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网络平台买家应付款保证保险条款》
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网络平台买家应付款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保险人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本合同约定的网络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网络平台”)上合法购买产品和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合同。
第三条 在本合同约定的网络平台上合法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并在网络平台上与投保人进行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投保人通过网络平台与被保险人在线上达成交易订单,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按照交易订单提供了相应的产品和服务,且投保人已确认该产品和服务符合交易订单约定,但投保人未按照交易订单的约定支付应付款项,因此导致的被保险人应收交易款项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军事行动、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二)核反应、核辐射、核污染和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地震、海啸、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等自然灾害;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重大过失及违法犯罪行为;
(六)被保险人未按照交易订单的约定提供相应产品和服务,或提供的相应产品和服务不符合交易订单约定,投保人无需支付任何款项的;
(七)保险单载明的交易范围外的其他交易。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或其雇员或代表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代表采用恶意串通等手段订立交易订单、买卖合同的;
(二)投保人未通过保险合同约定的网络平台购买被保险人产品和服务的;
(三)投保人未使用有效信用额度与被保险人进行交易的;
(四)交易订单所涉及的产品和服务违法、违禁,或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交易订单为无效合同的;
(五)投保人已向被保险人全额支付交易款项的。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所造成的逾期利息、复利、罚息、罚金、侵权损害赔偿金以及其他惩罚性赔偿;
(二)超过投保人信用额度部分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四)按本合同中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第十条 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十一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交易款项金额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投保人在网络平台获得的信用额度,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十二条 本合同的免赔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保险费
第十三条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及具体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并在投保协议或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订立本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
第十五条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六条 保险人依据本合同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保险人依据本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八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做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按保险人的要求提供投保材料。投保人委托他人代为整理和提供投保材料的,还应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
本合同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或对保险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没有约定的,投保人应在保险期间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期交付第一期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如果发生投保人未按期足额交付保险费或不按约定日期交付第二期或以后任何一期保险费的违约情形,从违约之日起,保险人按保险事故发生前投保人已付保险费占保险单中载明的总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违约情形消除后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继续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二十三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一)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应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在网络平台上进行交易的电子交易合同及沟通记录;
(二)被保险人的发货证明和投保人的收货证明;
(三)催收货款的相关记录;
(四)投保人未全额支付交易款项的证明;
(五)如存在交易纠纷、判责、部分退款等情况,应提供与责任判定、价款支付相关的资料和证明;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其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但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赔偿金额=(交易款项金额-投保人已支付的金额)×(1—免赔率)
或赔偿金额=交易款项金额-投保人已支付的金额-按本合同中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投保人处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投保人处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投保人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投保人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参与案件诉讼、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一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合同所载重要事项发生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发生转移,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后对保险合同相关内容进行变更。
如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就重要事项变更及时通知保险人,导致保险金申请、支付等发生纠纷,由此造成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本合同。
释义
【合法有效】本合同所指合法有效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判定依据。
【保险人】指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交易款项】指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通过本合同约定的网络平台进行交易,根据交易订单显示的投保人应支付给被保险人的全部交易价款(指订单所含全部交易款项,包含交易货款、运费等)。
附件2:《授权书》
授权书
致: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本人/司特以此函通知贵公司,本人/司不可撤销地授权贵公司按本人/司与【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签署的《网络交易平台买家应付款保证保险投保协议》的约定以及保险公司对“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为“阿里巴巴”)的委托,依阿里巴巴的指令直接对本人/司(含本人/司以及本人/司指定)在贵司处的支付宝账户余额、关联快捷银行卡或其他支付宝实际支持的扣款渠道进行资金止付、扣除和支付。
本人/司进一步同意,当上述资金划扣失败时,阿里巴巴可通过本人/司支付宝账户的到账信息进行划扣。
特此授权!
