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慎阅读】您在申请注册流程中点击同意本协议或本协议到期后继续签订新协议之前,应当认真阅读本协议。请您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条款。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等重要条款将以粗体或下划线等方式标识,您应务必重点阅读。

【签约动作】当您按照“ASCP系统”供应商工作台或类似系统的签约入驻页面提示填写供应商基本信息、阅读并同意本协议且完成全部注册程序后,即表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并与甲方达成一致。阅读本协议的过程中,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或其中任何条款约定,您应立即停止签署本协议。

甲方可能根据运营需要不时调整向您采购的主体或服务事项,届时甲方将以ASCP系统中提前以公告方式向您进行通知,您应认真审阅并决策是否接受变更后的主体或条件,如您不接受变更后的条件,请书面向甲方提出退出或终止本协议,如您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则视为您接受变更条件,该等变更生效后的订单将按照新的条件进行履约。

 

 

跨境商品采购协议

 

一、 签约主体

  本《跨境商品采购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申请入驻ASCP系统的商家(以下简称“乙方”、“商家”或“”)同Alibaba Supply Chain Service Singapore Private Limited或其关联实体(以下简称“甲方”)共同缔结。双方均承诺为依法设立并依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


二、定义

本协议项下除非另有约定,如下名词均具有下列定义:

2.1   “瑕疵商品”:指在甲方售前、售中或售后出现的商品外观、性能、质量、包装等任何一项不符合中国或产品销售目的国的国家质量标准、销售地的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乙方商品出厂标准或双方约定标准的商品,或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质量等方面争议的商品。

2.2   “二手商品”:指乙方提供给甲方的商品及/或促销品存在使用痕迹,包括但不限于外观划痕、使用痕迹、外包装破损、缺少配件等。

2.3   “假货”:指商品与正品的官方生产厂商及品牌持有人存在客观事实不符的商品,包括三无商品(无许可证号/生产日期/商品标志/联系方式/商品名称等),冒用他人包装/商标标识/知识产权等信息的商品,商品宣称材质/功能/规格参数等属性与实际不符等。

2.4    “阿里巴巴新零售供应链平台”(本协议中简称“ASCP系统”):指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为乙方开通的供应商后台管理系统(系统产品名称可能基于甲方业务需要进行不时修改,名称的变更不影响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承担)。乙方可使用该系统进行供应商申请、登录、密码修改、商品发布/修改/查看、采购单确认/发货、采购入库差异单确认、退仓单确认收货、结算采购单查询、对账查询等操作。甲方将根据乙方建议、系统实际使用情况等对该后台进行系统改进。该系统仅限乙方指定授权的乙方人员使用。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应立即登陆系统并根据实际情况录入相关必备信息、上传真实资料,否则因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2.5   名誉损失”:指给甲方及/或甲方关联公司的名誉、商誉造成负面影响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商品被媒体(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广播、报纸杂志,微信、微博等网络新媒体)曝光,或被政府部门或消费者权益机构调查公告的;

(2)虽未被曝光或未被调查公告但事实已造成公众认为甲方销售商品存在问题;商品不合格、退货率合计超过3%,致使甲方名誉或商誉受到负面影响的。

2.6   定制包装”:指甲方为乙方产品指定的产品外包装。由甲方提供定制包装设计图样,并在下达需求单时明确具体要求,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交付带有相应定制包装的产品。除本协议或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应自行负责定制包装相关耗材的采购、加工等相关事宜。

2.7   “财年”:指每年4月1日起至次年3月31日止。

2.8 甲方仓库”:指本协议项下,为本协议之目的,菜鸟向甲方提供乙方商品入库、收货、上架等服务的位于中国境内的菜鸟仓库。

2.9日”或“天”:除非另有明确约定,本协议项下日或天均指自然日。


三、 协议订立、生效和适用范围

3.1   乙方通过ASCP系统页面点击确认本协议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表示乙方同甲方就本协议达成一致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

3.2   除书面方式签署、提交本协议及附件相关资料外,乙方还应依照甲方要求,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入驻资料,并经甲方或其授权方审核通过后,以乙方商家账号在线点击确认本协议(或类似条款)。甲方或其授权方对于乙方的各项审核通过并不应视为甲方对于乙方在入驻以及合作过程中已有或潜在违约、违规行为的知晓、认可、担保和责任豁免。

3.3   乙方应妥善保管其账号,并对其使用、遗失承担所有责任。合作过程中,所有乙方账号在ASCP系统中的操作均等同乙方的意思表示,所有乙方通过ASCP系统线上提交和留存的资质文件的效力等同于原件,对乙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3.4   乙方确认并了解本协议下所有甲方、甲方关联公司或甲方指定采购主体从乙方采购的商品是特别用于向中国海外的下游买家销售。因此,乙方意识并同意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将以此目的为本。

3.5   本协议包括正文、采购详情(包括经营方式、结算方式、退货约定、支付方式以及ASCP系统中供应商工作台的详情设置等)、资质文件(证照清单等)、附件、甲方在本协议项下发出并经乙方接受的订单、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签订的其他补充文件及所有甲方已经发布或将来根据法定程序发布的与乙方入驻及考核相关的《供应商管理规则》等各类规则、规范、公告和(或)通知等(以下合称“规则”),采购详情、附件、订单、补充文件及所有规则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6   乙方理解并同意, ASCP系统的系统设置可能因业务合作需要而修改,乙方同意甲方拥有修改的权利,且乙方有义务保持对ASCP系统中展示条款的长期关注。

3.7   甲方有权根据业务调整情况将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移给其关联公司,转让将以本协议规定的方式通知,乙方对此不持有异议。


四、商品订单

4.1   甲方通过订单向乙方采购具体商品,订单包含商品名称、规格、数量、交货时间及地点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替换订单商品或合并订单。

4.2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通过订单确认的数量和价格向甲方提供商品。乙方对其提供给甲方的商品享有唯一、合法的所有权。乙方提供样品的,乙方销售给甲方的商品质量及包装应与经甲方确认的样品质量相同。

4.3   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所有商品价格、折扣、促销或返利以及其它优惠与乙方向任何其它乙方现有客户提供的条件是相等或更优。

