期间GMV目标以及其他1688所要求的相关活动说明与必要的资质证明文件;

(4)不存在违反1688平台规则、本规范规定的相关违规行为。

7.7.2 品牌商申请线上活动资源扶持的流程及相关要求:

(1)品牌商需提前1个月向对应1688运营小二提交具体活动方案并经1688审核通过;

(2)活动方案初审通过后,1688根据所有申请活动的活动优先级、活动主题、活动站外引流等因素综合进行排期;

(3)1688将根据资源最终安排,通知品牌商活动审核及资源排期结果,品牌商应做好活动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活动的如期执行和顺利落地;

(4)活动执行相关要求:

a. 审核通过后,品牌商需配合运营小二最晚于正式活动前7个工作日提供活动运营素材(含图片和文案)用于活动推广,如品牌商未按期提供所需资料和素材,或提供的素材未审核通过,1688将视情况延后或取消品牌商当月活动资源扶持;

b. 活动结束后品牌商需要对活动进行总结,并将活动总结报告反馈给对应运营小二,总结报告内的相应数据和信息不得造假或夸大(如站外引流投放验收数据等),一经发现,1688有权取消品牌商后续活动资格。

7.7.3 如品牌商在活动执行过程中遭到1688用户或其他第三方投诉、或经1688抽查发现存在侵权、欺诈或其他任何违反法律、法规、违反本规范及阿里巴巴中国站规则等行为,1688有权随时终止品牌运营活动并暂停品牌商品牌1+N技术服务权限,品牌商应自行承担因运营活动而引起的全部责任,并妥善解决相应纠纷和后续善后事宜,如因此给1688造成损失,品牌商应负责赔偿

7.8 品牌商不得擅自以任何名义(包括但不限于招商入驻、活动营销、对外合作等)利用品牌1+N向商家或其他第三方索要、暗示其提供对价,或接收商家或其他第三方提供的利益与好处,或以服务打包等形式收取费用,或以1688及/或1688授权等名义对外收取任何费用。前述对价、好处包括现金、非现金,提供方式可以为直接提供、资源互换形式提供等。否则,1688有权立即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要求品牌商赔偿因此给1688造成的全部损失

7.9 品牌商使用品牌1+N技术服务时应明确声明其独立之身份,不得以1688及其关联公司(或其授权、官方、指定合作伙伴等)等的名义进行任何线上、线下的商业宣传、市场活动以及对外合作,不得模仿阿里巴巴中国站、淘宝网、天猫、聚划算等1688及其关联公司的官方活动,或以其他形式让用户误以为品牌商品牌站点内的相关运营内容系1688及其关联公司的官方信息,否则,1688有权立即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要求品牌商赔偿因此给1688及其关联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7.10 品牌商同意因使用品牌1+N技术服务而获得的有关1688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技术、财务、市场、管理、用户、交易等方面的数据或信息均为1688及其关联公司专有,品牌商承诺对前述信息严格保密,除用于使用品牌1+N技术服务之目的,不得擅自复制、保存、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利用前述信息谋利。本款下的保密义务期限为永久,不因本协议中止或终止而终止。

7.11 品牌商应督促入驻品牌1+N的品牌经销商严格遵守阿里巴巴中国站各项规则,确保合规经营。如发生与品牌商的品牌经销商相关交易纠纷或投诉,品牌商应督促品牌经销商及时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处理材料,并按照1688要求提供必要协助,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纠纷协调等事宜。如品牌商对于前述品牌经销商的违规行为或相应损害结果存在过错,1688有权同时要求品牌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对品牌商进行处理。如前述纠纷或投诉有舆情升级风险且品牌商经1688提示后未能按期解决或提供足额保障的,1688有权暂时中止品牌1+N技术服务。

7.12 品牌商承诺不通过任何不正当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向1688及其工作人员及/或其关联人士、合作伙伴提供财物、消费、款待或商业机会等)谋取利益。如有违反,无论品牌商是否实际获得利益,1688均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并按阿里巴巴中国站网站规则对品牌商进行相应处罚。

