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协议(附保险条款)

本协议由开通阿里巴巴中国站“安心购服务”的卖家(以下简称“卖家”或“投保人”)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或“保险人“)共同缔结。本投保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及全部附件,所有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请投保人务必仔细阅读、充分理解以下投保协议及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保障内容及责任免除、送达、争议处理与管辖部分。如对投保流程及协议内容有任何不清楚之处,请不要勾选并确认本协议,同时,可致电保险人服务热线【95518】进行咨询。

 

阿里巴巴中国站“网络交易平台卖家履约保证保险”投保协议

 

投保人:阿里巴巴中国站开通“安心购服务”的卖家

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为增加卖家、买家双方的交易信心,解除买卖双方的后顾之忧,现双方就投保人通过阿里巴巴中国站(1688.com)在线购买保险人“网络交易平台卖家履约保证保险”(以下简称“保证保险”)事宜达成如下投保协议:

 

一、投保条件及方式

卖家投保应符合阿里巴巴中国站“安心购”相关服务条件(注:卖家了解并同意,投保条件可能基于保险公司业务需要而不时进行调整并通知卖家,卖家在投保及投保成功后均应持续符合保险公司通过阿里巴巴中国站公布的最新投保条件)。

                           

二、协议期限及保险期间

2.1 本投保协议自卖家在线点击签署之日起生效,如卖家未提出终止使用“安心购服务”进行在线交易,则本投保协议持续有效。如卖家中途退出“安心购服务”,则本《投保协议》同时终止。

 

2.2 投保协议生效,卖家使用“安心购服务”进行在线交易,且阿里巴巴完成保险费支付后,保险人将分别根据单笔交易订单实际金额作为保险金额出具保单,每笔交易订单所对应保单的保险期间为壹年:

起期:自买卖双方交易订单生成且买家支付首款之时;

      注:订单交易成功,保险责任即时终止。

 

2.3对于在本协议终止时仍处于保险期间内的交易订单,保险人应按本协议约定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

 

三、保险费及支付方式

3.1保费计算:

单笔订单的保险费=单笔订单金额*保险费率

注:上述计费方式及保险费率可能基于保险公司针对保证保险的风险测算而适时地进行调整,并由保险公司通过阿里巴巴中国站进行告知。

 

3.2为了确保平台买卖双方交易顺利开展,增强买卖双方交易信心,对于符合阿里巴巴有关标准的卖家向保险公司投保保证保险服务产生的保费,由阿里巴巴承担。

 

四、保险范围及赔偿限额

4.1保险范围:

开通“安心购服务”的卖家与买家通过阿里巴巴中国站所支持的交易方式进行在线交易达成的订单,在保险公司承保后相应订单所产生的“交期保障服务&品质保障服务”将纳入保证保险的保险范围,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扣除免赔额或按照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向买家直接赔付保险金,以保障交易安全。

 

(1)交期保障

A.交期保障服务:指卖家承诺遵守阿里巴巴中国站签署的买家保障服务协议的基础上,自愿选择向买家提供的特色保障服务。具体指卖家向买家承诺,买家通过在线交易的方式成功向卖家下单并付款后,卖家将在双方确定的交期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发送买家所购实物商品,否则向买家进行相应赔偿。前述交易卖家需在买家成功下单付款后,在双方确定的交期内发货并变更系统交易状态为“卖家已发货,等待买家确认收货”,并实际操作发货,否则均视为卖家未履行交期保障服务承诺。如卖家未履行相应的交期承诺,且无法与买家达成新的交期协议,买家即可在阿里巴巴指定期间内发起针对卖家的维权,并申请“交期保障”赔付。如阿里巴巴判定买家赔付申请成立,则触发保险理赔。

 

B.交期:是指买卖双方针对在线交易订单通过线上交期保障单、线下合同、阿里旺旺或其他方式约定的发货时间。(双方采用线上交期保障单以外的方式约定交期的,需在约定交期的同时明确标注对应在线交易订单号,且约定双方主体需与对应在线交易订单的买卖方主体一致。且重新约定的交期时间不能早于投保时约定的交期时间)

 

C.不可抗力因素包括:“任何地震、台风、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罢工、骚乱等社会事件”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

 

D.卖家发货时间:以货运公司收件记录为准(注:如无精确收件时间,仅有收件日期,以收件日当天12点作为收件时间点)