4.4   甲方代表甲方、甲方关联公司或甲方指定采购主体等法律实体,通过ASCP系统向乙方下达采购需求单(下称“需求单”),实际履行本协议并按本协议约定承担法律后果;甲方与其关联公司或甲方指定采购主体作为独立法律实体单独承担法律责任,相互间不承担担保、保证、连带等责任。

4.5    乙方应当按照需求单或各方另行订立的单次采购合同(如有)确认的数量和价格向甲方供应产品。

4.6   本协议项下乙方向甲方供应的产品包括产品本身(包括赠品、样品、奖品等无须甲方支付价款的物品)、产品的包装、简介、使用方法和说明书、保修书、售后服务卡等相关材料,以及乙方应承担的为确保产品完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协议及相关需求单要求向甲方或甲方客户提供的随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与产品相关的运输、投保和提供产品所需之辅助服务等。


五、订货

5.1   乙方应履行监控自身库存并保证满足甲方供货的义务,当出现商品库存不足并可能影响对甲方及时足量供货的,乙方应在12小时通知甲方,否则将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含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商品即将停产、断货的,乙方承诺于停产日至少提前30天通过ASCP系统通知及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甲方。

5.2   甲方通过ASCP系统将订单发送给乙方,乙方应在24小时内对订单进行反馈(包括确认、修订或拒绝)。如乙方未于规定时间内反馈, 则视为乙方已拒绝该笔订单。

5.3   订单确认后乙方送货前,乙方应按照送货规范操作,按甲方制定的送货预约制度按时送达。乙方交货的同时应提供送货单与订单号,否则甲方有权无条件拒收并取消订单,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含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

5.4   乙方理解并同意,甲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不时制定、修改送货规范操作和相关规则等内容,并通过ASCP系统(或甲方确定的其他合理方式)进行公布与更新,如乙方不同意相关修订,请届时立即以本协议约定的通知方式通知甲方终止本协议,否则,将视为乙方已接受经修订的内容,当与甲方发生争议时,应以最新的约定内容为准。


六、交货

6.1   乙方应在确认订单后根据订单规定时间将商品交付至订单列明的甲方仓库。乙方送货前应通知该甲方仓库,预约具体送货时间并在约定时间按照乙方确认的数量送货。

6.2   乙方交付商品的同时应向甲方提交商品的简介、使用说明、警示说明、质量保证书、售后服务承诺书等甲方要求的相关单证和资料。

6.3   乙方负责对商品按照行业通用标准进行包装,并应在内外包装上按照中国或产品销售目的国规定预印商品的条形码(如有)。包装必须牢固, 适合本协议附件或订单(以适用者为准)约定的运输方式,并足以保护商品。

6.4   无论本协议下是否有任何相反规定,对于本条款下任何单证,资料和包装上内容的设计和要求,乙方需于交货前确保其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要求;为免疑义,有关单证、资料和包装中所使用的语言中其中一个须是英文,但甲方事先说明无需加注外文标签的除外。

6.5   甲方对满足送货条件的商品作签收,但该签收仅限对当批次商品的规格、重量、包装等表面属性的初步确认;其后发现实际情况与协议及订单不一致的,甲方有权拒绝确认收货。

6.6   双方均知晓上述签收并不能达到完整验收的目标。乙方同意甲方有权于初步签收后自行组织人员对商品的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保质期等表面属性作深入检验,确认与本协议及订单约定一致的商品方可通过检验,乙方交货数量以甲方收到并在ASCP系统中确认验收合格的数量为准。

6.7   以下为不可通过检验的商品:

6.7.1 乙方交付商品与订单要求不符,或外包装破损、或商品缺失、或缺少符合中国规定的中文标签、或标签粘贴不符合甲方检验标准或其他不符合产品销售目的国适用法律所规定的标准或要求等情形的;

6.7.2 有保质期的商品在甲方验收时其生产日期已超过6个月的,或剩余保质期已低于18个月的,或特殊保质期较短的品类如化妆品,保质期已低于总保质期一半的;

6.7.3 其他不符合本协议、订单、附件约定,或不符合中国或商品销售目的地国应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商品;

6.7.4 其他双方约定一致不可通过检验的情形,以双方单独订单显示信息和条件为准。

6.8   甲方的检验仅对商品以一般非专业人士尽合理注意义务即可观察到的外在表象的确认,不代表甲方对乙方提供商品的质量的认可。不因商品的签收与检验而免除或减轻乙方责任,亦不排除甲方在本协议项下退货的权利。

6.9   甲方在ASCP系统中确认验收商品,仅为系统操作记录所需,并不代表商品的所有权或风险转移至乙方,在商品销售出库之前的所有权及风险均仍应由乙方自行承担,当且仅当商品销售出库成功后,该等商品的所有权及货损风险才转移至甲方,但双方另有约定或合作模式与此有异的除外。

6.10 在本协议签署时,为促进双方间友好合作,甲方同意承担乙方商品自验收通过入库后至销售出库之前的甲方仓库仓储费用,但乙方对其享有所有权的商品应自行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仓储成本并不因此被免除,乙方知悉并同意,甲方有权通过ASCP系统公告通知或电子邮件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支付上述仓储费用,届时乙方应自行承担该等费用。

6.11甲方按实际通过检验的商品数量向乙方传递甲方入库单(见ASCP系统),该文件作为唯一有效的收货凭证,乙方须妥善保管,并作为日后账务核对的有效依据。


七、退货

7.1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双方同意在订单商品成功销售出库前本协议下所有采购订单均可退货,届时双方将按采购进货价格退货(退货金额=采购进货价格*退货数量),另由此产生的所有成本由乙方全额承担。

7.2   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得向甲方提供以下商品,如甲方在任何时候发现乙方供应的商品存在如下情形的商品,甲方有权要求立即退货,乙方应无条件接受退货并承担相应成本且应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根据情节严重决定清退、暂停采购或其他措施:

      7.2.1  瑕疵商品、二手商品、假货、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同批次商品存在被召回的商品、无法提供完整进货链路的商品、无法提供正规商品采购链路的商品;

      7.2.2  被专业质检机构或行政监管部门认定为存在质量问题或潜在隐患的同批次商品;

      7.2.3  甲方有权随时对甲方仓库内商品进行质量检查,经甲方质检发现存在任何质量问题的商品;

