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定义
除非另有明确约定,否则本协议中下列词汇应有如下含义:
3.1“零售通平台”也成平台,指“零售通”向商家提供服务的特定空间,是阿里巴巴中国站网上交易平台的一部分。零售通使用的域名包括8.1688.com 以及其他不时启用的域名。
3.2“零售通服务”:简称“服务“,是指在零售通平台向商家提供的互联网信息发布、商业推广及与此有关的互联网技术服务,具体服务内容以本协议第五条约定服务内容为准。
3.3”物流服务商”:简称“物流服务商”,是指由零售通及/或其关联公司委托、或零售通商家委托指定的,为零售通入驻商家提供需入库商品(以获得系统入库邀请并确认的为准,以下简称“入库商品”)仓储、物流配送以及供应链管理服务的服务商。
3.4“买家”:是特指通过零售通直接与商家达成在线交易的零售通用户。
3.5“支付宝账户”:指商家使用支付宝相关服务时由支付宝公司为商家所提供的编号,由商家自行设置密码,以此查询或计量商家的预付或应收应付款。
3.6“支付宝公司”:指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3.7“商品货值”:在不同情形下,商品货值的确认方法如下:
a、如商品为交易订单下的商品,则商品货值为订单成交价;
b、如商品为非交易订单下的商品,但该商品在零售通产生过销售记录,则货值为该商品在赔付时距其于零售通最近一次的订单成交价(商品促销活动销售价除外);
c、如商品在零售通未产生过销售记录,则货值为在零售通该商品详情销售页面最近设定的销售价格。
3.8“日/天”:本协议内所称日/天均指自然日(有特殊说明的除外)。
四、服务资格
4.1商家申请入驻零售通应符合当前的零售通入驻标准,开通“零售通赊购服务”且该服务处于正常开通状态,并经零售通平台审核通过(审核结果以平台评估判断为准)。商家认可平台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法律法规要求变化制定、修改入驻标准。针对在入驻标准变更生效前已入驻的商家,平台将给予一定的合理期限,商户承诺在相应合理期限届满前满足当前的零售通入驻标准,否则,本协议将在相应合理期限届满时自动解除。
4.2商家应根据零售通平台的要求提交真实、合法、准确、有效的资质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品牌授权书等证照及其他资料,如商家无法提供平台要求的资质证明文件,平台有权拒绝商家的入驻申请。
4.3 商家保证始终具备上述条件,保证不以第三方的资料申请入驻零售通(如涉及品牌授权需提供品牌方的品牌证明等情形涉及需提供第三方资料并经零售通平台同意的除外),同时有义务在相关资料实际变更时及时通知零售通平台并更新有关入驻资料,如平台有合理怀疑且商家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未违反上述条件任何一项的,平台有权立即中止或终止本协议。
4.4为了保障商家及其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商家了解并同意在开通本服务的同时,接受零售通提供的诚信体系服务,并严格遵守《阿里巴巴诚信体系服务协议》相关规定。出于为商家提供服务的需要,商家同意在享受各项服务期间,授权零售通平台有权依据《阿里巴巴诚信体系服务协议》的约定,依法采集、保存、整理、及(或)加工、使用商家信息(包括身份信息、联系信息、交易信息、履约信息和相关证件等信息),及为满足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或或者获得商家授权后,向合法保存商家信息的任何主体(包括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他第三方)采集商家的信息,用于与商家相关的信息核实、风险评估和防范等目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上述授权不可撤销。
4.5商家应保证其阐述的上述条件均真实准确,如因商家上述条件不符发生纠纷或被相关国家机关处罚的,商家应独立承担相应责任,如因此而造成零售通平台以及零售通运营主体(包括其关联公司、合作伙伴等)损失的,商家负责全部赔偿。
4.6鉴于本服务有严格的商家资质和商品品质要求,商家不得将其服务资格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让。
五、服务内容
5.1网络信息服务:指商家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利用零售通发布商品信息、作为卖家向其他用户销售其商品、参加零售通有关活动以及其他由零售通同意提供的信息服务。
5.2 零售通系统技术服务:指零售通平台向商家提供的与网络信息服务相关的软件技术服务等,实现商家可通过零售通将其相关商品在线提交报名审核,并使审核通过的商品信息以特定的页面形式展现在零售通供其他用户下单采购,同时,商家可实时获取前述商品在零售通的下单、付款、评价等相关交易信息,并对前述商品及交易进行有效管理(包括发货、售后服务等)。
5.3其他服务:包括市场调研、商业推广、物流等服务,由双方另行达成协议确定。
5.4 零售通平台保留在任何时候决定对服务及其相关功能、应用软件变更、升级的权利。同时平台进一步保留在服务中开发新的模块、功能和软件或其它语种服务的权利。上述所有新的模块、功能、软件服务的提供,除非另有说明,否则仍适用本协议。服务随时可能因零售通的单方判断而被增加或修改,或因定期、不定期的维护而暂缓提供,商家将会得到相应的变更通知。
六、商家声明及保证
6.1商家有缔结本协议的合法权利和能力,符合全部服务提供条件,并承诺在服务期间严格遵守零售通为运营、维护零售通平台制订的各项规则、规范。商家在使用零售通提供的服务过程中须使用商家账号及自设密码登录零售通系统,商家应自行妥善保管商家账号及密码信息。因商家账号关联商家及零售通的商业信息并可能涉及买家利益,未经零售通同意,商家不得向他人转让或授权他人使用,否则零售通可终止对该商家账号提供服务。除零售通存在过错外,商家应对商家账号项下的所有行为结果(如签署协议、发布及披露信息等)负责。通过商家账号完成的行为均视为商家行为或已获得商家充分授权。
6.2商家承诺其发布于零售通系统、展示于零售通平台的所有信息均真实、合法、准确、有效,对交易信息中所涉及的商品有合法的销售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零售通规则的规定,不存在任何假冒、侵权商品,并有义务按照买家实际支付的货款为其开具等额合规正式发票,并按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自行承担相应税负。
