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国际站商品合规招商规则

 

一、目的

为规范会员在阿里巴巴国际站的商品标准,确保商品符合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商品合规法规要求及当地舆情,减低会员因商品不合规而被下架或处罚,制定本规则。

 

二、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阿里巴巴国际站中国大陆、香港、台湾地区出口通、全球宝、金品诚企商家会员。

三、定义

商品合规是指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对商品在售卖资质、包装、标签、警告字眼、安全标准等方面的要求。

 

四、商品类别

本规则所规范的商品类别会不定期更新,商家继续使用阿里巴巴国际站的任何商品或服务则代表同意本规则的条款和细则

 

五、商家承诺

商家向阿里巴巴国际站作出以下承诺并同意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的商品已严格遵守本规则下的所有要求。商家有责任确保所制造或提供的商品符合销售国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在发布商品前需要确保已了解作为卖家的所有责任。



(一)电动平衡车/脚踏滑板车

以下为电动平衡车/脚踏滑板车的商品合规要求。电动平衡车/脚踏滑板车的英文名称包括但不限于Electric Scooter、Self-balancing Electric Scooter、Gas Scooter、Kick Scooter、Foot Scooter及Handicapped Scooter

 

(i)如销售目的地国家为加拿大:

1.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加拿大的电动平衡车/脚踏滑板车的表面涂层不含铅,砷,汞或其他有毒物质。

2.任何适合小于十四岁使用的电动平衡车/脚踏滑板车若具有裸露的金属边缘,该电动平衡车/脚踏滑板车已经把边缘折回或喷涂或涂上油漆或進行其他处理,以消除所有潜在锐度和刺。

3. 任何适合小于十四岁使用的电动平衡车/脚踏滑板车之折叠机制已具有安全挡块或锁定装置,以防止意外塌陷。

4.如加拿大卫生部长有合理理由认为电动平衡车/脚踏滑板车对人类健康或安全构成威胁,商家同意召回或停止制造、进口、包装、存储、广告、销售、标签、测试或运输该电动平衡车/脚踏滑板车。

5. 任何适合小于十四岁使用的电动平衡车/脚踏滑板车如使用了塑料薄膜袋包装,该包装袋的周向开口小于356mm(14英寸)、由至少0.019mm厚的薄膜制成,并且已在此类包装袋上清晰地印有英文和法文的安全性警告:“PLASTIC BAGS CAN BE DANGEROUS. TO AVOID DANGER OF SUFFOCATION, KEEP THIS BAG AWAY FROM BABIES AND CHILDREN. LES SACS DE PLASTIQUE PEUVENT ÊTRE DANGEREUX. POUR ÉVITER LE DANGER DE SUFFOCATION, NE LAISSEZ PAS CE SAC À LA PORTÉE DES BÉBÉS NI DES ENFANTS.”

6.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加拿大的电动平衡车/脚踏滑板车均符合加拿大Canada Consumer Product Safety Act第六条下的Toys Regulations

7. 任何与电动平衡车/脚踏滑板车相关的广告或推广行为均符合加拿大Canada Consumer Product Safety Act下的法规,包括但不限于第六条及第七条下禁止对人类健康或安全构成威胁的商品进行推广的要求

8. 商家在售卖任何电动平衡车/脚踏滑板车的商品页面已经提醒买家在购买前需要先咨询加拿大当地法律及合规要求。

 

(ii)如销售目的地国家为美国:

1.商家已经在任何电动平衡车/脚踏滑板车(或其容器)的性质允许的范围内,在明显的地方清晰而永久地标记商品原产国的英文名称。

2.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美国的电动平衡车/脚踏滑板车均没有座位、最高时速不高于或等于20mph,而且并没有任何车灯,后视镜和转向灯装置;否则该电动平衡车/脚踏滑板车会被定义为“机动车”,须符合更多汽车类相关法规。

3.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美国的电动平衡车/脚踏滑板车均符合American Society for Testing Materials (ASTM)Underwriter Laboratories (UL) American National Standards Institute (ANSI)的安全标准及要求。

4.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美国的平衡踏板车self-balancing scooters(又称为气垫板hoverboard)如属于个人电动车设备,均已符合美国UL 2272的安全标准。

5.任何电动平衡车/脚踏滑板车的商品安全标志和标签(包括警告标签格式等)已经达到或超过ANSI标准Z535.4。

6.任何电动平衡车/脚踏滑板车均不含任何可能导致癌症、先天缺陷或其他生殖伤害的物料或金属。

7.任何具有射频设备的电动平衡车/脚踏滑板车已经根据适当程序获取授权。

8.任何电动平衡车/脚踏滑板车的外部电源、电池充电器和标签已经遵守美国能源转换标准。

9. 任何电动平衡车/脚踏滑板车的广告均没有虚假、欺骗或误导成分。

10.如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有合理理由认为电动平衡车/脚踏滑板车对人类健康或安全构成威胁,商家同意召回或停止制造、进口、包装、存储、广告、销售、标签、测试或运输该电动平衡车/脚踏滑板车。

11.如发现电动平衡车/脚踏滑板车(i)没有遵守适用的消费商品安全规则或自愿的消费商品安全标准、(ii)包含可能造成实质性商品危害的缺陷,或(iii)包含可能对人类造成危害的缺陷,商家同意履行向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报告责任。

 

(iii)如销售目的地国家为法国:

1.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法国的电动平衡车/脚踏滑板车均已完成欧盟合规声明(EU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2.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法国的电动平衡车/脚踏滑板车均已获得认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Bureau Veritas ExploitationDekra IndustrieSocotec France Apave, Irstea Ineris)出具的EC证书(EC type-examination certificate

3.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法国的电动平衡车/脚踏滑板车均已清晰印上可见、可读的和不可磨灭的CE标志,以证明符合欧盟商品安全标准。如果由于商品的性质而无法做到以上规定,则商家已将其粘贴在商品包装和随附文件上。

4. 所有可回收的电动平衡车/脚踏滑板车或其包装上已印上Triman标记。

5.由2020年7月1日起,商家承诺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法国的电动平衡车/脚踏滑板车皆已符合以下要求:(i) 电动平衡车/脚踏滑板车的最大宽度为0.90米,最大长度为1.35米;(ii) 已装备前向和后向位置灯、一个或多个向后反射器、横向可见的橙色反射器和正面白色反射器;(iii)已具备铃铛警告装置,可以在至少50米外听到声音;(iv)已具有有效的制动系统;(v)没有座位及只适用一人移动;(vi)没有运输货物设备(但可配置篮子或小袋);及(vii)最高时速超过6km/h但不超过25km/h。

6.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法国的电动平衡车/脚踏滑板车会获得商家由发票开具日开始计共两年的售后合规保障。

7.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法国的电动平衡车/脚踏滑板车均享受潜在缺陷的保修,即从发现缺陷开始的两年内,买家可以因缺陷要求退款并退还商品,或保留商品并要求部分退款。

8. 任何和电动平衡车/脚踏滑板车相关的推销广告中的物料均没有混淆或误导买家,且不涉及暴力性质、煽动恐怖主义、色情制品或可能严重侵犯人类尊严或煽动未成年人从事对他们构成人身伤害的内容。

 

(iv)如销售目的地国家为俄罗斯:

1.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俄罗斯的电动平衡车/脚踏滑板车均已完成合规声明(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或获得合规证书 (Certificate of Conformity)。

2. 提供商品信息和使用方法的商品说明书已包含俄语。

3.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俄罗斯的电动平衡车/脚踏滑板车均已印上代表在欧亚经济联盟市场商品流通的“EAC”标签。

4.任何适用于儿童使用的电动平衡车/脚踏滑板车的包装和标签上已清楚列明适用儿童的最低年龄或表明儿童年龄的图像。

5.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俄罗斯的电动平衡车/脚踏滑板车均已在包装上列明商品名称及特色等资料。

6.商家不会对任何没有完成合规声明(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要求,或没有成功获得合规证书(Certificate of Conformity)的电动平衡车/脚踏滑板车商品进行任何宣传或推广行为。


(二)儿童安全汽车座椅

以下为儿童安全汽车座椅的商品合规要求。儿童安全汽车座椅的英文名称包括但不限于 Child Safety Car Seat, Child Car Seat, Baby Safety Car Seat, Baby Car Seat, Infant Safety Car SeatInfant Car Seat。


(i)如销售目的地国家为加拿大:

1.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加拿大的儿童安全汽车座椅须符合Motor Vehicle Restraint Systems and Booster Seats Safety Regulations下的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四条,一百零八条以及附件一和附件二的规定,通过加拿大交通部的批准并取得国家安全标志(National Safety Mark)并显示规定的警告、信息和授权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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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家安全标志(National Safety Mark)直径应大于50毫米并永久性地缝、印或贴于商品显目处。对于带有可拆卸底座的儿童安全汽车座椅,其组件也必须带有该

国家安全标志。

3.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加拿大的儿童安全汽车座椅须通过Motor Vehicle Restraint Systems and Booster Seats Safety Regulations下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中规定的合规性测试。

4.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加拿大的儿童安全汽车座椅的原材料均须符合Transport Canada Technical Standards document No. 302关于内部材料可燃性的标准。

5.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加拿大的儿童安全汽车座椅均在商品的有效使用期内,不会对人体健康与安全造成影响,且不属于加拿大要召回的商品类型或类别。

6. 儿童安全汽车座椅有关的记录需要在制造日起计保留至少五年,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制造,儿童安全汽车座椅的性能测试和现场性能测试的记录。

7. 每件销售到加拿大的儿童安全汽车座椅都需要提供包含安全性和注册信息的信息卡。该信息卡必须以英文和法文提供,并且必须包含为商品注册重要性的信息。

8.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加拿大的儿童安全汽车座椅上必须(以缝制,模制或永久性的标签的方式)显示某些规定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制造商名称,生产日期以及根据“Motor Vehicle Restraint Systems and Booster Seats Safety Regulations”下第二百一十八和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的规格详情和警告。

9.任何与儿童安全汽车座椅相关的广告,包装,标签或推广行为均符合加拿大Canada Consumer Product Safety Act下的法规,包括但不限于第六条及第七条下禁止对人类健康或安全构成威胁的商品进行推广的要求

