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猫供销平台自动退款服务协议
本协议缔约方为天猫供销平台供应商(下称“供应商”)、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供销平台”)。
1. 供应商声明与承诺
1.1. 供应商确认在申请加入天猫供销平台供应商自动退款服务之前,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限制或免除责任以及管辖权的相应条款(将以加粗形式提示供应商注意),供应商一旦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或实际使用本服务,即表示供应商同意遵循本协议之所有约定。
1.2. 本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附件、正文提及的规则及所有天猫供销平台(以下简称“供销平台”)关于本服务已发布或将来可能发布,并通过合理方式通知与供应商的各类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供销平台供应商入驻协议》点击查看、《供销平台管理规范》点击查看),所有这些规则都应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 供应商同意供销平台有权基于服务发展的需要对本协议和规则内容进行不定期的变更。前述变更将以网站公告的方式予以公布,并自公告之日起7日后生效;若供应商在本协议内容公告变更生效后继续使用本服务的,即表示供应商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修改后的协议内容,也将遵循修改后的协议内容使用本服务;若供应商不同意修改后的协议内容,供应商应停止使用本服务,并向供销平台提交协议终止申请。如供应商对本协议和规则有任何疑问,请联系供销平台客服咨询。
2. 定义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2.1. 供销平台自动退款服务:在本协议中也可简称“自动退款服务”、“服务”或“本服务”。指供应商通过天猫供销平台发布商品信息并授权分销商进行销售,供应商据此与分销商达成在线交易并使用菜鸟网络商家工作台和菜鸟的仓配服务发货,在分销商向供应商发起采购单退款(含仅退款和退货退款)时,若采购单物流状态显示为“未发货”且菜鸟仓配系统拦截发货成功的,供销平台将自动同意并执行分销商发起的采购单退款,无需供应商手动操作同意退款。
2.2. 支付宝账户:指用户使用支付宝相关服务时由支付宝公司为用户提供的一个唯一的编号,由用户自行设置密码,以此查询或计量供应商的预付或应收应付款。
2.3. “日”:本协议中均指自然日,有例外说明的除外。
2.4. 菜鸟:指菜鸟网站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的单称或合称,包括但不限于菜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菜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杭州菜鸟物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
2.5. 菜鸟网站:指菜鸟官网(域名为cainiao.com)、菜鸟裹裹(域名为guoguo-app.com)、菜鸟驿站(yz.cainiao.com)、菜鸟物流云(cloud.cainiao.com)、菜鸟网络商家工作台(域名为work.cainiao.com/)等网站及客户端。
2.6. 采购单:指分销商通过天猫供销平台(tmall.gongxiao.com)向供应商采购商品发生的相应交易订单。
3. 服务的开通与关闭
3.1. 供应商申请开通自动退款服务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3.1.1. 供应商已入驻供销平台,依据《供销平台供应商入驻协议》足额缴纳保证金,且供销平台账号处于正常开通状态;
3.1.2. 供应商使用菜鸟网络商家工作台与菜鸟的仓储、配送服务履行供销平台采购单发货;
3.1.3. 供应商未被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显示经营异常信息、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存在其他因违法、违规被行政处罚等情形;
3.1.4. 供应商不存在供销平台认定的其他高危风险情形;
3.1.5. 其他供销平台认为需符合的条件。
3.2. 供应商应保证在协议期内始终具备上述条件,如供销平台有合理怀疑且供应商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未违反上述条件任何一项的,则供销平台有权立即中止或终止本协议。
3.3. 供应商应保证其阐述的上述条件均真实准确,如因供应商上述条件不符发生纠纷或被相关国家机关处罚的,供应商应独立承担全部责任,如因此造成供销平台(包括其关联公司、合作伙伴等)损失的,供应商应负责全部赔偿。
3.4. 供应商开通自动退款服务后,可自行选择关闭服务,但对于已通过自动退款服务进行交易且尚未完结的订单,仍应适用本协议及相关规则,供应商仍应向分销商承担自动退款服务下的服务承诺。
4. 自动退款处理
4.1. 供应商开通自动退款服务后,其在供销平台产生的通过菜鸟网络工作台和菜鸟提供的仓储、配送服务履行发货的采购单,在分销商发起采购单退款时,若采购单物流状态为“未发货”且菜鸟管理系统拦截发货成功,该退采购单退款将默认先行适用自动退款服务进行退款处理(供销平台另有规定的除外)。
4.2. 供应商应根据实际交易情况承担对分销商的全部退款责任,退款成功后,系统将不予向供应商结算该笔采购单的金额。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供销平台不对分销商或者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退款、赔偿义务。
4.3. 供应商和分销商之间对于供应商使用自动退款服务产生的交易纠纷,供销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易纠纷由供应商和分销商自行协商解决,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向供销平台发起申诉,供销平台根据《供销平台交易争议处理规范》点击查看进行判责。
5. 供应商的权利义务
5.1. 供应商承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发布产品信息并进行交易,从事的前述行为均真实、合法、有效并独立承担责任,并对描述的商品信息负有举证责任。供应商应保证其出售的商品在合理期限内可正常使用,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符合商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标准等,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5.2. 供应商有义务按约定的质量、数量、时间等提供产品及相关服务,维护分销商及供销平台的商誉。
