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保障交易合同卖家履约规则

(适用于中国大陆及港台地区卖家)

 

发布时间: 2020114                  生效时间:2020122

 

【重要声明】

 

请您仔细阅读本规则各项条款,特别是其中对您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部分(特别是经加粗并下划线的条款)。在您承诺遵守任何信用保障服务项下交易合同时,您应确保已阅读并理解这些规则。实际规则的适用以信用保障交易系统中相应交易场景的设置为准。

 

第一章 规则目的及定义

 

第一条【制订目的】

为保护阿里巴巴国际站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阿里巴巴国际站卖方的信用保障订单履约行为,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定义】

除非本规则另有说明,本规则用语适用于《信用保障服务规则》中的定义。

2.1 Alibaba Singapore:指Alibaba.com Singapore E-Commerce Private Limited

2.2 Alibaba Hong Kong:指Alibaba.com Hong Kong Limited

2.3交易合同/订单:即信用保障交易合同,指买卖双方为约定产品出口相关及信用保障服务相关权利义务而使用国际站认可的方法订立的买卖合同。

2.4履约方式:指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合同后,国际站认可的卖家履行交易合同项下义务的方式。

2.5履约资料:指卖方按照交易合同及本规则约定的方式履行包括交货在内的义务的书面证明材料。

2.6 阿里巴巴国际站/国际站:指www.alibaba.com及已经或未来可能发布的客户端或其他形态。

 

第二章 交易合同履约一般规则

 

第三条【交易合同履约方式】

3.1 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合同后,卖方应当按照交易合同约定以及本规则的约定的履约方式(具体请见本规则第三章“交易合同履约特别规则”),履行交易合同项下包括交货在内的义务。

3.2 如卖家未根据交易合同以及本规则的约定的履约方式进行交易合同履约并提交相应的履约资料,则Alibaba SingaporeAlibaba Hong Kong/或其关联方有权根据本规则、信用保障服务规则、卖家与Alibaba SingaporeAlibaba Hong Kong/或其关联方签署的协议以及国际站其他规则的规定,对卖家项下交易合同、卖家信用保障额度、冻结资金、卖家国际站账户权益及权限等,进行相应处理。

 

第四条【履约方式准入】

4.1卖方应开通信用保障服务,并根据本规则约定的要求及国际站相应履约方式准入页面、下单页面等明示的要求,申请履约方式准入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如有),经Alibaba Singapore审查通过后,卖家方可以该等经准入的履约方式进行交易合同的履约。

4.2 Alibaba Singapore出于平台治理、商业、风控、合规监管等方面考虑,有权发布并根据具体情况不时更新不同履约方式项下卖家的准入要求及资料清单,并单方判断卖家是否符合准入要求。卖家应在准入后持续符合准入要求,同时,如卖家准入后Alibaba Singapore发现卖家违反国际站规则或卖家违反其与Alibaba Singapore或其关联方签署的协议的,或Alibaba Singapore出于平台治理、商业、风控、合规监管等方面考虑认为卖家不合适继续使用某一履约方式的,Alibaba Singapore有权限制卖家以该履约方式进行履约。

 

第五条【履约资料提交】

5.1 卖家根据交易合同及其选择的履约方式对交易合同履约后,应根据本规则约定向Alibaba Singapore提交履约资料。

5.2 Alibaba Singapore出于平台治理、商业、风控、合规监管等方面考虑,有权发布不同履约方式项下卖家应提交的履约资料清单;并有权根据卖方选择的履约方式,要求卖方提交不同履约方式项下清单对应的履约资料。Alibaba Singapore亦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更新不同履约方式对应的履约材料清单。

5.3 卖方可通过本规则第【三】章“交易合同履约特别规则”查看不同履约方式下应提交的履约材料清单。

5.4 卖方同意并确认通过以下途径向Alibaba Singapore提交履约资料:

(一)卖方在国际站自行上传或提交履约资料;