 

(ii)如销售目的地国家为美国:

1.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美国的儿童安全汽车座椅须符合49 CFR 571.213 认证标准如果商品带有可拆卸的手提式婴儿篮,则该手提式婴儿篮须符合16 CFR 122549 CFR 571.213ASTM F2050的认证标准。如果商品带有无背垫的增高座椅(连安全带)、前倾式安全带系统、后向式安全带系统,则须符合49 CFR 571.213 认证标准。如果商品属于便携式出行模式(包括带有可转换式安全带系统、婴儿车等),则需要符合ASTM F833-15ASTM F205016 CFR 122549 CFR 571.213

2.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美国的儿童安全汽车座椅必须符合美国交通部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 (“DOT”) FMVSS213的认证要求。

3.   商家须在受认可的实验室(如ILAC ISO 17025认证的实验室)对商品进行以上的标准测试,并在上架商品前向阿里巴巴国际站提供以下文件证明儿童安全汽车座椅已经符合消费者安全委员会(CPSC)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4.  商家须了解存在的商品责任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在以下情况义务性地配合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提供合理的支持性信息:

5.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美国的儿童安全汽车座椅必须粘贴永久可见的标签,以显示该商品符合美国联邦标准及商品的安装和使用的基本说明、儿童体重限制、制造商或分销商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

 

(iii)如销售目的地国家为德国:

1.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德国的儿童安全汽车座椅须通过UN/ECE Regulation No. 44/04或 UN/ECE Regulation No. 129的批准并标有官方指定的认证标志。

 

2.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德国的儿童安全汽车座椅均须获得“Technischer Überwachungsverein”(TÜV)机构的批准。

3.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德国的儿童安全汽车座椅须确保在商品详细信息页面上清晰可见地标明任何法律要求的标志,警告,信息和标签。

4.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德国的儿童安全汽车座椅均不能带有可能被误解具有CE认证的标签或广告。

5.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德国的儿童安全汽车座椅须带有德语的使用说明。

6.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德国的儿童安全汽车座椅均不包含德国法中不能用于纺织品的化学成分,亦不能包含不适用与皮肤直接接触的化学成分。如果商品中包含https://echa.europa.eu/candidate-list-table中提及的受高度关注的成分(SVHC),商家应提供详细的成分信息以保证买家使用商品的安全性。

7.  任何儿童安全汽车座椅的包装应根据ECE R44/04ECE R129的规定的标签类型标明商品的重量/尺寸及其它信息(如制造商的名称、地址和商品编码或类似的信息)。如果制造商不处于欧洲经济区,则包装上必须标明进口商或授权代表的名称和地址。商品包装上不要求标明包装材料,然而,如果包装材料信息显示在包装上,则该信息必须按照Annexes of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Decision of 28 January 1997 establishing the identification system for packaging materials所述的编号和缩写显示。所有包装上不能出现“阿里巴巴”相关字样。每个包装中商品的铅、镉、汞或铬(VI)的总含量不能超过100毫克/公斤。

8.  任何与儿童安全汽车座椅相关的广告或推广行为均符合德国当地的广告条例下的规定,不存在虚假陈述,欺诈,商标侵权等行为,亦不在广告中使用明显的标识(如当地法律要求的特殊的质量认证标志)。

 

(iv)如销售目的地国家为俄罗斯:

1.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俄罗斯的儿童安全汽车座椅须根据欧亚经济联盟(Eurasian Economic Union)的车辆安全技术法规(the Vehicle Safety Technical Regulation)提供的要求获得强制性认证。

2.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俄罗斯的儿童安全汽车座椅须符合UN Regulation 44 (“ECE R44/04”)中 “Uniform provisions concerning the approval of restraining devices for child occupants of power-driven vehicles(关于批准机动车中儿童约束装置的统一规定)”。

3.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俄罗斯的儿童安全汽车座椅须符合ECE R44/04第四条中提到的标签要求,同时要带有ECE R44/04附件二及ECE R129中官方认可的E标。

4.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俄罗斯的儿童安全汽车座椅除了安全带或束缚带之外的塑料部件(如外壳,防护罩,增高坐垫等)都标上永久可见的生产年份。

5.  如果儿童安全汽车座椅是与成人安全带结合使用的,则应在商品上清楚地用不同颜色标明安全带的正确走线图。设备正向安装时使用的安全带路线的颜色应为红色,背向安装时的路线图应使用蓝色。可以前后安装而不改变安全带走线的设备(例如可旋转系统)应同时使用两种颜色。商品上其它须要标明安装方向的标签也应用相同的颜色标记法标明。

6.  在儿童安全汽车座椅可见的内表面(包括儿童头部倚靠处两侧的内表面)上须贴有永久可见的特殊警示标签(例如告知安全气囊展开时危险情况的图片)。

7.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俄罗斯的儿童安全汽车座椅须带有以上所述的所有强制性标志或标签,并随附相关的合格证书。商家在上架儿童安全汽车座椅前须向阿里巴巴网站上传相关证明。

8.  任何儿童安全汽车座椅只有在根据车辆安全技术法规(Vehicle Safety Technical Regulation)获得官方认证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广告宣传。

9.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俄罗斯的儿童安全汽车座椅不能对人体健康和安全造成影响。

 

(V)如销售目的地国家为日本:

1.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日本的儿童安全汽车座椅须符合UN-R129-01-S00适用的安全标准。

2.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日本的儿童安全汽车座椅须符合The Road Transport Vehicle Act (the “RTVA”) 中相关的法规。

3.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日本的儿童安全汽车座椅须取得日本国土交通部门(Ministry of Land, Infrastructure and Transport (“MLIT”) 的检验并取得 “E-Mark”以证明该商品符合基于UN-R129或UN-R44的技术标准。商品也可以经外国相关机构的检验并获得“E-Mark”,以这种方式取得的“E-Mark”会带有代表日本的数字“43”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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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商家须遵守Act against Unjustifiable Premiums and Misleading Representations (the “AUPMR”)中的相关法规,不能在关于售卖到日本的儿童安全汽车座椅的广告和推广活动中存在虚假或误导性陈述。

 

(Vi)如销售目的地国家为英国

1.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英国的儿童安全汽车座椅须根据UNECE Regulation 44/04的标准获得批准(适用于基于儿童体重的座椅)并带有相应认证标签(如下图左),或根据UNECE Regulation 129的标准获得批准(适用于基于儿童身高的i型座椅)并带有相应认证标签(如下图右)。该认证标签包含商品类别、批准国、批准编号及制造商的详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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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商家必须遵守商品安全法规2005(General Product Safety Regulations 2005),披露商品可能带来的风险,并在必要时候采取适当的行动来规避可能造成的安全风险,包括充分有效地告知消费者有关风险,撤回甚至召回商品等。商家也有义务在其活动范围内,通过以下方式对销售的商品进行安全性的监测:

3.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英国的儿童安全汽车座椅须清晰标记生产年份。如商品需要和成人安全带结合使用,商品上需用不同颜色标记安全带绑定的正确线路图(正向安装用红色,背向安装用蓝色)。

4.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英国的儿童安全汽车座椅须带有警告标签,禁止将背向安装的儿童安全座椅安装在带有安全气囊的汽车前座。

5.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英国的儿童安全汽车座椅必须在销售时且不需要拆开包装的情况下在包装上须标有特定的信息,包括商品的使用、安装说明及特定的警告。

6.   任何关于儿童安全汽车座椅的广告中不能出现误导性或错误的使用方式。

(三)刹车片

以下为刹车片的商品合规要求。刹车片的英文名称包括但不限于及Brake Pads,Brake Block,Car Brake Pads及Car Brake Block。 


(i)如销售目的地国家为欧盟地区:

1.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欧盟地区的刹车片都须符合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 / ECE)第90号条例Regulation No. 90 of the Economic Commission for Europe of the United Nations (UN/ECE)规定获得批准。欧盟成员国的制造商可以直接提交申请,获得批准后可以在整个欧盟范围内销售该商品。非欧盟成员国的制造商应该寻求受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签发合格证书。在商品上架至阿里巴巴国际站之前,商家应提供相应的文件或证书证明商品已经获得相关批准。

2.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欧盟地区的刹车片的包装都应该显示如下信息:(i)包装中刹车片或刹车鼓的数量; (ii)制造商的名称或商标; (iii)制动衬片组件或刹车鼓的类别和型号; (iv)可适配的车辆/车轴/制动器的型号; (iv)批准标志。

3.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欧盟地区的刹车片的包装上都应有英文的适当说明及警示,并以其销售国的语言作为补充。这些信息包括:(i)所包含配件的清单; (ii)提醒使用者应在车轴组中更换刹车片或刹车鼓; (iii)更换刹车鼓时的注意事项 (iv)踏板,支座和枢轴的一体性; (v) 不会对鞋子造成磨损(vi)适用铆钉的类型和尺寸; (vii)所需的铆接工具和力度。

4.  任何刹车片应该和轴组以组件的方式一同出售,该包装必须是密封的。

5.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欧盟地区的刹车片应永久可见地标明(i)批准标志; (ii生产日期或批号; (iii)刹车片的类别和型号。

6.  任何与刹车相关的广告内容应清晰明确,不能模棱两可或在一些信息上存在故意误导(例如商品用途及功能、商品风险、商品配件及构造、原产地、商品价格及商家承诺等)。广告的来源也应该清晰明确并且能够被追溯,对于涉及个人数据的内容,应该征得数据来源的同意。 


(四)脉搏血氧仪

以下为脉搏血氧仪的商品合规要求。脉搏血氧仪的英文名称包括但不限于Pulse Oximeter 及 Oximeter.