      7.2.4   商品在流通环节被甲方/甲方下游或终端买家发现质量有问题的商品。

7.3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发出的退货通知后七日内自甲方取回退货(含原价退货及不可通过检验的商品退货等)。如乙方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取回退货,则甲方有权自主决定处置退货商品(例如抛弃、变卖、仓储、退回等方式);如甲方选择将退货运送给乙方,仓储费、退货费用和风险由乙方承担,并且乙方有义务收货。在该七日期满后,无论乙方是否收回退货,该等商品的风险即转移至乙方,甲方不再对该应退货商品的灭失或损坏承担任何责任。

7.4   乙方应在甲方ASCP系统中录入其收取退货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并根据需要及时进行更新。乙方将承担甲方根据乙方未及时更新的收货地址及联系信息向乙方退货所发生的一切后果。

7.5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如发生退换货事宜,乙方至甲方仓库提货前应先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提供提货委托确认函的扫描件,并于提货时提供盖有乙方有效印章的提货委托确认函、凭提货人的身份证原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提货。其后,将提货委托确认函原件及提货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甲方备案。

7.6   特殊行业关于退货有特殊要求的,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7.7   乙方同意这条款不影响甲方在这协议下所享有的其他权利。


八、售后服务

甲方从乙方采购的商品系用于向其下游买家销售。对于中国或下游买家所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或商品生产商和/或乙方承诺的保修期或质量保证期的商品以及出现质量瑕疵的商品,无论甲方与乙方的合作是否终止,如买家要求甲方对乙方提供的商品质量瑕疵提供售后服务,甲方将该等要求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5天内,需根据有关下游买家的要求,(1)提供该等商品的合格全新品,或(2)返还下游买家为该等商品所支付的货款,否则乙方同意甲方可立即向下游买家退款,并从应付乙方货款中直接扣除该款项。


   九、陈述与保证

9.1遵守所适用法律的承诺:乙方应按照本协议作出的承诺及相关法律要求,切实履行与甲方缔结的买卖交易。上述相关法律是指中国和/或产品销售目的地国的应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劳动法,以及中国已加入的国际劳工组织相关公约。

9.2经营资质和授权完整性的承诺:乙方承诺其具有并持续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所有合法资格、资质和能力,乙方应为商品的生产商或授权经销商,有权授权甲方通过网络或其它途径销售商品。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合法的权属证明、进货链路凭证、其它包含商品标识商品信息及商品资质的证明文件以及其它甲方要求的证明文件,该等文件应证明商品不含有所适用的法律规定的违禁或非法成分。乙方应根据要求向甲方提供经营相关产品所需各类经营许可资质、产品权利证明材料以及其它甲方要求的证明文件,并保证合作期间持续合法、有效,合作期间如有新增产品供应的,即便甲方没有主动索取各类必要资质文件,乙方亦有义务主动声明并提供前述各类资质。

9.3知识产权承诺:乙方保证已取得并将持续商品知识产权权利人(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权、专利权等)的授权许可。对因商品而引起的任何针对甲方的索赔、行政举报等,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抗辩并提供甲方所需全部文件,或在甲方要求下合作/独立抗辩,以保障甲方利益不受损害。如因上述侵权事项给甲方造成损失或行政处罚的,乙方应予以全部赔偿并独立承担。甲方要求退货的,乙方无条件同意并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

同时乙方在本协议合作期限内,特此对于知识产权有效性于此承诺和保证愿始终遵守如下承诺事宜,并始终遵守本协议附件一《知识产权承诺函》的约定:

9.3.1乙方通过包括但不限于邮件、钉钉、ASCP系统公告或通知及其他任何方式向甲方及甲方工作人员提供的商品详情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品牌信息、商品图片、功能描述、产品须知、文字说明、影音资料以及相应商品详情页面的其他素材等;乙方授权甲方可从乙方或生产厂家的所有公开渠道进一步收集商品资料, 并及时向甲方提供商品资料的更新和修改(上述资料本函中统称“商品详情素材”)。所有商品详情素材不存在侵犯任包括但不限于于版权、商标权、专利权、肖像权、名誉权、商誉等第三方合法权益,以及虚假/夸大宣传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9.3.2为推广销售商品,乙方授权甲方可非独家、永久不可撤销且免费的获得下述许可:将商品(包括商品包装装潢、商标标识、形象代言人等)转换为电子格式,改编或以其他方式创建商品派生作品;在互联网及其他商业渠道使用商品与商品资料。

9.3.3乙方授权甲方将商品的品牌Logo、外包装装潢、商标标识、形象代言人及其他商品详情素材予甲方在业务经营或市场营销活动中免费使用。乙方承诺向甲方作出上述授权前,已取得相应权利人(如有)的许可或合理使用的书面授意,有权向甲方作出上述转授权。如因甲方使用该等商品的品牌Logo、外包装装潢、商标标识、形象代言人及其他商品详情素材而遭遇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乙方承诺应积极配合甲方抗辩,提供甲方所需全部文件,或在甲方要求下合作/独立抗辩,以保障甲方利益不受损害。如因上述侵权事项给甲方造成损失或行政处罚的,乙方应予以全部赔偿并独立承担。

9.3.4乙方确认并知晓甲方工作人员审核(如有)和接受乙方所提供的商品详情素材的,甲方工作人员仅能以普通人视角作形式审核,乙方承诺不以甲方人员已作形式审核或接受并发布上线而主张免责。

9.3.5如因乙方提供的商品详情素材不准确、虚假、夸大宣传、引人误解、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导致甲方受到甲方客户、第三方索赔或者相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等,乙方应就此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甲方的一切赔偿。乙方将积极配合或者代甲方出庭应诉或调查处理,以保证甲方不因商家之违约行为遭受任何损失。

9.3.6乙方同意并授权,如因前述乙方过错导致甲方被行政机关处罚或被其他权利人投诉/起诉的,甲方有权基于普通人的合理判断代为先行处理或代为赔偿,并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对此不持有异议且应积极配合应诉、妥善处理纠纷及/或赔偿。

9.3.7如乙方提供的商品详情或转授权存在任何违反商家承诺或违规风险的,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相应商品采取下架处理,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针对相应商品进行退货处理、中止货款结算及/或终止与乙方的合作。

