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欢迎您使用营销平台服务!为维护您的自身权利,您应当仔细阅读每条服务条款的具体表述。

[审慎阅读]本协议作为卖家开展任一营销平台内任一具体平台活动所适用且必须首先签署的营销平台基础协议,在您点击签署本协议之前,请您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条款等。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将以加粗字体及下划线显示,您应重点阅读

[签约动作]当您按照协议签署页面提示填写信息、阅读并同意本协议后,即表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并与各营销平台服务提供者达成协议,您应遵守本协议以及商家营销中心规则中心内相应有效规则的规定。阅读本协议的过程中,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或其中任

何一款的约定,请您不要进行后续操作,您应立即停止协议签署程序或停止使用营销平台服务。

营销平台服务协议

修订日期:2024年11月25日

一、签约背景

1.1欢迎您使用营销平台服务!

您点击接受本协议即意味着您使用的淘宝账户所对应的法律实体(以下简称“甲方”或“卖家”)同意遵照本协议的约定通过各营销平台开展各类活动、使用营销平台服务。但您签署本服务协议后,是否能够成功开展各营销平台的任一具体平台活动,还取决于您是否符合该营销平台“任一具体平台活动”的相应卖家/商品准入以及该营销平台相应有效规则要求(如有),如符合的,您还应当签署并遵守您报名“任一具体平台活动”的具体活动协议(如有)。

1.2本协议由甲方与各营销平台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乙方”)共同订立。

1.3甲方开展各营销平台上各类活动形态(简称“业务类型”)下所创建的“任一具体平台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协议的规定。前述业务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营销平台不时推出的新模式业务类型,且最终以卖家开展任一具体平台活动时营销平台页面最新呈现内容为准。

1.4甲方报名“任一具体平台活动”所签署的具体活动协议中,与本协议的相关内容有冲突的,按照协议中所呈现的两者拟定(展示)日期或修订日期的先后来判定,并以最近拟定(展示)日期或最近修订日期的对应协议内容为准。甲方签署“任一具体平台活动”的相应协议中未约定的事宜,仍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二、定义

2.1本协议中所有未有特别定义的词汇应有如下含义:

2.1.1营销平台:指聚划算(含全球精选、品牌清仓)、聚名品、淘抢购、天天特卖、百亿补贴、淘宝好价等因特网、移动网以及其他网络形态的商品/服务展示站点及其客户端,具体营销平台的范围以营销中心展示为准。

2.1.2各营销平台服务提供者:具体某一营销平台服务提供者的单称或合称,包括聚划算/聚名品/淘宝省钱超值购服务提供者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淘抢购服务提供者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百亿补贴服务提供者阿里(四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天天特卖服务提供者阿里(四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淘宝好价服务提供者浙江淘特软件有限公司等(亦可合称为“各营销平台”)。

2.1.3活动方案:指甲方通过各营销平台展示的承诺以优惠价格向各营销平台买家(简称“买家”)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信息,应当包含商品/服务的数量、内容、价格、提供方式、提供条件、品质承诺等详细信息。

2.1.4活动权益:指买家因甲方的活动方案所能享受到的折扣优惠价格。

2.1.5平台服务:指乙方为甲方顺利通过营销平台开展活动而提供的软件、技术支持等服务。

2.1.6支付宝账户:指卖家使用的淘宝用户名所绑定的支付宝账户。

2.1.7活动排期:指为配合卖家在各营销平台的各种活动模式,乙方以买家需求、商品丰富度、卖家资源优势等各类综合要素为依据,对未来一定时期内每日商品/品牌/活动展示位置作出的品类规划,以及商品或服务的展示位置规划(可简称“位置资源规划”)。

2.1.8排期竞拍:系甲方开展营销平台活动的一种形式,指活动方案经各营销平台审核通过后,甲方可对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商品展示位置进行竞价的参与模式。

2.1.9定向邀约:系卖家报名营销平台活动的一种形式,指营销平台结合活动类目情况、卖家历史营销平台活动情况、卖家自有店铺经营情况等,通过明确需求、平台活动介绍、整合卖家优势资源,主动邀约符合条件卖家的报名营销平台活动模式,被邀约卖家无须参与竞拍。除排期竞拍或定向邀约外,营销平台保留不时启用新的报名活动模式的权利。

2.1.10软件服务费:指卖家使用营销平台服务需向各营销平台服务提供者支付的软件服务费,种类包括排期软件服务费和系统软件服务费等。排期软件服务费,由实现商品排期产生,种类包括实时划扣的竞拍软件服务费和固定费率的软件服务费;系统软件服务费,由商品排期外其他软件服务项目产生。

2.1.11营销平台规则:指营销平台所发布的适用于所有通过营销平台开展活动卖家的各类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商家营销中心-规则中心等线上所发布的规则、实施细则、规范、招商标准、解读、通知等内容。

2.2本协议中使用的全部标题仅为行文方便,不应被用做解释本协议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服务内容

3.1乙方投入技术力量进行营销平台的系统设计与开发,为甲方开展营销平台活动实现如下功能:

3.1.1系统对接。实现各营销平台与淘宝(taobao.com)、天猫(tmall.com)、天猫国际(tmall.hk)等平台系统的功能对接,使甲方可以将其在各平台店铺中的商品信息展现在营销平台。

3.1.2报名辅助功能。为甲方提交报名信息设计、制作相关网络页面,实现报名线上流程,以及为甲方提供商品/服务成交、评价信息的自动审核、判断功能。

3.1.3页面展示功能。为甲方设计活动方案展示框架,实现甲方编辑、上传活动方案的功能。

3.1.4 营销转化功能。为甲方在本协议专属合作营销渠道,结合商品各属性指标以及系统算法对消费者画像的匹配,促进营销转化。特别说明:您若报名参加营销平台百亿补贴活动,为提升您的商品销量并充分发挥营销平台推广优势,您完全理解并授权在必要时营销平台可以为您提供聚合营销推广服务,即营销平台将利用系统算法并结合您商品的库存总量、属性指标等维度信息合理分配您的商品库存,并帮助您拓宽余量商品销售渠道。若您在参与百亿补贴活动的过程中无需此服务,您可随时联系百亿补贴营销平台并协商取消聚合营销推广服务。