7.13 品牌商应成立专项工作小组,配备一定的专业电商团队负责品牌运营、维护以及资源协调等相关工作,品牌商保证并承诺品牌站以品牌商名义和品牌商账号进行运营、管理和宣传推广,否则一经发现1688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并有权按照本协议及相关规则对品牌商进行处罚或作出相应处理。

7.14品牌商承诺严格遵守阿里巴巴中国站的其他各项网站规则与规范,如品牌商同时使用了其他阿里巴巴中国站及第三方相关服务,应同时遵守前述服务相关协议及规则。

 

八、合作费用

8.1 双方基于本协议项下的合作,1688有权向品牌商收取品牌1+N技术服务费用,相关收费标准见品牌1+N技术服务签约页,如品牌商不同意1688的相关收费标准,则应在收到1688收费通知后的15日内,通过联系人邮箱书面通知1688终止本协议,否则,视为品牌商对1688的收费标准不持异议,品牌商应自1688通知的收费生效之日起按通知的收费标准向1688支付相关费用。

 

九、有限责任

9.1 1688所提供的品牌1+N相关技术服务将按"现状"和按"可得到"的状态提供。1688在此明确声明对服务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对服务的可适用性,没有错误或疏漏、持续性、准确性、可靠性,适用于某一特定用途之类的保证、声明或承诺。1688对服务所涉的技术和信息的有效性、准确性、正确性、可靠性、质量、稳定,完整和及时性均不作承诺和保证。

9.2 不论在何种情况下,1688均不对由于Internet连接故障,电脑,通讯或其他系统的故障,电力故障,罢工,劳动争议,暴乱,起义,骚乱,生产力或生产资料不足,火灾,洪水,风暴,爆炸,不可抗力,战争,政府行为,国际国内法院的命令或第三方的不作为而造成的不能服务或延迟服务承担责任。

9.3 因1688须向数量庞大的商户提供服务,且服务内容复杂、技术要求高,品牌商认可1688仅对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或其他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导致的损失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具体金额以双方协商或法律规定事项为限。

十、知识产权

10.1 1688是“品牌1+N技术服务”所有权利的拥有者。服务包含商业秘密和全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服务的全部权利,包括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将由1688保留,其它本协议中未经提及的权利亦由1688保留。

10.2 未经1688书面许可,品牌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以任何方式使用1688及其关联公司的企业名称、企业字号、商标、LOGO、活动品牌等内容从事任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线下和线上的相关招商、宣传、推广、合作等),也不得宣称与1688及其关联公司有任何授权、委托、官方指定等不符合本协议合作的关系,否则视为根本性违约,1688有权立即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要求品牌商赔偿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用、律师费等)。

10.3 品牌商通过品牌1+N发布的全部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商标、LOGO、图片、链接、视频资料、商品信息等全部信息内容)的所有权归品牌商及品牌商关联公司所有,未经品牌商书面许可,1688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以任何方式使用品牌商及其关联公司的企业名称、企业字号、商标、LOGO、活动品牌等内容从事任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线下和线上的相关招商、宣传、推广、合作等),也不得宣称与品牌商及其关联公司有任何授权、委托、官方指定等不符合本协议合作的关系,否则视为根本性违约,品牌商有权立即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要求1688赔偿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用、律师费等)

10.4 尽管有上述规定,品牌商授权并同意,1688有权为履行本协议的需要,在1688及关联公司网站及各移动端 (包括但不限于通过1688及关联公司网站首页、行业频道、网站大促、日常营销活动、商学院培训等形式)使用品牌商名称、商标、标识、logo、图片、素材等资料,以对品牌站进行有效推广,而无需另外获取品牌商的许可。

 

十一、违约责任

11.1 品牌商同意1688不对品牌商通过品牌1+N发布的任何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诽谤性的、攻击性的或非法的信息内容等)承担任何责任,由于此类信息内容对其它用户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由品牌商独立承担。

11.2 除本协议及阿里巴巴中国站规则另有约定之外,如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守约方可以书面通知方式要求违约方在指定的时限内停止违约行为,并就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索赔,如违约方未能按时停止违约行为,则守约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