(i)如销售目的地国家为美国:

1.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美国的脉搏血氧仪应提前被上传到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完成注册并获得510(k) Clearance

2.  如果脉搏血氧仪具有无线功能,须根据47 CFR part 2 - FREQUENCY ALLOCATIONS AND RADIO TREATY MATTERS; GENERAL RULES AND REGULATIONS获得批准。 商家应上传认证证书或提供合规声明证明商品符合标准。

3.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美国的脉搏血氧仪的包装上需显示以下信息:制造商、包装商和经销商的的名称和地址,处方声明及使用说明。如果设备是用于额外处理、重新包装制造或用于教学、执法、研究和分析,则对使用说明的要求可以放宽。 

4.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美国的脉搏血氧仪须经FCC认证并在商品上清晰可见地标明FCC标志及声明。如果因为商品大小无法标记的,则商家必须在商品包装或附带标签上,以及用户手册上标明相应的标志及声明。

5.  商家须了解存在的商品责任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在以下情况义务性地配合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提供合理的支持性信息:(i)商品未能遵守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所适用的消费品安全规则或自愿性消费品安全标准。(ii)未能遵守其它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所执行的法规、禁令及标准(iii)商品存在造成实质性伤害的缺陷(iv)存在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风险。

6.  任何脉搏血氧仪的广告和标签不能存在虚假和误导的现象。

7.  任何脉搏血氧仪的外部电源、电池充电器和标签已经遵守美国能源转换标准。

8.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美国的脉搏血氧仪(或容器)均须永久可见地标记原产国的英文名称

 

(ii)如销售目的地国家为意大利:

1.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意大利的脉搏血氧仪须通过CE认证并在商品上标记CE标志。若该商品不是在欧盟地区生产的,则商家应需寻求在欧盟地区注册的第三方授权机构以中间人的身份代为申请。

2.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意大利的脉搏血氧仪的包装也须符合CE认证并带有标明CE标志。

3.   若商品及包装未通过CE认证,商家应在详情页中标明免责声明:意大利文免责声明“Si prega di considerare che il prodotto deve ancora ottenere il Marchio CE e che, pertanto, non potrà essere venduto al consumatore prima di aver ottenuto il suddetto Marchio 及 英文免责声明“Please consider that the product has not yet obtained the CE Mark and, as such, may not be sold to consumers before obtaining such Mark”

4.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意大利的脉搏血氧仪须获得由USMAF,海事和边境卫生局(Maritime and Border Health Offices)签发的NOS(Health Clearance)。

5.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意大利的脉搏血氧仪须提前在欧洲医疗器械据库(European Medical Device Database)中注册。

6.   任何关于脉搏血氧仪的广告或推广行为应该得到意大利卫生部(Health Ministry)的授权,除非该广告是针对医疗保健专业人士。然而,当广告在针对医疗保健专业人士的网站发布时,必须包含免责声明。同时,任何关于脉搏血氧仪广告中不能出现不适当的、欺骗性的、吸引眼球的图片描绘患者或者商品使用者的身体变化。


(五)丰胸霜

以下为丰胸霜的商品合规要求。丰胸霜的英文名称包括但不限于Breast Enhancement Cream。

(i)如销售目的地国家为加拿大:

1.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加拿大的丰胸霜不包含Controlled Drugs and Substances Act Schedules I-V Food and Drugs Act Schedule C and D所罗列的成分。

2.   丰胸霜可能以化妆品或天然保健品(药品的一个子类)进行销售,该标准取决于商品的功能(化妆品的功能一般被定义为用于清洁、改善或改变肤色、皮肤、头发或牙齿等部位)及商品是否包含药物成分(药物成分包括用于人体或动物的疾病或异常状态的诊断、治疗、缓解或预防; 或能恢复、纠正、改善人体或动物的身体机能的成分。药品的制造和储备需要对场地进行消毒)。

3.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加拿大的丰胸霜如果以化妆品进行销售,那么商(制造商或分销商)应在首次销售商品的十天内向加拿大卫生部提供以下文件:

4.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加拿大的丰胸霜如果以化妆品进行销售,那么:

5.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加拿大的如果丰胸霜如果被以天然保健品进行销售,那么:

6.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加拿大的如果丰胸霜如果以天然保健品进行销售。其包装必须符合Natural Health Product Regulations第八十六到一百零四条中包含的要求。货箱内商品的净重、尺寸或数量必须同时标明在内外标签上。

7.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加拿大的如果丰胸霜如果以天然保健品进行销售。商品的描述及推广行为不能有误导性及欺骗性,其广告中的信息必须和其许可证上的描述一致。有关展示商品使用的图片或视频,其中的人物必须年满十八岁。

8.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加拿大的如果丰胸霜如果以天然保健品进行销售,其商品不能以样品的形式进行分发及销售。

 

(ii)如销售目的地国家为美国:

1.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美国的丰胸霜中不得含义违禁成分(Prohibited Ingredients)或者药物相关的成分。

2.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美国的丰胸霜的说明中不能出现药物医疗相关的描述(如治疗疾病或医疗状况等)。相关的商品功能应使用化妆品相关的描述(如美化修饰外观等)。

3.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美国的丰胸霜的活性成分中不能含有被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认定批准的药物成分。如果不可避免地包含有药物成分,则该商品会被视为药品或保健品并且需要得到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的预先批准或被列入被批准的OTC清单中。

4.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美国的丰胸霜须以被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认可的标准格式附带标签。标签上应以成分含量的浓度从高到底列明完整准确的成分清单。

5.  任何关于丰胸霜的广告或营销行为不能存在虚假性、欺骗性或误导性。推荐性广告必须遵守FTC guidelines的相关规定。任何关于商品的科学性声明都必须有有效可靠的科学证据证明。

 

iii)如销售目的地国家为法国:

1. 商品在欧盟地区销售之前,商家应提前以电子申请的方式在EUs' Cosmetic Products Notification Portal向欧盟委员会(EU Commission)提交Cosmetic Products Regulation第十三条所述信息。

2. 如果化妆品含有纳米材料,商品负责人应在欧盟市场投放前六个月向欧盟委员会(EU Commission)发出额外通知。商品负责人是指 :(i) 在欧盟建立的制造商或 (ii) 将化妆品投放欧盟市场的进口商或 (iii) 经销商 (以自己的名义或商标将化妆品投放市场或更改已经投放市场的商品的卖家)。

3.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法国的丰胸霜须根据安全报告(Safety Report)设立标明最短的有效使用期限。

4.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法国的丰胸霜不能含有违禁成分(特别是内分泌干扰物)、限制成分、着色剂、防腐剂、防晒成分(UV-filters)。也不得含有Cosmetics Products Regulation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及附件中被归为具有致癌性、诱变性或具有生殖毒性(CRM)的成分。

5.   商家须根据相关信息对售卖到法国的丰胸霜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Guidelines on cosmetic product safety report 出具安全报告。

6.  丰胸霜组成成分的性质和含量(香精成分须同时提供名称和成分编码,及其供应商的身份信息),同使用商品产生不良或严重反应的有关数据,应以适当的方式供公众便捷获取。

7.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法国的丰胸霜均享受潜在缺陷的保修,即从发现缺陷开始的两年内,买家可以因缺陷要求退款并退还商品,或保留商品并要求部分退款。

8.  制造商或进口商应建立独立的系统收集处理因商品而产生的家庭包装垃圾,或向共同建立的有关的生态组织提供捐款来履行义务。若制造商或进口商无法被明确地辨识,首次将包装的商品投放市场的负责人应该通过以上任一方式来预防和管理这些家庭包装垃圾。

9.   任何和丰胸霜相关的标签及推销广告料均没有混淆或误导买家,且不涉及暴力性质、煽动恐怖主义、色情或可能严重侵犯人类尊严或煽动未成年人从事对他们构成人身伤害的内容。同时其文字、名称、商标、图片或其他标志不得用于暗示化妆品具有其不具备的特征或功能。商品的声明和描述应基于法律合规性、真实性、诚实性、公平性和知情决策的通用标准。如果丰胸霜的广告中不可避免地涉及色情内容,则广告中须添加免责声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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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丰胸霜的包装及标签上的内容应准确描述商品的使用情况,使用方法及商品的基本特征。

11. 丰胸霜在市场上流通的包装或容器(Container)上的字体应清晰、易读并永久可见。

12. 丰胸霜的商品标签须和使用的场景一致,以避免商品被错误地使用。

13. 对于任何没有包装的丰胸霜,商家应在出售时或出售前为商品进行必要的包装,或在出售前在商品上或商品附近用清晰易读的方式指出商品的相关信息以避免使用风险和疑虑。

14. 有关丰胸霜的商品含量(Nominal content),最短有期限,使用时的注意事项和商品功能应该用法语标明。  

15. For products with a minimum durability of more than 30 months, the label of cosmetic product shall bear the duration of use after opening or "Periode après ouverture (PAO)".若丰胸霜的最短有期限超过30个月,商品的标签上应标明商品开启后的使用时间,或标明“Periode après ouverture (PAO)”(这是在商品打开后的安全使用期限,使用者可以在这期间放心使用)

16. 任何告知公众商品使用方式的推荐、展示、说明须使用法语。

 

(iv)如销售目的地国家为俄罗斯:

1.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俄罗斯的丰胸霜应以化妆品而不是药品的形式销售。

2.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俄罗斯的丰胸霜商品中不得包含纳米成分。

3.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俄罗斯的丰胸霜须遵守符合(Perfumes and Cosmetics Technical Regulation)的要求。商家应向认证机构提供合规声明并对商品进行注册,并在商品上架前向阿里巴巴国际站上传该合规声明。在符合合规声明的情况下,丰胸霜在发售前应标有欧亚经济联盟(Eurasian Economic Union)市场上流通的通用标签(EAC)。

4.  商家(进口商及分销商等)若不自行处理因商品产生的包装垃圾(或与相关公司签订协议代为处理),有义务为商品包装支付环境清洁费。

5.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俄罗斯的丰胸霜的容器(如罐子)及包装的标签上和/或附在商品上的单独传单上须包含以下的商品信息:商品名称、商品用途、制造商的信息、净含量、有效期、储存条件和商品成分等(根据商品成分情况,可能需要在商品上标明某些警告,例如“do not use on damaged or irritated skin” 或 “contains benzophenone-3”)。

6.   任何关于丰胸霜的广告及推广行为应保证真实性,不能存在误导性和欺骗性(尤其在商品特点和商品功效上)。广告中不能使用含有色情内容或与性有关的图片(如裸体图片)。