3.1.5通知功能。为甲方接收营销平台信息、进行款项划转操作提供通知功能,以方便甲方及时对保证金采取止付、收取货款。

3.1.6数据统计功能。应甲方要求,乙方可向甲方提供其开展的单次营销平台活动的成交数据,以供甲方分析活动效果、研究营销策略。

3.1.7其他营销平台不时启用的卖家服务功能。

3.2乙方保留在任何时候自行决定对服务及其相关功能、应用软件进行变更/升级的权利。乙方进一步保留在服务中开发新的模块、功能和软件或其它语种服务的权利。上述所有新的模块、功能、软件服务的提供,除非乙方另有说明,否则仍适用本协议。服务随时可能因乙方的单方判断而被增加或修改,或因定期、不定期的维护而暂缓提供,甲方将会得到相应且合理的变更通知。甲方在此同意:在使用服务的过程中,各营销平台服务提供者在任何情况下都无需对因传输或联络中的迟延、不准确、错误或疏漏及因此而致使的损害向甲方或任何第三方负责。

3.3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作为商品/服务信息展示站点的域名所有者负责配合各营销平台服务提供者实现上述服务内容。


四、卖家及商品资格

4.1甲方报名营销平台开展活动应当符合《营销平台基础规则》(如有更新以商家营销中心-规则中心等网页最新发布规则或公告为准)及各营销平台对于卖家及商品资格的规定(如有),各营销平台可以通过网络页面公布卖家开展活动应符合的标准,如甲方不符合该标准,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使用该营销平台展示活动方案。

4.2甲方有义务确保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备报名开展营销平台活动商品或服务的所有必备商家资格和商品资格,且不应局限于营销平台的要求,应主动向营销平台提交证明其具备经营/销售活动商品或服务的所有资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如营业执照(如需)、生产许可证(如需)、卫生许可证(如需)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等资质证照。同时,如甲方无法提供营销平台要求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有的各类资质证明文件的,营销平台有权拒绝甲方使用营销平台展示活动方案。

4.3甲方同意并保证,其通过营销平台卖家报名系统后台所提交的所有线上资质文件,均真实、合法并在合作期限内持续有效。

4.4甲方不得将其使用各营销平台服务的资格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让。

4.5甲方报名营销平台百亿补贴活动的,为进一步提升甲方商品的销量,同时提升百亿补贴活动的品牌影响力和价格竞争力,甲方同意通过商品直降等方式让利消费者,或者支持消费者有权针对甲方店铺的特定商品使用折扣券,并以折扣券对应载明的优惠让利额度针对甲方店铺特定商品享受权益。考虑到您积极参与百亿补贴活动为用户作出的真实让利,提升了聚百活动的品牌影响力和价格竞争力,聚百有权按各营销活动报名招商页面或规则说明,向您支付相应的合作费用。如聚百向您支付合作费用的,您同意遵守《聚划算/百亿补贴营销活动合作协议》的所有约定,请仔细阅读协议内容。点击确认本协议,即视为您签署并同意本协议及《聚划算/百亿补贴营销活动合作协议》


五、方案审核

5.1甲方可以通过营销平台卖家报名系统后台编辑、上传活动方案,详细说明活动商品数量、价格、优惠幅度、商品/服务提供方式、商品/服务提供条件、品质承诺等信息,活动方案以营销平台卖家报名系统记录的数据和信息为准

5.2乙方有权对甲方上传的活动方案进行审核(包括机审),如甲方的活动方案不符合各营销平台的审核标准,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使用该营销平台展示活动方案。

5.3由于商品数量控制和买家体验的要求,任一营销平台均不保证所有符合条件的活动方案都能通过审核。


六、样品(如有)和商品质检

6.1为确保商品品质,甲方应根据各营销平台的要求(如有)邮寄样品,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对样品进行任何方式的支配和处理

6.2甲方应遵守各营销平台出具的《质检规范》(如有),即甲方需按照《质检规范》要求在报名开展各营销平台活动时提供合格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对于尚未实行报名检验制度的商品类目,甲方也可主动提供质检报告以说明产品质量状况,以便乙方评估。上述质检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即便最终乙方拒绝为甲方展示活动方案,乙方也不承担质检费用。

6.3甲方通过营销平台展示的商品,均同意接受质量检验并按照如下方案处理:

6.3.1甲方承诺接受营销平台基于商品品质控制需求对甲方在售商品进行的售中质量抽检,检测报告由营销平台委托第三方质检机构出具,甲方承诺对营销平台选择的第三方质检机构作出的检测结果和抽检方式不持有异议如抽检发现甲方的商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营销平台关于商品质量标准/要求,或售卖假货的,则抽检检测费用应由甲方承担。因营销平台投入大量的技术支持和补贴成本,甲方上述违规行为严重损害了营销平台利益,因此营销平台除有权依照甲方接受的淘宝网(www.taobao.com,其他同)、天猫(www.tmall.com,其他同)、天猫国际(tmall.hk,其他同)等平台的各类协议、规则对甲方进行相应处罚外,还有权依据协议或营销平台规则对甲方进行处罚,同时有权根据协议或规则规定扣除甲方已被止付的保证金以应对买家赔付申请和作为甲方违反承诺的罚金,造成营销平台损失的,甲方应另行赔偿。

6.3.2买家获得营销平台活动商品后,如买家认为商品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营销平台关于商品质量标准/要求,或认为系假货,且买家与甲方协商未果的,买家可以自行通过第三方质检机构进行商品检验。如检验结果支持买家主张的,则甲方同意依照甲方接受的淘宝网、天猫、天猫国际等平台的各类协议、规则进行赔偿,同时甲方应承担买家实际支付的检验费用和所有物流费用

6.3.3如果买家要求营销平台介入调解交易纠纷的,则营销平台可以(但非必须)自行委托第三方质检机构对甲方的商品进行检验,同时基于保障消费者购买正品的利益,营销平台亦有权自行委托第三方质检机构对卖家开展营销平台活动的商品或卖家自有店铺的相应商品进行检验。甲方同意并认可营销平台依照检验结果对交易纠纷及/或卖家是否构成违规进行裁决,届时甲方应就买家和营销平台支出的检验费用以及物流等费用进行等额补偿,同时就商品价款部分应依照甲方接受的淘宝网、天猫、天猫国际等交易平台及各营销平台的各类协议、规则进行赔偿

6.3.4营销平台有权在商品详情页面以及其他场所公布质检报告内容。

6.3.5甲方同意甲方的赔付责任和对甲方的处罚可以依据甲方接受的淘宝网、天猫、天猫国际等平台的各类协议、规则中的最高标准执行


七、商品排期

7.1各营销平台活动会提供不同的排期服务,如竞拍排期、月度排期、系统排期等,但每个活动仅支持一种排期方式,具体排期方式应以甲方所报名开展的对应活动招商标准为基准。