11.3 如品牌商行为违背本协议约定,则1688有权按照附件:《品牌1+N违规处理》对品牌商进行相应处理,品牌商对此知晓并同意

十二、协议期限及协议终止

12.1 本协议在线签署完成即可生效,合作期限为1年,自品牌站正式上线之日起起算;如本协议生效后30日内,品牌商仍未完成品牌站搭建上线,本协议合作期限为1年零30天,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算合作期限届满前30天内,任何一方未提出异议的,协议期限自动续延一年,并以此类推。

12.2 本协议于下列任一情形出现时终止:

12.2.1 合作期限届满而任何一方决定不再续签;

12.2.2 品牌商不符合本协议第二条“申请资格”的要求且未在1688要求的期限内满足对应条件。

12.2.3 协议一方根本违约,守约方提前终止本协议。

12.2.4 不可抗力持续三十日以上,任何一方据此发出书面通知之日。

12.2.5 本协议任何一方均可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提前终止本协议。

12.2.6 本协议规定的其他协议终止条件发生或实现,导致本协议终止。

12.3 协议终止后有关事项的处理:

12.3.1 协议终止后,1688没有义务为品牌商保留协议期间品牌商使用品牌1+N技术服务相关的任何信息,或转发任何未曾阅读或发送的信息给品牌商或第三方,亦不就终止协议而对品牌商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2.3.2 无论本协议因何原因终止,在协议终止前的行为所导致的任何赔偿和责任,如非1688原因所致,品牌商必须完全且独立地承担。

 

十三、争议解决及其他

13.1 本协议之解释与适用,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予以处理,并本协议签订地(即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13.2 本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附件及所有1688已经发布的或将来可能发布的1688平台及品牌站相关规则、规范等文件。这些文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13.3 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视作无效或无法执行,则上述条款可被分离,其余部份则仍具有法律效力。

13.4 一方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时,另一方未执行或履行相关权利不应视为放弃该等权利,对任何款项或表现的接受,亦不应视为放弃追究该方在先违约或其它违约的权利。

13.5 双方均将严格遵照《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基于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合作原则,参与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如您发现1688员工任何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可以通过1688监督邮箱【 b2b-tousu@alibaba-inc.com 】反映问题,1688将遵循保密、客观的原则开展调查和处理。

13.6 双方承诺,在彼此合作期间,禁止一切商业贿赂及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发生。品牌商及其工作人员以公司或私人名义向1688工作人员或其家属私下直接或间接赠送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采取其他变相手段提供不当利益的,均视为侵害1688利益的行为。如查证属实,将被视为商业贿赂行为,并将被认为已经对1688构成实质性的损害。
13.7 如品牌商有贿赂1688员工的行为,1688将停止一切合作,同时按照双方前12个月总服务金额的30%(若此金额低于10万则按10万)作为反商业贿赂违约赔偿金,该赔偿金1688有权从应付品牌商的服务款中直接扣除,同时1688有权视具体情况追究品牌商行贿的法律责任;如品牌商能够主动协助1688调查并提供相应证据,1688将酌情减轻处罚。如品牌商主动举报1688员工存在索贿、受贿、与1688或品牌商存在暗中交易等不正当商业行为,一经1688核实将视情节给予品牌商奖励。
13.8 如1688员工与品牌商之间存在可能的利益冲突,或发生关联交易的行为(非正当利益输送等),如查证属实,1688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同时保留追究品牌商法律责任的权利。
为方便上款执行,1688特别设立投诉举报热线和举报邮箱如下:
咨询与举报:4008545198
举报系统:
https://taotian.jubao.alibaba.com
举报邮箱:taotian-lianzheng@alibaba-inc.com  
廉正管理部是1688独立的组织,负责各类商业贿赂投诉案件的调查、取证和处理。1688将会遵循保密、客观的原则进行调查。对于品牌商的协助,1688将根据情况给予品牌商更多的商业机会。