6.3商家承诺拥有合法的权利和资格通过零售通上传有关商品销售信息并进行销售,且前述行为未对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包括第三方知识产权、物权等构成侵害,如因其行为导致零售通或其关联公司遭受任何第三方索赔,诉讼或行政责任,商家将承担相应责任并尽力使零售通平台及其关联公司免责。
6.4商家保证其所有商品均符合该商品的广告、宣传、说明书等展示或规定的所有要求以及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并提供相应权利、资质证明文件,同时商家承诺按照不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的要求出售商品,并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商家保证提供的售后服务符合零售通平台相关规则、经营规范等文件之要求,并积极配合处理相关投诉与纠纷(如有)。
6.5商家承诺提供的赠品(如有)应保证符合以下约定并符合平台公布的《零售通赠品交易处理规则》;商家在对入库商品(如有,下同)送货入库时,如赠品为非独立赠品且需和对应的商品进行捆搭销售的,商家必须将赠品与所对应的商品进行搭固组合包装(包括捆扎、收缩膜捆扎、独立组合包装等方式),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商家如要求由物流服务商代为提供赠品的捆绑等服务,则相关增值服务费用由商家承担并单独与物流服务商进行结算。
6.6商家确认并同意,商家申请本服务意味着其同意将拟通过零售通销售的各类需入库商品(需入库商品的范围由双方协商确定,并以零售通系统记录为准)预先存放于物流服务商提供的仓库(即入库),并使用物流服务商所提供的入库商品的仓储和配送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商家交付入库商品后对入库商品的仓储、定期盘点、根据零售通交易订单信息为入库商品进行简单打包并配送至买家等),相应入库商品的仓储和配送服务费用的承担与结算以本协议第十条约定为准。但零售通有权对物流服务商的服务进行持续监督与考核,并行使对其进行管理、处理、清退等相关权利,如因其所提供的服务发生纠纷,零售通将积极协助商家进行沟通协调。
6.7商家确认并同意,商家授权零售通,可基于推广商家商品/服务,提升商家在线成交率等需要,开通第三方支付服务等需要,向买家、零售通合作方及其他与零售通相关的服务提供方披露商家在使用零售通服务期间提供、形成的信息,或者从为商家提供相关服务的其他服务提供方获取商家在注册、使用相关服务期间提供、形成的信息。零售通只会共享必要的信息,如要向他人提供或获取个人信息的,将再次征求被收集者的同意。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上述授权不可撤销。
6.8鉴于物流服务商为零售通及商家提供供应链管理、物流信息系统和技术服务,为保证商家顺利使用物流相关服务、零售通及时获悉并确认物流服务进度及状态并向商家提供售后与争议解决服务。商家理解并同意零售通向物流服务商(包括与其合作的物流服务商)披露订单相关的物流信息,并授权零售通可向物流服务商(包括与其合作的物流服务商)收集与物流交付进度相关的信息。
6.9商家承诺遵守零售通设定的交易流程及相关交易规则,通过零售通系统获取的采购信息,明示只接受零售通所支持的在线交易方式(包括零售通目前支持的支付宝担保交易、赊购、极速到账及未来可能支持的其他交易方式等)与买家进行交易,不会采取任何手段或措施,包括明示或暗示买家或通过其他方式转移其可以通过零售通在线达成的交易,或达成交易后不经由零售通所支持的交易方式收取交易金额,以规避向零售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如通过零售通系统销售的商品订单发生退款、退货等纠纷,商家应及时将相应纠纷处理信息同步给零售通,否则,零售通有权中止/终止向商家提供本服务。
6.10保证在使用服务进行交易的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在交易过程中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扰乱网上交易的正常秩序,不从事与网上交易无关的行为;不会通过虚构或隐瞒交易事实、规避或恶意利用平台交易、信用等规则,干扰或妨害市场秩序等不正当方式获取虚假的商品销量、市场激励及增值服务权益等其他不当利益的行为。否则,零售通有权单方终止协议,取消相关权益资格及删除虚假记录,不再向商家支付任何未予结算的市场激励等费用(如有),如已经发放的零售通有权自商家保证金中予以扣除,如因此给零售通或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商家应负责赔偿。
6.11承诺不对零售通上的任何数据作商业性使用,包括在未经零售通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以复制、传播或向他方披露等方式使用在零售通上获取数据及其他商家展示的任何资料。
6.12 防疫和消防、生产安全承诺:商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其它与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疫情防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建立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疫情防控制度并向商家相关人员充分宣导,采取足够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如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或未及时按法律法规合法处理、或未及时制定改善措施的,零售通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若因商家过错引发有关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争议、索赔、诉讼、处罚等,商家有义务加入到前述争议、索赔、诉讼、处罚中并独立、积极处理,因此给零售通造成损失的,商家应赔偿零售通由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鉴定费、向第三方的赔款或补偿、差旅费等)。本协议所指商家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商家及商家关联公司员工、雇佣人员,为商家提供服务的第三方公司(含服务方及其员工、雇佣人员)及个人。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商家相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及/或规则的,零售通有权相应对商家进行处理。