7.2甲方的活动方案经营销平台审核通过后,如适用竞拍排期的,各营销平台将通过营销平台报名系统通知甲方进行竞拍排期,一般情况下,甲方可于竞拍当日对21个日历日之后的活动位置进行竞拍,实际可竞拍的排期以各营销平台竞拍系统的显示和通知为准。

7.2.1在竞拍出价之前,甲方应根据竞拍系统的提示完成足额竞拍保证金的止付(如有)。

7.2.2甲方一旦出价即不得撤回

7.2.3如甲方在报名商品通过各营销平台审核后的30日内未能成功入围任何竞拍排期,则甲方将失去继续竞拍的资格,各营销平台将重新审核甲方活动方案

7.2.4如果竞拍结束后,甲方入围的实际成交金额高于甲方已止付的竞拍保证金,则甲方应在竞拍入围后3个自然日内另行对差额部分止付。如竞拍结束后,甲方入围的实际成交金额低于甲方已冻结的竞拍保证金,则乙方将对差额部分解除止付。

7.2.5如果甲方竞拍入围后未能及时对差额部分止付或者因为其他甲方自身原因不能如期开展所竞拍的营销平台活动,则甲方构成违约,各营销平台有权按照本协议及相关规则的规定对甲方予以处理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7.2.6除上述规定外,甲方还应遵守各营销平台于网络页面发布的《商品团竞拍实施细则》等规则,如有变更的,以营销中心-规则中心页面内最新发布的规则或公告为准

7.3月度排期是指甲方针对某一自然月进行营销平台活动预报名,预报名即表示甲方认可在该自然月范围内由系统自动进行排期,并按照排期结果在该营销平台进行活动方案展示。甲方的活动方案经营销平台审核通过后,各营销平台将通过营销平台报名系统通知甲方排期结果并由甲方确认。

7.3.1甲方应于营销平台排期相关规则规定及通知指定排期确认时间(一般为48小时,实际排期确认时间以甲方所参与各营销平台系统显示和通知为准)内选择是否接受排期结果(“确认排期”),甲方未在排期确认时间进行“确认”或“拒绝”操作的,系统将默认视为甲方认可排期结果,并按确认排期处理

7.3.2甲方单次报名任一营销平台活动有且仅有二次确认排期的机会,即甲方在首次接到排期结果通知后选择“拒绝”的,系统将自动按照未排期进行第二次排期并通知甲方,甲方再次选择“拒绝”的,则系统按取消活动处理。

7.3.3除上述规定外,甲方还应遵守各营销平台于网络页面发布的《实施细则》(如有)等规则,如有变更的,以营销中心-规则中心页面内最新发布的规则或公告为准

7.4 如甲方通过定向邀约或其他模式报名开展营销平台活动的,其商品排期应遵照各营销平台该等具体报名活动模式中与商品排期有关的协议约定、规则、公告或规定等。

7.5排期违约

7.5.1 排期违约定义:是指卖家获得各营销平台排期(包括月度排期模式下,卖家确认排期或在排期确认时间内未按要求进行操作触发系统确认排期处理)后,在活动开始前临时退出活动导致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行为。

7.5.2排期违约处罚:

(一)卖家因违反营销平台或淘宝、天猫、天猫国际等交易平台规则而导致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将操作活动取消,不追加任何处罚,所涉及的排期软件服务费退回卖家;

(二)因卖家自身原因而取消活动的,各营销平台将根据《营销平台商家管理规则》及各营销平台排期违约相关规则给予排期违约处罚,同时所涉及的排期软件服务费退回卖家

(三) 如卖家因不可抗力原因取消活动被处罚的,卖家可提供相关证明给营销平台进行申诉,若申诉成功,将撤销处罚,但不恢复原排期活动,申诉周期为处罚之日起的7天内;

(四) 若因营销平台系统原因而导致活动取消的,则所有费用退回卖家,同时不进行任何处罚。

7.5.3排期违约处罚的规则,具体详见《营销平台商家管理规则》,如有更新以营销中心-规则中心等网页最新发布规则或公告为准。


八、商品入仓(如有)

8.1如甲方同意使用营销平台推荐的仓储和物流服务供应商,则甲方应自行向相关物流服务供应商订购仓储、发货等服务。

8.2使用营销平台推荐的仓储和物流服务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时,甲方应将其通过营销平台开展活动的商品在活动开始的至少4个自然日之前发入物流服务供应商指定的仓库内并委托物流服务供应商向通过营销平台购买活动商品的买家寄递商品。

8.3入仓费用、寄递商品费用、仓储费用、未售完商品退仓费用等物流费用均由甲方自行承担并向相关物流服务供应商进行支付,费用发票由物流服务供应商向甲方开具,甲方同意因物流服务产生的纠纷均与营销平台无关,由甲方与物流服务供应商自行解决。

8.4同意使用营销平台推荐的物流服务供应商的卖家在审核通过并确定活动日期后,如未能将通过营销平台开展活动的商品及时发入物流服务供应商指定的仓库或因为其他卖家原因不能如期开展营销平台活动,则卖家构成违约,营销平台有权扣取相应卖家保证金用以弥补营销平台损失(如有)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九、保证金与保险(如有)

9.1保证金:是指卖家同意缴存一定的金额作为金钱质押(以下称为“保证金”),用于担保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和遵守。具体须缴纳的保证金金额以各营销平台《保证金实施细则》(如有)的规定为准。如各营销平台无保证金的特殊约定,卖家依据《淘宝网卖家服务协议》、《天猫商户服务协议》缴存的店铺保证金参照本协议相关约定适用。

9.2营销平台保险:是指卖家采用购买保险的方式保障消费者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聚划算参聚险,具体规则详见《聚划算参聚险实施细则》等营销平台保险相关实施细则。

9.3甲方应按照其所选择保证金方式或保险方式,及时完成保证金止付、保险险种的购买操作,如甲方未在各营销平台规则所要求的期间内止付相应保证金或购买保险的,则甲方构成违约,各营销平台有权进行包括但不限于拒绝为甲方展示活动方案、没收甲方已冻结的竞拍保证金(如有)或竞价成交金额(如有),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本协议的约定及届时有效的营销平台相应规则向甲方采取的其他合理措施。

9.4在以下情况发生时,卖家同意各营销平台基于客观、公允、有据的原则进行责任判定,且可基于上述判定通知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可简称“支付宝公司”)从卖家的货款、店铺保证金或卖家店铺的支付宝账户中划扣相应等额资金用于代卖家向买家退还货款、支付违约金和/或赔偿款,或对平台和第三方权利人进行赔付(如甲方购买保险的,则由保险公司适用其保险规定对消费者、第三方权利人或平台进行理赔):

