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疫情限售区域管理”产品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是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以下合称“淘宝”)与拟开通“疫情限售区域管理”产品的淘宝/天猫家(以下简称“您”或“店铺”)所订立的有效合约。您通过网络页面确认接受本协议,视为您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各条款的内容,特别是以粗体下划线标注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协议生效条款、关于委托授权的特别说明条款、免除或者限制淘宝责任的条款、对您权利进行限制的条款、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条款等。

如果您对本协议的条款有疑问的,请通过淘宝客服渠道进行询问,淘宝将向您解释条款内容。如您不同意本协议内容,或无法准确理解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含义,请不要进行确认或后续操作。


疫情限售区域管理”产品协议

第一条    立约背景

1.1   为了规范您在淘宝平台(域名为:taobao.com)与天猫平台(域名为:tmall.com,与淘宝平台合称为“淘宝”)上向淘宝用户实施的因疫情原因而区域限售和解除该限售的功能及您使用淘宝所提供的软件技术服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依据淘宝平台服务协议淘宝网卖家服务协议》《天猫商户服务协议等内容,拟定本协议。


第二条    定义

2.1 疫情限售区域管理:当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等原因导致快递临时不可送达您店铺商品所销往的区域时,经您在商家后台授权设置后,淘宝将从合作的快递服务商处

获取快递公司的限配和解除限配的时间,自动为您解除区域限售的一种端软件产品服务。

2.2 限售模板系淘宝向您提供的手动设置区域限售和解除限售的一种商家端软件产品服务。您可在商家后台自由编辑与自行设置该模版内容的填充,分为“疫情区域限售模板和普通区域限售模板”;普通区域限售模板与疫情区域限售模板会进行叠加,叠加成功的将会显示“已叠加”。

 

第三条    协议生效及服务有效期

3.1 您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您与淘宝已达成一致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本协议自您确认接受之日起生效,至您终止使用“疫情限售区域管理”产品功能之日或淘宝停止“疫情限售区域管理”产品服务之日(以较早者为准)失效。

3.2本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附件以及所有淘宝已经发布的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各类规则(含业务规范,以下同)、通知、公告等(以下合称“规则”)。所有附件、规则为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3 淘宝有权根据需要不时地制定、修改本协议、附件和/或各类规则;如有变更,淘宝将通过法定程序并以本协议第八条约定的方式通知您。修改后的条款应于公示、通知时或公示通知指定的时间即时生效,成为本协议的一部分。如您不同意相关变更,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疫情限售区域管理”产品服务;如您继续使用的,则视为您对修改后的协议和规则不持异议并同意遵守。

 

第四条    服务内容及使用要求

4.1 淘宝向您提供的“疫情限售区域管理”产品服务具体可实现的功能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功能随时可能因淘宝的单方判断而被增加或修改,或因定期、不定期的维护而暂缓提供):

4.1.1 根据您的选择(最多不超过10个快递服务商)和您店铺使用的历史快递服务商数据,提供自动解除禁售功能;

4.1.2 向您提供限售区域情况、免责区域(仅存在于天猫平台的商家后台)情况、自动解除限售的规则选择等产品功能及数据查看功能

4.1.3根据您提交的授权指令,自动设置解除区域限售功能,且通过合适的声明、通知等完成对淘宝平台消费者的触达;

4.2 淘宝向您提供的“疫情限售区域管理”产品技术服务目前是免费的。如未来淘宝向您收取合理费用,淘宝会采取合理途径并以足够合理的期限提前通过法定程序并以本协议第八条约定的方式通知您,确保您有充分选择的权利。

4.3 您须知悉并明确疫情限售区域管理的如下规则内容,且须根据店铺的实际情况做出最符合您店铺的规则:

4.3.1一个解除就解除:如果您选择的快递服务商或您店铺使用的历史快递服务商只要存在不止一家(含一家)快递服务商恢复该区域的配送能力,即自动解除限售

4.3.2 淘宝认定的免责区域默认不限售

4.3.3 淘宝向您提供“手动设置限售”与“自动限售”两种功能,您知悉并明白设置限售对全店商品均生效,且限售区域的消费者既搜索不到商品,亦无法购买。当您选择“手动设置限售”时,页面上的不可达列表需要您自行手动勾选确认,待快递服务商运力恢复后,淘宝可自动解除您勾选的限售区域;当您选择“自动限售”时,淘宝将根据快递服务商的运力变化情况,由系统为您自动设置限售区域及解除限售区域。

4.4 由于“疫情限售区域管理”产品服务严重依赖快递服务商通过浙江菜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淘宝提供的物流服务数据,该物流数据可能由于物流公司网点上报迟缓、上报错误等原因无法保证完全及时与准确。因此,您知悉、理解并同意,淘宝无法保证疫情限售区域管理”产品服务功能的完全及时与准确,因您使用“疫情限售区域管理”产品可能导致的因限售区域解除带来的店铺产品销售问题、物流合作问题、消费者投诉等,淘宝不承担责任;但淘宝将尽最大努力与您一起解决。

