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猫精灵内容、应用商业化合作服务条款
暨天猫精灵数字内容平台、技能应用平台合作协议专用条款
更新日期:2025年8月5日
生效日期:2025年8月10日
本条款由您与浙江艾克斯精灵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我方”)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共同签署。
本条款是《天猫精灵数字内容平台合作协议》和/或《天猫精灵智能应用平台合作协议》(如无特指以上两份协议均可简称“通用条款”)的有效补充协议及商业化合作专用条款,是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本条款与上述协议内容存在冲突的,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则以《天猫精灵数字内容平台合作协议》和/或《天猫精灵智能应用平台合作协议》为准。
若您方已签署我方2019年发布的《天猫精灵数字内容平台付费付费内容合作协议》(以下简称“19年协议”),在您确认并签署本条款后,19年协议将被本条款取代而自动终止。如您我双方已另行签署线下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您我双方应当继续适用线下协议约定。
我方将根据发展及运营需要,不时修订本条款和/或各类规则。如有修订,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我方将通过公示等方式进行公告通知。修订后的条款和规则一经更新公布,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生效日期后自动生效,成为本条款的一部分。如您不同意相关变更,您有权选择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务,并在符合约定条件的情况下选择退出本服务;如您选择继续使用本服务,则视为对修订后的条款和规则不持异议并同意遵守。
一、 定义
1.1 我方系天猫精灵开放平台(曾用名为“AliGenie开发者平台”、 “天猫精灵开发者平台”)及旗下数字内容平台、智能应用平台的网站运营方,亦系天猫精灵开放平台及数字内容平台、智能应用平台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天猫精灵系列智能硬件及其他自有品牌智能硬件的生产方、销售方以及数字内容平台、智能应用平台付费内容的对外销售主体。
1.2 天猫精灵:浙江艾克斯精灵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现拥有包括但不限于“未来精灵”(英文名为 XGenie)品牌及“天猫精灵”品牌的软硬件产品和服务,统称“天猫精灵” 。
1.3 有效播放时长:会员播放某会员池专辑中单条声音(仅含付费内容音频)总时长的50%及以上或者10分钟及以上,则记为有效播放时长。
1.4 拉新奖励:指因甲方付费内容吸引,未购买过乙方会员产品的新用户产生了购买消费行为所给予的奖励,含基于体验会员以及单个专辑的拉新奖励。
1.5 我方会员:指我方及我方关联公司推出的“天猫精灵”会员系列权益产品,不限于特定名称,用户购买该会员权益产品后可享受相应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被会员权益覆盖的付费内容免费收听等。
1.6 本条款中未定义的术语,除本条款另有约定外,仍以通用条款为准并保持一致。
二、关于会员合作
2.1 您方同意您方内容(合作内容)及其中付费内容将全面接入我方会员,同时在合作有效期届满前除非双方另行协商一致以补充协议方式确认,您方不会提前退出。实际您方内容是否已接入我方会员请以我方商务人员书面(含电子邮件形式)通知为准。
2.2 您方内容通过我方会员售卖分成方法:
您方付费内容通过我方会员售卖,即用户购买我方会员后默认接入您方付费内容,用户无需另行购买您方付费内容或您方会员权益产品即可对您方付费内容进行消费,同时双方确认我方会员权益用户仅可在我方合作产品内享受,无法在您方平台内享受。会员收入中您方内容收益将按照每个会员用户所消费对应的甲方内容的有效播放时长与该会员用户产生的总有效播放时长占比,综合分成系数、分成比例与拉新奖励综合计算。
2.3 为了更好吸引用户购买、使用会员权益。在现有通行月、季、年等购买会员权益的形式外,我方会员可能会采用3天/7天/14天等其他短期灵活形式,通过体验会员等方式进行用户拉新。体验会员收益将同样以拉新奖励形式发放。
2.4 双方基于会员收入中您方内容收益的分成比例为双方约定比例,默认为5:5。具体比例如涉及修改的,请您与我方商务人员沟通一致,具体修改后分成比例形式将通过在网页表单中填写进行明确。您理解,我方对于分成比例信息是否与双方协商一致具有审核确认的权利。
三、数字内容平台费用结算