9.4.1在各营销平台进行的交易中,卖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违反其对买家的承诺,导致或可能导致买家权益受损的;

9.4.2在各营销平台进行的交易中,卖家违反本协议、营销中心规则中心各类规则(前述规则如有更新的,具体以营销中心-规则中心内更新的规则为准),或根据本协议、规则的规定应当向买家补偿差价、退还货款、支付违约金和/或赔偿款的;

9.4.3卖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致使各营销平台服务提供者权益受损(包括但不限于被行政处罚、被判决侵权、商誉受损等)的;

9.4.4卖家违反本协议、营销中心规则中心各类规则,根据本协议或规则应当向各营销平台服务提供者支付违约金和/或赔偿款的;

9.4.5卖家对各营销平台存在逾期未付的款项(无论是否基于本协议)的;

9.4.6卖家活动方案中的商品价格高于该商品的一般市场售价,或者通过营销平台开展活动商品的品质低于卖家正常销售的同款产品,导致用户可获取的活动权益受损的;

9.4.7卖家开展活动过程中侵犯任何第三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

9.4.8因质量检验不合格等原因各营销平台依据本协议规定对卖家作出处罚或代卖家对买家进行赔付的;

9.4.9其他依照法律法规、本协议、规则约定,应向消费者、各营销平台或第三方权利人进行赔付的情形。

9.5各营销平台如根据本协议、相关规则指令支付宝公司划扣保证金等资金款项向营销平台、消费者或其他第三方进行支付,可以书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站内信、传真等)通知卖家。在向卖家出具的书面通知中,各营销平台将说明划扣原因及划扣金额,赔付完成后,可向卖家出具必要的赔付资金往来凭证

9.6为了优先、有效保护消费者及平台的合法权益,卖家同意并承诺,保证金作为金钱的有效质押,其效力应优先于甲方被法院执行机构执行时所依据的规定,保证金不得被司法机构等官方机构随意冻结或划扣

9.7如卖家的货款、保证金、支付宝账户资金等不足以用于赔付或退款的,卖家应另行支付超额的金额。如各营销平台先行垫付了超出卖家已止付保证金数额的款项,或各营销平台所遭受的损失高于(或可能高于)可支配的卖家的保证金余额,则各营销平台有权要求卖家偿付其损失,且在指定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或各营销平台有权指示支付宝公司从甲方自有或其指定的支付宝账户划扣相应的款项进行支付。因支付宝账号被停止交易和划扣导致卖家损失的责任由卖家自行承担。

9.8如卖家在开展营销平台活动过程中出现违反本协议约定、营销平台规则或其他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则卖家同意各营销平台有权对其保证金延长冻结期限,直至卖家妥善解决。


十、软件服务费支付和退款

10.1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软件服务费的实际收费,应依据甲方具体选择的营销平台、具体开展的业务类型平台活动及其协议(如有)或收费相关规范或规则(如有)确定并以其为准。

10.2排期软件服务费的收取方式:

10.2.1竞拍软件服务费,即甲方通过竞拍入围的,应补充所止付的竞拍保证金与实际成交价格之间的差额,各营销平台将在卖家所开展的活动开始前自其止付的金额中扣取排期软件服务费;

10.2.2固定金额的软件服务费,即卖家应在获得审核通过后提前止付一笔固定费用至卖家绑定支付宝内,并于活动方案上线时由系统划扣至具体活动所属营销平台,活动方案上线后系统将不再实时监控确认成交额,卖家无需再缴纳实时划扣软件服务费。

10.3实时划扣软件服务费的计算及收取方式:

10.3.1计算方式:按商品成交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各营销平台及各类目商品的实时划扣软件服务费比例详见各营销平台不时发布并更新的与收费有关的规则,且在甲方的活动方案上线前,各营销平台有权调整实时划扣软件服务费的比例。各营销平台会通过营销平台报名系统通知甲方实时划扣软件服务费的比例,如甲方继续后续操作并实际展示了活动方案,则表示甲方对实时划扣软件服务费的比例无异议

10.3.2收取方式:买家在交易订单页面点击“确认收货”后,各营销平台将指令支付宝从货款中扣除一定比例的金额作为实时划扣软件服务费划至乙方的服务费收款账户,并将剩余货款划至甲方的支付宝账户。

10.4基础费用及封顶费用收取方式:

10.4.1基础软件服务费:以下简称“基础费用”,卖家在商品获得审核通过后,需要提前止付(止付定义见《支付宝服务协议》,以下同)一笔基础费用至其绑定支付宝内,在所有商品正式开展营销活动时,止付的基础费用将划扣至各营销平台服务提供者账户,不予退回。其与保底成交额、“封顶软件服务费”(以下简称“封顶费用”)相配套,系营销平台系统软件服务费收费模式下的一种特殊收费体现。

10.4.2保底成交额:卖家开展营销平台活动适用基础费用的前提下,用于确认卖家在活动结束后一定期限内各营销平台系统是否对卖家收取实时划扣软件服务费的成交额。卖家在达到保底成交额前,系统免于向卖家收取实时划扣软件服务费;当累计确认收货交易订单金额根据对应软件服务费费率计算的软件服务费高于活动方案上线时已扣除的基础费用后,系统将对超出保底成交额(保底成交额=基础费用/对应软件服务费率)部分按照对应软件服务费费率收取实时划扣软件服务费至各营销平台账户。

10.4.3封顶软件服务费(如有):直至扣除的基础费用及实时划扣软件服务费合计达到封顶费用时系统停止收取实时划扣软件服务费。

10.5固定期限软件服务费收取方式:

10.5.1固定期限软件服务费(简称“定期费用”)的具体期限范围、金额基于卖家所报名的营销活动及所经营的商品类目确定,以各营销平台公示的《固定期限软件服务一览表》为准,除非协议方另签书面盖章的协议,否则定期费用应由卖家在报名该营销活动之前预存于其支付宝账号中,各营销平台通过软件系统向支付宝公司发出划扣指令并划扣成功后,方可继续报名。卖家应在活动方案上线展示前按照《固定期限软件服务费一览表》中规定的金额向各营销平台支付固定期限的软件服务费用,各营销平台将于固定期限届满时按照服务实际使用的期间(该期间包括店铺因违反本协议、天猫规则、营销平台规则被处罚而遭限权、搜索降权、屏蔽和监管的期间)进行定期费用的结算。