 

(2)品质保障

品质保障服务:指卖家在承诺“安心购服务”的基础上,自愿选择向买家提供的保障服务。具体是指,当买家通过阿里巴巴中国站与卖家支持品质保障服务的商品达成“品质保障订单”,且针对符合平台要求的订单,买家在卖家发货前可选择验货服务。买家先行承担验货费用,并选择经阿里巴巴认可的第三方验货服务商上门取样,由其对货品进行相应检验且并出具验货报告。

 

卖家承诺其出售给买家的该款产品均符合买家与卖家事先协商确认的合约要求,如验货报告显示卖家出售的该款产品和双方事先确认的合约要求不符(包括全部不符或部分不符,下同),卖家应为买家提供订单退货退款服务,即返还买家购买该产品所支付的货款、运费并承担验货检验费用;

 

如卖家未履行前述承诺而发生交易纠纷,买家可发起投诉申请,阿里巴巴在收到买家有效申请后,根据验货机构出具的验货报告等相关证据,有权独立判断投诉是否成立。如阿里巴巴判断买家关于卖家所售该款产品与买家事先协商的约定内容不符的投诉成立,则触发保险理赔,保险公司仅赔付买家验货费用。

 

具体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以本协议附件1:《网络交易平台卖家履约保证保险条款》的约定为准(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同意,如附件1保险条款内容与本投保协议内容冲突的,以本投保协议约定内容执行)。

 

4.2保险金额:开通“安心购服务”的卖家与买家通过阿里巴巴中国站所支持的交易方式进行在线交易达成的订单金额作为保险金额出具保单。

 

4.3赔偿限额:保险公司仅就开通“安心购服务”的卖家与买家通过阿里巴巴中国站所支持的交易方式进行在线交易达成的订单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对于前述订单的赔付限额仅限于该笔订单在发生下列情形时所产生的卖家赔付,赔付金额以该订单所对应的“交期保障赔付限额”和“品质保障赔付限额”之和为限:

(1)交期保障:按单笔订单交易金额(不包括邮费),最高不超过5%赔付,单笔订单最高赔付金额不超过3000元。

(2)品质保障-验货检验费用:按照实际支出检验费用赔付,但单笔订单最高赔付金额不超过5000元。

(3)保险公司赔付后,有对卖家进行追偿的权利。

4.4绝对免赔额/率:无免赔。

 

五、保险理赔及追偿

5.1交期保障

卖家未履行相应的交期承诺,且无法与买家达成新的交期协议,买家在阿里巴巴指定期间内发起交期保障投诉,如阿里巴巴判定买家投诉申请成立且卖家未在约定时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则保险人将根据阿里巴巴的判定结果,在卖家投保的赔偿限额内负责向买家进行赔偿。卖家应确保其支付宝账户余额足以返还保险人已经支付的赔偿款,卖家同意向支付宝公司出具本协议附件2:支付宝账户扣款授权书

 

5.2品质保障

(1)若验货机构检验后确认交付货品与订单要求不符,买家向阿里巴巴提出以“品质保障”为原因的投诉申请。

 

(2)阿里巴巴有权依据检验报告按照如下基本标准做出判断:

A.卖家未能在指定期间提供足够有效的相反证据;

B.卖家自认品质不符;

C.验货报告证明商品明显不符,且买家提供的图片或视频可显著识别品质不符;

D.其他以非专业人士知识水平可判定品质明显不符的原因。

 

(3)阿里巴巴判定买家申请“品质不符”的投诉成立,如卖家未在约定时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保险人将根据阿里巴巴的判定结果,在卖家投保的赔偿限额内负责向买家赔偿验货费用。卖家应确保其支付宝账户余额足以返还保险人已经支付的赔偿款,卖家同意向支付宝公司出具本协议附件2:支付宝账户扣款授权书。

 

5.3如果买卖双方或一方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前提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的,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费。

 

5.4保险公司授权其承保支公司为投保人提供保险服务,若投保人发生违约行为,保险公司授权其承保支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送达、争议处理及管辖条款,以承保支公司的名义向投保人主张本合同及具体交易保险单相关的所有权利,承担本合同及具体交易保险单相关的所有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当卖家违约时,保险公司上报征信的义务。