7.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俄罗斯的丰胸霜不能对消费者生命和建康造成伤害。


(六)茶烟

以下为茶烟的商品合规要求。茶烟的英文名称包括但不限于Tea Cigarettes


(i)如销售目的地国家为日本:

1.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日本的茶烟须按照Food Labeling Act的规定标明特定信息,如商品名称、原材料产地、保质期、原产国等信息。

2.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日本的茶烟的功能中不能含有列表中标明任何被认定为药物的成分,任何关于商品的说明及用途不能标明或暗示给药建议或药用功效。

3.   除非经过Japanese Agricultural Standards认证,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日本的茶烟上不能标明“有机(Organic)”或相关字样。

4.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日本的茶烟如果须符合Notice No. 370 of the MHLW 的标准,并且商品的商品农化学物质的残留量须符Maximum Residue Limits (MRLs) List of Agricultural Chemicals的标准。

5.  任何茶烟的广告和描述中不能存在虚假和误导的现象。

 

(ii)如销售目的地国家为法国:

1.   茶烟的制造商及进口商须通过EU-CEG tool(EU Common Entry Gate)National Agency for Food, Environmental and Occupational Health Safety (“ANSES”) 根据品牌和商品类型提交成分的法文声明。商家需要在商品上架前像阿里巴巴国际站提供相关证明。如果之后商品的成分发生改动,商家须通知ANSES作出相应更改。

2.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法国的茶烟上须符合Herbal Smoking Products Packaging Decree第十四和十五条的标准用法文标明健康警告”Fumer ce produit nuit à votre santé”(吸烟有害健康)。

3.   任何在阿里巴巴上售卖到法国的茶烟的包装及标签信息须符合French Provisions on Pre-Contractual Information的要求保证准确并不具有误导性,尤其是涉及到商品的适用情况,使用方法,商品特征及功能。

4.   任何在阿里巴巴上售卖到法国的茶烟的包装、标签信息及其它宣传内容须符合Article L.3514-3 of French Health Code的要求:

5.   任何和茶烟相关的标签及推销广告均没有混淆或误导买家,且不涉及暴力性质、煽动恐怖主义、色情或可能严重侵犯人类尊严或煽动未成年人从事对他们构成人身伤害的内容。同时其文字、名称、商标、图片或其他标志不得用于暗示商品具有其不具备的特征或功能。

6.   任何告知公众商品使用方式的推荐、展示、说明须使用法语。

7.   任何与茶烟相关的广告内容应清晰明确,不能模棱两可或在一些信息上存在故意误导(例如商品用途及功能、商品风险、商品配件及构造、原产地、商品价格及商家承诺等)。电子广告的来源也应该清晰明确并且能够被追溯,对于涉及个人数据的内容,应该征得数据来源的同意。


(七)家用血糖仪/试纸

以下为家用血糖仪/试纸的商品合规要求。家用血糖仪/试纸的英文名称包括但不限于Glucose meter and test strips


(i)如销售目的地国家为俄罗斯:

1.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俄罗斯的血糖仪/试纸须通过俄罗斯国家注册程序(State Registration Procedure)取得联邦医疗保健监督局(Roszdravnadzor)签发的注册证书,并在商品上架前向阿里巴巴国际站上传注册证书(Registration certificate)。制造商或授权代表须在进行商品营销前为已经得到授权的血糖仪标记如下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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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俄罗斯的血糖仪须通过电磁兼容规范(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Regulation)的合规测试,商家须在上架商品前向阿里巴巴国际站上传相关的合规声明(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制造商或授权代表须在进行商品营销前为符合标准的血糖仪标有如下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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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俄罗斯的血糖仪如果带有加密型装置(如加密型无线装置),则需通过Register of Notifications on Encryption Tools向俄罗斯联办调查局(Russian Federal Security)报备注册。商家在上架商品前应向阿里巴巴国际站提供有关的注册信息(Notifications on Encryption Tools)。

4.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俄罗斯的血糖仪(或其包装盒随附文件上)须标明以下信息:血糖仪的具体名称(包括种类、型号等)、血糖仪的参数及特点、制造商的名称或代表商标、原产地国、商品标记、制造商信息、商品批号或序列号、使用限制、安全使用的规范及风险预防措施等。

5.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俄罗斯的血糖仪的生产规范应符合General Requirements to Safety and Efficiency of Medical Devices的相关规定。

6.   商家若不自行处理因商品产生的包装垃圾(或与相关公司签订协议代为处理),有义务为商品包装支付环境清洁费。

7.  任何关于血糖仪的广告必须是公平、真实、没有误导性的。广告中不得

8.  任何关于血糖仪的广告须带有类似的俄语的免责声明“ИМЕЮТСЯ ПРОТИВОПОКАЗАНИЯ. ОЗНАКОМЬТЕСЬ С ИНСТРУКЦИЕЙ ИЛИ ПРОКОНСУЛЬТИРУЙТЕСЬ СО СПЕЦИАЛИСТОМ.” (“There are contra indications. Familiarize with manual or get an advice from specialist”).

 

(ii)如销售目的地国家为西班牙:

1.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西班牙的血糖仪须通过CE认证并带有CE标志。相关的申请文件如符合性评估(conformity assessment), EC声明(EC declaration), 相关的报告和证书等需要在商品生产完成后保存至少五年,并能在必要时提供给当地的授权代表,经销商及相关机构。

2.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西班牙的血糖仪须符合the IVDD Decree的相关要求。

3.   商家须根据Article 10.2 of the IVDD Decree向西班牙制药和医疗器械总局(General Directorate for Pharmaceutical and Medical Devices)报备相关信息。

4.   在西班牙的血糖仪只能通过药房(Pharmacy Offices)销售,并且向大众销售的血糖仪只能是不需要医生处方并可以进行自测的。商家只能向有对应资质的进口商销售血糖仪,并且不能做任何面向公众的广告或推广行为。

5.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西班牙的血糖仪须在商品或其包装上标明:

6.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西班牙的血糖仪须据IVDD Directive附录I符合以下要求:

7.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的血糖仪如若用于用户自检,则其须带有可以验证商品功能完好的程序或类似功能。


(iii)如销售目的地国家为美国:

1.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美国的血糖仪须得到FDA 510(k)上市前批准并注册相关商品列表。同时商品应符合FDA颁布的General Controls for Medical DevicesClass II Special Controls Documents的相关要求。

2.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美国的血糖仪的标签及包装上须标明原厂地国、制造商、包装商或分销商的名称和地址、非处方商品陈述及使用说明。

3.  商家须了解存在的商品责任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在以下情况义务性地配合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提供合理的支持性信息:

4.   任何血糖仪的广告及推广活动须遵循FDA 510(k)的相关规定,不能有虚假性和误导性其宣传和推广的商品信息须和商品标签上的内容一致。

5.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美国的血糖仪须带有UDI编号(Unique Device Identification (UDI) labeling)。

 

(八)GPS跟踪器

以下为GPS 跟踪器的商品合规要求。GPS 跟踪器的英文名称包括但不限于 GPS Tracker,GPS Tracking Devices。


(i)如销售目的地国家为加拿大:

1.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加拿大的GPS跟踪器不能有对人体健康及安全的潜在风险。商品的表面涂层不能含有铅、砷、汞或其它有害物质。

2.  相关商品或商家(制造商、进口商、广告商或零售商等)须未有被列入过加拿大Minister of Health 的召回清单(Recall List)的记录。

3.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加拿大的GPS跟踪器若被用于14岁以下的孩童,其商品应遵守Canada Consumer Product Safety Act下的Toys Regulations

4.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加拿大的GPS跟踪器应符合加拿大Provincial Electrical Product Safety Laws and Specifications

5.  任何相关的广告,包装,标签或推广行为等均符合加拿大Canada Consumer Product Safety Act下的法规,包括但不限于第六条及第七条下禁止对人类健康或安全构成威胁的商品进行推广的要求,第九条及第十条禁止任何广告、包装、标签或推广行为等含有误导性及虚假性。

6.  任何相关的广告及推广行为的内容及形式均须符合Canadian Code of Advertising Standards 下的法规要求,相关的广告及推广行为的内容及形式应清晰明确,不能描述及出现含有不法行为的内容。

7.  任何以电子方式(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及社交平台等)强制推送的广告只能在Canadian Privacy and Anti-spam Legislation批准允许的情况下进行。8.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加拿大的GPS跟踪器的包装及标签须符合Competition Act包括但不限于第五十二条一到五节及Consumer Packaging and Labelling Act的标准及要求。

 

(ii)如销售目的地国家为美国:

1.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美国的GPS跟踪器须符合Consumer Product Safety Commission (CPSC)颁布的相关条例及Consumer Product Safety Act 15 U.S.C. 20512089.