(二)卖方授权Alibaba Singapore或其关联公司从其关联公司及/或第三方处取得卖方履约数据。

5.5 卖方同意、确认并保证其向Alibaba Singapore提交的履约资料真实、合法、有效且完整,能够真实反映其已完成对应交易合同的履约。

 

第六条 【交易合同履约资料审查原则及标准】

6.1 Alibaba Singapore有权单方设定判断标准和规则对卖方提交的履约资料进行合理的形式审查。

6.2 Alibaba Singapore经审查认为卖方提交的履约材料不足以证明卖方根据其选择的履约方式进行交易合同履约的,有权要求卖方提供补充履约资料并再行审查

6.3 Alibaba Singapore审查的要素包括卖方提交的履约资料是否符合卖家针对该笔交易合同选择的履约方式、履约资料形式上一致性以及内容上合理性。

6.4卖家知悉、同意并确认:

(一)Alibaba Singapore对卖家准入及交易合同履约(包括准入资料及履约资料)的审查,均依赖于卖家提交的履约资料以及卖家授权Alibaba Singapore/或其关联方使用的数据,Alibaba Singapore仅对该等资料及数据进行形式审查,且审查的目的在于评估卖家是否根据本规则及国际站其他规则进行履约,以维护国际站的运营环境。

(二)Alibaba Singapore审查后的结论及处理与卖家实际履约情况可能存在偏差,Alibaba Singapore不对卖家是否真实、有效并完整履行交易合同进行实质审核、亦不对卖家的履约情况承担任何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责任或义务,且Alibaba Singapore不因该等形式审查的结果产生的赔付、理赔、支付、处置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三)Alibaba Singapore不保证卖方提交的履约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对任何不真实或者误导性的资料不应负责

(四)如因卖方提供的履约资料或卖家履行交易合同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卖家提交的履约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不准确、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等)导致Alibaba Singapore/或其关联公司遭受损失(包括自身的直接经济损失、商誉损失及对外支付的赔偿金、和解款、律师费、诉讼费等间接经济损失)或导致Alibaba Singapore/或其关联公司遭受第三人主张权利及索偿的,卖家应全额赔偿Alibaba Singapore/或其关联公司的上述全部损失。

6.5 卖方同意并确认,卖方与买方之间就交易合同履约完成达成共识、买方确认收货及/或买方不提起信保纠纷调处申请,不代表卖方提交的履约资料经Alibaba Singapore审查通过并认可卖家已经履约完毕,Alibaba Singapore仍仅以卖方提交的履约资料是否合乎对应履约方式项下履约资料原则及要求为标准,对履约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可根据审查结果由Alibaba Singapore或其关联方根据本规则及其他国际站规则对卖家项下交易合同、卖家信用保障额度、冻结资金、卖家国际站账户权益及权限等,进行相应处理

6.6 Alibaba Singapore对履约资料审查不通过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一)卖方提交的履约资料不完整或不真实;

(二)卖方提交的履约资料与交易合同内容不相符;

(三)卖方提交的履约资料在形式上不一致或内容上不合理;

(四)卖家未在本规则要求的期限内提交相应资料;

(五)卖方在国际站累计的数据或Alibaba Singapore取得的第三方数据,经Alibaba Singapore计算和处理表明卖家履约存在不合理或不真实情况;

(六)其他Alibaba Singapore合理认为无法判断履约资料真实性反映交易合同履约的情况。

 

第七条【交易合同履约资料审查结果处理】

7.1除特别约定外,卖家同意并确认,卖方针对单笔交易合同提交的履约资料经Alibaba Singapore形式审查通过的,则Alibaba Hong Kong有权根据卖家提供的履约资料项下累计履约金额决定是否释放卖家已冻结的信用保障额度:

(一)交易合同对应的履约资料项下履约金额大于或者等于交易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以国际站展示为准)的,视为卖方符合《信用保障服务规则》第5.5条规定的交易合同顺利履行完毕,该笔交易合同“完结”、对应的保障金额全部解冻。但如卖家后续提供的履约资料显示卖家未能顺利履行完毕交易合同金额剩余交易合同义务的,Alibaba Hong Kong及其关联方保留对卖家进行损失追偿、对该笔交易合同作出处理、并根据相应国际站规则对卖方作出扣分、关停账户等相应处理的权利。

(二)交易合同对应的履约资料项下报关金额小于交易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具体以国际站展示为准)的,视为卖方对交易合同部分履行完毕,该笔交易合同“未完结”、对应的保障金额按照履约资料项下报关金额等额解冻。卖方知悉、确认并同意,如卖家仅提供部分履约资料且报关金额不足交易合同金额的该等比例的,卖家的交易订单将处于“未完结”状态、相应额度无法解冻。

7.2 卖方针对单笔交易合同提交的履约资料经Alibaba Singapore国际站形式审查不通过的,视为卖方不符合《信用保障服务规则》第5.5条规定的交易合同顺利履行完毕,Alibaba Hong Kong有权对单笔交易合同对应的保障金额不予解冻。如Alibaba Singapore认定卖方有其他违反国际站规则行为的,Alibaba Singapore或其关联方亦有权根据相应国际站规则对卖方作出扣分、关停账户等相应处理。

7.3 如卖方针对单笔交易合同提交的履约资料经Alibaba Singapore国际站形式审查通过后,Alibaba Singapore发现卖家提交的履约资料虚假、不合理、不充分或与Alibaba Singapore从其他渠道获得的数据/信息相冲突的,Alibaba Singapore有权判定该等履约资料不符合要求并按照本规则第7.2条约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八条【异常情况处理】

8.1 如在Alibaba Singapore审查卖家提交的履约资料期间,买方根据国际站规则发起信保纠纷调处申请的,Alibaba Singapore审查履约资料的流程中止并按照《阿里巴巴国际站交易纠纷调处规则》的约定处理信保纠纷;在信保纠纷处理完成后Alibaba Singapore有权视情况继续审查资料或者按照信保纠纷调处的结果根据国际站规则处理交易合同。

8.2 如在Alibaba Singapore审查卖家提交的履约资料之后,买方根据国际站规则发起信保纠纷调处申请的,Alibaba Singapore有权按照《阿里巴巴国际站交易纠纷调处规则》处理该等纠纷并按照信保纠纷调处的结果处理交易合同。

8.3 如在Alibaba Singapore形式审查卖家提交的履约资料期间,Alibaba Singapore发现交易合同项下发生虚假交易或交易违规等情况,Alibaba Singapore或其关联方有权根据包括《虚假交易处罚规则》、《交易违规处罚规则》在内的国际站规则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章 交易合同履约特别规则

【大陆地区】

 

第九条 【大陆地区可选履约方式】

大陆地区卖家进行交易合同履约,可选择以下四种履约方式:

(一)便捷发货履约方式;

(二)自营出口履约方式;

(三)合作伙伴代理出口履约方式;

(四)一达通代理出口履约方式。

 

第十条【便捷发货履约方式】

10.1 准入门槛:卖家申请准入便捷发货履约方式,需要具备以下标准并提交资料予Alibaba Singapore进行准入审查:

(一)卖家已是中国大陆国际站会员;

(二)经判断卖家无违规或者违约风险。

10.2 前置要求:卖家选择以便捷发货履约方式对交易合同进行履约,该交易合同的订单金额应限于美金5000元以内。

10.3 履约资料清单:卖家选择以便捷发货履约方式进行履约的,应在履约后向Alibaba Singapore提交该笔交易合同项下的物流发货凭证。

10.4 特别约定:卖家知悉并同意,便捷发货出口方式不适用本规则第7.1条,使用便捷发货履约方式的交易合同在买家确认收货(包括自动收货)后,视为卖方符合《信用保障服务规则》第5.5条规定的交易合同顺利履行完毕,该笔交易合同完结、对应的保障金额全部解冻。