七、商品报名、送货入库、仓储及取回
7.1 商家同意,应通过零售通商家后台系统向零售通提供各种符合本协议要求的商品建品申请(申请信息包括商品品名、品牌、价格、规格、出厂信息、安全使用期限、库存、商品图片、文字说明、备货期限以及选择相应的特定服务承诺等信息,具体以零售通商家后台系统实际要求提供的商品建品信息维度为准)。商家提交商品建品申请后需经零售通审核通过,对于未被审核通过的商品,商家可随时对建品信息进行修改并再次提交建品申请。
7.2 商品建品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系统将针对需入库商品发起入库邀请,商家应于收到入库邀请后2个工作日内确认入库邀请,商家确认后系统将入库单发送至商家后台系统,商家需于预约日期凭入库单(入库单需加盖商家公章或送货专用章,如印章与商家名称不一致的,则商家需在首次送货时提供商家盖章的委托书进行报备留样),按零售通平台公布的《入库商品管理规范》和《入库商品抽查及验收标准》的要求将对应入库商品送货至物流服务商的仓库并接受商品抽查和验收,相应送货费用由商家自行承担(注:入库单有效期为自预约日期之日起7日,如商家未在预约日期将需入库商品送货至物流服务商的仓库,且未在上述有效期内完成重新预约的,则相应入库单将失效,商家如需商品入库,需重新通过零售通商家后台系统提交入库单申请)。商品入库后,商家同意零售通有权根据商品的销售及库存情况,指令物流服务商在其管理的不同仓库之间进行商品调拨和库存调整,届时商家将会得到相应通知。
7.3商家可将已审核通过的商品(需入库商品还需已送货至物流服务商仓库并完成入库)发布于零售通内进行上架销售,且需确保相应商品库存真实和稳定(入库商品以商家实际储存在物流服务商仓库的数量为准),如因商家原因导致商品缺货的,零售通平台有权根据《入库商品缺货考核处理规则》等规则对商家作出处理。
7.4物流服务商接收入库商品,则视为入库商品符合入库要求,如入库商品在后续仓储或发货运输过程中出现入库商品外包装破损、商品损毁、丢失等问题,将由物流服务商解决具体问题,商家应积极配合补发等后续措施。
7.5 商家了解并同意,商品在交付物流服务商之前的相关仓储、备货、打包(如缠绕膜)、送货、卸载等成本及费用,均应由商家自行承担。如有需要,商家可自行与物流服务商仓库内承接相应增值服务的具体物流服务商协商由其为商家提供相应增值服务,并自行与其确认费用并结算。入库商品在交付物流服务商之后的仓储、根据零售通交易订单信息对入库商品进行打包发货的费用,将由零售通平台承担并直接与物流服务商结算,具体以本协议第十条约定为准;如因商家自身需求产生的(包括卸货费、贴码费、检测费、二次理货费等)以及因商家违反本协议、附件或相关规则所规定的义务而产生额外的物流费用(包括因商品质量问题、过度承诺等导致的退换货、补发等),仍应由商家自行承担并自行与物流服务商结算,否则,零售通平台有权中止或终止本服务。
7.6零售通物流服务商的相应仓储地址由平台在入库邀请时通知商家,或以本协议第十二条约定的有效通知方式通知商家。商家了解并同意,零售通平台有权根据零售通业务的发展需要,指定其他企业作为物流服务商并要求商家根据一定规则将入库商品送货至对应的物流服务商仓储地址,或者在同一物流服务商的不同仓储地址之间就已入库商品发起调拨,具体以平台后续公布或通知为准。
7.7商家存放于物流服务商仓库内的入库商品,物权由商家所有,由物流服务商代为保管。物流服务商每个自然季度将对库内商品盘点一次,即每一自然季度内,商家交付的入库商品入库后发生的丢失、破损商品货值超出入库商品“上一季度实际销售额(指商家扣除退款后的净交易额,且不含运费)*双方约定的丢失、破损比率(0.3%)”部分,损失将于物流服务商盘点后一个月内对上一季度中的损耗根据实际受损的入库商品货值由责任人进行全额赔偿。商家需提供对应货品的收货单据、取货单据。
7.8物流服务商每月将检核预警入库商品(预警入库商品是指入库商品保质期剩余有效期小于总有效期二分之一加四十五天),并由零售通及时通知商家处理及协助商家控制商品入库量。商家所提供之入库商品在零售通指定的物流服务商的仓库保质期剩余有效期小于总有效期二分之一加十五天时,商家同意根据平台的要求取回货物且下架商品,但商家对相应入库商品作出降价促销等处理并经平台同意的除外。
7.9商家入库商品如符合如下任一条件的为低流转入库商品,为提高商品流转效率,商家同意根据平台通知的要求取回货物且下架商品,但商家对相应入库商品按照不高于建议处理折扣作出降价促销等处理、承诺按平台指定的期间内处理完毕并经平台同意的除外(商家低流转入库商品的具体标准、建议处理折扣等以《零售通低流转入库商品标准》为准,零售通有权根据仓库的实际情况更新或者调整相应内容并告知商家):
7.9.1入库商品符合低效能品标准;
7.9.2入库商品符合滞销标准。
7.10零售通将协助商家降低其直送仓的月缺货率(月缺货率按照自然月累计缺货货品数/自然月累计在架货品数,以单个直送仓库为单位),提高商家供应链效率。如商家当月缺货率高于15%,则平台将协助商家通过集货调拨等方式提升送货效率。如商家连续2个月的月缺货率高于15%,且仍维持送货入库方式为直送,则自第三个月起,平台有权要求商家取回对应的直送仓内的所有已入库商品,并拒绝商家新的入库申请。
7.11商家与物流服务商就入库商品应在每月最后一天统计进销存,确认入库商品实际库存是否与系统库存数一致,销售数量以平台系统记录为准。
7.12对于过期,残损,质量问题以及其他双方约定可取回的入库商品,平台有权通知商家从物流服务商的仓库取回相应入库商品,并应将要求商家取回的货物种类、数量以商家后台系统、电子邮件、钉钉或电话通知形式送达商家,商家在收到相应通知后,应在最近一次向可取回的入库商品所在仓库送货时(最长不超过14天)取走相应入库商品。未按时取走入库商品的,平台有权要求物流服务商自行向商家退回入库商品,运输费用及退货风险等由商家承担,商家认可以物流服务商发货凭证上的发出入库商品数量为准,由于商家不及时办理退货手续致使入库商品超过质保期而带来的损失,由商家承担。商家拒收物流服务商退至商家的货物,由此产生的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商家自行承担。
7.13商家自收到相应取回通知之日起14天内仍未取回的,应自第15日起,每日按尚未实际取回的可取回入库商品总金额(按可取回商品件数×该商品近30日的平均商品货值计算)的0.1%向平台支付保管费,并承担相应的商品调拨等费用。商家同意平台有权通知支付宝公司自商家的应结货款或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划上述费用。如商家自收到取回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既未取回又未与零售通平台就其他处置方案协商一致的,商家同意平台有权自行委托第三方进行销毁,相应的销毁费用由商家承担。