 

六、送达、争议处理与管辖

6.1送达条款

6.1.1除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另有强制性规定外,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保险人传递给投保人的书面通知,按照投保人向保险人提供的通讯地址交邮后的实际签收之日为送达之日;书面通知的形式还包括但不限于在保险人网站(www.picc.com)公告、阿里巴巴中国站(www.1688.com)公告、向投保人发送电子邮件、阿里巴巴中国站站内信、旺旺系统信息、手机短信和传真等电子方式,在采用电子方式进行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发送当日即视为送达。

6.1.2法律文书送达

(1)就本协议争议引起的任何纠纷,投保人同意司法机关及相关争议处理机构可以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阿里旺旺等现代通讯电子送达方式或邮寄方式向投保人送达法律文书。投保人的电子送达地址为:投保人在阿里巴巴中国站注册、更新时提供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联系方式以及在注册阿里巴巴用户时生成的阿里旺旺账号,保险人及保险人承保支公司的电子送达地址为:tangg-hulian@tianj.picc.com.cn;kaif-hulian@tianj.picc.com.cn司法机关及相关争议处理机构向上述联系方式发出法律文书即视为送达。

 

(2)投保人、保险人及保险人承保支公司同意上述电子送达地址适用于仲裁程序、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审理程序、法院通知重新仲裁程序、法院执行程序、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听证及复议等程序。

 

(3)投保人同意司法机关及相关争议处理机构可采取以上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向投保人送达法律文书,司法机关及相关争议处理机构采取多种方式向投保人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

 

(4)投保人应当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是准确、有效的,并进行实时更新。如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方变更电子送达地址的,如果未将变更后的电子送达地址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对方和争议处理机构,以上电子送达地址仍为有效电子送达地址接受电子送达。因电子送达地址不准确,或未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变更后的电子送达地址,致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的,由投保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6.2争议处理及管辖条款

6.2.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七、协议终止与解除

7.1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投保人可以通过阿里巴巴中国站在线入口申请终止本协议。

7.2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投保条件,保险人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

7.3保险人与阿里巴巴就保证保险相关合作终止,则本协议同时终止。

 

7.4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有权通过阿里巴巴中国站通知投保人后解除本协议,且不予退还保险费:

(1)投保人在本协议有效期间有虚假交易或保险欺诈行为的;

(2)投保人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心购服务》或本协议及附件约定情形的。

 

7.5本协议如由于7.5条原因解除的,保险人有权不再接受投保人的投保。

7.6本协议终止/解除后,在协议终止/解除前买卖双方已通过阿里巴巴中国站所支持的交易方式进行在线交易达成的订单,如发生赔付则保险人仍按本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保险责任,其他交易订单则不再受到保险人保障。

 

八、信息保护

投保人同意保险人出于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授信模型的搭建与优化、授信额度的授予及调整、保险理赔、欠款追偿等),从阿里巴巴中国站获取或要求投保人另行提供保险服务相关的必要个人及/或企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信息、手机号码等联系方式、支付宝账户信息、诚信等级、订单信息、纠纷投诉及违规情况等,阿里巴巴中国站可据此直接向保险人进行前述信息的披露与提供而无需再次获取投保人的授权)。保险人承诺将保护投保人提供的个人信息的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投保人的信息进行未经授权的访问、使用或泄漏。保险人对投保人的个人信息保护和使用将严格按照“人保隐私声明”。如投保人对保险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有任何意见或建议的,可以通过保险人热线电话与其联系。

投保人声明:投保人已对本投保协议及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投保人义务条款、协议解除条款完全了解,并同意接受。

 

九、协议变更

投保人同意,保险人有权基于保证保险业务的发展需要而不定期修改本协议(含附件,下同)中与投保人之间相关的权利义务,并在合理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向投保人书面通知,若投保人不同意修改本协议,则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保证保险服务,保险人有权同时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否则,视为投保人同意并接受修改后的协议。经修订的协议在通知指定日期生效(在变更生效前已经投保的交易订单,仍适用变更前的相应条款)。

 

附件:

附件1:《网络交易平台卖家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附件2:《授权书》

附件3:《综合授权书》

附件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隐私声明》


 

 

 