2.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加拿大的GPS跟踪器不能有对人体健康及安全的潜在风险。

3.  相关商品或商家(制造商、进口商、广告商或零售商等)须未有被列入过美国 Consumer Product Safety Commission (CPSC)的召回清单(Recall List)的记录。

4.  任何主要目标群体是小于或等于十二岁的孩童的GPS跟踪器,须符合16 C.F.R. Parts 11071110的标准,通过相关测试并取得儿童商品证书(Children’s Product Certificate),并在商品上架之前向阿里巴巴国际站上传相关证明文件。

5.  任何主要目标群体是小于或等于十二岁的孩童的GPS跟踪器须依据15 U.S.C. 1278a16 C.F.R. Part 1303的标准进行并通过有关铅含量的测试,并在商品上架之前向阿里巴巴国际站上传相关证明文件。

6.  任何主要目标群体是小于或等于十二岁的孩童的GPS跟踪器须依据15 U.S.C. §2063(a)(5)包含跟踪标签(Tracking Label),并在商品上架之前向阿里巴巴国际站上传相关证明文件。

7.  若商品附带电池,则电池部分须符合CPSC Voluntary Product Standards下的相关标准。

8. 任何GPS跟踪器相关的广告或推广行为的内容及形式应清晰明确,不能有欺骗性、误导性,不能含有鼓吹或暗示GPS跟踪器的违法用途的内容。

9.商品的详情页上须加上类似“Check and abide by local laws before use.”相关的免责声明。

10.商家应在获取用户授权的情况下收集使用数据,尽可能公开通过GPS跟踪器收集的数据的使用用途,并有义务保护相关数据安全。

 

(iii)如销售目的地国家为西班牙:

1.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西班牙的GPS跟踪器商品不能含有Annex II of Directive 2011/65/EU中限制或禁止的有害物质,如铅、汞、镉等。

2.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西班牙的GPS跟踪器商品须符合General Product Safety Regulations, 商家只能在市场上销售被认为安全的商品。

3.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西班牙的GPS跟踪器均须通过CE认证并带有CE标志。在标记CE标志之前,制造商须根据Annex VI of the Directive 2014/53/EU拟定符合性声明(EC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以上相关的符合性评估及声明文件须以西班牙语拟定并从商品被制造的那一刻起至少保存十年。

4.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西班牙的GPS跟踪器在投放市场前须根据Spanish Royal Decree 188/2016第五条及EU Directive 2014/53/EU的相关规定进行注册。

5.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西班牙的GPS跟踪器的包装上须带有CE标志(如下图左)及垃圾桶环保标志(如下图右)。有关的商品识别号,商家(制造商及进口商)的名称、注册商号、注册商标及可供联系的邮寄地址等信息若因商品尺寸无法标明在商品上,需要在其包装上标明。在适用的时候,相关商品包装上还应包含相应信息以识别存在服务限制和使用授权要求的欧盟成员国或成员国内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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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商家应在商品上架前向阿里巴巴国际站上传相关商品的符合性声明(EC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及技术文件(该文件中至少要包含Annex V of RD 188/2016中列举的要素)。

7. 任何关于GPS跟踪器的广告及推广行为须遵循符合Spanish Law 1988 on General Advertising的相关条例,包括但不限于广告及推广行为的内容须真实清晰,不具有误导性和欺骗性。

 

(iv)如销售目的地国家为俄罗斯:

1.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俄罗斯的GPS跟踪器须根据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Technical Regulation取得商品符合性声明(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并在商品上架前向平台上传相关文件。通过合规测评的商品,需要在商品、商品包装及手册上标注以下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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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商家应根据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Technical Regulation在相关商品上标注商品名称(或商品型号)、商品特征及参数、制造商信息及原产地国。若因商品尺寸无法标记信息的,可以将以上信息标记到商品包装或商品手册上。

3.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俄罗斯的GPS跟踪器的商品手册应包含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Technical Regulation 第五条所要求的内容。

4. 若GPS跟踪器将用到公共电信网络传输数据及相关信息,商品须根据Regulation on Telecommunication Means取得电信符合性声明(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for telecommunication mean)并通过相关认证程序,并在商品上架前向平台上传相关文件。商品的随附文件中也应标明相关注册合格声明的信息。

5. 若GPS跟踪器用到加密技术或带有加密性工具的特征,在商品进口到俄罗斯之前,商家必须在Russian Federal Security Service (FSS)维护的通知登记册上对商品进行登记,并在商品上架前向平台上传相关文件。

6. 商家不能对不合规的GPS跟踪器进行广告或推广行为,相关的广告或推广行为须遵循符合俄罗斯广告法(the Advertising Law),其内容须是公平真实的,表述清晰的,不能有虚假性及误导性。同时,广告中不能含有特定类型的信息或图像,如淫秽、侮辱性图像及短语等;广告也不得鼓励暴力或贬低不购买/不适应商品的群体。

 

(v)如销售目的地国家为巴西:

1. 售卖到巴西的GPS跟踪器须符合Consumer Defense Code (CDC)的安全质量标准,不存在有影响人体健康安全的风险。商家须提供如商品使用手册、合格保证等文件以证明商品质量安全的文件。

2. 售卖到巴西的GPS跟踪器配套的信息发射装置须获得Brazilian 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Agency (Agência Brasileira de Telecomunicações – “ANATEL”) 的电信业务许可证(Telecommunications License)。

3.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巴西的GPS跟踪器都必须符合Brazilian 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Agency (Agência Brasileira de Telecomunicações – “ANATEL”)的标准并取得符合性证书(Certificate of Conformity / Homologation Certificate),其实际销售商品必须和证书上的商品详情保持一致。经过认证的GPS跟踪器需在其包装上附上相应的标签以标明其符合标准要求(详细信息及标签模板请参考https://informacoes.anatel.gov.br/legislacao/atos-de-certificacao-de-produtos/2020/1451-ato-4088)。

4. 任何商品说明、标题及广告推广等内容不能出现或暗示GPS Tracker的非法用途。

5. 其广告/促销及赞助一般受CDC及Advertising Self-Regulation Code 规管,包括但不限于:

6. GPS跟踪器的包装、广告或商品详情页须包含以下信息:


(九电子烟液(烟弹)

以下为电子烟液(烟弹)的商品合规要求。电子烟液(烟弹)的英文名称包括但不限于E-liquids,E-Cartridges

 

(i)如销售目的地国家为俄罗斯:

1.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俄罗的电子烟液(烟弹)中不能含有毒品类(CBD,THC等)及尼古丁成分。

2.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俄罗斯的电子烟液(烟弹)的装置部分须符合Technical Regulations of the Eurasian Customs Union or Eurasian Economic Union 中包括但不限于Low-Voltage Equipment Technical Regulation /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Technical Regulation.

3.  任何符合Low-Voltage Equipment Technical Regulation电子烟液(烟弹),须取得相关商品符合性声明(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并在商品上架前向平台上传相关文件。

4.  任何符合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Technical Regulation电子烟液(烟弹),须取得相关商品符合性声明(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并在商品上架前向平台上传相关文件。通过该合规测评的商品,需要在商品、商品包装及手册上标注以下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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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商家应根据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Technical Regulation在相关商品上标注商品名称(或商品型号)、商品特征及参数、制造商信息及原产地国。若因商品尺寸无法标记信息的,可以将以上信息标记到商品包装或商品手册上。

6.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俄罗斯的电子烟液(烟弹)的商品手册应包含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Technical Regulation第五条所要求的内容。应在商品上提供特定信息,如果无法为商品本身贴上标签,则应在商品包装和随附于商品的手册(使用说明)上(如适用)提供特定信息。此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 商品名称(或商品型号);

• 其特性和参数;

• 关于制造商的信息;

• 制造国名称

7.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俄罗斯的电子烟液(烟弹)不能出售给小于18岁的未成年人。商家应在商品详情页用俄语标明类似免责声明,如:Данные товары помещены в категорию «для взрослых». Пожалуйста, подтвердите, что Вам исполнилось 18 лет.  / 这些商品属于成人类,请确认你已年满18岁。Для получения посылки потребуется документ, подтверждающий возраст. / 你必须提交一份证明你年龄的文件以获取商品。

8.  商家不能对任何关于电子烟液(烟弹)商品进行广告,推广行为及促销行为。

9.  由于俄罗斯禁止在线销售含尼古丁的液体,因此最好不要在电子烟弹详细信息页面中使用其图片或视频。

10. 俄罗斯禁止赠品、折扣、奖品、竞赛、奖金或与电子烟弹的促销或销售相关的类似方法。禁止赠送电子烟弹的免费样品。禁止转售电子烟弹样品.制造商/商家对因烟弹缺陷对消费者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十)膳食补充剂

以下为膳食补充剂的商品合规要求。膳食补充剂的英文名称包括但不限于Food Supplements, Health Supplements, Healthcare Supplements。

(i)如销售目的地国家为日本:

膳食补充剂可能被认定为“药品”、“准药品”(以下作“保健药品”)或“具有特殊功能的食品”(以下作“保健食品”),商家可以根据Minister of the Ministry of Health, Labor and Welfare (the “MHLW”)  制定的《药物标准公告》来进行对商品性质的判断。


根据《药品标准公告》,如果一种膳食补充剂属于下列标准之一的范围,则该食品补充剂被视为“药品”:

(i) 膳食补充剂包含物质属于食品药品区分列表中列出的任何物质。

(ii)该膳食补充剂须符合《药物标准公告》中所述的下列其中一项准则:

(a)标明或暗示商品有相关药用功能;

(b)其形状是药物的通常形状(如药丸、胶囊或安瓿等),或者装在药液通常的容器中;

(c)该膳食补充剂标有药物类似的剂量及给药方法的说明。

注意:任何广告、商品描述、详情页及网站标题的相关药物性陈述都有可能让商品被认定为药品。


1.   任何在阿里巴巴平台上售卖到日本的保健药品的相关制造商须根据APMD Article 13-3Minister of the Ministry of Health, Labor and Welfare (the “MHLW”)注册为外国药品制造商(Foreign Manufacturer of Medicine),并为生产相关批次膳食补充剂的设备进行注册。进口商和分销商无法在日本销售未经过注册的制造商生产的药物商品。

2.   任何在阿里巴巴平台上售卖到日本的保健食品的成分应符合MHLW第370条公告中包括但不限于对食品添加剂的标准要求。

3.   任何在阿里巴巴平台上售卖到日本的保健食品的广告及宣传行为须得到Prime Minister (delegated to the Commissioner of Consumer Affairs Agency (the “CAA”)的批准,并为商品申请注册以下相关标记。相关标记和Cabinet Order中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名称、商品场地和制造商名称须标于商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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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根据Food Sanitation Act,保健食品的进口商须以文件通知MHLW,相关的食品商品须登记问卷并接受海关检疫。

5.   进口药物的进口商或买方只有得到(製造販売業許可)才可在日本营销相应商品。

6.   任何广告及推广行为的内容不能有误导性、虚假性、欺骗性及夸大性陈述。

7. 未经MHLW批准的药品,不允许进行相关的广告及推广行为。 

8.   保健食品的包装及广告中一般不能出现特定的膳食用途(如适合婴儿/孕妇/肾病患者使用)及相关的功能性(可保持肠道健康等)声明。如果保健食品需要出现相关描述,则需要得到Consumer Affair Agency(CAA)的批准。

 

(ii)如销售目的地国家为韩国:

以下合规准则仅限于相关商品被认定为Health Functional Products (“HFF”),如果一种食品含有一定数量的健康功能成分,并声称其具有功能性,那么它就被认为是HFF商品。其他所有商品都被认为是普通食品。