13.9 1688有权根据业务发展等需要对本协议进行不时地修订与更新,相关更新后的协议自公布之日起的7日后生效,如商家不同意本协议任何内容,应主动向1688书面通知申请退出平台,如商家未提出任何异议,则视为接受更新后协议的全部内容。


十四、附件

14.1 附件一:品牌1+N违规处理

14.2 附件二:信息共享授权协议


 

附件一:品牌1+N违规处理

分类

违规内容

表现行为

违规处理

一类违规

1.1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1.1.1利用品牌1+N从事洗钱、贿赂、欺诈等违法或不正当行为;

1.1.2其他符合1.1规定但不限于以上列出的行为。

1、终止合作;

2、阿里巴巴有权终止与品牌商另行签署的《诚信通服务协议》,并不予退还诚信通服务费用;

3、阿里巴巴将视情节追究品牌商法律责任及相应赔偿。

 

1.2不正当谋利

1.2.1通过向阿里巴巴及其关联公司的工作人员及或其他关联人士、合作伙伴提供财物、消费、款待或商业机会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

1.2.2 其他符合1.2规定但不限于以上列出的行为。

1.3损害阿里巴巴及其关联公司的品牌形象或未经授权擅自使用阿里巴巴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品牌权利。

1.3.1未经书面授权,擅自以阿里巴巴及其关联公司或者旗下任何商品(或其授权、官方、指定合作伙伴等)等的名义进行任何线上、线下的商业宣传、市场活动以及对外合作;

1.3.2模仿阿里巴巴中国站、淘宝网、天猫、聚划算等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官方活动,或以其他形式让用户误以为品牌站上的相关运营内容系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官方信息;

1.3.3其他符合1.3规定但不限于以上列出的行为。

 1、如第一次发生该项违规,尚未造成严重影响,且品牌商及时停止违规行为并积极配合整改、消除影响的,按照下列标准处理:

(1)暂停品牌商品牌1+N权限1个月,并进行整改。

2、如第一次发生该项违规,但造成严重影响,按照下列标准处理:

(1)终止合作;

(2)阿里巴巴有权终止与品牌商另行签署的《诚信通服务协议》,并不予退还诚信通服务费用。

3、如发生两次或以上该项违规,不论是否造成严重影响,均按照上述第2条所列标准执行违规处罚。

 

1.4通过不正当手段收集、使用阿里巴巴的用户信息或泄露用户信息的行为。

1.4.1抓取、复制、储存、编辑、公布、出租、出售、以其它方式泄露或使用任何商家或其他阿里巴巴用户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商品信息数据和交易数据等信息;

1.4.2 其他符合1.4规定但不限于以上列出的行为。

二类违规

2.1违反品牌站盈利原则与限制。

2.1.1擅自以招商入驻、活动营销、对外合作等名义,利用品牌站向商家或其他第三方索要、暗示其提供对价,或接收商家或其他第三方主动提供的利益与好处,或以服务打包等形式收取费用,或擅自以阿里巴巴及/或阿里巴巴授权等名义对外收取任何费用;

2.1.2其他符合2.1规定但不限于以上列出的行为。

1、暂停品牌商品牌站权限1个月,并按要求进行整改;

2、如品牌商该项违规累计达到三次(或通过相应证据判断品牌商可能获得相应利益即视为符合该项条件),直接按照下列标准执行处罚:

(1)终止合作;

(2)阿里巴巴有权终止与品牌商另行签署的《诚信通服务协议》,并不予退还诚信通服务费用。


2.2造假或引导、协助商家造假。

2.2.1造假或引导、协助商家进行资料或数据造假,包括但不限于商家入驻资料、交易运营数据、商品信息发布数量、品牌站运营活动资料及其他相关信息等;

1、暂停品牌商品牌站权限1个月,并按要求进行整改;

2、如该项违规累计达到三次,直接按照下列标准执行处罚:

(1)终止合作;

(2)阿里巴巴有权终止与品牌商另行签署的《诚信通服务协议》,并不予退还诚信通服务费用。

2.2.2通过引入垃圾流量等方式对品牌站运营活动、考核数据进行造假;