9.4供应产品的承诺:乙方承诺其向甲方提供的所有产品符合以下要求:

9.4.1所有产品均为来源及乙方所有权合法、完整、真实的品牌正品,且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权利,甲方销售该产品不会导致任何第三方主张侵权或其他妨碍甲方销售的行为;

9.4.2所有产品均符合中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中国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同时,乙方知悉并确认,本协议项下采购订单可能为向中国境外销售产品,故乙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应当保证不违反产品销售目的地国的应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特殊要求;

9.4.3所有产品应当具备的性能,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广告、产品说明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非瑕疵产品;

9.4.4所有产品均为全新的,不含二手产品、其他渠道的退货产品;

9.4.5乙方供应产品时不会出现: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已拆开销售包装、保质期存在明显瑕疵(如过保质期、多个保质期不一致等)或“空盒”等情形;其中:凡有保质期的产品,乙方送达产品到甲方指定地址时,距该产品保质期到期日的时限以甲方在供货中ASCP系统中公布的标准为准;

9.4.6乙方提供样品的,乙方实际供应的产品质量及包装与经甲方确认的样品相同;

9.4.7 甲方订单中另行约定的其他要求。

9.5产品标识包装的承诺:乙方所供产品标识包装的具体要求包括:

9.5.1具备真实全面的产品质量、性能、用途、产品成分、有效期、产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检验检疫结果、认证标志等信息,不得涂改、模糊;

9.5.2符合中国的法律规定,包装不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印刷品、音像制品等、不存在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包装内容里所使用的语言为免疑义,其中一个语言须是英文;

9.5.3产品特点和使用要求上需要事先让甲方或甲方客户知晓的,应具备相应的补充说明、安全警示标识;

9.5.4外包装上显示注册商标、专利号、绿色食品等标识的,乙方确保已合法取得在产品上使用标识的权利,并能提供相关合法证明;

9.5.5符合甲方以需求单等形式明确的特殊要求;

9.5.6完整、妥当,具备防潮、防湿、防震、防尘等要求以适宜甲方经长途运输后直接交付给甲方客户而无需另外加工;

9.5.7其他依据产品销售目的国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标注、具备或不得包含的。

9.6销售配合的承诺:为促进乙方产品在甲方的销售,乙方承诺:

9.6.1为甲方或其下游买家提供尽可能详尽的售前导购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试用/试穿报告、销售亮点等;

9.6.2提供少量样品给到甲方,以便甲方或其下游买家提前熟悉了解产品;

9.6.3安排专业讲师通过驻场或者视频方式为甲方或其下游买家提供产品特点、买家常见问题等的培训;

9.6.4安排专门团队或人员负责本协议相关事宜推进,如创建物流责任人、建立物流答疑机制等。

9.7乙方作为供应商承诺按照本协议下述约定或甲方不时公告生效的规则等接受甲方的管理及考核:

9.7.1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根据其客户投诉、政府调查以及权利人举报等对产品进行抽检, 并立即止付所有甲方应付给乙方的款项,直至调查结束且确认产品无问题。抽检由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实施,乙方承担费用并对检测机构及检测结果不持任何异议。同时,甲方亦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采包括但不限于于神秘购买、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对乙方供应的产品进行抽检或评估。如检测产品不合格,乙方应承担购买样品及检测费用。

9.7.2甲方有权视抽检、检测等结果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支付问题产品所涉货款、问题产品清仓退货、解除合作等,如果甲方选择继续与乙方合作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增加保证金(如有)金额,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缴纳。

9.7.3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本协议的相关记录进行合理审计。如乙方未在合理时间内回复甲方要求审计的通知,甲方有权从下期应付乙方款项中直接扣除该等款项。

9.7.4 为确保乙方作为供应商遵守本协议约定及甲方规则要求,促进双方之间的友好合作,乙方知悉并同意按照《保证金协议》中约定的方式缴存保证金,并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及支付宝公司根据《保证金协议》的约定冻结、划扣、使用、管理、处置保证金。

9.7.5 甲方有权对乙方商品进行品质类考核,即当终端买家对乙方商品发起SNAD纠纷且纠纷判责成立致使甲方因此退款买家时,如该等纠纷系乙方原因导致的,甲方有权按照该订单金额的一定倍数(不高于5倍)对乙方进行罚款,罚款金额将直接从乙方货款中足额扣除,乙方货款不足以抵扣该等罚款金额的,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追偿剩余部分。双方同意,具体罚款标准及方式以《供应商管理规则》中SNAD处罚规则约定为准。


  十、保密和反不正当利益

10.1乙方应就本协议及乙方自甲方获取的保密或专有信息,或其他被合理认定为保密或专有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甲方的技术、甲方客户、商业计划、营销活动和财务有关的所有信息)(统称为“保密信息”)予以保密。保密信息为甲方的专有财产,乙方应仅将保密信息用于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并于本协议终止后立即归还/销毁保密信息。乙方无权使用或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保密信息。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甲方以及阿里巴巴的任何商标、服务标识、品牌或其他知识产权,不得发布有关甲方或本协议的任何新闻稿或其他公开文件,或在任何宣传资料中提及甲方。

10.2乙方了解并同意,系统相关logo、文字、图形及其组成(包括其他标识、徽记)、产品、技术、软件、程序、数据、甲方客户资料及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像、图片、照片、音频、视频、图表、色彩、版面设计、电子文档、交易数据及相关信息等)均属甲方或其关联公司的保密信息。

10.3 双方承诺,在彼此合作期间,禁止一切商业贿赂及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发生。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以公司或私人名义向甲方工作人员或其家属私下直接或间接赠送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采取其他变相手段提供不当利益的,均视为侵害甲方利益的行为。如查证属实,将被视为商业贿赂行为,并将被认为已经对甲方构成实质性的损害。甲方将严格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合作原则,充分尊重乙方的自主经营权利。如乙方发现甲方员工存在违反上述合作原则的不当行为,可以通过甲方监督邮箱competition-compliance@alibaba-inc.com反映问题,甲方将遵循保密、客观的原则开展调查和处理。