附件1:《网络交易平台卖家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网络交易平台卖家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网络交易平台上合法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且受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规则、服务协议约束的自然人或法人(即卖家),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三条  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网络交易平台上向投保人购买商品或服务、受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规则、服务协议保障的自然人或法人(即买家),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在网络交易平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与被保险人达成交易意向并进行交易过程中,未按照与被保险人订立的电子交易订单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违反投保人签署并载明于网络交易平台上的交易规则、服务协议有关约定,给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恐怖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二)核爆炸、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洪水、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合同,或者投保人签署并载明于网络交易平台上的交易规则、服务协议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

(二)投保人与被保险订立的合同,或者投保人签署并载明于网络交易平台上的交易规则、服务协议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合同;

(四)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合同,或者投保人签署并载明于网络交易平台上的交易规则、服务协议的实质性内容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合同主体、修改合同权利义务等,而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

(五)投保人未通过约定的网络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

(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合同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毁损或灭失,导致无法认定保险事故;

(七)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或者提供伪造、变造证明材料;

(八)被保险人未在保险期间内提出索赔。

 

第七条  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合同,以及投保人签署并载明于网络交易平台上的交易规则、服务协议承诺以外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二)保险事故所造成的复利、罚息、逾期利息、侵权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失费;

(三)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四)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以及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两者以高者为准。

赔偿限额、免赔额(率)

 

第八条  本保险的赔偿限额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的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  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最长不超过一年。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如实填写投保单。

第十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

第十六条  投保人开展与投保合同相关的业务,应遵守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若存在有关规定的,应取得主管部门的审批、认定资格。

第十七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投保人履约能力发生重大变化,履约风险显著增加的,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八条  投保人投保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投保人资质证明材料或相关监管机构同意投保人开办有关业务的证明材料;

(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合同,以及投保人签署并载明于网络交易平台上的交易规则、服务协议;

(三)被保险人相关信息;

(四)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投保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征得保险人同意:

(一)投保人业务经营范围、经营情况发生重大改变;

(二)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合同,以及投保人签署并载明于网络交易平台上的交易规则、服务协议内容发生实质性改变,包括合同主体变更、权利义务修改等。

 

第二十条  若在投保时有相关约定,投保人应及时向保险人进行业务信息申报。

第二十一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索赔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详细信息(适用于多个被保险人);

(四)投保人违约证明(需第三方出具认定报告的,应提供第三方相关认定或检测报告);

(五)被保险人损失证明;

(六)司法机关出具的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等(适用于仲裁或诉讼确定损失的方式);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对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扣除免赔额后予以赔偿。投保人违约事实需经第三方认定的,保险人以第三方出具的相关认定或检测报告作为赔付的前提条件。

第二十四条  投保人如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网络交易平台同时交纳了相同责任的履约保证金,投保人应以该履约保证金先行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保险人仅对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的损失,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取得保险赔偿金的同时,应将其对投保人的权益以及根据相关合同拥有的权益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进行追偿。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

被保险人已从投保人或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投保人或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六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生效后,未经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网络交易平台书面同意,投保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间内,经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网络交易平台书面同意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按日比例退还未满期部分的保险费。

 

 

 

 

附件2:授权书

授权书

致: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本人/司特以此函通知贵公司,本人/司不可撤销地授权贵公司按本人/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签署的《网络交易平台卖家履约保证保险投保协议》的约定以及保险公司对“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为“阿里巴巴”)的委托,依阿里巴巴的指令直接对本人/司(含本人/司以及本人/司指定)在贵司处的支付宝账户余额、关联快捷银行卡或其他支付宝实际支持的扣款渠道进行资金止付、扣除和支付。

本人/司进一步同意,当上述资金划扣失败时,阿里巴巴可通过本人/司支付宝账户的到账信息进行划扣。

特此授权!