2.2.3其他符合2.2规定但不限于以上列出的行为。

2.3违规运营,引发商家、买家或者任何第三方投诉、索赔、诉讼或被相关国家机关查处,造成严重影响。

2.3.1因过度承诺、夸大营销、售假(如非品牌正品)等行为,引发商家、买家或其他第三方严重投诉或纠纷,且未能在阿里巴巴规定的时间内妥善处理,造成较大负面影响;

2.3.2其他符合2.3规定但不限于以上列出的行为。

2.4引导、教唆、帮助商家故意违反或恶意规避阿里巴巴中国站各项规则、相关服务协议。

2.4.1引导、教唆、帮助商家进行虚假交易;

2.4.2其他符合2.4规定但不限于以上列出的行为。

三类违规

3.1不按照招商标准进行招商(包括未将不再符合招商标准的商家及时清退)。

3.2由于运营方式不当、服务态度恶劣、恶意骚扰等问题,引发投诉。

1、清退不符合标准的所有品牌经销商;

2、如该项违规累计达到三次,同时暂停品牌商品牌站权限1个月,并按要求进行整改。

3.3通过品牌站发布涉嫌虚假、侵权、侮辱、诽谤、不正当竞争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或相关内容。

3.4不正当竞争,采用不正当手段抢占客户等相关资源,破坏市场正常经营秩序,影响市场融洽度和客户感受。

1、删除相关违规信息或内容。

2、同时暂停品牌商品牌站权限1个月,并按要求进行整改。

3.5其他阿里巴巴认定为三类违规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在品牌站运营过程中存在过度承诺、夸大宣传等行为。

1、暂停品牌商品牌站权限1个月,并按要求进行整改(具体由阿里巴巴视违规情况酌情执行)。

注:

1以上“严重影响”指品牌商行为给阿里巴巴及其关联公司或客户造成实际经济损失,或引起客户投诉并对阿里巴巴及其关联公司的公众形象带来负面影响等情形

2品牌商若违反本规范任何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违规行为),阿里巴巴有权视情形立即中止或终止提供品牌1+N服务,并按品牌1+N相关规则、阿里巴巴中国站其他规则的规定进行处罚,同时阿里巴巴保留向品牌商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3、如品牌商同时出现多种违规行为,应同时按照上述违规处理规范的要求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4品牌商按照上述违规处理规范承担责任后,如仍无法弥补阿里巴巴或其他第三方损失的,品牌商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阿里巴巴有权按照实际损失扣除品牌商相应金额保证金(如有)用以弥补损失或向相关方执行赔付。

5、对于上述违规处理规范内列明的违规行为与相应处理,如《1688品牌1+N合作协议》及相关规则内有更为严格的约定的,阿里巴巴有权视品牌商的具体违规情况采取更为严格的约定内容进行处理,品牌商对此不持异议。

6、上述违规处理规范内未列明的品牌商其他违约行为,参照《1688品牌1+N合作协议》及相关规则的规定处理。

 

 

附件二:

信息共享授权协议

 

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1688”或“我们”)系阿里巴巴中国站技术支持方,我们尊重并保护用户的隐私和商业秘密。本协议为在阿里巴巴中国站开立品牌站销售特定品牌商品,且申请使用该品牌1+N技术服务,同意品牌授权经销商使用1688品牌1+N服务,向经销商授权使用品牌商店铺以及品牌商品数据(以下简称“授权数据”)

品牌商同意本协议约定并做出以下授权和承诺; 且经销商同意本协议约定并做出以下保证和承诺:

 

一、授权内容

1.1 授权数据:经销商开立的并申请加入品牌1+N服务相关数据以及品牌商品相关数据:

1.1.1 经销商基础信息:经销商名称、地址、会员名、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资质证明文件、商品数、买家数、交易金额等;