4.5 您使用“疫情限售区域管理”产品服务时,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淘宝平台服务协议淘宝网卖家服务协议》《天猫商户服务协议本协议的约定。

4.6 本协议有效期截止后或有效期内因发生本协议约定事由导致服务提前终止的,您将不再享有本协议约定的“疫情限售区域管理”产品服务。

4.7 您已知悉并确认,“疫情限售区域管理”产品服务终止后,淘宝仍享有如下权利:

4.7.1 按照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和时间继续保存您店铺曾配置的区域限售和解除限售信息;

4.7.2您在服务有效期内,存在违法行为或违反本协议和/或规则的行为的,淘宝可依据本协议向您主张权利。

4.8 您已知晓不得对淘宝“疫情限售区域管理”产品系统和程序采取反向工程手段进行破解,不得对上述系统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源程序、目标程序、软件文档、运行在本地电脑内存中的数据、客户端至服务器端的数据、服务器数据等)进行复制、修改、编译、整合和篡改,不得修改或增加淘宝“疫情限售区域管理”产品系统的原有功能,否则您须承担由此导致的相应责任及后果。

 

第五条    免责和有限责任

5.1 您理解并同意,基于提供此项服务为暂不收取费用,若因淘宝自身原因导致您发生相应损失的情况下,仅以该次服务过程受到影响的快递服务商配送服务金额为上限对您的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在任何情况下,不就您的利润、名誉、个人信息权益损失或其他损害承担任何间接、附带、特别、衍生性或惩罚性赔偿。

5.2 你理解并同意,“疫情限售区域管理”产品服务将按现状和按可得到的状态提供。淘宝将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尽最大努力提供相应的安全措施以保障服务安全和正常运行。但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机病毒、网络通讯故障、系统维护等方面的因素以及可能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淘宝在此明确声明对服务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对服务的可适用性、没有错误或疏漏、持续性、准确性、可靠性、适用于某一特定用途。淘宝不对因下述任一情况而导致的任何损害赔偿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利润、名誉、个人信息及数据的使用等方面损失或其它无形损失的损害赔偿(无论淘宝是否已被告知该等损害赔偿的可能性):

5.2.1 系统停机维护;

5.2.2 通讯终端或电信设备出现故障不能进行数据传输的;

5.2.3 因疫情、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政府法令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系统障碍不能执行业务的;

5.2.4 由于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网站升级、第三方问题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者延迟。


第六条     知识产权

6.1服务所涉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软件、图片、档案、资讯、资料、网页设计,均由淘宝或淘宝关联企业依法拥有其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权 、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第七条     协议终止与转让

7.1 本协议在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情形时终止:

7.1.1 自然终止:如您在线签署的淘宝平台服务协议淘宝网卖家服务协议》《天猫商户服务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则本协议将同时终止;

7.1.2 单方解除权: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淘宝有权以本协议第八条所列的方式通知您立刻终止本协议,且按有关规则对您进行处罚:

1您违反本协议中的任何承诺或保证,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项下的任何约定;

2您被淘宝清退出“疫情限售区域管理”产品服务的;

3您在淘宝平台有欺诈、发布或销售假冒伪劣/侵权商品、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或其他严重违法违约行为的。

7.1.3 本协议规定的其它协议终止条件发生或实现,导致本协议终止。

7.1.4 如您因严重违约导致淘宝追究违约责任或终止本协议时,出于维护淘宝平台秩序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淘宝及/或其关联公司可对与您在其他协议项下的合作采取中止甚或终止协议的措施,并以本协议第八条所列的方式通知您。

7.1.5 如淘宝与您签署的其他协议、淘宝及/或其关联公司与您签署的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对您在本协议项下合作进行关联处理的情形,则淘宝出于维护淘宝平台秩序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可在收到指令时中止甚至终止协议,并以本协议第八条所列的方式通知您。

7.2 无论本协议因何原因终止,在协议终止前的行为所导致的任何责任,您必须完全且独立地承担;协议终止后,淘宝无需继续向您提供服务。

7.3 淘宝有权将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予淘宝的关联公司,而无须事先征得您的同意,届时淘宝将通过本协议第八条所列的方式向您发出转让通知。

 

第八条     通知送达

8.1  淘宝对于您所有的通知均可通过网页公告、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站内信或常规的信件传送等方式进行;该等通知于发送之日视为已送达收件人。

8.2  您对于淘宝的通知应当通过淘宝对外正式公布的通信地址、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联系信息进行送达。

 

第九条     其他约定

9.1 本协议之效力、解释、变更、执行与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地区法律。因淘宝与您就本协议的签订、履行或解释发生争议,双方应努力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淘宝和您均同意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9.2 您认可并同意若本服务协议中的某一部分条款或描述被相关司法机关判定为无效,该判定无效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有效性,您仍需依照本服务协议中的其他部分条款履行相关义务同时行使相关权利。

9.3 本协议未约定事宜,以《淘宝平台服务协议》淘宝网卖家服务协议》《天猫商户服务协议及相关附属规则为补充;本服务协议与《淘宝平台服务协议》淘宝网卖家服务协议》《天猫商户服务协议及相关附属规则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协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