10.5.2为鼓励卖家提高服务质量和交易额,除特殊类目或协议各方另有约定外,各营销平台将对定期费用附条件向卖家给予商业折扣,具体折扣优惠条件及标准详见各营销平台《固定期限软件服务费一览表》,定期费用的折扣结算在固定期限届满后开始。

10.5.3卖家商品成交额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计入固定期间内的成交额并作为计算折扣的依据:

a. 商品展示在正确的类目下,没有错放类目;

b.卖家商品成交额需真实、合法,未违反与各营销平台的协议及相应规则;且

c. 各营销平台已就该商品成交收讫了相应软件服务费;

10.5.4对于使用服务满整个固定期限的卖家,各营销平台根据其店铺在固定期限内的成交额进行定期费用返还结算;对于使用服务未满整个固定期限的卖家,各营销平台将按服务使用期间占固定期限的比例重新计算卖家应缴的定期金额和应完成的成交额,并根据服务使用期间内的成交额评估是否给予定期费用折扣。

10.6以上10.2、10.3、10.4、10.5的收费方式仅为列举,实际收费应依据甲方开展的具体业务类型的任一平台活动确定并以营销平台收费系统针对该“任一具体平台活动”所设定的收费标准为准。为有效保障卖家公平、透明地参与营销平台“任一具体平台活动”,各营销平台已实现卖家报名“任一具体平台活动”前在活动报名的显著位置向卖家公告该活动相应的活动介绍、收费方案、保证金政策、报名要求、位置资源规划等,卖家应仔细、审慎阅读,如有异议的,卖家应立即终止报名开展该任一具体平台活动,如继续点击报名的视同卖家同意并遵守该活动的收费标准,并各营销平台系统记录的收费内容为准

10.7消费者确认收货后的交易订单发生退货退款情形,若无其他特别约定则甲方需按甲方接受的营销平台及淘宝、天猫、天猫国际等交易平台的有关协议、规则向各营销平台提供有效书面证据,证明退货退款确实已发生且不可归咎于甲方,营销平台在此前提下将依照退款的相应比例退还甲方因此退货交易支付的实时划扣软件服务费。但是,如甲方与消费者没有使用营销平台或交易平台线上退款系统,则各营销平台有权拒绝退还相应的实时划扣软件服务费另特别说明:若甲方选择使用聚划算营销平台提供的服务,当消费者确认收货后的交易订单发生退货退款情形时,甲方完全知悉并同意聚划算营销平台无须将基于该交易订单已收取的实时划扣软件服务费进行返还。

10.8在全部活动商品交易完成且无任何纠纷、争议后,根据甲方确认的开票信息,乙方会向甲方开具软件服务费增值税发票(适用税率6%)。若甲方为一般纳税人的,乙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发票开具之后发生退货、退款,则甲方只能在退还原发票或配合提供《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后要求乙方退还相应的实时划扣软件服务费。

10.9甲方承诺并保证,其开展任一营销平台任一具体活动,且遵照营销平台收费系统针对该任一具体活动所设定的收费标准/要求缴纳(支付)软件服务费后15日内,未向乙方就甲方所开展的该任一具体活动收费情况提出有效书面异议的,即视为对该活动收费无异议。但卖家未按期限提出书面异议并得到营销平台服务提供者同意的除外

10.10天猫卖家开展营销平台活动除须支付营销平台软件服务所应承担的费用外,还应照常支付天猫店铺系统扣取的实时划扣软件服务费。

10.11在日常沟通过程中,各方人员可能以“成交佣金”、“基础佣金”等指称“排期软件服务费”、“实时划扣软件服务费”或“基础费用”等费用,上述称谓仅为表述方便,并不代表甲方与各营销平台服务提供者之间存在雇佣或委托代理等关系。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是与卖家和商品的筛选、展示相关的软件服务,而不是销售代理、行纪、信托、居间、中介等服务


十一、活动方案展示

11.1甲方活动方案经各营销平台审核通过后,甲方应完成本协议约定的各项操作:例如止付保证金(如有)、投保保险(如有)、进行排期竞拍(如有)、基础费用/固定费用止付(如有)、商品入仓(如有)、确认实时划扣软件服务费比例等。甲方完成上述操作之后,各营销平台将为甲方展示活动方案,甲方应严格依照活动方案向用户提供商品或服务。

11.2各营销平台对甲方的合同义务仅限于为甲方展示经审核通过且验货(如有)合格的商品活动方案,一旦甲方的商品活动方案经营销平台展示,并且展示的持续的时间均符合甲方竞拍入围的排期或甲方通知的排期,即表示各营销平台已经充分履约。

11.3尽管甲方已入围排期竞拍或营销平台已通知甲方排期日,且甲方没有任何违约行为,但是,在甲方的活动方案上线展示前,各营销平台始终有权调整甲方的活动方案的展示时间点和展示持续时间,只要各营销平台提前并且合理通知了甲方且为甲方安排了同等时长的展示机会

11.4甲方的活动方案在各营销平台页面展示的位置由各营销平台确定,甲方保证不因展示位置原因向各营销平台主张退还软件服务费或其他补偿、赔偿

11.5在甲方的活动方案上线后,因以下原因,各营销平台有权提前中止或终止展示甲方的活动方案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1.5.1甲方缺乏相关资质从事活动商品的销售或服务的提供;

11.5.2活动商品品质/服务质量存在问题或不被国家法律法规允许销售或经营;

11.5.3已展示的活动商品/服务信息需要修改;

11.5.4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战争、暴乱、通信网络中断等;

11.5.5硬件故障等其他不可归咎于各营销平台的原因;

11.5.6其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各交易平台规则或各营销平台规则规定需要提前中止或终止展示的情形。

11.6 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无权提前中止或终止展示甲方的活动方案或拒绝与各营销平台用户成交。

11.7各营销平台有权根据甲方的商品成交情况决定是否延长甲方的活动方案展示持续的时间,除非甲方在活动方案上线前已书面拒绝各营销平台为甲方延长展示时间。

11.8 甲方同意,在其报名各营销平台开展活动及活动过程中, 各营销平台有权单方将甲方店铺内的商品推送到天猫、淘宝网、手机淘宝等阿里巴巴旗下的关联营销平台进行展示和销售,如涉及向甲方收取软件服务费或费用的,各营销平台将事先取得甲方同意。

11.9甲方同意并授权各营销平台将其活动商品信息提供给第三方媒体进行发布、展示,只要最终该商品仅能通过卖家店铺成交即可。

11.10 如在各营销平台活动结束后7个日历日内,甲方未向各营销平台服务提供者以书面盖章的方式提出异议,则视为乙方提供的各营销平台服务符合合同要求。


十二、责任承担

12.1甲方开展各营销平台活动,在活动方案上线前及活动整个过程中,甲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约定、营销平台及各营销平台规则等违约行为的,各营销平台有权依据甲方所接受的营销平台及淘宝、天猫、天猫国际等交易平台的有关协议、平台规则包括但不限于《营销平台商家管理规则》等规定,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及/或对甲方采取相应措施