 

第十一条【自营出口履约方式】

11.1 准入门槛

卖家申请准入自营出口履约方式,需要具备以下标准并提交资料予Alibaba Singapore进行准入审查:

(一)卖家为中国大陆国际站付费会员且服务状态为“服务中”;

(二)卖家已具备自营进出口权;

(三)卖家具备较强的自营出口退免税能力;

(四)卖家已经签署并向Alibaba Singapore或其关联方提交《国际站自营出口履约方式(中国大陆地区)准入确认函》;

(五)经判断卖家无违规或者违约风险。

11.2 前置要求:卖家选择以自营出口履约方式对交易合同进行履约的,须使用其自身抬头报关出口、并确保境内发货人(经营单位)名称和国际站卖家企业名称一致。

11.3 履约资料清单:卖家选择以自营出口履约方式进行履约的,应在履约后向Alibaba Singapore提交物流信息及报关信息:

11.3.1物流信息应以以下任一方式提供:

(一)使用阿里平台可选物流方式的订单,可将物流订单与交易合同关联;

(二)使用其他物流方式的订单,应由卖家在国际站上传物流凭证。

11.3.2报关信息应以以下任一方式提供:

(一)卖家确认并同意,在此向Alibaba Singapore授权由Alibaba Singapore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查询、采集、获取、保存、整理、加工及/或使用卖家的交易合同对应的报关信息,且授权Alibaba Singapore将该等信息与其关联公司及相关主管机构(海关、质检、税局、外管、公安等部门)共享;或

(二)卖家委托一达通及其子公司及相关服务商通过阿里巴巴智能报关平台进行报关的,卖家在此确认并同意向Alibaba Singapore授权从智能报关平台提取交易合同对应的报关信息。

 

第十二条【合作伙伴代理出口履约方式】

12.1 准入门槛:卖家申请准入合作伙伴代理出口履约方式,须满足以下准入门槛:

(一)卖家为中国大陆国际站付费会员且服务状态为“服务中”;

(二)经判断卖家无违规或者违约风险。

12.2 前置要求

卖家选择以合作伙伴代理出口履约方式对交易合同进行履约的,应满足以下两项前置要求:

(一)交易合同履约的出口地应在义乌、温州、佛山(含番顺)、广州(含白云)、中山地区等国家规定的市场采购贸易试点区域,但具体支持该履约方式的区域以国际站公布为准;

(二)卖家须使用阿里巴巴合作伙伴或卖家自有合作伙伴指定的抬头报关出口,报关出口监管类型须为“市场采购”。

12.3 履约资料清单:卖家选择以合作伙伴代理出口履约方式进行履约的,应在履约后向Alibaba Singapore提交以下履约资料:

(一)出口地市场采购平台上出口信息(如有);

(二)报关单扫描件;

(三)卖家服务商提供的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后截取的报关信息(如需);

(四)交易订单对应的物流凭证,该物流信息应以以下任一方式提供:使用阿里平台可选物流方式的订单,可将物流订单与交易合同关联;或者,使用其他物流方式的订单,应由卖家在国际站上传物流凭证。

 

第十三条【一达通代理出口履约方式】

13.1 准入门槛:卖家申请准入一达通代理出口履约方式,需要具备以下标准并提交资料予Alibaba Singapore进行准入审查:

(一)卖家已是中国大陆国际站会员;

(二)卖家具备中国大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表》或《出口退(免)税备案表》;

(三)卖家不得为中国大陆外或在福建莆田地区注册的企业,不得为个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四)经判断卖家无违规或者违约风险。

(五)如卖家另行委托一达通提供代办退税服务的,则其须为生产型企业、并具备一般纳税人资质,其出口产品须为自产。

13.2 前置要求:卖家选择以一达通履约方式对交易合同进行履约的,须通过一达通进行报关出口。

13.3 履约资料清单:卖家选择以一达通代理出口履约方式进行履约的,卖家在此授权一达通将其代理客户出口的报关信息提供予Alibaba Singapore并作为履约资料供Alibaba Singapore审查并将该报关信息与交易合同自动关联。