授权人:

                                       授权日期:

 

 

附件3:《综合授权书》

综合授权书

因本投保人(以下简称“本投保人”)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申请投保“网络交易平台卖家履约保证保险”(以下简称“保证保险”),基于保险人对保险服务的风险评估及控制需要,本投保人不可撤销地对保险人作出如下授权:

 

(一)个人/企业征信信息授权

1、向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依法批准设立的征信机构采集、查询、使用、报送本投保人的征信信息,含到期未及时支付的应付款项等不良信息。

2、以上征信信息的授权仅限于办理保证保险业务以及因保证保险业务发生的相关业务,包括保证保险业务中的投保、核保、承保后管理及后续理赔、追偿等期间。不管保证保险业务申请是否获批,该授权均持续有效。

3、本投保人完全知晓并理解本授权书的授权,事先已明确被告知并同意保险人向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依法批准设立的征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等)提供本投保人的逾期违约等不良信息,且已明确知晓因此可能将给本投保人造成的全部不利影响,如可能影响本投保人申请相关服务等。

4、保险人承诺严格遵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谨慎使用征信报告并严格保密。

 

二)其他个人/企业信息授权

1、授权保险人收集、使用本投保人的信息以作保证保险申请审查、评估之用,包括但不限于本次保险申请、及本投保人其后向保险人通过电话、网络、传真或其他保险人认可之途径再次申请的保险或对保险人已理赔的保险进行审查之用。

2、就授权范围内投保人信息的采集、提供、传输、处理、披露,将不视为对投保人任何权利和利益的侵犯,投保人将不会追究保险人和征信机构的任何责任,并不可撤销地同意阿里巴巴及/或其关联公司基于保险人的前述需求在本授权书的授权范围内向保险人提供本投保人的相关信息。

3、当投保人违反保证保险相关约定(如产生逾期欠款)时,为维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不可撤销地授权保险人可向其合作的律师事务所、合适的专业机构,及保险人认为可向投保人传达信息的亲戚朋友、联系人等披露投保人的违约信息。

对于上述授权声明事项,本投保人无异议并予以确认。

 


 

 

 

附件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隐私声明》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隐私声明

 

我们非常重视用户个人的隐私保护,在您通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网站、与其合作伙伴阿里巴巴中国站(http://www.1688.com,下同)或其他渠道使用我们提供的保险等相关服务时,我们可能会收集和使用您的相关信息。我们希望通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隐私声明》向您说明,在使用我们的服务时,我们如何收集、使用、储存和分享这些信息,以及我们为您提供的访问、更新、控制和保护这些信息的方式,因此建议您完整地阅读隐私声明。您使用或继续使用我们的服务,即意味着同意我们按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隐私声明》收集、使用、储存和分享您的相关信息。如果您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隐私声明》或相关事宜有任何问题,请通过我们公布的联系方式与我们联系。

 

关于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政策

为了向您提供更优质的客户服务和产品,我们将通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网站、合作伙伴阿里巴巴中国站及/或其关联公司网站(如各阿里平台)收集您的部分信息。为了使您提供的所有信息都能得到合法保障,我们遵守本协议项下的隐私声明,采用下述关于信息保护的政策:

1.1我们收集信息的范围仅限于那些我们认为对了解您的交易需求和开展业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

 

1.2我们将对您提供的信息严格保密,除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外,不会向任何外部机构披露您的信息:

经过您事先同意而披露;

应法律法规的要求而披露;

应政府部门或其他代理机构的要求而披露;

应我们上级监管机构的要求而披露。

 

1.3我们尽力确保对您的信息纪录是准确和及时的。

1.4您所浏览的我们的网站均设有严格的安全系统,以防止未经授权的任何人、包括我们的职员获取您的信息。

1.5任何第三方,在得到我们许可获取您的个人信息时,都被要求严格遵守保密责任。

我们遵守对以上政策的承诺,并将竭力维护您给予的信任。

关于用户个人信息的处理

本节将描述我们如何处理您访问我们网站或使用保险等相关服务时有可能提供的任何私人信息的细节。

 

2.1数据安全

安全是我们的首要要求。我们将在任何时候竭力保证您的个人信息不会被人擅自或意外取得、处理或删除。我们采取各种合适的物理、电子和管理方面的措施来保护您的个人数据,以实现我们对数据安全的承诺。

我们会采取各种实际措施保证个人信息不会被保管超过合理的期限 , 并将遵守所有关于可辨识个人信息保存的法规要求。

 

2.2用户个人信息的授权

您授权我们,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将您提供给我们的信息、享受我们服务产生的信息(包括使用本网站之前提供和产生的信息)以及我们根据本条约定查询、收集的信息,用于我们及其因服务必要委托的合作伙伴为您提供服务、推荐产品、开展市场调查与信息数据分析。