  十一 、违约责任具体规定

11.1  如因乙方商品造成甲方名誉损失的,乙方应在造成甲方名誉损失之日起5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补足,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11.2  如甲方或媒体大众、行政机关、终端客户等发现乙方提供的商品存在缺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甲方有权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补偿受害人等措施,乙方应赔偿甲方因采取上述补救措施产生的一切损失(含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行支付壹万元以上壹拾万元以下的违约金。

11.3  乙方未按预约时间准时/完整送货的,乙方应重新预约送货时间;且未按时/完整送货的违约责任如下:

11.3.1   延期送货。延迟交货超过5日(不含5日)的,甲方有权取消订单、解除本协议及未履行订单,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取消订单对应的订单总价款20%的违约金。如甲方决定继续履行订单的,则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延迟交货对应的订单总价款10%的违约金。

11.3.2   提前送货。乙方提前7日以上(不含7日)送货,甲方有权拒绝接收,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1.3.3   货物短缺。货物短缺不超过订单总量5%的(含5%),按照实际送货数量计价。货物短缺超过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一次性补货至原订单数量的95%。补货应在原定送货时间内完成,如有延期送货或补货,适用第(1)款。如乙方拒绝补货,甲方有权取消订单、解除本协议及未履行订单,并向乙方收取对应的订单总价款20%的违约金。

11.3.4   货物超数。送货数量不超过订单总量5%的(含5%),按照实际送货数量计价;货物数量超过5%,订单按实际数量的105%计价,超出5%部分,乙方应在14日内(含14日)完成退货,并向甲方支付仓储、管理等费用,费用计价方式为每日支付超数(超出5%部分)货物价值的0.3%。如乙方超过14日仍未完成退货,甲方有权销毁货物,并向乙方收取超数(超出5%部分)货物价值的5%作为罚款。货物价值按照订单约定单价计算。

11.3.5   货品错误。乙方应在14日内(含14日)完成退货,并且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仓储、管理等费用,费用计价方式为5元人民币/日X错品体积(体积以仓库计算为准),每日费用不足1000元的按照1000元计算。如乙方超过14日仍未完成退货,甲方有权销毁货物,并按照上述向乙方收取仓储、管理等费用。以上所指“退货”为乙方自行提取或委托第三方提取。

11.3.6   上述条款中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含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乙方应补足。若甲方已支付相关货款,乙方应在1日内退回甲方。乙方30日内送货违约(未按订单要求准时、准确及/或完整送货)达3次以上(含3次)的,或乙方拒付履行上述条款约定的违约金、费用支付或其它义务,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及未履行订单,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1.4  乙方违反本协议关于商品标识包装的特别承诺约定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含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同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超过壹拾万元整)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含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

11.5  除关于商品标识包装的特别承诺按上款执行外,其他乙方违反本协议条款约定的,甲方除有权退货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含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伍拾万元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相关商品总累计供货金额10倍的违约金,二者从高适用。如乙方提供给甲方的商品为非法、侵权商品或非正品或权利限制商品,包括瑕疵商品、二手商品、假货、抵押商品、进货链路不完整商品等,乙方应按照违约金壹佰万元或本协议项下累计供货金额15倍的违约金(二者从高适用)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将其从应支付乙方所有款项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乙方5日内补足;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协议。

11.6  乙方应为根据中国法律或所在国家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履行本协议所需的资质或授权(具体清单见ASCP系统),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合法、有效、真实、准确。如相关资料有变更,乙方应立即提供最新文件资料至甲方。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任何文件资料及/或信息系伪造、虚假、失效或未按要求及时提供的,甲方有权立即取消所有订单、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含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损失无法量化的则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11.7  商业贿赂违约责任

11.7.1   如乙方有贿赂甲方员工的行为,甲方将停止一切合作,同时按照双方前12个月总交易额的30%(若此金额低于10万则按10万)作为反商业贿赂违约赔偿金,该赔偿金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的货款中直接扣除,同时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况追究乙方行贿的法律责任;如乙方能够主动协助甲方调查并提供相应证据,甲方将酌情减轻处罚。如乙方主动举报甲方员工存在索贿、受贿、与甲方或乙方公司存在暗中交易等不正当商业行为,一经甲方核实将视情节给予乙方奖励。 

11.7.2   如甲方员工与乙方之间存在可能的利益冲突,或发生关联交易的行为(非正当利益输送等),如查证属实,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同时保留追求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11.7.3   为方便上款执行,甲方特别设立投诉举报热线和举报邮箱如下:

举报邮箱:lianzheng@alibaba-inc.com

举报电话:400-854-5198

举报系统: jubao.alibaba-inc.com

廉正管理部是甲方独立的组织,负责各类商业贿赂投诉案件的调查、取证和处理。甲方将会遵循保密、客观的原则进行调查。对于乙方的协助,甲方将根据情况给予乙方更多的商业机会。


 十二、赔偿

12.1因乙方商品、商品信息或乙方提供的其它信息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的,或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之义务致使甲方及/或甲方运营主体(统称“无过错方”)遭受损失或被行政投诉、抽查、调查或诉讼的,乙方应积极以适当方式处理上述索赔或争议,包括但不限于组织产品召回、媒体宣传、应对政府部门检查和媒体问询、承担行政处罚、直接向第三方赔偿等,并赔偿无过错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第三方的损失、名誉损失、发生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以及行政处罚、诉讼赔偿等),以保证无过错方不因乙方之违约行为遭受任何损失。对于发生索赔或争议的产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乙方对此不持异议。

12.2乙方同意并授权,如因前述乙方过错导致无过错方被行政机关处罚或被其他权利人投诉/起诉的,甲方有权基于普通人的合理判断代为先行处理或代为赔偿,并向乙方追偿。乙方对此不持有异议。

12.3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相关约定事宜,甲方有权通过保证金以及其应付乙方的任何待结算款项中扣除相应款项用于赔偿甲方的损失及违约金支付,不足抵扣的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继续追偿,乙方未支付的部分按逾期天数收取滞纳金,滞纳金=逾期天数*万分之三,甲方追偿的期限为2年或根据双方协商。

12.4 本协议项下乙方应保证依法自行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因乙方未依法合规缴纳应缴税费,而导致甲方被中国或其他相关国家相关税务机关追索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所有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代缴的所有税金、罚款、律师和税务师等专业人员咨询和服务费用以及甲方的一切其他损失。