13.4 卖家准入该一达通代理履约方式需同时符合一达通平台https://onetouch.alibaba.com/的用户准入的相关要求,一达通向卖家提供的服务内容及范围以卖家与一达通之间的协议约定为准。

 

【港台地区】

第十四条 【港台地区可选履约方式】

港台地区卖家进行交易合同履约,可选择以下三种履约方式:

(一)自营出口履约方式;

(二)三角贸易履约方式;

(三)便捷发货履约方式。

 

第十五条【便捷发货履约方式】

15.1 准入门槛:卖家申请准入便捷发货履约方式,需要具备以下标准并提交资料予Alibaba Singapore进行准入审查:

(一)卖家已是港台地区国际站会员;

(二)经判断卖家无违规或者违约风险。

15.2 前置要求:卖家选择以便捷发货履约方式对交易合同进行履约,该交易合同的订单金额应限于美金5000元以内。

15.3 履约资料清单:卖家选择以便捷发货履约方式进行履约的,应在履约后向Alibaba Singapore提交该笔交易合同项下的物流发货凭证。

15.4 特别约定:卖家知悉并同意,便捷发货出口方式不适用本规则第7.1条,使用便捷发货履约方式的交易合同在买家确认收货(包括自动收货)后,视为卖方符合《信用保障服务规则》第5.5条规定的交易合同顺利履行完毕,该笔交易合同完结、对应的保障金额全部解冻。

 

第十六条【自营出口履约方式】

16.1 准入门槛:卖家申请准入自营出口履约方式,需要具备以下标准并提交资料予Alibaba Singapore进行准入审查:

(一)卖家为港台地区国际站付费会员且服务状态为“服务中”;

(二)卖家具有出口资质,并具备一定出口能力;

(三)卖家不在国际站风险名单中。

16.2 履约资料清单:卖家选择以自营出口履约方式进行履约的,应在履约后向Alibaba Singapore提交以下履约资料:

(一)该笔交易合同项下的报关凭证;

(二)该笔交易合同项下的物流发货凭证;

(三)如卖家属香港地区,须另行提供该笔交易合同对应的商业发票。

 

第十七条【三角贸易履约方式】

17.1 准入门槛:卖家申请准入三角贸易履约方式,需要具备以下标准并提交资料予Alibaba Singapore进行准入审查:

(一)卖家为港台地区国际站付费会员且服务状态为“服务中”且卖家不在国际站风险名单中;

(二)卖家已就其合作的大陆工厂完成工厂备案,并提供该大陆工厂的名称、纳税信用等级记录及出口管理类别;Alibaba Singapore亦有权要求卖家另行提交能够证明其与大陆工厂具有历史采购并委托发货的三角贸易关系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卖家与大陆工厂之间的采购合同、订单、物流凭证、水单、所属行业资料等;

(三)卖家与大陆工厂已经签署并向Alibaba Singapore或其关联方提交《国际站三角贸易履约方式(港台地区)准入确认函》;

(四)经判断卖家无违规或者违约风险。

17.2 履约资料清单:卖家选择以三角贸易履约方式进行履约的,应在履约后向Alibaba Singapore提交以下履约资料:

(一)以已备案工厂为抬头或者已备案工厂为“生产销售单位”的报关单;

(二)该笔交易合同项下的物流发货凭证。

 

第四章 其他约定

 

第十八条【规则更新】本规则将不时完善、修订并在国际站公示,修订后的规则于指定日期生效(如有)或公示之日生效。

第十九条【异议处理】卖家对本规则有异议的,应立即停止使用信用保障服务,并通知交易合同另一方及Alibaba SingaporeAlibaba Hong Kong;签署、履行交易合同及/或使用信用保障相关服务的,即表明接受并认可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