1.1.2 品牌商品信息

(1)品牌商品的基础信息:商品名称、商品编码、规格、商品状态、品牌、商品分类、类目信息等

(2)品牌商品的流量类信息:访客数、浏览量等

(3)品牌商品的交易类信息:下单金额、下单买家数、支付金额、支付订单数、支付件数、支付买家数、支付转化率、客单价、买家复购率、动销商品数等

(4)与品牌商品相关的其他信息。

前述品牌商品包括该品牌的全部商品。

1.2 授权期限:自经销商向品牌商提出申请起,以及经销商作为1+N服务模式下特定品牌商的经销商的期间。

1.3 授权目的

1.3.1 为品牌商对经销商申请加入其品牌1+N服务进行审查、评估、经销商管理、考核等目的使用;

1.3.2 为开发、测试、优化相关人群标签,并最终将上述标签供经销商以及品牌商在客户运营平台、品牌站及数字营销中进行相应的营销投放时使用;

1.3.3 为开发、测试、优化相关人群标签,并形成相应的人群分析报告进行品牌商内部用户研发使用。

1.4 授权范围:在1688品牌1+N服务中进行调用、加工、分析,并为前述目的仅在1+N服务产品中使用。

 

二、数据来源合法性承诺以及信息管理

2.1 品牌商保证其有合法权利向经销商进行相应的数据授权,并保证数据来源合法、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个人隐私、他人商业秘密等);若品牌商违反该保证由此导致1688、第三方遭受的损失均由品牌商自行承担。

2.2 因经商没有能力将授权数据以可用的方式提供给品牌商,经销商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1688通过经销商店铺所在网站获取授权数据并授权1688依据本协议约定和1688工业品牌1+N相关规则及要求通过技术服务将授权数据在16881+N服务中提供给品牌商使用。

 

三、数据使用的承诺及保证

3.1 品牌商仅在1688品牌1+N服务中使用品牌数据,不将品牌数据转移或使用在授权范围之外,不对授权数据进行篡改、修改或采取其他有违数据安全性、完整性、准确性的手段,不将数据向第三方披露、出售、出租、转让或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或者提供给第三方使用。品牌商基于数据分析服务的实际需要,将授权数据转授权给经1688认可的品牌商使用的权利

3.2 品牌商同意1688对基于授权数据提供的数据整理、加工等技术服务以及创建的算法、模型等享有所有权、知识产权等相关权利。基于授权数据及1688品牌1+N服务中的数据计算加工产出的包括人群标签在内的一切数据(简称“结果数据”)及全部权利均归属于1688。

3.3 无论数据授权是否到期,同意1688继续保存授权数据及结果数据,不可撤销地放弃自行或要求从1688中删除授权数据及结果数据的权利;亦同意1688继续保存基于授权数据开发的相关人群标签,不可撤销地放弃自行或要求从1688中删除人群标签的权利。

3.4 品牌商使用数据的方式、使用目的或范围有可能损害经销商、经销商店铺所在网站、1688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的,经销商有权采取立即终止数据授权、自行删除或申请1688删除品牌商已获取的相关数据等措施,且前述措施可以合并使用。品牌商将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全部责任,与1688无关。

 

四、 关于责任的承诺

4.1 品牌商同意1688按照本协议进行操作的一切风险及责任由品牌商自行承担。

4.2 品牌商同意1688不对:任何因授权行为之履行;数据披露;品牌商使用授权数据;以及授权数据、结果数据的合法性、有效性、准确性、真实性、可适用性等承担任何承诺、保证、担保、赔偿等法律责任。

4.3 您理解并确认,您已详细了解并同意协议约定之授权及授权之范围、目的。即使品牌商违反信息使用规则,在获取您授权的信息后存在不当使用行为,给您造成任何损失,应由品牌商直接向您承担全部责任,您不会在诉讼、仲裁或其他任何形式的争议解决中向1688主张权利。您也可以根据阿里巴巴中国站的规则,请我们及我们的关联公司协调,但你不应就品牌商的行为后果要求我们和我们的关联公司承担任何责任。

 

 五、关于其他事项的承诺

 因本协议的签署、解释、履行等产生的争议及纠纷,各方同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并受本协议签订地(即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