八、履约保证金
8.1为确保商家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商家保证及义务,保护买家及零售通平台等的合法权益,商家同意向支付宝公司出具本协议附件1:《授权书》,并在申请入驻时按照零售通入驻标准通过其绑定的支付宝账户缴存相应款项作为商家的履约保证金(经平台同意的除外,以下简称“保证金”),并授权零售通通知支付宝公司执行保证金止付、扣划。保证金系商家为担保其履行合同义务而出质给平台的金钱质押,当商家不履行合同义务时,零售通及其关联公司可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8.2商家确认并承诺,就商家通过赊购服务进行交易的订单,如商家使用了第三方保理公司提供的保理及融资服务,且商家存在应向相关第三方保理公司偿还备货融资款、回购应收账款的情形,商家同意按照《赊购服务协议》及《保理及融资服务协议》等相关规定向支付宝授权,第三方保理公司可根据前述协议规定通知支付宝公司自本协议项下商家缴纳的保证金划扣相应款项至相关第三方保理公司指定账户以向商家追缴相关款项。
8.3商家应严格履行本协议义务,确保商品质量,遵守全部保证与承诺,如因商家原因违反前述要求,导致买家、其他任何第三方索赔或相关主管部门处罚,零售通平台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项用以赔付及补偿买家、其他任何第三方、零售通所遭受的损失,商家应在保证金发生扣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足额补缴(商家同意,平台有权直接通知支付宝公司从商家支付宝可用余额内划扣补足相应金额的保证金),否则,零售通有权单方中止或终止本协议。
8.4 尽管有上述约定,本协议有效期内,零售通有权根据业务变化及双方合作情况,提高保证金最低金额要求并通知予您,商家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补足,并使保证金余额始终不低于平台所通知的最低金额要求。保证金不足期间,平台有权单方中止或终止本协议。
8.5本协议终止后,当同时符合以下全部条件且保证金不存在因商家违约而被全部扣除或没收情形的,平台将通知支付宝公司解除保证金止付:
(1)本协议终止满两个月;
(2)没有未处理完结的涉及商家商品的纠纷或投诉。
8.6商家了解并同意,商家的赔付责任不以保证金金额为上限,商家应承担因违反本协议相关约定而产生的相应赔付责任与义务。如保证金不足以赔付,商家应另行支付额外的赔付金额,平台有权从商家的商品交易款项(如有)内径行扣除相应金额用以执行赔付或弥补损失。
8.7商家了解并同意,如因其严重违反本协议相关规定被零售通单方终止合作,或因其他违规行为被关闭其零售通中国站账号的,零售通平台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将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予以没收。
九、零售通平台的权利与义务
9.1 零售通仅作为用户物色交易对象,就货物和服务的交易进行协商,以及获取各类与贸易相关信息的服务平台。本协议的签署并不意味着零售通成为商家在平台上与其他用户所进行交易的参与者,除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外,零售通不对商家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其商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担保。商家因进行交易、提供或获取有偿服务而产生的相关税负(如有),均由商家自行负责支付。
9.2在商家承诺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零售通平台有义务在现有技术上维护零售通的正常运行,并努力提升和改进技术,使商家网上交易活动得以顺利进行。
9.3平台有权根据零售通运营安排、商家品牌持有及授权、商品动销等情况自行决定(调整)允许商家在零售通发布商品的类目种类和数量,并在必要时要求商家取回相应入库商品(即不以商品是否达到本协议约定的取回条件为限)。零售通有权对商家申请建品的商品信息进行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商品商家不得擅自变更商品信息(包括商品价格、库存等全部商品属性),如商家需要变更商品价格等商品属性,应事先向平台提出申请,并经平台审核通过后于相应时间生效,具体以系统支持的为准(如商家降低商品价格的,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将于零售通平台审核通过后即时生效,如商家提升商品价格的,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将于审核通过之日起7日后生效)。商家了解并同意,除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外,零售通对于商家商品信息的审核并不意味着对其商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确认与担保,商家仍应完全独立地承担与此相关的全部责任,除因零售通单方原因故意或过失导致商家或买家损失的情况外,平台不对此承担责任。
9.4零售通有权基于商品品质控制等需求,(1)要求商家针对拟报名商品送样(一个商品送一件样)至指定地点,送样费用由商家承担,商家同意零售通收到送样后无需退回,如零售通收样后查看发现商品不适合通过零售通销售的,平台有权拒绝商家该商品的报名、上架销售等;(2)对商家商品在商品存储地按照一定比例(具体检验比例由零售通确定并提前通知商家)进行质量抽检,检测报告由平台委托的第三方质检机构出具,商家对零售通选择的第三方质检机构作出的检测结果和抽检方式在7日之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认可。如抽检发现商家的商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本协议相关要求的,则抽检检测费用应由商家承担,且平台有权要求商家将商品取回,并取消后续商品的交货,商家应于平台通知单中指定时间内取回该等商品或由物流服务商直接退回,由此而产生的所有风险及费用由商家承担。
9.5零售通有权针对不同用户就零售通服务设定不同的服务使用条件(如买家的服务使用条件、营销活动服务内容及使用条件等),并根据业务规划对前述服务内容及条件进行不时地调整并采取合理途径通知用户,服务仅向符合使用条件的用户开放。