附件3:《综合授权书》
综合授权书
因本投保人(以下简称“本投保人”)向“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申请投保“网络交易平台买家应付款保证保险”(以下简称“保证保险”),基于保险人对保险服务的风险评估及控制需要,本投保人不可撤销地对保险人作出如下授权:
(一)个人/企业征信信息授权
1、向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依法批准设立的征信机构采集、查询、使用、报送本投保人的征信信息,含到期未及时支付的应付款项等不良信息。
2、以上征信信息的授权仅限于办理保证保险业务以及因保证保险业务发生的相关业务,包括保证保险业务中的投保、核保、承保后管理及后续理赔、追偿等期间。不管保证保险业务申请是否获批,该授权均持续有效。
3、本投保人完全知晓并理解本授权书的授权,事先已明确被告知并同意保险人向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依法批准设立的征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等)提供本投保人的逾期违约等不良信息,且已明确知晓因此可能将给本投保人造成的全部不利影响,如可能影响本投保人申请相关服务等。
4、保险人承诺严格遵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谨慎使用征信报告并严格保密。
(二)其他个人/企业信息授权
1、授权保险人收集、使用本投保人的信息以作保证保险申请审查、评估之用,包括但不限于本次保险申请、及本投保人其后向保险人通过电话、网络、传真或其他保险人认可之途径再次申请的保险或对保险人已理赔的保险进行审查之用。
2、就授权范围内投保人信息的采集、提供、传输、处理、披露,将不视为对投保人任何权利和利益的侵犯,投保人将不会追究保险人和征信机构的任何责任,并不可撤销地同意阿里巴巴及/或其关联公司基于保险人的前述需求在本授权书的授权范围内向保险人提供本投保人的相关信息。
3、当投保人违反保证保险相关约定(如产生逾期欠款)时,为维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不可撤销地授权保险人可向其合作的律师事务所、催收公司,及保险人认为可向投保人传达信息的亲戚朋友、联系人等披露投保人的违约信息。
对于上述授权声明事项,本投保人无异议并予以确认。
附件4:《现代隐私声明》
现代隐私声明
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网站(https://www.hi-ins.com.cn/)的服务主体包括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以下称“我们”)。我们非常重视用户个人的隐私保护,在您通过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网站、与其合作伙伴阿里巴巴中国站(http://www.1688.com,下同)或其他渠道使用我们提供的保险等相关服务时,我们可能会收集和使用您的相关信息。我们希望通过本《现代隐私声明》向您说明,在使用我们的服务时,我们如何收集、使用、储存和分享这些信息,以及我们为您提供的访问、更新、控制和保护这些信息的方式,因此建议您完整地阅读本现代隐私声明。您使用或继续使用我们的服务,即意味着同意我们按照本《现代隐私声明》收集、使用、储存和分享您的相关信息。如果您对本《现代隐私声明》或相关事宜有任何问题,请通过我们公布的联系方式与我们联系。
一、关于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政策
为了向您提供更优质的客户服务和产品,我们将通过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网站、合作伙伴阿里巴巴中国站及/或其关联公司网站(如各阿里平台)收集您的部分信息。为了使您提供的所有信息都能得到合法保障,我们遵守本协议项下的隐私声明,采用下述关于信息保护的政策:
1.1我们收集信息的范围仅限于那些我们认为对了解您的财务需求和开展业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
1.2我们将对您提供的信息严格保密,除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外,不会向任何外部机构披露您的信息:
1.经过您事先同意而披露;
2.应法律法规的要求而披露;
3.应政府部门或其他代理机构的要求而披露;
4.应我们上级监管机构的要求而披露。
1.3我们尽力确保对您的信息纪录是准确和及时的。
1.4您所浏览的我们的网站均设有严格的安全系统,以防止未经授权的任何人、包括我们的职员获取您的信息。
1.5任何第三方,在得到我们许可获取您的个人信息时,都被要求严格遵守保密责任。
我们遵守对以上政策的承诺,并将竭力维护您给予的信任。
二、关于用户个人信息的处理
本节将描述我们如何处理您访问我们网站或使用保险等相关服务时有可能提供的任何私人信息的细节。
2.1数据安全
安全是我们的首要要求。我们将在任何时候竭力保证您的个人信息不会被人擅自或意外取得、处理或删除。我们采取各种合适的物理、电子和管理方面的措施来保护您的个人数据,以实现我们对数据安全的承诺。
我们会采取各种实际措施保证个人信息不会被保管超过合理的期限 , 并将遵守所有关于可辨识个人信息保存的法规要求。
2.2用户个人信息的授权
您授权我们,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将您提供给我们的信息、享受我们服务产生的信息(包括使用本网站之前提供和产生的信息)以及我们根据本条约定查询、收集的信息,用于我们及其因服务必要委托的合作伙伴为您提供服务、推荐产品、开展市场调查与信息数据分析。
您授权我们,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基于为本人提供更优质服务和产品的目的,向我们因服务必要开展合作的伙伴阿里巴巴中国站及/或其关联公司网站提供、查询、收集您的必要信息。
为确保本人信息的安全,我们对上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采取各种措施保证信息安全。