您授权我们,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基于为本人提供更优质服务和产品的目的,向我们因服务必要开展合作的伙伴阿里巴巴中国站及/或其关联公司网站提供、查询、收集您的必要信息。

为确保本人信息的安全,我们对上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采取各种措施保证信息安全。

本条款具有独立法律效力,不受本隐私保密声明效力状态变化的影响。

如您不同意上述授权条款的部分或全部,可致电客服热线(95518)取消或变更授权。

关于用户信息收集、使用、共享

 

3.1信息收集

您理解,如果不收集您的一些必要信息,我们将无法客观判断您的履约能力和意愿,也无法履行法律或监管要求我们必须履行的一些法定义务(如反洗钱等)。为了依法合规地向您提供更好的服务,您理解和同意我们可能需要按照以下方式获取您的信息:

 

1.您在申请或使用我们提供的服务时向我们提供的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

2.收集您在我们的关联公司和(或)阿里巴巴中国站及/或其关联公司网站留存或形成的与我们提供服务相关的必要信息,如您的资产信息、履约信息、日志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等身份信息、电子邮箱/手机号码/联系地址等联系信息、支付宝绑定及余额宝开通信息、历史交易概况(如历史近6个月的在线交易额、退款率、交易纠纷率等)、订单下单/支付/退款/赔付等订单交易信息、订单有关物流信息、纠纷维权信息、违规处理信息、相关服务协议签署情况等;

 

3.向部分政府机构、司法机关及公共事业单位(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机构)采集与本服务相关的必要信息,如您的工商注册信息、诉讼信息、社保信息等;

 

4.向其他合法留存您信息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收集与本服务相关的必要信息。

3.2信息使用

为更好地向您提供本服务,也为了我们自身的风险防控,以及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您同意并授权我们在必要时将您的信息用于如下用途:

1.为保护您的账户安全,对您的身份进行识别、验证等;

2.为向您提供适合于您的保险等相关服务,并持续维护、改善这些服务,对您的信息进行分析和处理;

3.合理评估您履约状况,防控风险;

4.如您未能履行本服务项下的义务,我们需要通过追偿及法律途径解决,因此需要将相关信息提供给阿里巴巴、合适的专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及司法机关;

5.经您许可的其他用途。

 

3.3信息分享

我们承诺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对您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您同意并授权我们在下列情况下将您的信息与第三方共享(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我们与合作伙伴共享并使用您的必要信息;您同意并授权我们可在阿里巴巴中国站及/或其关联公司网站等合作伙伴网站向您展示业务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应服务内容;

2.某些情况下,只有共享您的信息,才能向您提供需要的服务和/或产品,或处理您与他人的交易纠纷或争议,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3.为向您提供保险等相关服务,您同意我们向阿里巴巴中国站及/或其关联公司网站等合作伙伴共享您在保险服务项下的投保信息、理赔信息、违约信息等;

 

4.当您违反与我们的约定时,为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您同意我们可向与我们合作的律师事务所、合适的专业机构,及我们认为可向您传达信息的亲戚朋友、联系人等披露您的违约信息;若我们与您的亲戚朋友、联系人等关联方存在纠纷未能协商解决的,我们可能会自行或通过律师事务所、合适的专业机构、法院、仲裁委员会和其他有权机关与您联系,请您帮助我们或上述机构向您的关联方转达相关诉求,上述转达以您自愿为基础,并不会让您承担任何额外的法律义务或责任;

5.您同意我们根据有关监管及行业协会的要求,将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和您其他相关信息向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和监管信息系统报送,供监管部门使用和您授权查询使用;

6.为了更好地处理您的个人信息,您同意我们将您的个人信息提供给我们委托的数据处理者进行处理。我们对委托的数据处理者资质、能力、合法合规性承担保证责任;

 

7.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有权机关的要求;

8.获得您的同意或授权的其他情形。

 

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保护

我们非常重视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保护。若您是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使用我们的服务前,应事先取得您家长或法定监护人的书面同意。我们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的保密性及安全性。

 

重要事项

您在线点击确认本隐私声明,即表示您同意遵守上述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投保协议(附保险条款及相关授权书),协议由开通阿里巴巴中国站“安心购服务”的卖家(以下简称“卖家”或“投保人”)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或“保险人”)共同缔结。投保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及全部附件,所有附件为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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