9.6对于商家在零售通发布的下列各类信息,平台有权在不经通知商家的前提下进行删除或采取其它限制性措施,同时根据本协议及零售通相关规则、阿里巴巴中国站规则的规定对商家进行处理,包括:以炒作信用为目的的信息;有理由相信存在欺诈等恶意或虚假、侵权内容的信息;平台有理由相信与网上交易无关或不是以交易为目的的信息;平台有理由相信存在恶意竞价或其它试图扰乱正常交易秩序因素的信息;平台有理由相信属违反公共利益或可能严重损害零售通和/或其它用户合法利益的信息。
9.7零售通平台有权根据业务需要,要求物流服务商在其为商家向买家配送商品前在商品包裹内发放指定的宣传资料。
9.8经国家生效法律文书或行政处罚决定确认商家存在违法行为,或者零售通有合理理由可以认定商家存在违法或违反本协议行为的,除按照本协议及相关规则规定进行处理外,并有权在零售通公布商家的违法和/或违规行为。
9.9商家理解并同意,双方共同致力于为用户提供好品、好价、好服务的采购体验,故为提高交易效率、保障交易条件合理性、提升用户体验,商家同意平台有权综合评估买家评价反馈、价格合理性、同类商品价格竞争力、物流服务水平等影响用户采购体验的维度因素的基础上,针对商家在平台销售的商品是否符合前述目标制定合理的考核规则。如商家发布的商品不能达到上述考核规则下的合格标准,可能导致用户权益和体验受损的,则平台有权对上述商品作临时下架调整,并给予商家合理的改进期间;商家改进后经零售通评估达到上述考核规则下的合格标准的,可重新申请调整为上架发布。
十、服务费
10.1商家使用本服务,应向阿里技术支付相应软件服务费,阿里广告为商家提供的空间服务,阿里广告暂不收取费用,但阿里广告保留后续收取费用的权利,阿里广告决定收取费用将提前通知商家。就商家应向阿里技术支付的软件服务费,相应计费、结算方式、发票等内容,详见本协议附件2《零售通服务费用计算规范》。
10.2针对需入库商品,商家使用物流服务商提供的仓储和配送服务,自商家商品入库之日起至物流服务商根据零售通交易订单信息进行正向配送而产生的商品仓储费用,及前述商品配送对应的配送服务费,由阿里技术承担并直接与物流服务商结算;如因商家自身需求产生的(包括卸货费、贴码费、检测费、二次理货费、超期储存、拆零分拣、打包材料等)以及因商家违反本协议、附件或相关规则所规定的义务而产生额外的物流费用(包括因商品质量问题、过度承诺等导致的退换货、补发等),由商家自行承担。
10.3针对商家通过零售通平台使用零售通运营主体及其关联公司、合作方(包括但不限于杭州宝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其他服务所产生的相应费用(如各类推广服务费、技术服务费、广告费等增值服务费用),为便于费用结算,商家授权零售通自行或者根据其关联公司、合作方的委托,依据相关服务协议之约定在款项届期未付后,指令支付宝公司直接从商家的支付宝账户中冻结及/或扣划到期应付的相应服务费用。商家理解并同意,上述费用的冻结及/或扣划范围以支付宝实际支持为限,如有未冻结及/或扣划成功部分,商家仍应通过其他方式支付。商家在上述费用冻结及/或扣划之前将会得到相应的通知,并可通过商家工作台查询相应账单明细。如商家对依据上述流程拟冻结及/或扣划的费用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冻结及/或扣划通知后、实际扣划前书面通知平台。
十一、协议终止
11.1本协议任何一方均可以提前15日,以本协议“第十二条”约定之方式通知对方后终止本协议。
11.2平台单方解除权:如商家不再符合服务使用条件、违反零售通任何公示并生效的规则、服务条款、任何声明或保证或本协议其他任何约定,平台都有权立刻终止本协议,且按有关规则对商家作出处理。
11.3如商家所有商品过去60天的总销售金额为零售通相同主营类目商家所有商品总销售金额排名的末尾5%(相关数据以零售通系统记录的数据为准,经平台同意不适用本条规则的商家除外),为提高平台资源的整体利用效率,更好满足用户需求,平台有权按照本协议“第十二条”约定之方式向商家发布预警通知,并给予商家自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的改善期。改善期满后,商家仍符合以上条件的,平台有权依据11.2条之约定单方终止本协议。
11.4本协议规定的其他协议终止条件发生或实现,导致本协议终止。
11.5 协议终止后有关事项的处理:
11.5.1协议终止后,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零售通无需为商家保留其服务使用期间任何与之相关的信息,或转发任何未曾阅读或发送的信息给商家或第三方,亦不就终止协议而对商家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11.5.2无论本协议因何原因终止,在协议终止前商家行为所导致的任何赔偿和责任,商家必须完全且独立地承担。
11.5.3协议终止后,零售通有权保留商家在服务使用期间的交易行为等记录,如商家在协议终止前在零售通上存在违法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的行为,平台仍可行使本协议所规定的权利。
11.5.4协议终止之前:1)商家已经发布至零售通的商品未被其他用户下单订购的,零售通有权在协议终止时同时删除此项商品的相关信息,相应商品由商家在指定日期内从仓库取回,取回费用由商家自行承担;2)如已被其他用户下单订购的,零售通可以不删除该项交易,但有权在协议终止的同时将协议终止的情况通知该交易中的买方。
十二、有效通知
12.1 零售通平台向商家发出的任何通知,可采用电子邮件、页面公开区域公告、个人网络区域提示、手机短信或常规信件等方式,且该等通知应自发送之日视为已向商家送达,并于通知指定之日生效。
12.2商家同意,商家向平台发出的任何通知应发至通过零售通对外正式公布或以12.1条所述方式告知用户的电子邮件、通信地址、传真号码等联系信息,或使用其他平台认可的其他通知方式进行送达。
十三、有限责任
13.1服务将按”现状”和按”可得到”的状态提供。您确认已经充分了解相关产品功能和服务特性并同意零售通无须就已存在的软件瑕疵、功能不足或任何需改进事项对您承担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的责任。零售通仅对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或其他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导致您的损失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具体金额以双方协商或法律规定事项为限。
13.2零售通依法履行基础保障义务,但对于Internet连接故障、计算机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电脑病毒、黑客入侵、罢工、劳动争议、暴乱、起义、骚乱、火灾、洪水、风暴、爆炸、战争以及自然灾害、政府管制等原因导致的停业停工、交通管制、物流中断等不可抗力事件而造成的不能服务或延迟服务,零售通平台可以部分或者全部的免除责任。