12.2各营销平台均仅提供与信息展示相关的技术、软件服务,活动方案中包含的商品图片、文字描述或视频信息的设计、制作均由甲方自行完成并应自主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各营销平台有权但非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甲方设计、制作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核,并有权拒绝展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公共政策或其他各营销平台认为不适合展示的信息

12.3甲方向各营销平台提交的活动商品信息、活动方案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此外,各营销平台将不时制定各商品类目对应的卖家资质审核和商品审核规则,并公布在各营销平台页面内(如有更新的以营销中心-规则中心等网页最新对外公布的规则为准)。

12.4各营销平台对甲方的资质、商品、信息内容的审核并不免除甲方因违反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各类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因甲方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而致使各营销平台遭受经济或商誉损失的,甲方应对各营销平台进行经济损失、商誉损失的补偿并使各营销平台免责。

12.5在甲方活动方案上线后,如甲方中止或终止展示商品信息、停止与买家成交、拒绝向买家发货、商品存在质量或权利瑕疵,各营销平台均有权直接自甲方的保证金中扣除各营销平台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或以甲方的保证金金额直接替甲方向买家作出赔偿,如保证金数额不足则各营销平台有权继续向甲方追偿,且甲方应赔偿各营销平台因此遭受的经济或商誉损失。

甲方违反本条约定须向各营销平台支付补偿或赔偿的,金额以下述两者中高者为准:

12.5.1人民币50万元

12.5.2各营销平台的实际损失

12.6如甲方为平台买家提供商品海外直邮服务的,甲方应承诺并保证其所提供源自于海外商品的代购服务,符合买家展示代购委托并代为购买的一般商业惯例,且虽然仅为消费者提供海外代购服务,但为保障消费者利益,甲方充分知晓其作为责任主体,承诺将确保海外代购商品均为境外合法生产、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进出口监管要求的正规渠道商品,确保不存在违规或逃避监管情形。如因违背承诺则甲方愿意承担所有责任,给各营销平台造成商誉及经济损失的,各营销平台有权追偿

12.7在甲方活动方案经各营销平台展示后,因甲方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中止或终止展示商品/服务信息,各营销平台已收取的排期软件服务费概不退还

12.8如因各营销平台过错造成活动方案无法按时上线或须提前中止/终止展示,则各营销平台应为甲方重新安排活动机会,重新安排活动的时间长度以甲方损失的展示时长为依据。如各营销平台不能为甲方重新安排活动机会,则应根据以下计算方式对甲方进行退款:

12.8.1根据未展示时长与计划展示总时长的比例计算;

12.8.2根据未展示商品数与计划展示总商品数的比例计算;

12.9无论何种情况,各营销平台对甲方的退款或赔偿责任以甲方应付的排期软件服务费和实时划扣软件服务费总额为限

12.10甲方与乙方均将严格遵照《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基于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合作原则,参与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如乙方发现甲方员工任何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可以通过甲方监督邮箱【 Tmall-tousu@Alibaba-inc.com 】反映问题,甲方将遵循保密、客观的原则开展调查和处理。


十三、支付宝授权条款

13.1本协议一旦生效,即表示甲方已充分理解并同意向支付宝公司作出授权,甲方授权支付宝公司根据各营销平台发出的指令对甲方支付宝账户中的保证金、余额进行相应操作(含向甲方开通了支付宝卡通功能的银行账户所属银行转发并协助完成该支付指令的操作),此授权在本协议有效期间以及本协议明确约定的期间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不可撤销

13.2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各营销平台有权向支付宝公司发出如下类型的指令:

13.2.1保证金止付、解除止付;

13.2.2服务费用划扣;

13.2.3划扣保证金用于执行先行赔付或赔偿各营销平台及其关联公司的损失、抽检费用(包括检测费用及相应货款,下同);

13.2.4在保证金不足时,划扣支付宝账户余额补充保证金;

13.2.5在甲方尚未缴纳保证金的情况下,划扣支付宝账户余额用于执行先行赔付或赔偿各营销平台及其关联公司的损失、抽检费用;

13.2.6如各营销平台根据甲方的委托代甲方向买家进行了赔付,或者因甲方的原因导致各营销平台及其关联公司发生损失或抽检费用的,支付宝有权在甲方的支付宝账户有效期间(即可能超越本协议有效期)根据各营销平台的指令从甲方支付宝账户中划扣/止付同等金额的款项。

13.3甲方同意支付宝公司依照甲方的授权进行操作的一切风险由甲方承担。作为支付宝公司为甲方的支付宝账户提供的一项增值服务,除非支付宝公司未按照甲方的授权执行操作或执行指令错误,支付宝公司将不对任何因授权行为之履行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甲方也不得在诉讼、仲裁或其他任何形式的争议解决中向支付宝公司主张权利,该等争议应由甲方与各营销平台自行协商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十四、甲方的承诺

14.1甲方应完全履行消费者保障服务。消费者保障,指卖家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及各营销平台规则,通过各营销平台展示除二手、闲置外的商品(以下简称“全新商品”)并向买家出售全新商品时,应履行“商品如实描述”、“遵守承诺”等义务

14.1.1 履行“如实描述”义务。“如实描述”指卖家承诺对其上传于天猫网站的商品信息与实物相符,并对描述的准确和相符负有举证责任。

14.1.2 履行“遵守承诺”义务。“遵守承诺”指卖家应当严格遵守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向买家作出的承诺,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本协议、营销平台规则以及网络店铺、商品详情页面、阿里旺旺沟通等方式向买家作出的承诺。

14.2在使用各营销平台服务过程中,卖家承诺并保证:

14.2.1其符合申请开展各营销平台活动时招商标准规定的申请条件,且向各营销平台提供真实、合法、准确、有效的信息和资料,并保证其诸如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等内容的有效性及安全性,保证各营销平台及其他用户可以通过上述联系方式与自己进行联系。同时,卖家也有义务在相关资料实际变更时及时更新有关信息和资料。

14.2.2其承诺遵守本协议、《淘宝网卖家服务协议》、《天猫商户服务协议》以及所有公示于各营销平台及淘宝、天猫、天猫国际等交易平台的规则和流程

14.2.3其拥有合法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缔结本协议并使用各营销平台相关服务。