5.3. 鉴于本服务内容与供应商身份的关联性,供应商不得将本服务交易项下的权利义务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否则供销平台有权立即取消其使用本服务的资格,造成供销平台损失的,供应商须负责全部赔偿。
5.4. 供应商保证当其生产经营情况等发生重大不利事件时,将立即通知供销平台,否则供销平台有权立即取消其使用本服务的资格,造成供销平台损失的,供应商须负责全部赔偿。
5.5. 供应商有义务确保其的账户及密码不外泄,任何因供应商的疏忽造成的账户被盗带来的损失和赔偿责任,由供应商完全独立承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供销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
5.6. 供应商充分了解并同意,如供应商开通供销平台自动退款服务,即表示供销平台已获得供应商的完全授权以执行其向分销商的退款义务,该行为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均完全代表供应商的真实意思表示,由供应商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5.7. 供应商签署本协议即意味着遵守本协议及其他将来可能发布采并取合理途径通知的自动退款服务规则、争议处理规则、规范、文件、问答等的所有规定。
5.8. 如供应商符合相应服务条件,供应商应严格遵守与相应服务提供方所签署的服务协议的约定,如供应商违反前述要求,应按照其与相应服务提供方所签署的服务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供销平台有权根据供应商的违约情形决定是否中止或终止供应商的自动退款服务资格。
6. 供销平台的权利义务
6.1. 如分销商通过本服务与供应商达成交易后向供应商发起有效的退款申请,则供销平台有权依据本协议规定自动同意并执行退款的操作指令执行,向分销商的退款。
6.2. 供应商理解并同意,为使供应商正常地使用第三方服务提供方的服务,供销平台有权基于相应服务提供方的申请向其披露服务相关的供应商的必要信息(个人及/或企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的身份信息、手机号码等联系方式、支付宝账户信息、诚信等级、订单信息、纠纷投诉及违规情况等。前述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服务提供方后,该等服务提供方应基于其与供应商的协议约定就信息进行使用,并履行信息保护义务,但供销平台对于第三方服务提供方的信息使用、保护等义务不负有责任,供应商对此不持异议。
6.3. 供应商了解并同意,供销平台基于供应商行为、相关投诉、举报等独立判断有合理理由怀疑供应商可能存在损害分销商、第三人、相应服务提供方及供销平台利益、或存在其他严重违规、不诚信行为的情况下,供销平台有权将供应商的违约情形传递给其他阿里平台、支付宝等其他相关服务提供者,并适时暂停、关闭供应商相关或全部订单的自动退款服务,如相应第三方服务提供方对前述高危风险情形有其他要求的,供应商应同时遵守其与第三方服务提供方的约定。
6.4. 依据供应商在本协议中的授权,供销平台可以向争议处理司法机关提供供应商一般信息及纠纷调解中保留的证据,且有权向该司法机关提出查看及索要案件处理信息的权利。
6.5. 供应商开通自动退款服务并因此与分销商发生本服务下的交易,但对于因该交易所产生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履行、索赔的提出、赔款的支付等均由供应商与分销商自行承担责任。
6.6. 本协议项下服务所涉及的供销平台、天猫、alibaba及其他相关商标或标识、资料等之知识产权及其他相关权利皆为供销平台及其关联公司所有,未经供销平台书面许可供应商不得擅自使用,否则,供应商应当赔偿因此给供销平台及其关联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供销平台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
6.7. 本协议项下服务的任何免费使用或免费功能和服务不应视为供销平台放弃后续收费的权利。供销平台有权提前7天在供销平台官网上和/或具体供销平台服务应用内以公告的形式通知供应商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若供应商继续使用相关供销平台服务,则需按供销平台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相应费用。
7. 免责、责任限制、索赔
7.1. 供应商同意并理解: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罢工或骚乱、物质短缺或定量配给、暴动、战争行为、政府行为、通讯或其他设施故障或严重伤亡事故等,致使供销平台延迟或未能履约的,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8. 协议生效
8.1. 自供应商确认接受本协议,符合本协议3.1.条规定的供应商申请开通服务的全部条件,并向供销平台申请开通自动退款服务时,本协议即产生法律效力。
9. 有效通知
9.1. 供销平台向供应商发出任何通知,可采用电子邮件、页面公开区域公告、手机短信或常规信件等方式,且该等通知应自发送之日视为已向供应商送达或生效。
9.2. 供应商同意,对于向供销平台发出的任何通知应发至供销平台对外正式公布的本服务专用的或使用其他供销平台认可的通知方式进行送达。
10. 协议终止
10.1. 供应商主动终止:供应商可以主动申请关闭自动退款服务后,本协议即告终止。
10.2. 因供应商不再符合其申请加入自动退款服务时所依据的“服务开通条件”全部要求,本协议将自动终止。
10.3. 通知解除:供销平台有权提前七(7)天以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本协议。
10.4. 供销平台单方终止权:如供应商违反供销平台的任何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项下的任何约定、本服务的其他规则,供销平台都有权立刻终止本协议,且按有关规则对供应商进行处罚。
10.5. 本协议规定的其他协议终止条件发生或实现,导致本协议终止。
10.6. 无论本协议因何原因终止,在协议终止前的行为所导致的任何赔偿和责任,供应商必须完全且独立地承担。即使本协议终止,供销平台仍有权依据本协议及附件的规定处理因本协议有效期内发生的本服务下交易所导致的分销商索赔。
11. 其他
11.1. 本协议之解释与适用,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予以处理,并以供销平台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11.2. 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视作无效或无法执行,则上述条款可被分离,其余部份则仍具有法律效力。
11.3. 供销平台于供应商过失或违约时放弃本协议规定的权利的,不得视为其对供应商的其他或以后同类之过失或违约行为弃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