十四、知识产权
14.1商家了解并同意,除非零售通平台另行声明,本协议项下服务包含的所有技术、软件、程序、数据及其他信息(包括文字、图像、图片、照片、音频、视频、图表、色彩、版面设计、电子文档以及服务相关标识、徽记、名称等)的所有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及相关权利均归零售通平台或其关联公司所有。未经零售通书面授权商家不得以任何方式展示、使用或作其他处理,也不得向他人表明其有权展示、使用、或作其他处理。
14.2 商家应保证,除非取得零售通书面授权,对于上述权利商家不得(并不得允许任何第三人)实施包括出租、出借、出售、散布、复制、修改、转载、汇编、发表、出版、还原工程、反向汇编、反向编译,或以其它方式发现原始码等的行为。
14.3商家了解并同意,基于推广商家销售的商品、品牌或零售通平台之目的,商家授予零售通在双方合作期间,在全球范围内免费的许可使用权利 (并有权对该权利进行再授权),使平台有权(全部或部分地) 使用、复制、修订、改写、发布、翻译、分发、执行和展示商家公示于零售通内的各类信息或制作其派生作品,和/或以现在已知或日后开发的任何形式、媒体或技术,将上述信息纳入其它作品内。双方合作终止后,零售通仍有权继续在原有的使用范围内合理使用。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上述授权不可撤销。
十五、反不正当利益
商家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包括向零售通及其工作人员及/或其关联人士、合作伙伴提供财物、消费、款待或商业机会等)谋取利益。如有违反,无论商家是否实际获得利益,平台均有权立即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商家同时应按(a)人民币10万元;或(b)提供和获取的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的总金额,两者中较高的一项向零售通赔偿。
十六、违约责任
16.1商家同意按照本协议、附件以及零售通相关规则(商家可以登录供应商规则中心查看具体规则)的规定,对于其使用服务(包括将商家相关信息及其商品资料展示在零售通上)以及违反前述协议、附件、规则而给零售通及其他第三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由此产生的全额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进行赔偿,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平台有权从商家的保证金、商品交易款项(如有)内直接扣除前述赔偿款项(包括赔偿金、违约金等)。
16.2 除本协议及阿里巴巴中国站规则另有约定之外,如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守约方可以书面通知方式要求违约方在指定的时限内停止违约行为,并就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索赔,如违约方未能按时停止违约行为,则守约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
十七、争议解决及其他
17.1 本协议之解释与适用,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予以处理,并以杭州市余杭区所在法院第一审管辖法院。
17.2 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视作无效或无法执行,则上述条款可被分离,其余部分则仍具有法律效力。零售通于商家过失或违约时放弃本协议规定的权利的,不得视为其对商家的其他或以后同类之过失或违约行为弃权。
17.3零售通有权根据业务调整情况及服务需要,将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其关联公司,转让将以本协议规定的方式通知商家,如商家继续使用零售通服务的,视为同意变更后的主体作为与商家履约的相对方。
附件1:
授权书
致: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本商家特以此函通知贵司,本商家不可撤销地授权贵司按本商家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合称“零售通”)共同缔结的《零售通入驻服务协议》及其附件的规定,依零售通的指示直接对本商家(含本商家以及本商家指定)在贵司处的支付宝账户余额及关联快捷银行卡内资金进行款项止付、扣除和支付及关闭该支付宝账户的全部或部分功能。
附件2:
零售通服务费用计算规范
为明确商家需向阿里技术支付的软件服务费,对应计算、结算方式等内容,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范。
一、定义
1、“成交订单(或“成功购买”)”:指买家通过零售通与商家直接达成在线商品交易,向商家确认收货并支付费用,订单状态显示为“交易成功”。
二、服务费计算
1、商家使用本服务,在满足以下前提条件时,应向阿里技术支付相应软件服务费:
买家通过零售通就相应商品直接与商家达成在线交易,且零售通系统支持前述商品交易类型的服务费支付与结算。
(注:商家了解并同意,目前零售通系统支持支付宝担保交易、信用担保交易订单的服务费支付与结算,但平台有权后续不断增加系统所支持的中国站其他在线交易类型,包括“极速到账交易”、“分阶段付款交易”、“账期支付交易”等,前述交易类型的支持状况以系统实际提供为准;商家进一步同意,在系统支持软件服务费支付与结算且符合软件服务费支付条件的前提下,商家同意就其通过零售通以阿里巴巴中国站所支持的全部在线交易类型所达成的商品成交订单向阿里技术支付软件服务费)。
2、软件服务费计算方式:在符合上述“第1条 软件服务费支付前提”的情况下,商家应按照买家通过零售通与其达成的每笔成交订单(如主订单下存在多个子订单,则按照相应子订单分别计算服务费,下同)向阿里技术支付软件服务费,软件服务费分为两种:
(1)针对所有经零售通销售的商品的软件服务费(以下简称“商品推广系统服务费”),商品推广系统服务费按照“软件服务费基数×商品所适用的商品推广系统服务费比率”计算;
(2)针对入库的所有商品,鉴于零售通为商家额外提供了相关商品和订单信息与物流服务商的系统技术对接,商家需在上述(1)点所述之商品推广系统软件服务费基础上,额外向零售通支付相应系统软件服务费(以下简称“物流辅助系统服务费”),其中,正常销售商品的物流辅助系统服务费按照“软件服务费基数×商品所适用的物流辅助系统服务费比率”计算,无销售价格且不单独销售的赠品的物流辅助系统服务费按照“赠品数量×赠品所适用的物流辅助系统服务费比率”按件计算。(以下“商品推广系统服务费”与“物流辅助系统服务费”合称“服务费”)。