3.1 当您方与我方进行数字内容平台合作时,在本协议项下,双方可约定采用下述A或B的方式对收益进行结算与分成。收益计算方式:本协议项下的付费内容由我方进行销售和分销,销售后按照对应内容的授权底价或我方销售付费内容(包括VIP会员)后所获得的净收益(备注:净收益=销售收入-渠道成本),由您方、我方按照双方约定比例,默认为【5:5】进行分成。具体分成比例如涉及修改的,请您与我方商务人员沟通一致,具体修改后分成比例形式将通过在网页表单中填写进行明确。您理解,我方对于分成比例信息是否一致具有审核确认的权利。
A:授权底价结算
即销售收入=某一个收费内容或收费专辑的授权底价×前述内容在授权期限内我方渠道的销量
B:销售收入结算
销售收入=∑单个收费内容的售价(或)甲方VIP会员的售价×销量
3.2 数据账单确认:结算数据双方约定采用下述方式进行确认,如数据存在异议的,依照本协议5.1条处理:
3.2.1 我方收银:我方将在次月20号之前向您方提供上月结算账单,您方也可通过数字内容平台收益中心自主查询授权内容的具体销售及分成情况。双方同意默认以我方提供的账单数据为准;
3.2.2 您方收银:您方需在次月20日前向我方提供上月结算账单,同时,您方也需为我方开放API接口同步用户支付的订单信息,方便我方查询、核对具体销售及分成情况。双方同意默认以您方提供账单数据为准。
3.3 账单确认后,双方按具体收银形式进行结算,如无特别约定的,合作默认选择我方收银形式。如需您方收银的,请务必与我方商务人员协商一致。经我方商务人员确认的,您方可在网页表单中选择您方收银选项。具体收银、支付模式为:
3.3.1 我方收银的:您方如为企业、机构或组织的应当按照账单金额向我方开具等额合格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请见5.2条),我方于收到您方开具的等额合格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0日内将费用支付给您方。如您方为个人的,我方将按照中国大陆地区税法相关规定为您方代扣代缴相关税费后将税后金额支付给您方登录数字内容平台的淘宝账户默认绑定的支付宝账户。
3.3.2 您方收银的:您方需在账单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支付至我方指定账户(账户信息见5.2条),我方于收款后15个工作日内向您方开具等额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4 供应商与需求方的招募书或其他约定,不得对抗供应商按照本协议应向需求方承担责任的约定。
四、技能应用平台费用结算
4.1 当您方与我方进行智能应用平台合作时,本协议项下对于智能应用合作收入您方同意按照4.4条所示内容结算您方收入及我方平台佣金,即用户通过我方平台为合作产品支付的总费用(即收入总额,包括但不限于用户支付的信息费等),扣除通用支付渠道手续费(指支付渠道【支付宝】收取的费用)后的部分作为双方利益分成的基数;双方约定上述扣除的支付渠道手续费的费率共计为0.6%。
4.2 您方产品服务内容面向最终用户的收费模式为以下方式中一种或多种。
方式一:会员模式,最终用户可按月、按季、按年、按终身购买您方授权内容会员。
方式二:单包模式,最终用户就甲方授权内容中的某个系列、专辑或者多个单片集合等打包内容进行一次性付费购买观看。
方式三:单片模式,最终用户就单集/单部甲方授权内容进行一次性付费购买观看。
方式四:其他模式。
4.3 双方同意,您方选择的对应收费模式,其购买价格以届时您方授权内容页面对应展示购买价格为准。
4.4 结算比例,双方约定比例【默认为5:5】。具体比例如涉及修改的,请您与我方商务人员沟通一致,具体修改后分成比例形式将通过在网页表单中填写进行明确。您理解,我方对于分成比例信息是否一致具有审核确认的权利。
释义:
我方的平台佣金=收入总额×(1-0.6%)× 分成比例百分比
您方的收入分成=收入总额×(1-0.6%)× 分成比例百分比
4.5 结算周期:每个自然月为一个统计周期进行结算。具体为每自然月的第一日0时至当月最末一日24时。
4.6 款项支付,如无特别约定,合作默认选择我方收银形式。如需您方收银的,请务必与我方商务人员协商一致。经我方商务人员确认的,您方可在网页表单中选择您方收银选项。具体收银、支付模式为:
4.6.1 我方收银:每月15 日前计费系统控制方(我方)应向收款方(您方)发出上月的结算数据及相应凭证供收款方确认,收款方确认后,计费系统控制方应在该月月底(即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在扣除相应分成佣金款项后将上月结算金额支付至收款方银行账号。我方应在收到支付的款项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您方开具完整、正确且符合税务机关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费用名目:软件服务费,税收分类编码 3040201010000000000)。