14.2.4其展示于各营销平台的所有信息真实、准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协议和各营销平台规则。

14.2.5其对其展示于各营销平台的交易信息中所涉商品有合法的销售权

14.2.6其将按照不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出售商品并提供“三包”等售后服务。

14.2.7其有义务按照买家就卖家店铺交易实际支付的现金金额为买家开具合规的发票。

14.2.8其保证在使用各营销平台服务进行交易的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在交易过程中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扰乱网上交易的正常秩序,不在各营销平台从事与网上交易无关的行为。

14.2.9其保证在使用服务时实施的所有行为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营销平台规则、规定以及各种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共道德。

14.2.10其同意不对各营销平台上任何数据作商业性利用,包括但不限于在未经各营销平台事先书面批准的情况下,以复制、传播或向他方披露等方式使用在各营销平台上其他用户展示的任何资料。

14.2.11其承诺对其店铺负有管理义务,对其店铺中出现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各营销平台平台规则的信息予以立即删除。

14.2.12其承诺拥有合法的权利和资格向各营销平台上传有关商品销售信息并进行销售,且前述行为未对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构成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知识产权、物权、肖像权等

14.2.13其承诺不在展示的商品中使用任何未获授权品牌的关键字。

14.2.14其承诺接受各营销平台对其出售商品是否具有合法进货来源的不定期检查,其有义务保留其商品具有合法进货来源的相关凭证。对于无法提供合法进货来源凭证的,各营销平台将根据已知的实际情况对商品的真伪作出判断,卖家同意对此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14.2.15其认可并接受各营销平台基于维护市场良好持续、保障消费者权益的目的进行商品品质抽检及真假鉴定,卖家可就抽检及鉴定结果提出异议。对于经检抽检证明存在质量瑕疵,或者经鉴定为假货的商品,抽检或鉴定所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由卖家承担

14.3甲方在参与活动过程中应对其自己的行为负责,遵守国家法律和相关政策并应符合各营销平台规则,确保提供的活动方案以及展示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品图片、文案、视频信息、宣传信息等所有素材,应全部真实、合法、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各营销平台有权停止甲方参与活动的权限。此外,各营销不对甲方的行为承担任何形式的担保或保证证证责任

14.4甲方承诺提供的商品/服务没有质量瑕疵和/或权利瑕疵,并符合法律规定及国家标准。任何用户、商品使用人或其他人士因使用甲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造成其人身、财产等方面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并使各营销平台免责

14.5因甲方提供的活动商品、活动权益或甲方在参与本项目中的任何行为违法、侵权或不道德、不健康等原因,使各营销平台遭受任何纠纷、诉讼或处罚等的,甲方应负责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各营销平台和用户的损失。如发生上述情形,各营销平台均有权依照其独立判断终止甲方参与活动的资格,删除或屏蔽甲方展示的信息

14.6甲方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对各营销平台造成负面影响的欺诈、违法或不道德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诋毁他人或各营销平台。甲方应当切实维护网络用户和其他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不应参与、策划任何有损市场公平的营销活动

14.7甲方应自行负责支付依照任何适用的中国法律就赠送商品或打折优惠而要求支付的全部税费。

14.8在活动结束或提前终止后,或者甲方主动或被动提前退出平台活动时,如甲方承诺的商品尚有未提供的,或者已经提供的商品或活动权益仍在有效期的,只要买家要求,甲方应负责继续提供。甲方理解并认可依照活动方案为用户提供商品和活动权益十分关键和重要,如不能按承诺提供将极大损害各营销平台和阿里巴巴的商业信誉和企业形象,而各营销平台和阿里巴巴十分重视商业诚信和企业形象。为此,如果甲方未能依照活动方案提供商品或活动权益的,各营销平台有权(但非义务)自行向用户支付同等价值的商品或费用作为补救,甲方应当承担各营销平台因补救行为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商品采购费用、邮寄费用、补偿费用以及为挽回企业声誉和形象支出的宣传费用等

14.9如甲方未能依照活动方案为用户提供商品或活动权益的,各营销平台有权在相关页面或通过其他方式公开,同时有权依照甲方接受的协议、规则对甲方进行处理。


十五、知识产权

15.1甲方向各营销平台提供的信息内容,包含甲方的名称、商标、标志等信息,各营销平台可以在相关网络页面或线下宣传素材中使用以向用户说明甲方在各营销平台开展活动的情况。

15.2未经各营销平台另行授权,甲方不得使用阿里巴巴、淘宝、天猫和各营销平台所有的标志、标识、商标、企业名称等专属权利,不得以阿里巴巴、淘宝、天猫、各营销平台等的名义展示任何信息,对外开展合作或宣称具有代理、代表权或标明为“赞助商”等商业合作关系。

15.3与营销平台相关的页面设计、展示方案、软件著作权等均属乙方所有,甲方不得擅自使用、模仿或许可他人使用、模仿。


十六、定金购特殊条款

16.1对于已经支付定金的优惠活动,甲方应当按照优惠方案兑现活动优惠承诺。如甲方在买家支付尾款后未能按约交付商品的,或者甲方在买家支付定金后擅自关闭交易的,或者甲方的其他行为造成支付定金的买家无法获得优惠商品的,甲方均需依照买家支付定金数额的两倍向用户赔偿

16.2甲方展示含定金条件的各营销平台商品,商品的最终定价将依照有效支付定金的买家数逐级确定。如实际有效支付定金的买家会员数较多的,则单个买家将支付相对较少的商品尾款。甲方认可有效支付定金的买家数据以各营销平台记录的数据为准。即便有买家未及时支付商品尾款,对于已经支付商品尾款的买家,甲方均同意以各营销平台核算确定的商品最终定价与买家成交。“支付”指用户依照各营销平台承认的方式操作付款(如支付宝担保交易),买家“支付”的金额将依照交易规则在用户确认收货后结算给甲方。甲方应向各营销平台支付的软件服务费是按商品总价(即定金与尾款之和)作为计算依据的

16.3基于含定金条件的商品的特殊性,如甲方未按约定价格和方案提供本协议约定的商品的,除须向买家支付定金两倍的赔偿外,甲方应就未提供部分向各营销平台服务提供者支付不少于未提供商品总价(即定金与尾款之和)等额的违约金,如各营销平台损失超过上述违约金的,甲方应另行赔偿。甲方如采取自行购买或虚假成交等方式妨碍活动公正性的,甲方应依照本条标准支付违约金