3、除非零售通平台另有规定,“软件服务费基数”以商品交易订单对应的商家应收货款(包括交易订单下买家实际支付金额、红包优惠券抵扣金额等,不含运费,下同)为准。
4、“商品所适用的商品推广系统服务费比率”,由商家就其发布于零售通的商品所设置或默认系统设定向阿里技术支付商品推广系统服务费的计算比例,包括“商品服务费比率”、“类目服务费比率”、“默认服务费比率”等(具体见本条第7点的规定);“商品所适用的物流辅助系统服务费比率”及“赠品所适用的物流辅助系统服务费比率”由商家就其发布于零售通的商品,根据相应类目(以及零售通后续所支持的其他设定维度)所设置或默认系统设定向阿里技术支付物流辅助系统服务费的计算比例。
5、商家可根据系统所支持的维度以及范围自行设置相应服务费比率,并可设置至小数点后一位。商家入驻期间,如因系统支持的相关服务费比率设置范围发生调整,导致商家所设置的服务费比率不再符合系统支持的设置范围,则相应商品将自动按照调整后的默认服务费比例计算服务费,商家将收到相应通知。商家可在系统所支持的设置范围内重新设置相应维度的服务费比率。
6、如商家提高相应维度的服务费比率的,相关调整将于商家提出申请并经平台审核通过后实时生效。如商家降低相应维度的服务费比率的,则降低后的服务费比率将于经审核通过之日起3天后生效。但在商家调整之前买家已下单的商品订单仍按照原服务费比率计算相应服务费。
7、针对同一笔商品成交订单按照下列服务费比率的适用规则计算服务费:
(1)如已经设置有商品服务费比率,则优先适用商品服务费比率计算;
(2)如未设置商品服务费比率,但已设置有类目服务费比率,则优先适用该商品所属类目的类目服务费比率计算;
(3)如商品服务费比率和类目服务费比率均未设置,则按照默认“商家设置服务费比率”计算。
8、基于更好的管理各类商家和商品的需要,零售通可能不定期进行行业类目调整,则商家商品对应已设置的前述商品推广系统服务费比率、物流辅助系统服务费比率,将自动于新类目下继续生效。商家可根据需要,按本协议约定方式,在类目调整后进行相应比率的调整。
9、零售通保留调整软件服务费收费方式和计算规则的权利,如进行调整,平台将提前通知商家。
10、软件服务费以人民币计算,以元为计数单位同时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1、商家了解并同意,所有成交和软件服务费数据均以平台统计和认定的数据为准。
1、商家同意在根据《零售通入驻服务协议》第8.1条向支付宝公司做出的授权基础上做出补充授权,授权支付宝公司按照零售通的指令,在商家商品被成功购买且同时符合本附件“二、服务费计算”所约定的软件服务费支付条件时,自买家向商家支付的交易款项中划扣相应软件服务费并按本约定结算。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上述授权不可撤销(如因阿里技术的系统改造等原因导致相关费用未能及时扣划的,商家应在次月10日前与阿里技术线下完成上月可结算费用的结算支付)。
2、零售通将按照《零售通入驻服务协议》及本附件的规定:(1)如买卖双方就交易订单使用了零售通赊购服务且商家使用了第三方保理公司提供的保理及融资服务,则由第三方保理公司根据其与商家签署的《保理及融资服务协议》的规定在其向商家支付保理融资款或应收账款转让价款时自保理融资款或应收账款转让价款中先行扣除相应软件服务费并支付给阿里技术;(2)除上述第(1)项所述情形外,在其商品订单交易成功时,从该订单所收取的交易款项(以及买家所投保的“网络交易平台买家应付款保证保险”对应保险公司所支付的理赔款(如有))中实时划扣相应软件服务费并支付给阿里技术。
3、“可结算服务费”为:(1)如买卖双方通过零售通赊购服务进行交易且商家使用了第三方保理公司提供的保理及融资服务,指买家已确认收货(含超时自动确认收货,下同)且商家已收到第三方保理公司支付的保理融资款或应收账款转让价款的商品交易订单;(2)除上述第(1)项所述情形外,指交易成功的商品交易订单;
前述两种商品交易订单在根据《零售通入驻服务协议》、本附件等相关规定的服务费计算方式计算的阿里技术可得软件服务费金额。
4、对于买卖双方在商家向阿里技术支付软件服务费后至商品订单售后维权期届满期间发生交易纠纷并完成在线退款,则:
(1)如买卖双方通过零售通赊购服务进行交易且商家使用了第三方保理公司提供的保理及融资服务,商家已收到第三方保理公司支付的保理融资款或应收账款转让价款的商品交易订单,零售通可于商家向第三方保理公司清偿全部备货融资款或回购相应应收账款(含违约金等其他相关费用)后(如存在卖家需向第三方保理公司清偿或回购的情形),再就相应软件服务费返还商家;
(2)除上述第(1)项所述情形外,对于交易成功的商品交易订单,平台将就相应技术服务费于商家退款买家时返还商家。
注:售后维权期限应以零售通公布的规定为准,一般情况下,售后维权期限为订单“交易成功”之日起15天。商家了解并同意,前述“售后维权期限”仅为交易流程设定的买家维权期限,期限届满后,买家仍可就交易纠纷发起投诉索赔申请,商家仍应就此承担订单交易项下的责任。
5、商家了解并同意,如就相应商品交易订单通过零售通系统无法追踪退款情况(包括线下退款等),则无论是否完成退款,平台对阿里技术已收取的这部分交易订单的服务费不负有返还的义务。
6、商家了解并同意,如零售通系统未能按本规范规定就相应服务费进行直接划扣或扣除的,平台保留后续随时向商家进行补扣的权利,商家不得因前述迟延划扣而作为其不予支付服务费的理由,在符合本约定所规定的服务费支付条件的前提下,商家应承担全部的服务费支付义务。
四、发票
根据《零售通入驻服务协议》及本附件约定,商家可于软件服务费用发生当月结束后次月第四个工作日及以后在登陆账户后台向零售通平台申请开具软件服务费发票。阿里技术向商家开具等额合规正式发票。发票开具后如根据相关规定出现商家应付阿里技术之软件服务费需调整的,双方同意在下一次进行发票金额调整。如下一次发票金额不足调整的(即下一次商家申请发票时,对应上月支付阿里技术之软件服务费金额不足相应软件服务费需调整而多开部分的发票金额),商家应及时退还阿里技术已开具之发票(商家因发票丢失等无法退还发票的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商家因未及时退还阿里技术已开具之发票所造成的损失由商家承担),并重新向阿里技术申请开具实际支付的软件服务费对应的发票,否则平台有权中止或终止向商家提供服务,直至商家完成前述义务。
五、其他
1、商家了解,平台有权根据业务实际情况调整本附件下的相应内容,并以公告方式进行通知,相应调整将于公告之日起7日后生效,商家应及时查看。如商家不同意相关调整,应立即停止使用服务;如商家继续使用服务的,则视为其同意调整后的约定内容。