1.   相关商品的进口商需要在Ministry of Food & Drug Safety (“MFDS”)进行注册。B2C的卖家也需要进行注册并从相关市政当局获得销售许可(Sales License)。

2.   在商品进口前,商家需要在MFDS上登记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实体的名称、地址及生产的商品。 未登记信息者,可能会被MFDS拒绝进口申报。

3.   若商品包含未在Health Functional Food Act (“HFFA”)列明的成分(Non-listed Products), 则商品须得到MFDS的提前批准以便其能在韩国进口及分销。

4.   任何在阿里巴巴上售卖到韩国的膳食补充剂均须符合HFFA的相关标准。

5.   任何在阿里巴巴上售卖到韩国的膳食补充剂须带有韩语标签,标签须符合Food Labeling and Advertisement Act(“FLAA”)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必须包含以下特定信息:

商品名称、数量及成分;

6.   有特定用途的成人膳食补充剂(如用于调节血压或血糖的商品), 需要在其包装上标明其特定用途。

7.   商家在上架商品前须向平台提供声明保证其商品符合HFFA,FLAA及Special Act on Imported Food Safety Management (“Special Act”)的相关要求。

8.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韩国的膳食补充剂中不能含有MFDS list中的违禁成分,相关限制成分也须遵守列表中的限制。同时,下列类型的膳食补充剂也不能在韩国进口及销售:

9.   任何相关广告须符合FLAA下的广告条例,其内容须真实清晰,不能有误导性及欺骗性,不得做出虚假、夸大或贬损的声明,包括会导致不正当竞争和可能误导消费者认为HFF商品是药品的内容。网站上的商品标题及关键词/搜索词也会被认定为广告的一种,应尽量避免FLAA禁止在HFF广告中使用的术语或短语。

 

(iii)如销售目的地国家为美国:

1.   商家已经在任何膳食补充剂商品(或其容器)的性质允许的范围内,在明显的地方清晰而永久地标记商品原产国的英文名称。对于B2C场景下的膳食补充剂的容器和包装有额外强制性标签要求,包括:1)身份声明(膳食补充剂的名称) 2)净含量内容声明(膳食补充剂的数量) 3)营养标签以“补充事实”面板的形式 4)成分清单 5)生产商的名称和营业地点。

2.   任何膳食补充剂都需要标注真实明确的、不具误导性的使用说明(Directions for Use)。

3.   任何膳食补充剂的标签或商品说明中须包含具体成分的含量说明。

4.   膳食补充剂的制造商在生产或销售商品之前须根据Bioterrorism Act with FDA及FDA regulations for Current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s (CGMPs) 向FDA注册。

5.   膳食补充剂进口商必须在供人食用的货物到达之前通知FDA。有关详情,请参阅Filing Prior Notice of Imported Foods.

6.   除了为声明提供足够的证据以确保其不真实或具有误导性外,如果使用以下类型的声明(1)改善人体结构/功能的声明(描述影响人体正常结构或功能的膳食成分的作用);(2)改善健康的声明(描述某种膳食成分对一般健康的改善);或(3)改善营养缺乏症声明(描述与营养缺乏性疾病相关的功能),制造商、包装商或分销商必须在不迟于带声明的膳食补充剂上市后30天内,向FDA提交一份带有声明文本的通知,此外还须在商品标签、容器、包装、伴随物或任何推广界面上附带免责声明“这些功能性声明还未经过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的评估,本商品不能诊断,治疗,治愈,或预防任何疾病”。

7.   除了FDA许可的健康声明(The Food  Labeling Guide附录C包含了这些被批准的健康声明的摘要),膳食补充剂的标签及其推广内容中不能包含其它的健康声明以表明或暗示该商品可以治疗预防疾病或能改善健康状况 (“药物”或“疾病”类声明)。更多关于做出这些决定的信息可以在FDA’s Small Entity Compliance Guide on Structure/Function Claims中找到。

8.   根据21 USC § 350b,商家有责任检视膳食补充剂是否含有未被列入1994年10月15日之前的美国食品补充剂成分列表的成分。此类成分会被视为新食品补充剂成分“New Dietary Supplements”,并需要预先获得FDA批准(即七十五天额外的上市前通知申请(75-day Premarket Notification Approval)。更多关于FDA新膳食成分(NDI)通知的信息,请访问https://www.fda.gov/food/dietary-supplements/new-dietary-ingredients-ndi-notification-process。

9.   膳食补充剂里的任何非膳食成分(辅料、防腐剂、色素添加剂等)和商品包装材料均受到Food Additive Provisions of the FDCA的约束,并需要作为食品添加剂被FDA事先批准。

10.  膳食补充剂商品不应含有列表中的药物成分,否则将被定义为药物,并需要预先获得FDA上市批准。在这方面,阿里巴巴可能会考虑在https://www.accessdata.fda.gov/scripts/cder/daf/上检查商品的活性成分,以确定是否有FDA批准的药物含有该成分

11. 任何关于膳食补充剂的广告或营销行为不能存在虚假性、欺骗性或误导性。推荐性广告必须遵守FTC guidelines的相关规定。任何关于商品的科学性声明都必须有有效可靠的科学证据证明。广告中的商品代言人须有真实可查的背景,如使用者须真实使用过商品并有相应的改善,专家代言人的资质及资历须是真实可查的等。

12.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销售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膳食补充剂若含有列表中的化学成分,须遵循美国加州CA65条例附上相关的警示语。

13. 商家须了解存在的商品责任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在以下情况义务性地配合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提供合理的支持性信息:

 

(iii)如销售目的地国家为加拿大

不同的保健品在加拿大会被认定为自然健康商品(NHP)、食品(Food)或药品(Drugs)。它们之间互有联系,如蛋白粉可同时被认定为自然健康商品及食品,一些具有一定治疗功能的自然健康商品同时也会被认定为药品的分支,主要的区分是商品中包含的活性成分及功能。

根据商品性质,膳食补充剂产(Healthcare Supplement)可被认定为NHP天然保健品 (Natural Health Products or “NHP”)或食品(Food);若商品用于如果商品是生产、销售或代表用于  

它可能会作为一个NHP受到监管。 如一般补充蛋白质的蛋白粉可以被认定为食品(Food),若声称能降低胆固醇,它很可能会被作为一种NHP进行监管。

1.  NHP(天然保健品)在加拿大属于药品(Drugs)的一个子类别,需要获得加拿大卫生部(Health Canada)的预先批准,并且必须在销售前获得商品许可证和天然商品编号Natural Product Number ("NPN")。所有制造商、进口商、包装商和贴标商也需要使用良好的生产规范并拥有现场许可证。这些要求包含在Natural Health Products Regulations的第 1-3 部分中。许可证持有者还必须监测对其商品的所有不良反应,并向加拿大卫生部报告严重反应。获得许可的NHP也列在公开的数据库中。

2. 对于被列为 NHP的商品,除非通过个人使用豁免进口,否则每个商品的包装都必须符合Natural Health Products Regulations第 86-104 节中包含的全面要求清单。进一步的指导可以在加拿大卫生部的指导中找到。概括地说,标签需用英文及法文标明包括:

• 品牌

• NPN

• 剂型

• 净额

• 许可证持有者和进口商(如适用)的名称和地址

• 每种药用成分的通用名称和专有名称和数量

• 以“非药用成分”标题开头的每种非药用成分的名称

• 每种药用成分的原料说明

• 推荐用途或目的、剂量和持续时间(如果适用)

• 批次和到期

• 储存条件(如果不同于通常条件)

• 在某些情况下,需要警告声明和儿童安全包装

3. 如果天然保健品是为个人使用而进口的,进口商或国外网站无需持有许可证。

4. 仅供个人使用(不进行分销及转售)的,其购买量不得超过一个疗程或 90 天的供应量(以较短者为准)。相关商品必须供个人使用或供进口商负责的人员使用。相关商品还必须以原始零售包装运输或贴有原始标签。任何违反以上相关规定的,加拿大卫生部可以采取行动,通过召回、停止销售或进口警报,阻止加拿大卫生部认定为有风险的商品的个人进口。加拿大边境服务局可以扣留相关天然保健商品和非处方药物,并将其转交给加拿大卫生部。

5. 若B2B环境下出口给制造商或分销商,则 NHP 的标签要求不作以上要求。

6. 预包装食品还需要符合Safe Food for Canadians Regulations第 11 部分的标签。包括但不限于净数量、成分清单和过敏原声明、进口商或制造商的名称和主要营业地点、营养成分表、英文和法文的有效期或最佳使用日期(进口商/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可以使用英文或法文标记)。

7. 任何相关广告及宣传行为不能有虚假、误导及欺骗性内容。其内容中商品相关信息须和商品标签上的描述一致。

 

(iV)如销售目的地国家为澳大利亚

如销售目的地国家为澳大利亚,以被归类为“治疗用品”(therapeutic goods)(如维他命C和蜂王浆)或“食品”(food product)(如蛋白质粉)的膳食补充剂(Healthcare Supplement)都须符合遵守以下规则:

 

1. 被归类为治疗用品或食品的膳食补充剂

1.1 须按照相关的澳大利亚法律[1]的要求,特别是Australian Consumer Law("澳大利亚消费者法")和Therapeutic Goods Act("治疗用品法")的要求。

1.2 膳食补充剂都须根据澳大利亚消费者法的要求。任何人不得在贸易或商业中做出误导性和欺骗性等行为;膳食补充剂不可标有不符合的标签,且标签上不得作误导性声明。1.3 膳食补充剂的卖家都须符合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监管机构("ACCC")的要求,回应任何委员会的查询并及时采取适当的补救行动。

1.4 膳食补充剂的卖家都须符合澳大利亚政府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Water and the Environment(“农业、水和环境部”)的检疫要求。

1.5    进口商须确保所有进口的膳食补充剂都符合澳大利亚政府农业、水和环境部管理的Biosecurity Import Conditions system(生物安全进口条件系统)("BICON"),任何进口的膳食补充剂都须带有BICON发的、有效的进口许可证。