 十三、数据跨境传输

为了更好地为您提供本协议项下跨境商品采购交易服务,我们会将您在ASCP系统的账号相关信息、您向甲方提供的商品及库存相关信息、商家主体信息、联系方式、协议签署信息等提供给新加坡甲方关联实体。您理解并同意我们将您的个人信息和相关数据传输至新加坡并在新加坡存储。我们将严格遵守中国及新加坡法律关于数据出境和数据传输的要求,并采取合理的技术措施保障数据安全转移。


 十四、协议的期限与终止

14.1本协议自乙方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点击、勾选等方式同意签署之日起生效,至签署日所在财年结束之日终止。任何一方可在另一方违反本协议且收到守约方书面通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予纠正时,书面通知另一方立即终止本协议。甲方可提前三十天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且不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到期后,乙方可通包括但不限于于点击、勾选的方式同意签订新协议。如本协议已到期但新协议尚未签订,为确保双方合作的延续性,本协议有效期自然顺延至新协议签订之日但最长不得超过90天(该90天以下称为“延长期”)。双方如需继续合作的应在延长期届满前签订新的协议。

14.2下列情况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

14.2.1 乙方无正当理由停止向甲方发货;

14.2.2乙方出现营业执照被吊销,停业,破产,商业贿赂,经营情况严重恶化,重大负面新闻,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丧失商业信誉和合约履行能力,股权和管理层发生重大变化,重大诉讼,代理权或销售权被终止等情形;

14.2.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将本协议权利义务转让第三方;

14.2.4乙方严重违反本协议,且经甲方书面催告7日内仍未改正的(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4.2.5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14.3本协议无论任何原因终止,尚未销售完毕的产品甲方可选择继续销售或全部退回乙方;甲方选择继续销售的,本协议的终止并不豁免乙方按本协议应对甲方及产品承担的全部义务。

14.4双方有“甲方定制包装”合作的,本协议项下合作因任何原因解除或终止,除本协议其他约定外,乙方应当:

14.4.1立即停止使用甲方定制包装及/或载有前述标识的资料或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拆除、销毁含有前述标识的装修、设施、物料等;

14.4.2退还甲方提供的关于甲方定制包装的所有资料和物品,并根据甲方指示销毁对方所发送的全部电子文档;

14.4.3针对未使用完毕的甲方定制包装,如为乙方自己承担成本的,乙方应自行销毁并向甲方提供相应证据;

14.4.4仍需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关于知识产权、保密等的条款或责任。

14.5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可通过补充、变更、新增等书面方式对本协议的条款内容作出修订。

14.6乙方理解并同意,甲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不时制定、修改本协议和相关规则等内容,并通过电子邮件、ASCP系统等进行公布与更新,相关内容自送达7日后生效;如乙方不同意相关修订,应立即停止甲方提供的系统、产品等所有权限操作,并以本协议约定的通知方式通知甲方,否则,将视为乙方已接受经修订的内容,当与甲方发生争议时,应以最新的约定内容为准。


 十五、其他

15.1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5.1.1 本协议的签订、解释及与本协议有关的纠纷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管辖,且不适用其冲突法原则。

15.1.2 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在提出协商请求的一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六十(60)日仍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可以将该事项提交给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由HKIAC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香港进行裁决。仲裁庭应由三(3)名仲裁员组成,由申请方指定一(1)名仲裁员,由被申请方指定一(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并将由仲裁委的主任指定。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强制执行。败诉方应承担仲裁费用、仲裁程序的开支以及强制执行任何仲裁裁决的全部开支和费用。

15.2不可抗力

15.2.1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本协议,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部分或全部地免除责任。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部分应继续履行。

15.2.2 本协议中,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火灾、洪水、地震、台风、其他自然灾害、罢工、叛乱、暴动、战争;或政府机构基于全球性/全国性/区域性病毒疫情(包括但不限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有效防治以及保障公民健康安全需要,针对包括但不限于全国、特定区域或城市的各类交通方式所发布的暂停运营等交通管制规定,或针对企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返厂/返工/复工等做出限制或延迟的规定,或针对商业或服务业实体的暂停营业要求或规定等。

15.2.3任何一方由于上述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及证明材料。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实际情形, 可以免除或部分免除遇有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当不可抗力原因消失时,双方应恢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15.3 本协议项下乙方联系人、邮件和地址等,均以ASCP系统中记录的数据和信息为准。

15.4本协议部分条款被法院认定无效的,该认定并不影响其他有效条款的效力。

15.5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本协议的相关记录进行合理审计。如乙方未在合理时间内回复甲方要求审计的通知,甲方有权从下期应付乙方款项中直接扣除该等款项。

 


 

《跨境商品采购协议》附件一:

知识产权承诺函

乙方在本协议合作期限内,愿始终遵守如下承诺事宜:

1. 乙方通过包括但不限于邮件、钉钉、ASCP系统及其他任何方式向甲方及甲方工作人员提供的商品详情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品牌信息、商品图片、功能描述、产品须知、文字说明、影音资料以及相应商品详情页面的其他素材等;乙方授权甲方可从乙方或生产厂家的所有公开渠道进一步收集商品资料, 并及时向甲方提供商品资料的更新和修改(上述资料本函中统称“商品详情素材”)。所有商品详情素材不存在侵犯任何包括但不限于版权、商标权、专利权、肖像权、名誉权、商誉等第三方合法权益,以及虚假/夸大宣传等违反中国或产品销售目的国法律法规的情形。

2. 为推广销售商品,乙方授权甲方可非独家、永久不可撤销且免费的获得下述许可:将商品(包括商品包装装潢、商标标识、形象代言人等)转换为电子格式,改编或以其他方式创建商品派生作品;在互联网及其他商业渠道使用商品与商品资料。