本条款具有独立法律效力,不受本隐私保密声明效力状态变化的影响。
如您不同意上述授权条款的部分或全部,可致电客服热线(4006-080808)取消或变更授权。
三、关于用户信息收集、使用、共享
3.1信息收集
您理解,如果不收集您的一些必要信息,我们将无法客观判断您的履约能力和意愿,也无法履行法律或监管要求我们必须履行的一些法定义务(如反洗钱等)。为了依法合规地向您提供更好的服务,您理解和同意我们可能需要按照以下方式获取您的信息:
1.您在申请或使用我们提供的服务时向我们提供的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企业名称、营业执照、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
2.收集您在我们的关联公司和(或)阿里巴巴中国站及/或其关联公司网站留存或形成的与我们提供服务相关的必要信息,如您的资产信息、履约信息、日志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等身份信息、电子邮箱/手机号码/联系地址/户籍地址等联系信息、支付宝绑定及余额宝开通信息、历史交易概况(如历史近6个月的在线交易额、退款率、交易纠纷率等)、订单下单/支付/退款/赔付等订单交易信息、订单有关物流信息、纠纷维权信息、违规处理信息、相关服务协议签署情况等;
3.向部分政府机构、司法机关及公共事业单位(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机构)采集与本服务相关的必要信息,如您的工商注册信息、诉讼信息、社保信息等;
4.向其他合法留存您信息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收集与本服务相关的必要信息。
3.2信息使用
为更好地向您提供本服务,也为了我们自身的风险防控,以及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您同意并授权我们在必要时将您的信息用于如下用途:
1.为保护您的账户安全,对您的身份进行识别、验证等;
2.为向您提供适合于您的保险等相关服务,并持续维护、改善这些服务,对您的信息进行分析和处理;
3.合理评估您履约状况,防控风险;
4.如您未能履行本服务项下的义务,我们需要通过催收及法律途径解决,因此需要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催收公司、律师事务所及司法机关;
5..经您许可的其他用途。
3.3信息分享
我们承诺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对您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您同意并授权我们在下列情况下将您的信息与第三方共享(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我们与合作伙伴共享并使用您的必要信息;您同意并授权我们可在阿里巴巴中国站及/或其关联公司网站等合作伙伴网站向您展示业务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应服务内容;
2.某些情况下,只有共享您的信息,才能向您提供需要的服务和/或产品,或处理您与他人的交易纠纷或争议,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3.为向您提供保险等相关服务,您同意我们向阿里巴巴中国站及/或其关联公司网站等合作伙伴共享您在保险服务项下的投保信息、理赔信息、还款/欠款信息、违约信息等;
4.当您违反与我们的约定时,为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您同意我们可向与我们合作的律师事务所、催收公司,及我们认为可向您传达信息的亲戚朋友、联系人等披露您的违约信息;若我们与您的亲戚朋友、联系人等关联方存在纠纷未能协商解决的,我们可能会自行或通过催收公司、律师事务所、法院、仲裁委员会和其他有权机关与您联系,请您帮助我们或上述机构向您的关联方转达相关诉求,上述转达以您自愿为基础,并不会让您承担任何额外的法律义务或责任;
5.在各方另有约定前,如您在我们所提供的相关服务下有应付款逾期的,我们可向我们的关联公司和(或)阿里巴巴中国站及/或其关联公司网站等合作伙伴同步您的逾期状况,由其决定是否暂停或停止向您提供服务;
6.您同意我们根据有关监管及行业协会的要求,将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和您其他相关信息向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和监管信息系统报送,供监管部门使用和您授权查询使用;
7.为了更好地处理您的个人信息,您同意我们将您的个人信息提供给我们委托的数据处理者进行处理。我们对委托的数据处理者资质、能力、合法合规性承担保证责任;
8.为了给满足您某些涉外场景中的交易需求,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您同意我们将您的信息提供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的相关主体;
9.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有权机关的要求;
10.获得您的同意或授权的其他情形。
四、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保护
我们非常重视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保护。若您是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使用我们的服务前,应事先取得您家长或法定监护人的书面同意。我们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的保密性及安全性。
五、重要事项
您在线点击确认本隐私声明,即表示您同意遵守上述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