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e赊技术服务协议
2021年12月版
本协议缔约方为电商平台用户(如未特别说明,“用户”包括“买家”以及“卖家”,下同)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阿里巴巴”】。
用户确认在申请加入诚e赊服务(下称“服务”或“本服务”)之前,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限制或免除责任及管辖权的相应条款(以加粗形式提示用户注意),用户一旦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或实际使用本服务,即表示用户同意遵循本协议之所有约定。如对本协议内容有任何疑问,用户可通过服务中心或其他陆续公布/更新的服务联系方式与阿里巴巴取得联系。
一、定义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1.1诚e赊服务(或“诚e赊”):指基于阿里巴巴所提供的诚e赊技术服务,当买卖双方通过诚e赊服务所支持的电商网站交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担保交易”、“非信用担保交易”等,具体以电商网站实际提供为准)进行在线交易(虚拟商品等部分在线交易除外)时,由信用服务提供方(详见附件一)基于阿里巴巴所提供的技术服务向用户提供的各类授信服务,具体授信服务内容详见附件一。
1.2信用额度(又称“诚e赊额度”或“额度”): 指用户在申请诚e赊服务时,信用服务提供方在结合履约情况、信誉、违规等相关风险控制因素以及其他信用风险因素进行评估后给予用户的授信额度,用户可使用前述信用额度进行诚e赊服务所支持的在线交易,并使用相应的信用服务。
1.3信用额度的使用:指在用户通过诚e赊服务所支持的交易方式进行在线交易时,将占用对应金额的信用额度,信用额度可循环使用(发生调整或冻结的除外)。
1.4信用担保交易:是阿里巴巴联合相关电商网站向用户开放的、基于商业信用基础上的特色交易方式,用户可通过开通/使用相应金融服务提供方的授信服务而进行担保交易。
1.5非信用担保交易:是阿里巴巴联合相关电商网站向用户开放的、基于买卖家之间的商业信用基础上的交易方式,买卖家之间无须开通/使用第三方授信服务即可进行的交易。此种交易模式下,没有第三方授信服务方对买家的付款义务提供信用担保,买卖双方对交易风险承担全部责任。
1.6支付账期:简称“账期”, 即买方支付买卖交易价款的期限。目前诚e赊服务可支持的“信用担保交易”的账期模式包括:
(1)月结模式——结算日为每月8日,即买家在当月1日零点起至当月最后一日24点前“确认收货”的订单,最迟须在次月的结算日(即8日)完成付款;例如,买家在2020年6月期间“确认收货”的诚e赊订单,最迟可在2020年7月8日前还款。
(2)双月结模式——结算日为每月8日,即买家在当月1日零点起至当月最后一日24点前“确认收货”的订单,最迟须在次次月的结算日(即8日)完成付款;例如,买家在2020年6月期间“确认收货”的诚e赊订单,最迟可在2020年8月8日前还款。
(3)三月结模式——结算日为每月8日,即买家在当月1日零点起至当月最后一日24点前“确认收货”的订单,最迟须在次次次月的结算日(即8日)完成付款;例如,买家在2020年6月期间“确认收货”的诚e赊订单,最迟可在2020年9月8日前还款。
如后续“诚e赊服务”支持其他不同的交易方式(含账期模式)或变更结算日的,将提前7日在阿里巴巴网站上以公告形式进行公布。
1.7金融服务提供方(又称“授信机构”):阿里巴巴为向用户提供诚e赊服务所引入的、具备金融服务资质的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商业保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服务提供方的名单详见附件一,如金融服务提供方名单发生更新的,将于阿里巴巴网站以公告方式进行公布。金融服务提供方将视情况与用户或其法定代表人(当用户为企业时)、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关系人提供授信/金融法律关系,用户(包括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关联关系人)与金融服务提供方达成的具体金融服务关系以实际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约定为准。