4.6.2 您方收银:每月15 日前计费系统控制方(您方)应向收款方(我方)发出上月的结算数据及相应凭证供收款方确认,收款方确认后,计费系统控制方应在该月月底(即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在扣除相应分成佣金款项后将上月结算金额支付至收款方银行账号。我方应在收到支付的款项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您方开具完整、正确且符合税务机关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费用名目:软件服务费,税收分类编码 3040201010000000000)。
五、数据核对及账户、发票信息
5.1 如任一方对上述约定中收银一方提供的结算数据、账单有异议的,异议方应当自收到账单或自主查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由双方对异议数据进行协商。如异议方未在前述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其已对账单进行确认,负责收银一方将按照账单金额结算;如自异议方提出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双方未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数据误差未超过5%的以收银方的账单数据为准,超过5%的双方有权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最终结果以第三方审计机构意见为准。审计费用由数据误差较大一方承担。异议期间不影响无异议部分款项的支付。
5.2 我方账户及增值税发票开票信息:
【主体变更前】
公司名称:浙江天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969号5幢1楼110室
税务登记号:9133011058027447X2
公司电话:0571-85022088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杭州高新支行
银行帐号:571906814810700
【主体变更后】
公司名称: 浙江艾克斯精灵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余杭塘路2699号2幢801室
税务登记号: 91330110MA2KGNRM0P
公司电话: 0571-85022088
开户银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教路支行
银行帐号: 571916303910102
六、特别约定
6.1 您方有义务配合我方进行客服服务并提供技术支持。双方一致同意,鉴于付费内容为虚拟类产品,除因技术故障、政策原因、内容安全、内容侵权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内容下架或无法正常收听外,一经售出,双方均无义务向用户退换货。但如因前述原因导致内容下架或用户无法正常收听时,双方均同意向已购用户全额退款:如您方已收到该等内容所涉分成款项时,我方有权选择要求您方全额返还分成款项给我方或者我方有权从下一期分成款项中将等额款项予以直接扣除。如我方因前述内容下架或无法正常收听而遭受损失的,您方应当全额赔偿我方。
6.2 为提高结算效率,双方明确,在合作期内我方收银的合作项目,对于同属于您方同一合作项目的结算款项,在结算周期内总结算金额不足【500】元的结算款项将暂不予发放,直至该合作项目结算款项达到或超过500元人民币。对于您方与我方存在多个合作项目的,亦需参照上述规则执行。
七、其他
7.1 我方可能根据业务调整而变更向您提供软件服务的主体,变更后的主体与您共同履行本条款并向您提供服务,以上变更不会影响您本条款项下的权益。发生争议时,您可根据您具体使用的服务及对您权益产生影响的具体行为对象确定与您履约的主体及争议相对方。
7.2 当我方未来可能发布各类使用条款、业务和活动规则、通知或公告等单行规则,以及我方根据发展及运营需要不时修订本条款和/或各类规则时,若该类单行规则及其修订条款有冲突或另有约定的,则以修订后或单行规则条款为准。
7.3 本条款的所有标题仅仅是为了醒目及阅读方便,本身并没有实际涵义,不能作为解释本条款涵义的依据。
7.4 我方对于您方所有的通知均可通过页面公告、电子邮件、站内信、手机短信或常规的信件传送等方式进行;该等通知于发送之日视为已送达收件人。您方对于我方的通知应当通过我方在页面公布的联系方式进行送达。
7.5 本条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且排除一切冲突法规定的适用。如出现纠纷,双方应当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将纠纷提交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