3. 乙方授权甲方将商品的品牌Logo、外观设计、外包装装潢、商标标识、形象代言人及其他商品详情素材予甲方在业务经营或市场营销活动中免费使用。乙方承诺向甲方作出上述授权前,已取得相应权利人(如有)的许可或合理使用的书面授意,有权向甲方作出上述转授权。如因甲方使用该等商品的品牌Logo、外观设计、外包装装潢、商标标识、形象代言人及其他商品详情素材而遭遇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乙方承诺应积极配合甲方抗辩,提供甲方所需全部文件,或在甲方要求下合作/独立抗辩,以保障甲方利益不受损害。如因上述侵权事项给甲方造成损失或行政处罚的,乙方应予以全部赔偿并独立承担。

4. 乙方确认并知晓甲方工作人员审核(如有)和接受乙方所提供的商品详情素材的,甲方工作人员仅能以普通人视角作形式审核,乙方承诺不以甲方人员已作形式审核或接受并发布上线而主张免责。

5. 如因乙方提供的商品详情素材不准确、虚假、夸大宣传、引人误解、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或违反中国或产品销售目的国法律法规,导致甲方受到甲方客户、第三方索赔或者相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等,乙方应就此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甲方的一切赔偿。乙方将积极配合或者代甲方出庭应诉或调查处理,以保证甲方不因商家之违约行为遭受任何损失。

6. 乙方同意并授权,如因前述乙方过错导致甲方被行政机关处罚或被其他权利人投诉/起诉的,甲方有权基于普通人的合理判断代为先行处理或代为赔偿,并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对此不持有异议且应积极配合应诉、妥善处理纠纷及/或赔偿。

7.  如乙方提供的商品详情或转授权存在任何违反商家承诺或违规风险的,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相应商品采取下架处理,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针对相应商品进行退货处理、中止货款结算及/或终止与乙方的合作。                                                         

[本章节已约定完毕]

 

 

《跨境商品采购协议》附件二:

款项结算具体规定

一  、甲乙双方的款项结算由进货采购、退货、赔偿等款项构成。

二 、采购结算

2.1   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款项结算方式包括货到付款方式及实销实结方式,双方可选其中一种方式进行款项结算,最终结算方式以乙方在线签署选择及确认的结算方式为准:

2.1.1 货到付款方式:按照实际签收商品数量进行结算。当商品入库满一定时间后,甲方按照在线确认的对账单日向乙方出具对账单。甲乙双方就对账单所列货款金额进行确认。

2.1.2 实销实结方式:按照实际销量进行结算。每个月或每半个月,甲方按照在线确认的对账单日向乙方出具对账单。甲乙双方就对账单所列货款金额进行确认。

2.2  经双方确认无误的对账单,乙方应按照对账单所列金额向甲方开具发票,甲方将在收到乙方足额开具的商业发票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付款(如遇法定节假日自动顺延,但如甲方收到乙方发票时间为甲方月底结账期,甲方有权在结账期结束后再行安排支付,乙方对此不持异议)。商业发票应包含乙方公司全称、乙方地址、发票日期、销售货物数量及描述、购货方公司全称、购货方地址等基本信息要素。乙方应对其所开具票据凭证的合规性和准确性负责,如乙方发票不符合甲方要求,甲方有权拒绝付款直至乙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发票为止,因此导致的付款延迟甲不承担责任任。

2.3  每期结算时甲方会扣除双方约定的费用(包含但不仅限于由乙方承担的退货、赔付等),当期货款不足甲方抵扣的,甲方有权顺延至后续的付款中扣除。

2.4  如合理推断乙方应付给甲方的款项总额将大于甲方应付给乙方的款项总额的,甲方有权在每期结算应付给乙方的款项时预留一部分款项(预留款项以甲方的通知为准) 。

2.5  乙方有权在ASCP系统查询对账信息,乙方同意承担自主对账义务。如乙方未及时主动对账的,甲方对付款延迟不承担任何责任。如任一订单在满足结算条件后的3个月内乙方仍没有履行对账义务的,甲方有权暂停支付全部应付款直至乙方完成全部未结的对账操作。甲方已就此特别提示乙方,乙方理解并同意按此执行。

2.6  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应就采购金额及时进行清账,乙方应付甲方的各项款项可从甲方应付给乙方的款项(如有)中直接扣除,如甲方应付给乙方的款项不足以抵扣乙方应付给甲方的款项的,乙方应在应付款确定之日起5天内将剩余应付款项全款支付至甲方账户。

2.7 甲乙双方约定并同意甲方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同乙方进行支付结汇结算,乙方账号信息以乙方在ASCP系统中录入的数据和信息为准,乙方应确保在ASCP系统中录入的数据和信息真实有效。乙方如需要修改付款信息,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并加盖公章的形式通知甲方;如乙方提供了不真实的账号信息或者未能在上述期限内通知甲方,则乙方应自行承担甲方根据不准确付款信息向乙方付款等一切损失与责任。

三 、供货成本

3.1   双方约定,乙方按照双方议定的采购价进行采购(具体以订单为准,对于乙方重点促销商品,价格或上述折扣可由双方另行商定);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商品价格为含税价,并已包含适用税收及其他费用。乙方需支付所有商品的税费,甲方对任何税收机关针对乙方征收的任何销售税、使用税、财产税、毛收入税或类似税费一律不负责。双方应自行对自身净收入的直接税费负责。

3.2   本协议计费货币:人民币RMB。 

3.3   本协议商品价格已包含税费和其他全部合理费用,甲方采购商品不需再承担额外的费用。

3.4   乙方承诺给予甲方的所有价格不高于乙方其他客户,乙方需自上述差异产生之日起10天内对差异部分主动以书面形式给予甲方补差确认;如乙方15天内仍未确认的,乙方应当按两倍的上述差异向甲方支付补差费用。若乙方隐瞒差价事实,一经甲方发现,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存在差价的商品货款。

四、本协议提及的价款和金额,除另有说明之外,均为含相关税费的金额。乙方应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具合法收入票据凭证。甲方采购时,乙方应开具商业发票。乙方应对其所开具票据凭证的合规性和准确性负责。

[本章节已约定完毕]

 


 

《跨境商品采购协议》附件三:

入库和收货细则

鉴于,在本协议项下,根据乙方具体交货安排,甲方相应委托收货方杭州菜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菜鸟”)为甲方提供乙方商品的入库、收货、上架等服务,甲方和菜鸟之间相应签订了《国际仓储服务协议》。

因此,甲方和乙方就本协议项下采购的商品的入库及收货细则约定如下:

1.入库预约

1.1 乙方应提前和甲方沟通商品入库的具体时间安排,以便甲方预留足够时间和菜鸟进行入库事项的沟通。

1.2乙方知悉,菜鸟收货时间为(仓库所在的当地时间):周一至周日,上午9:00至下午17:00(仓库所在的当地节假日除外),以及甲方和菜鸟确认的其他时间。

1.3乙方知悉并承诺,乙方应提前告知甲方货物情况以便甲方在菜鸟系统中下发入库单,且乙方应在货物上标识入库单等信息,否则,如菜鸟接收乙方的货物时,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并未在菜鸟系统中下发入库单,或乙方并未在货物上标识入库单等信息,菜鸟无法识别为甲方货物的情况下,菜鸟有权拒收货物,乙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损失或赔偿等不利后果。

1.4双十一大促等S级重大活动期间,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将入库计划提前15天邮件告知菜鸟,菜鸟确认入库计划后,实际入库数量与计划入库数量存在重大偏差的(超过10%偏差),菜鸟无法保证在约定的大促入库时效内完成入库,并不承担由此带来的相应责任。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按时告知菜鸟入库计划或实际入库数量与计划入库数量存在重大偏差超过10%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额外向菜鸟支付的加急入库费、货物装卸费等增值服务费用。

2.收货、上架服务

2.1收货货物检查:乙方知悉菜鸟在收货时会对商品进行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外包装是否完好、颜色尺码型号等商品属性是否相符、商品是否有污损异味漏液等。如因乙方商品存在上述原因而被菜鸟拒收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于乙方应相应赔偿甲方因此向菜鸟支付的更换包装费等的费用。

2.2菜鸟有权不接收的商品为:

a.危险品:爆炸物;可燃气体;毒气;不可燃非毒气体;可燃液体;氧化物;有机过氧化氢;有毒物;传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腐蚀性物质;任何其它受托方认为危险的物质或材料,不论法律或规章中是否列明。

b.违禁品:纯电、液体、粉末及中国或产品销售目的国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违禁品。

c.目的国及速卖通平台公布的不允许网上销售的商品。

d.菜鸟发布的违禁品服务说明中列明的无法发运的商品。

乙方知悉并愿意接受上述菜鸟不接收的相关不利后果及承担相应因此产生的费用(如有)。

2.3乙方知悉并承诺遵守下述菜鸟的送货标准,包括商品标准和卸货签收标准等(以下合称“送货标准”),如因乙方无法符合下述任一送货标准或菜鸟及甲方另行通知的送货标准而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或带来额外成本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及费用,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或承担的成本:

a.商品标准

1) 收货入库商品必须标有菜鸟SKU条码;如需要菜鸟协助贴码,乙方需配合甲方向菜鸟提交对应增值服务单,并对商品进行按照SKU分类进行隔断式包装和提供对应商品SKU的信息清单: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彩色图片、商品型号、商品颜色、数量、SKU条码,最终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支付菜鸟的代贴条码费等。如甲方并未提交代贴条码增值服务单,菜鸟有权对没有SKU条码的商品进行异常处理。如乙方并未按照SKU分类进行隔断式包装,菜鸟向甲方收取二次理货的增值服务费的,乙方应赔偿甲方该等二次理货费用。试运行期间,菜鸟获得授权可根据理货的实际情况发起增值服务单,故菜鸟配合对没有SKU条码的商品进行代贴条码并发起对应增值服务单,甲方因此向菜鸟支付代贴条码费的,乙方应赔偿甲方该部分增值服务费用;对于无法确认或区分的商品,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在菜鸟反馈后2小时内给予明确答复和处理建议,如未能上架未能及时反馈,菜鸟不承担入库不及时所导致的责任,乙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及损失。

2) 入库商品乙方应保证商品和外包装及商品包装完好,裸露商品,菜鸟有权要求甲方提增值服务单加固或更换包装,对于甲方因此承担的更换包装费、套袋费、组套费、拆套费等增值服务费,乙方应赔偿甲方该等费用;同时甲方有权利单方面决定拒绝更换,乙方同意接受拒绝更换产生的菜鸟拒绝此类货品入仓的后果,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3) 如收货商品有条码,则收货商品条码需具备唯一性(如外箱条码与箱内商品条码相同,则条码不具备唯一性),并且99%以上扫描可识别;

4) 到货分为一个SKU一箱和尾箱(即多SKU一箱),一个SKU一箱的到货产品必须按SKU区分,保证同一SKU放在一起;如果是尾箱(即一个单独的SKU不能装满一箱时,与其他SKU混合放在一起的包装箱)货物混合包装,每种单独的SKU都应该在包装箱内做位置分隔,尾箱SKU数不建议超过5个。每个包装箱(不论一SKU/多SKU一箱)应该粘贴箱唛,箱唛应该包含入库单号,SKU ID,数量和箱号等信息;

5) 箱子外面需贴有菜鸟标准的唛头;

6) 入库商品物流包装及销售包装需符合以下要求:

物流包装和销售包装要对商品起到基础保护作用;

服装、家纺类货品需要有独立包装,如裸装需要按照菜鸟建议增加二次包装;

- 3C、手表、玩具、珠宝饰品、鞋包等类在运输途中易破损变形的商品,需要单独进行缓冲保护包装的,乙方应在入仓前用缓冲包材填充和包裹好,并进行相关防尘包装;

玻璃、陶瓷类货品包装结构稳定,有适当的缓震填充物,距地面 80cm 高度自由下落至地面后不变形、不碎裂、不破损;

商品需要符合的服务说明中列明的其他备货标准;

b.卸货和签收

1) 包裹标签含有入库单信息与箱内商品保持一致,单箱商品不能对应多张入库单;

2) 入库单必须包括以下信息:菜鸟系统入库号,商品编码(和系统保持一致),商品名称(和系统保持一致),商品数量,重量、体积、店铺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3) 到货产品必须按SKU区分,保证同一SKU放在一起,不得混放;如果是尾箱(即一个单独的SKU不能装满一箱时,与其他SKU混合放在一起的包装箱)商品混合包装,每种单独的SKU都应该独立包装,并在每个独立包装和外箱上做清晰的标识。

[本章节已约定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