1.6    根据澳大利亚消费者法,任何购买少于澳元100,000的个人或家庭的商品的买家为消费者,并受法定的消费者保障。制造商、进口商、供应商、甚至B2B买家(尤其用于转售的买家)都可能被视为卖家。根据澳大利亚消费者法(第1分部3-2),买家须向消费者担保:


卖家不可收取与提供上述担保有关的费用。这些担保是法定的消费者权力。如商品不符合上述消费者担保,消费者有权要求修理、更换、退款、取消或赔偿(视情况而定)。如商品对消费者造成伤害,卖家须向消费者支付赔偿。这些消费者担保不能通过合同免除。卖家须符合ACCC的要求。


1.7 销售商品的合同应符合适用的澳大利亚各州和地区的商品销售(Sale of Goods)法律。虽然各个州和地区的法律不尽相同,但此类合同都带有以下隐含的保证和条件:

1.8 根据澳大利亚消费者法,卖家的广告不可含误导性的陈述或欺骗消费者。

1.9 卖家须根据Customs Act 1901 (Cth)(“澳大利亚海关法”)为商品申报进口。

1.10 任何广告如涉及利用接收者的个人信息,卖家须遵守Privacy Act 1988 (Cth)(澳大利亚隐私法)和Spam Act 2003 (Cth)(“澳大利亚反垃圾邮件法”)。

1.11 根据澳大利亚消费者法,卖家在平台上销售的商品的所有广告都不可作虚假或误导性的主张或陈述、不可作可能误导或欺骗的行为、或利用以下的不当营销手法:

1.12   平台卖家须符合Australian Association of National Advertisers (AANA) (“澳大利亚全国广告商协会”)有关广告标准的指导守则,包括Code of Ethics(道德守则)及Food and Beverages Advertising Code(食品和饮料广告守则)。守则要求卖家于平台的广告:

1.13            卖家列出相关商品时使用的关键词或描述,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并须符合Copyright Act 1968 (Cth)(“澳大利亚版权法”)和 Trade Marks Act 1995 (Cth)(“澳大利亚商标法”),如卖家不可进口和销售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


2. 治疗用品(如维他命C和蜂王浆)

如果一种膳食补充剂能影响或改变一个人的生理状况,便可能被归类为治疗用品(如维他命C和蜂王浆)。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澳大利亚的治疗用品都须遵守以下规则:

2.1 阿里巴巴国际站上供应(包括进口和销售)至澳大利亚的治疗用品,都须由保荐人申请在Australian Register of Therapeutic Goods("澳大利亚治疗用品登记册")上登记。2.1.1     保荐人应持有Therapeutic Goods Administration(“澳大利亚药物管理局”)发出的证书表明其登记日期。

2.1.2     保荐人通常指澳大利亚进口商、零售商、批发商、制造商、或海外供应商、零售商或批发商的代理。保荐人不能是海外居民,并且要遵守与澳大利亚治疗用品登记册的持续监管报告和认证要求。

2.1.3     如治疗用品未经注册便供应至澳大利亚,保荐人须为违反治疗用品法而负责。

2.1.4     如该商品已经于澳大利亚治疗用品登记册上登记,任何该商品的进口或供应商都须与登记册上的保荐人达成零售协议,方可进口及零售。如:Healthy Care Royal Jelly 1000mg在澳大利亚治疗用品登记册上的保荐人为Nature's Care Manufacture Pty Ltd(编号356905)。因此任何该商品的进口或供应商,都须与记册上的保荐人(Nature's Care Manufacture Pty Ltd)达成零售协议,方可进口及零售该商品。

2.1.5     海外制造的治疗用品都需附有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GMP")证书。

(i)   保荐人需根据海外制造商的所在地,为其注册商品的海外制造商获取GMP证书。

(ii) 如制造商位于与澳大利亚签订了合作协议的国家、或是药品检查合作计划的成员国,便须向澳大利亚药物管理局提供由该国的相关监管机构颁发的GMP证书。

(iii)  但如制造商并非位于与澳大利亚签订了合作协议的国家(如中国),保荐人须向澳大利亚药物管理局申请,由澳大利亚药物管理局检查该商品制造商。保荐人须拿到澳大利亚药物管理局发出的(i)已检查信函和(ii)检查报告。该报告必须与保荐人的澳大利亚治疗用品登记申请一起提交。

2.1.6     卖家亦须按遵守治疗用品法的以下要求:

(i)   不可违反澳大利亚治疗用品登记册的注册条件;

(ii) 不可进口未于澳大利亚治疗用品登记册上注册的商品;

(iii)  谎称膳食补充剂已于澳大利亚治疗用品登记册上登记;

(iv) 不可明知或在漠视的情况下制造、供应、进口或出口假冒商品;及

(v) 不可未经批准使用治疗性物品。

2.2 卖家须根据Therapeutic Goods Order 92 (“治疗用品令”)的标签要求,包括用字、字体大小和颜色、须包括的信息如药品名称、有效成分、剂量、批号、有效期及警告标语等。

2.3    须符合澳大利亚政府农业、水和环境部对dietary supplements and natural medicines(膳食补充剂和天然药物)和 human therapeutics and medicine(人类治疗学和药品)的要求。

2.4   卖家于平台上的广告须遵守澳大利亚治疗用品广告守则,平台上的广告不可 (i) 以个人奖励鼓励非健康专业人士的零售销售人员推荐维他命C或蜂王浆或 (ii)提供样品。


3. 食品(如蛋白质粉)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澳大利亚、被归类为食品的膳食补充剂(如蛋白质粉)都须遵守以下规则:

3.1  归类为食用品的膳食补充剂无需于澳大利亚治疗用品登记册上登记。

3.2  卖家须根据Food Standard的标签要求:

3.3   卖家须根据Country of Origin Food Labelling Information Standard 2016 (“原产国食品标签信息标准”)的标签要求,包括:

3.4   须符合Imported Food Control Act 1992 (Cth) (澳大利亚进口食品控制法1992) 的要求,包括Food Inspection Scheme ("食品检查计划") 与Food Standards Code("食品标准法")与食品有关的规定。食品检查计划下,即使是持有BICON发的有效许可证的进口食品,澳大利亚政府农业、水和环境部仍可监测和测试该食品有否遵从食品标准法。

3.5 卖家须遵从:

3.5.1   食品标准法的要求,包括一般标签要求和配方补充运动食品的具体标签要求;

3.5.2   原产国食品标签信息标准的要求,包括列明商品的原产国;

3.5.3   澳大利亚消费者法的要求,包括不可对商品的原产国作虚假或误导性陈述;

3.5.4   澳大利亚全国广告商协会的食品和饮料广告守则,包括:


(十一)吹风机

如销售目的地国家为美国,以下为吹风机的商品合规要求。吹风机的英文名称包括但不限于Hair dryer


1.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美国的吹风机须符合美国的Consumer Product Safety Act (CSPA)(消费者商品安全法)及Consumer Protection Safety Commission(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要求,包括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Hand-Supported Hair Dryers Business Guidance(手持式吹风机业务指南)。

2. 没有提供符合Underwriters Laboratories (UL)859第5节或UL 1727第6节的植入式入水保护装置(一种预防触电的电路中断器)(下称UL安全标准”)、或存有任何其他商品缺陷(尤其是有机会造成重大伤害的商品缺陷)的吹风机,即被视为有实质危险的商品。

3. 根据16 CFR § 1120.3,售卖到美国的吹风机必须通过UL安全标准。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美国的吹风机,卖家及/或生产商要附上声明,声明该商品不存在实质商品危险符合UL安全标准的测试报告及及其他适用法律。

4.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美国的吹风机,不得存在能造成实质害的风险。申请商品上架前必须确保(一)商品遵守有关消费者商品安全的适用法律法规 (包括符合UL安全标准及其他适用法律),及(二)商品没有对公众造成重大伤害风险的缺陷(评估考虑因素包括缺陷商品的数量、严重程度、伤害的可能性的数据等)。根据CSPA 15 U.S. Code §2066(a),含有实质危险的商品不得进口美国。

5.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美国的吹风机,须符合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印发的回收指南的规定。如怀疑(一)商品违反适用的消费品安全规则、(二)未达到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要求、(三)商品存在能造成实质伤害风险的缺陷、或(四)商品存在造成重大伤害或死亡的不合理的风险,便必须在24小时内汇报给阿里巴巴及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如不确定是否有汇报责任,可进行内部调查唯时间不能超过10个工作天。

6.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美国的吹风机,如有实质的商品危险,必须根据CSPA 15 U.S. Code §2064(c)及(d)采取纠正措施、根据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指令提供维修商品、更换商品、或退还消费者其购买价格。卖家及/或生产商担保须担保遵守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指令(如有),提供维修商品、更换商品、或退还消费者其购买价格;并补偿阿里巴巴未能遵守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指令而引致阿里巴巴的一切损失。

7.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美国的吹风机必须遵守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Act(联邦贸易委员会法)15 U.S. Code § 4515 U.S. Code § 5215 U.S. Code § 41中的要求,所有广告都不能存在虚假和误导的现象,且广告中的描述必须有根据。


(十二)儿童睡衣

如销售目的地国家为美国,以下为一氧化碳探测器的商品合规要求。

儿童睡衣的英文名称包括但不限于Children Sleepwear


1. 售卖到美国的儿童睡衣须按照Consumer Product Safety Act(消费者商品安全法)Flammable Fabrics Act Regulations(易燃织物法条例)以及Textile Fiber Products Identification Act(纺织纤维商品识别法)的规定,标明特定信息,包括原材料产地、面料、原产国、以月龄为单位或儿童尺寸标明睡衣的尺寸、能让制造商追踪服装的相关面料和生产批次的永久性标签、预防睡衣阻燃性能下降的使用说明等。