2、本约定未作定义的词语或术语,如在《零售通入驻服务协议》内已有定义的,适用其定义,如在《 零售通入驻服务协议》中也未进行定义的,则按照上下文意思及该词语或术语的通常含义理解。
附件3:
疫情防控承诺书
为积极配合政府政策抗击疫情、保障民生,实现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联防联控、群防群控,我司作为零售通平台商家,向零售通郑重承诺如下:
一、 严格遵守国家疫情防控政策
1.1 我司承诺对于派往的工作人员均进行了有效身体检查,其本人及家庭成员过去14天内无发热咳嗽、乏力等符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症状;
1.2 我司承诺对于派往的工作人员过去14天内未接触过感染病者或疑似感染病者,未到过中、高等疫情高发地区,未接触过中、高等疫情高发地区人员,或到过中、高疫情等地接触过但已超过14天医学观察期且无症状(疫区以当地政府公告的最新信息为准);
1.3 我司承诺对于派往的工作人员严格遵守零售通疫情防控制度,配合入场人员的体温检测工作,入场时及入场后一直佩戴符合标准的专用口罩,谈话和工作时保持适度距离,不与任何人员有密切接触,勤洗手不扎堆就餐、不面对面就餐、避免就餐时说话,工作及休息场所随时保持通风,在接触自己面部、特别是鼻孔与眼睛前先洗手。废弃口罩按要求丢到专用废弃口罩收集桶等防止疫情传播和传染的措施。
1.4 积极学习病毒传播方式、危害及症状、相关防护措施、疫情防控指南,如实和正面向公司人员宣传和交流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知识,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二、 积极建立并落实疫情防控制度
2.1 建立疫情防控制度,指定专人作为疫情防控负责人;
2.2 加强派往工作人员管理和健康监测。落实登记、测温、查验健康码/行程码等防控措施;
2.3 加强进口商品管理,按要求执行消杀,不进行任何瞒报、谎报、乱报。我司承诺对于送往贵司的进口商品未接触疫情感染病患或疑似病患,不存在携带新型冠状病毒情形;
2.4 如出现任何异常情况应在1小时内上报至零售通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发现疑似或确诊病例、密接人员等情形。
三、 我司郑重承诺如下:
3.1 如因我司疫情防控不力或违反本承诺书的任何内容,我司同意承担全部责任,零售通有权追究我司违约责任及全部损失赔偿责任;
3.2 我司同意对派往的工作人员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我司及我司关联公司人员、受我司委托提供服务的第三方及其人员(我司的合作方或雇员)、其他由我司或我司人员带入房屋及/或相关区域的人员。如其本人因主观原因瞒报、谎报、乱报自己已感染疫情、已接触疫情感染病患或疑似病患的,拒绝隔离治疗措施,本司愿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造成贵司的损失,我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附件4:
消防、安全生产承诺书作为零售通平台入驻商家,我司为开展商品销售,基于送货等需要进入零售通及/或其合作的物流服务商所租赁房屋(“房屋”)或/及相关区域(“相关区域”:包括仓库、配套用房、雨棚、卸货平台及其他类型区域及园区内对应的公共区域等)。为明确消防、安全生产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当地政策要求及园区各项管理制度规定,我司就消防及安全生产等事宜承诺如下:
一、 我司进入房屋及相关区域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当地政策要求、园区各项管理制度规定,以及零售通就消防安全、安全生产所制定的各项制度、要求、协议约定等,包括但不限于:
1.1 确保仓内作业人员持有效证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定,不违反安全操作流程规范;
1.2 严格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1.3 自觉遵守相关管理规定,不携带火种进入园区,不参与偷盗、不打架斗殴、不寻衅滋事;
1.4 如需驾驶车辆进入园区按照指定的路线文明驾驶,减速慢行,不酒驾,做好司乘安全防护;
1.5 进行装卸、搬运等作业的,完成后不应在园区内逗留;
1.6 不应进行任何干扰园区正常安全生产作业秩序的行为。
1.7 其他零售通平台、关联公司,或房屋及/或相关区域发布的安全管理相关要求。
二、 我司有义务对我司可能进入房屋及/或相关区域的人员提供消防安全、安全生产意识的宣导和培训,并要求其遵从房屋及/或相关区域人员的指引,履行安全生产必要责任和注意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我司及我司关联公司人员、受我司委托提供服务的第三方及其人员(我司的合作方或雇员)、其他由我司或我司人员带入房屋及/或相关区域的人员。我司应对上述人员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3.1 三、我司承诺为我司进入房屋及/或相关区域的人员购买合适的保险,足以弥补该人员出现安全事故时的人身财产损失。如我司未为其购买保险,除法律法规规定由侵权方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外,由我司自行承担相关人员在入仓作业或进入园区过程中所遭受的人身伤害和财产等一切损失。三、我司郑重承诺如下:如我司违反上述条款及承诺内容,零售通及/或其合作的物流服务商有权按照仓内安防管理制度对于我司及我司人员进行处理,我司应承担违约责任。零售通及/或其合作的物流服务商的任何批准、同意等行为不构成对我司责任的豁免或减轻。
3.2 若我司违反上述条款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而引起消防、安全生产事故的,由我司承担全部责任,如因此给零售通或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我司应当予以赔偿。
3.3 我司违反本协议内容导致发生消防或安全生产事故,或发生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经零售通及/或其合作的物流服务商提出未能得到改正达两次(含两次)的,零售通有权立即终止合作,并有权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要求我司承担相应的违约及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