1.8第三方金融服务:阿里巴巴将在金融服务提供方提供的金融服务之外,进一步为使用诚e赊服务的用户提供申请、使用第三方金融服务(如赊呗等)的信息渠道,具体服务以诚e赊产品公告和/或产品页面展示为准。第三方金融服务由该服务提供方负责解释和提供相关客户服务,阿里巴巴不对第三方金融服务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1.9支付宝账户:指用户使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相关服务时由支付宝公司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为用户提供的一个唯一的编号,由用户自行设置密码,以此查询或计量用户的预付或应收应付款。
1.10天弘基金: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1余额宝基金:天弘余额宝货币市场基金,是由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的一款货币型基金,基金代码000198,把资金转入余额宝实际即购买了余额宝基金。
1.12阿里平台:指包括阿里巴巴中国站(域名为1688.com)、淘宝网(域名为 taobao.com)、天猫(域名为tmall.com)、一淘网(域名为etao.com)、聚划算(域名为ju.tmall.com)、阿里妈妈(域名为alimama.com)、阿里旅行(域名为alitrip.com)、阿里巴巴国际站(域名为alibaba.com)、速卖通(域名为aliexpress.com)等网站及客户端。
1.13平台服务:指阿里巴巴就用户使用诚e赊服务开展在线交易提供的技术服务。
1.14 不诚信行为/欺诈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用户1)拖欠应偿还的款项;2)故意制造保险事故3)与交易对手或第三方通过虚假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商品转卖等方式将授信机构提供的资金通过交易对手或第三方变现;4)用户从事违反诚e赊服务协议相关约定的行为并损害金融服务提供方合法利益;5)其他阿里巴巴认为用户违背诚信原则和/或违反金融法律法规的欺诈、违法交易等情形。
1.15“担保付款服务”是指,用户向交易对手购买商品或服务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依据用户的服务申请,就用户的付款义务向用户的交易对手提供的付款履约担保等服务。
1.16 “付款履约保证保险服务”是指,用户在支持诚e赊服务的在线交易场景中使用诚e赊服务时,在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承保后相应订单所产生的应付款项将纳入金融机构保证保险的保险范围;当用户到期未履行其应付款义务时,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扣除免赔额或按照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向卖家或其他可享有被保险人权益的第三方直接赔付买家到期应付款项对应金额的保险金,以保障交易安全。
1.17 “应收账款保理服务”是指,保理商为用户提供的坏账担保保理服务。指用户将其在交易平台发生的订单项下所对应的债权(应收款,即指订单所含全部交易款项,包含交易货款、运费等,下同)转让给保理商,并由保理商支付相应对价的一种融资服务。
1.18“授信付款服务”是指,金融机构向持有有效额度的用户提供的一种融资服务,用户可使用该服务支付相应订单下商品或服务价款,授信资金将直接支付给用户的交易对手。
1.19“卖家融资服务”是指,金融机构向持有有效额度的用户提供的一种融资服务,用户可使用该融资服务用于履行相应订单下的备货、发货等义务或用于支付在有关电商平台上的经营活动。