2. 如该儿童睡衣在经过一次洗涤和干燥后才依法进行初步测试,则应在标签上另外注明先洗涤后再穿的说明。

3. 儿童睡衣的商品安全规则要求,面料睡衣必须(1)通过某些可燃性测试;或(2)按规定的尺寸定义为 "紧身"。

4. 如为紧身(tight-fitting)服装,便应依法在吊牌或标签上包括以下段落“For child's safety, garment should fit snugly. This garment is not flame resistant. Loose-fitting garment is more likely to catch fire.”(译:为了儿童的安全,衣服应紧贴。这衣服不具有阻燃性。宽松的衣服更易燃);且该吊牌及标签的字体的颜色及大小等都需符合16 CFR § 1615.1(o)(10);及16 CFR § 1616.2(m)(10)中的要求。

5. 售卖到的美国儿童睡衣必须有儿童商品证书(Children’s Product Certificate)。商品证书应符合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的要求,由儿童睡衣的制造商和进口商(根据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认可的实验室的测试结果)证明该商品符合儿童商品安全规则的要求。儿童商品证书(Children’s Product Certificate)样本可参考以下网址:Children’s Product Certificate (CPC) | CPSC.gov

6. 所有儿童睡衣的广告都不能存在虚假和误导的现象,且广告中的描述必须有根据。

7. 不可宣传、推广或销售不符合儿童睡衣易燃性标准的儿童睡衣。

8. 应分开放置或宣传儿童睡衣及类似但不属于儿童睡衣的服装。

9.   在展示标志、目录或网站说明中都应指出不同类型的面料和服装之间的区别,如哪些是儿童睡衣、哪些不是。

10.避免宣传或推广不符合儿童睡衣标准的服装或面料,以免导致消费者将这些物品视为儿童睡衣或适合用于制作此类睡衣。


(十三)一氧化碳探测器

如销售目的地国家为美国,以下为一氧化碳探测器的商品合规要求。

一氧化碳探测器的英文名称包括但不限于Carbon monoxide detectors


1.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美国的一氧化碳探测器须符合美国的Consumer Product Safety Act (CSPA)(消费者商品安全法)及Consumer Protection Safety Commission(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要求。

2.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美国的一氧化碳探测器,如有实质的商品危险,必须根据CSPA 15 U.S. Code §2064(c)及(d)采取纠正措施、根据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指令提供维修商品、更换商品、或退还消费者其购买价格。卖家及/或生产商必须担保遵守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指令(如有),提供维修商品、更换商品、或退还消费者其购买价格;并补偿阿里巴巴因其未能遵守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指令而引致阿里巴巴的一切损失。

3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美国的一氧化碳探测器,不得存在能造成实质危害的风险。申请商品上架前必须确保(一)商品遵守有关消费者商品安全的适用法律法规,及(二)商品没有对公众造成重大伤害风险的缺陷(评估考虑因素包括缺陷商品的数量、严重程度、伤害的可能性的数据等)。根据CSPA 15 U.S. Code §2066(a),存在实质危险的商品不得进口美国。

4.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美国的一氧化碳探测器,须附有该商品不存在实质商品危险的证明。

5.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美国的一氧化碳探测器,须符合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印发的回收指南的规定。如怀疑(一)商品违反适用的消费品安全规则;(二)未达到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要求;(三)商品存在能造成实质伤害风险的缺陷;或(四)商品存在造成重大伤害或死亡的不合理的风险,便必须在24小时内汇报给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如不确定是否有汇报责任,可进行内部调查唯时间不能超过10个工作天。如不确定商品是否存在缺陷,应寻求法律意见。

6.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美国的一氧化碳探测器必须遵守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Act(联邦贸易委员会法)15 U.S. Code § 4515 U.S. Code § 5215 U.S. Code § 41中的要求,所有一氧化碳探测器的广告都不能存在虚假和误导的现象,且广告中的描述必须有根据。


(十四)酒类商品

酒类商品包括任何蒸馏酒、酒类饮料、含酒精的饮品等,其英文名称包括但不限于Alcohol,Spirit,Wine,Brandy,Whisky,Beer,Rum等。

因酒精对人体存在一定的危害性,不同国家/地区会对相关商品进行严格的管控。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销售的酒类商品:


(i)如销售目的地国家为美国:

1. 任何销售到美国的酒类商品的标签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明以下信息:

2. 任何销售到美国的酒类商品必须标明其原产地。

3. 任何美国酒类商品进口商须得到酒类商品进口许可,并获批TTB签发的Certificate of Label Approval (COLA)。

4. 酒类商品在美国只能售于超过21岁的顾客。

5. 任何打算向美国出口的酒类商品的制造商须根据FDA的Food Facility Registration Regulation进行注册。若制造商未向FDA进行注册相关信息,那么相关商品的进口商需要代为注册。

6. 任何售卖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酒类商品应根据当地法律添加加州65号提案(CA Prop65)警示语。

7. 阿里巴巴国际站不支持对销往美国的酒类商品进行广告营销及推广活动。


(ii)如销售目的地国家为俄罗斯:

1. 任何销往俄罗斯的酒类商品都需遵守“The technical regulations of the Eurasian Economic Union”中涉及的商品质量和认证要求。

2. 在进口前,制造商的俄罗斯代表(如经合同授权,可为进口商)应取得一份合格声明(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以确认符合上述所有规定。阿里巴巴国际站会对特定酒类商品上架前进行合格声明的审查及上传要求。

3. 任何销往俄罗斯的酒类商品标签都需符合“食物标签规例(Food Labelling Regulation)”标明:  

•商品名称;  •商品成分;  •净含量/体积;  •生产日期;  •制造商信息;  •保质期;  •储存条件等。

同时还需要根据Alcohol Safety Regulation在标签上标明: 

•酒精含量(% vol.);  •总糖含量;  •用大写字母以对比色标注警示标语“酒精滥用会损害你的健康”( ALCOHOL ABUSE MAY CAUSE HARM TO YOUR HEALTH)警告标签占标签或背面标签或消费者包装的比例不少于10%; •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 •消费者包装上注明“18岁以下人士、孕妇和哺乳期妇女以及神经系统和内脏疾病患者不推荐使用”( “NOT RECOMMENDED FOR PERSONS UNDER 18 Y.O., PREGNANT AND LACTATING WOMEN AS WELL AS PERSONS WITH DISEASES OF THE NERVOUS SYSTEM AND INTERNAL ORGANS”);  •根据酒精商品的类型和/或成分提供的其他信息。 

4. 任何销往俄罗斯的酒类商品的包装都需符合“包装安全规例(Packaging Safety Regulation)”每个包装和密封装置也应按照规定,标明具体的标志,如下:  

5. 任何销往俄罗斯的酒类商品,其卫生安全要求须符合俄罗斯“Food Safety Regulation”及 “Alcohol Safety Regulation”。 

6. 根据俄罗斯 “Alcoholic Products Law”第11(4)条规定,酒类商品的包装应确保包装打开的可见性。  

7. 根据“Alcoholic Products Law”第11(6.1)条,禁止使用超过1.5升的聚合材料包装(完全由聚乙烯、聚苯乙烯、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或任何其他聚合材料制成的包装)包装的酒类商品来进行上市流通。  

8. 阿里巴巴国际站不支持对销往俄罗斯的酒类商品广告宣传和推广活动。


(十五)儿童及幼儿玩具

任何销往美国的供儿童及幼儿使用的玩具须符合以下要求:

1. 任何在阿里巴巴国际站上售卖到美国的婴儿摇床均须永久可见地标记原产国的英文名称。

2. 商家须在受CPSC认可的实验室(如ILAC ISO 17025认证的实验室)对商品进行的标准测试,并在上架商品前向阿里巴巴国际站提供儿童商品证书(CPC)证明其玩具类商品已经符合任何相关规定,其中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3. 商家须了解存在的商品责任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在以下情况义务性地配合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提供合理的支持性信息:



六、其他事项

1.如本规则没有涵盖上述商品类别的其他销售目的地国家/地区,则商家理解并同意会依然积极遵守相关国家/地区的商品合规要求及留意当地对该商品类别的舆情情况。如有不符或接获合理投诉,阿里巴巴国际站有权对该商品进行下架或根据网站规则对商家进行处罚。


2.商家理解并同意阿里巴巴国际站可随时要求商家提供符合上述合规要求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在发品前要求商家上传商品图片、资质或证书、提供制造商或进口商的名字、地址、联系方式或网站链接等。商家承诺并同意会积极配合阿里巴巴国际站的资料证明要求,并授权阿里巴巴国际站可在Alibaba.com上公开展示商家提供的任何资料,否则阿里巴巴国际站有权立即取消该商家售卖上述商品类别的资格及相应权益。商家同时承诺并理解向阿里巴巴国际站提交任何资质或信息后不代表阿里巴巴国际站认可其商品的合规性。


3.商家保证提交给阿里巴巴国际站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信息),均真实、准确、有效、合法,不存在任何违反相关适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及任何侵犯第三人权益的情形。


4.商家同意及承诺对所有提交给阿里巴巴国际站的信息独立承担全部责任,阿里巴巴国际站不就商家的商品合规性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且商家会遵守各国关于商品合规的相关法律。


5.商家理解自点击同意本规则之时起会持续保持符合所有规则,并同意如有不符一经发现,阿里巴巴国际站有权立即取消该商家售卖上述商品类别的资格及相应权益。


6.商家应充分了解本规则并遵照执行。如经核实商家有提供虚假商品、公司资质等信息或有违背承诺等其他违规、作弊等情况,除依照相关网站规则处理外,商家理解阿里巴巴国际站有权立即取消该商家售卖上述商品类别的资格、并根据网站规则对商家进行处罚。


7.商家理解并同意阿里巴巴国际站可根据本各国实际情况、舆情问题及法规改变对规则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规则将公布在国际站相关页面上,并于公布时即时生效。


8.商家应按照本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准确向买家作出承诺,真实地标注商品信息,并切实履行与买家缔结的交易。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国和商品销售目的地国、消费者所在国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商家就交易的商品应独立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标识标签、质量保障、警示语、服务、售后等相关义务,以及履行或敦促消费者履行纳税、报关、清关等的义务。例如,销往美国加利福利亚州的商品须根据California Health & Safety Code Section 25249.6标注警示语(“Proposition 65 Warning”),商家应根据法律要求,在商品详情页以合理明确的方式标识警示语,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加以修改或撤销;或授权平台在商品前台/详情页自动生成及修改/撤销警示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