十七、天猫国际卖家特殊条款

17.1如甲方为天猫国际平台(www.tmall.hk,以下简称“天猫国际”)的签约商户,即作为《天猫国际商户服务协议》签约方,其通过各营销平台开展活动的,应遵守本条项下规定。

17.2甲方充分了解各营销平台对于海外商品通过各营销平台进行商品信息展示以及商品进口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法规的密切关注,承诺并确保其通过各营销平台展示商品均为合法生产、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特别是进口至中国大陆并寄送至消费者的过程始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商品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法律法规,甲方的业务模式和操作方式不存在违规或逃避监管的情形。

17.3因甲方业务操作模式导致各营销平台受到相关国家机关质疑、处罚或消费者索赔时,甲方应主动承担解释以及赔偿的责任,并消除对各营销平台的任何负面影响

17.4甲方承诺遵守各营销中心-规则中心相关各项对其适用的规则要求,并确保商品及其来源和销售等,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确保商品无任何质量、权利瑕疵,并保留所有相关有效凭证2年。各营销平台有权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如有任何不合法行为,各营销平台有权立即拒绝提供平台服务,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17.5甲方开展各营销平台活动,其有义务按照各营销平台收费相关规则及本协议附件的收费标准缴纳相应的软件服务费用。甲方应确保在各营销平台活动上线前,按照本次活动应缴纳给各营销平台的软件服务费的上限(i如适用固定费用的,则金额为固定费用的对应金额;ii如适用实时划扣软件服务费的,则为活动上线时系统锁定的最大货值及对应类目费率所计算出的费用金额;iii如适用“基础收费模式”的,则金额为封顶费用)向其天猫国际的香港支付宝账户进行充值,各营销平台有权指令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支付宝中国”)、及/或alipay hongkong limited(支付宝香港有限公司,简称“支付宝香港”)对甲方充值金额进行止付。如在活动方案上线前未能完成相应金额的止付的,则各营销平台有权中止/终止甲方开展活动;活动方案上线时/后,各营销平台即有权根据收费方案对前述止付的账户内充值金额,指令支付宝中国、及/或支付宝香港进行划扣,超出部分将及时解冻。

17.6各营销平台基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考虑,如甲方选择/适用“保证金”模式的,按照各营销平台届时有效的保证金规则的逻辑,甲方同意全权授权乙方发指令给到支付宝中国,再授权支付宝中国将乙方指令发至支付宝香港,支付宝香港即有权对甲方在支付宝香港账户内的相应50万元固定金额采取止付措施;

17.7当发生本协议9.4条款所述的情形时,甲方同意各营销平台基于客观、公允、有据的原则有权进行责任判定,且全权授权各营销平台可基于上述责任判定通知支付宝中国、及/或支付宝香港,及/或天猫国际的法律主体,对甲方在支付宝香港账户内的相应被止付的保证金划扣至天猫国际法律主体在支付宝香港的账户(简称“天猫国际账户”),用于代甲方向买家退还货款、支付违约金及/或赔偿,或对各营销平台和第三方权利人进行赔付。


十八、责任限制

18.1甲方知晓并同意,各营销平台仅作为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并非商品或服务的卖家,甲方作为商品或服务的实际经营/销售主体和唯一责任主体,完全有义务确保其有资格经营/销售商品或服务,并满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效力性规范对甲方及其商品或服务的各类资质要求

18.2甲方同意并保证,在与各营销平台合作期间,其应完全合法、合规经营,并确保商品或服务及其来源、经营、售卖(含价格等)、售后服务,以及所提交的商品图片、素材、商品或服务页面的说明陈述等卖家自主行为,均应完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确保商品或服务无任何质量、权利瑕疵,并保留“任一具体活动”的相关有效凭证自活动结束之日起至少2年。各营销平台有权对其合法经营行为及其凭证进行监督和检查,如有任何不合法或不合规情形,各营销平台有权拒绝提供平台服务,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因此给各营销平台造成损失的,各营销平台有权追偿

18.3各营销平台按照您开展活动时的现状向您提供各营销平台服务,并不带有任何保证或条件,无论是明示、默示或法定的,不论在何种情况下,各营销平台仅对平台服务的适用性、稳定性、持续性、可靠性承担基础保障的义务,但无法对由于信息网络正常的设备维护,信息网络连接故障,电脑、通讯或其他系统的故障,电力故障,罢工,劳动争议,暴乱,起义,骚乱,生产力或生产资料不足,火灾,洪水,风暴,爆炸,战争,政府行为,司法行政机关的命令或第三方的不作为而造成的不能服务或延迟服务承担责任


十九、协议终止

19.1本协议在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情形时终止::

19.1.1如卖家在线签署的《淘宝网卖家服务协议》及/或《天猫商户服务协议》等平台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则本协议将同时终止

19.1.2卖家主动暂停或终止使用各营销平台服务的;

19.1.3卖家违反本协议中的任何承诺或保证,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项下的任何约定,乙方有权立刻终止本协议,并按有关规则对卖家进行处理;

19.1.4乙方提前15天通知卖家,单方无理由中止或终止提供各营销平台服务的

19.1.5其他乙方认为需终止各营销平台服务的情况。

19.2无论本协议因何原因终止,在协议终止前的行为所导致的任何赔偿和责任,甲方必须完全且独立地承担责任。


二十、有效期

20.1本协议自甲方点击确认后生效。

20.2甲方点击确认本协议后,在之后的各营销平台活动过程中本协议对甲方均发生效力,与活动相关的争议、纠纷、投诉、诉讼均受本协议约束


二十一、其他

21.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因甲、乙双方就本协议的签订、履行或解释发生争议,各方应努力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均同意由乙方实际经营地法院管辖审理双方的纠纷或争议

21.2本协议之效力、解释、变更、执行与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如无相关法律规定的,则应参照通用国际商业惯例和/或行业惯例。

21.3本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附件及所有营销平台及各营销平台现有及将来可能发布采并取合理途径通知卖家的规则、经营规范等文件。这些文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卖家在使用各营销平台提供的各项服务时,承诺接受并遵守各项相关规则的规定。本协议一经卖家或卖家授权的任何人点击确认即于卖家和各营销平台服务提供者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

21.4乙方有权根据需要不时地修改本协议或制定、修改各类规则。如本协议或规则有任何变更,乙方将按照规定提前在营销中心规则中心等页面上向卖家进行公示并以合理方式通知卖家。如卖家不同意相关变更,须立即以正式书面盖章的通知方式告知乙方,乙方有权选择终止相关变更或立即与卖家解约。如相关变更生效后,卖家登录或继续使用各营销平台服务将表示卖家接受修订后的协议或规则

21.5本协议约定软件服务属于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