1.20“买家周转金服务”是指,金融机构向持有有效额度的用户提供的一种融资服务,用户可使用该融资服务用于支付相应订单下的货款或用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支持一次还本、分期归还等多种还款方式(具体以产品在相关页面实际显示的还款方式为准)。
1.21 “买家分期服务”是指,金融机构向持有有效额度的用户提供的一种融资服务,用户可使用该融资服务用于分期偿还/支付相应订单/账单下的货款,具体以产品在相关页面实际显示的分期方式为准。
二、声明与承诺
2.1“诚e赊服务”支持的在线电商网站、交易场景、商品类目和商户范围、第三方金融服务等可能因商业安排、风险评估、授信机构的合作变动而不时进行调整。用户了解并同意:阿里巴巴有权基于服务改进的需要对本协议和规则内容进行不定期的变更。前述变更将以阿里巴巴网站公告的方式予以公布,并自公告之日起7日后生效;若用户在本协议内容公告变更生效后继续使用本服务的,即表示用户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修改后的协议内容,也将遵循修改后的协议内容使用本服务;若用户不同意修改后的协议内容,用户应停止使用本服务,并向阿里巴巴提交协议终止申请。
2.2用户了解并同意,阿里巴巴利用自身在互联网场景和技术方面的优势,基于联合的电商网站和阿里平台向用户开通/使用诚e赊服务提供技术支持,包括但不限于页面和信息展示、数据传输等技术服务,但不提供任何信用、支付、金融业务咨询/经纪或其他金融或类金融服务。诚e赊服务项下所有信用服务均由信用服务提供方独立向用户提供,阿里巴巴在本合同下不做出任何形式的保证或担保。信用服务相关的费用以及权利义务等均由用户与信用服务提供方在相应授信合同中自行约定。当用户选择使用诚e赊服务进行交易时,用户应完全独立地承担全部交易订单和对应授信合同下的应付款义务,并积极解决任何可能产生的交易纠纷;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阿里巴巴不对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支付、赔偿义务。
2.3 用户同意,当阿里巴巴受理相关交易纠纷时,用户应积极配合并在阿里巴巴要求的时间内提供真实、合法的相关证据材料。当阿里巴巴根据相应交易及争议处理规则判定用户仍应支付相应应付款项时,用户应及时履行其付款等义务。
2.4 用户承诺不将诚e赊服务用于本协议及具体金融服务协议(详见附件一)约定用途以外的领域,如套现、刷单、投资、不诚信行为/欺诈行为等。用户理解,为降低用户被欺诈的风险,若阿里巴巴发现用户的交易或在诚e赊服务中的行为存在安全隐患,阿里巴巴可能将临时中止用户使用诚e赊服务进行特定交易、冻结部分或全部额度,乃至停止全部诚e赊服务。
2.5 本协议项下服务所涉及的阿里巴巴、alibaba、诚e赊服务及其他相关商标或标识、资料等之知识产权及其他相关权利皆为阿里巴巴及其关联公司所有,未经阿里巴巴书面许可用户不得擅自使用,否则,用户应当赔偿因此给阿里巴巴及其关联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阿里巴巴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
三、服务的开通与关闭
3.1用户有义务保密并妥善保管账户及密码,并明确同意通过上述账号进行的任何操作(包括但不限于网上点击同意各类规则协议、网上签署或续签合同、相关财务结算等)均应被视为用户行为,其法律后果由用户承担。任何因用户的疏忽造成的账户被盗带来的损失和责任,由用户完全独立承担,阿里巴巴不承担任何责任。
3.2 用户在阿里平台或支持诚e赊服务的网站上开通“诚e赊”功能后,方可适用诚e赊服务。在收到用户开通服务的申请后,阿里巴巴有权对用户的申请进行审核以确定是否同意为其提供开通诚e赊服务功能的技术服务,用户同意阿里巴巴有完全的权利同意或拒绝申请。
3.3 用户应根据自身的资金安排、交易习惯选择是否开通诚e赊服务。服务成功开通后,阿里巴巴可在用户账号、订单及相关信息上加注并展示诚e赊服务标识(或阿里巴巴指定的其他标识)及将来本服务中可能增加的其它特别标记。
3.4 用户开通诚e赊服务后,可自行选择关闭服务,但对于已通过诚e赊服务进行交易且尚未完结的订单,仍应适用本协议及相关规则。用户同意阿里巴巴有权根据风险控制因素评估状况(包括但不限于用户存在到期未付的订单应付款项、存在未偿还的信用服务提供方赔付款项、存在到期未付的技术服务费等情形)的变化中止或终止本协议。
3.5 用户知悉并同意阿里巴巴有权将本协议项下的全部/部分权利和义务转移至阿里巴巴指定的第三方主体,并将权利义务转移事项在阿里巴巴网站上进行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7日后生效。公告生效后,本协议项下阿里巴巴的权利和义务将由新的公告主体享有和承担。如用户不同意服务主体变更和公告内容,应立即停止使用本协议项下的诚e赊服务,并向阿里巴巴提交协议终止申请。
四、服务内容
4.1 本协议展示授信机构提供的各类相关服务,主要包括担保付款服务、应收账款保理服务、付款履约保证保险服务、授信付款服务、卖家融资服务,以及由分期、最低还款或不时推出的其他服务功能。以上服务可能由不同授信机构提供,具体以阿里巴巴在具体页面展示和公告为准。
除了由合作授信机构提供的相关授信服务以外,为了保障用户的诚e赊服务体验,阿里巴巴将会向用户提供诚e赊页面展示、资金用还渠道对接、服务通知提醒以及其他相关服务。
4.2阿里巴巴将不时公布(或通过第三方合作方公布)各种“诚e赊”相关服务公告、活动或权益,请用户及时关注相关服务、活动或权益的页面。一旦用户确认使用某项服务、参与特定活动或享受特定权益的,用户需要遵守相应的规则,具体以相关页面实际展示为准。需要特别提醒用户的是,若用户在使用“诚e赊”过程中违反服务约定、在线电商交易网站规则等,则用户可能被限制或剥夺前述服务、活动及权益的资格及既得利益。
4.3 为使用诚e赊服务之目的,根据电商平台展示各项服务的业务规则,用户同意授权阿里巴巴:
(1) 向授信机构披露用户于阿里平台上的交易履约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订单信息、交易合同编号、交易内容、应收账款明细);
(2) 向授信机构披露用户的诚e赊服务使用情况以及信用额度;
(3) 基于用户与授信机构签署的信用服务协议生成单笔债权转让确认函与已转让债权展示列表并通过平台公告、站内信、邮件以及用户页面展示等方式向用户或第三方信用机构/担保增信方发送;
(4) 接受用户和授信机构的委托,对阿里巴巴平台上卖家与授信机构之间的债权转让通过平台公告、站内信、邮件、用户页面展示等方式向买家或第三方信用机构/担保增信方发送债权转让通知(通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电商平台上订单交易合同内容、债权转让意思表示和债权转让合同内容、授信机构的名称和账户);
(5) 接受用户和授信机构的委托,回执确认、承诺函;
(6) 为保障信用服务的安全,基于授信机构的通知就用户的平台账户采取限制或关闭等措施;
五、“诚e赊”额度规则
5.1 用户开通诚e赊服务后,授信机构将给与用户一定的“诚e赊”额度。用户了解并同意,用户的诚e赊额度将可能由一家或多家授信机构共同给予,授信机构将根据买家是否存在到期未付的订单应付款项、是否存在未向金融服务提供方偿还的赔付款项(含违约金,如有,下同)或是否存在其他高危履约风险等情形,不定期调整用户的信用额度,包括视业务安排或根据用户申请给予不同类型的额度,增加、减少或终止授信。但在调整、冻结前已使用信用额度进行的交易订单不受影响。用户的诚e赊额度类型、使用期限、使用场景可能因功能或授信机构的不同而产生变化,用户须密切关注诚e赊服务页面的相关额度规则。
5.2 为了更好地提供诚e赊服务体验,用户同意并授权阿里巴巴将对用户的诚e赊服务额度(如额度的使用顺序、额度功能等)进行统一管理,并会根据应用场景与业务需要进行调整或作出其他安排。
六、协议授信合同的订立和变更
6.1机构选择:为了及时给用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用户同意并授权阿里巴巴可根据用户确认的业务类型,结合授信机构业务安排、授信机构的合作要求及相关标准,为用户推荐金融服务提供方,并由该等金融服务提供方(基于对用户申请的审查)确认最终向用户提供金融服务。如用户不同意阿里巴巴的上述安排,可以申请终止诚e赊服务。
6.2授信合同签署:用户同意在具体交易订单下,同时或逐次向不同金融服务提供方(授信机构)发出要约,授信机构将视情形单独或匹配其他授信机构共同对用户授予信用额度/提供诚e赊服务。相关授信机构审查确认后,对应的诚e赊服务的相关合同(详见附件一)在用户与授信机构之间生效(具体金融服务合同对合同生效有约定的,以具体金融服务合同的约定为准)。用户方可实际使用诚e赊服务额度。用户与授信机构之间就使用诚e赊服务所订立的具体授信合同详见附件一,用户应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授信合同中的全部内容。
6.3授信合同变更:授信机构将根据服务开展情况及监管要求适时优化或修改附件一所列授信合同的内容、样式或基于新增的金融服务类型增加新的授信机构/授信合同。一旦修订或新增,阿里巴巴将按本协议约定的公告等方式通知用户;除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另有强制性规定外,经修订的诚e赊服务协议及授信合同内容、样式或新增的授信合同生效时间以通知载明的生效日期为准。若用户不同意,则应自该等通知送达后立即清偿全部金融债务(如有)并停止使用诚e赊服务;若用户在修订或新增生效后继续使用诚e赊服务,视为用户同意本协议及授信合同的修订或新增,并愿意以新的授信合同与授信机构之间就相关诚e赊服务订立合同。
6.4机构变更:用户知悉并同意,由于授信机构与阿里巴巴间的商务合作策略以及内容可能发生调整或终止合作等,因此为用户提供金融服务的授信机构、以及用户与授信机构签署的诚e赊服务的相关金融服务合同可能会发生变更,一旦新的授信机构和用户作为缔约双方确认相关合同、或用户在授信机构变更或诚e赊服务的相关合同发生变更后继续使用诚e赊服务,即视为用户与新的授信机构形成相应的法律关系,并愿意依据达成的新的合同来继续使用诚e赊服务。
6.5代为行使:在遵循适用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阿里巴巴可能会代替授信机构行使其与用户在相关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与义务,以便于更好地向用户提供诚e赊服务。
七、交易中支付款项的处理
7.1 为使用户更好地履行对应交易项下和/或对应授信合同项下的应付款义务,当阿里巴巴认为存在相应用户到期应付款项且未支付的情况下,用户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阿里巴巴有权根据其判责结果直接通知相应金融服务提供方根据其所提供的服务合同等法律文件之约定向债权人或债权人指定的其他享有债权的第三方进行支付或赔付。
7.2 用户同意签署本协议附件二所列的《授权书》,当用户在使用本协议项下的金融服务中存在应付交易对手和/或第三方金融服务提供方的款项时,用户不可撤销地授权阿里巴巴有权通知相关方向用户支付宝、余额宝划扣相应应付款项给其交易对手和/或第三方金融服务提供方等债权人。
7.3 用户了解并同意,如因用户支付宝、余额宝不足划扣、或因金融服务提供方无法支持或不足赔付等原因,导致用户使用诚e赊服务而进行的交易订单无法进行本协议约定的相应赔付(当用户使用“担保付款服务”或“付款履约保证保险服务”时),用户仍应自行履行其在相应交易订单下的应付款义务,且不得以前述原因作为其怠于履行的理由;阿里巴巴没有使用其自有资金向卖家或者任何第三方支付到期应付款项、赔偿金或其它任何款项的义务。
7.4 本协议一旦生效,即表示用户已充分理解并同意出具相应授权书(详见附件二),授权:支付宝公司有权根据阿里巴巴发出的指令对用户(含用户及用户指定的)支付宝账户余额、与支付宝账户绑定的卡通、已经开通快捷支付的银行卡,或其他支付宝实际支持的扣款渠道进行相应操作,包括但不限于:执行或解除余额止付、划扣余额、余额宝等用于执行本协议约定的应付款支付、服务费划扣、赔付或赔偿阿里巴巴及其关联公司的损失。同时,当扣划失败时,用户同意支付宝可继续在阿里巴巴扣划指令范围内进行扣划;以上授权在本协议有效期间以及本协议明确约定的期间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不可撤销,用户应同时确保其指定的支付宝用户对此做出同等授权,以确保上述安排的实现。
7.5 用户同意支付宝公司依照用户的授权进行操作的一切风险由用户和用户指定的支付宝用户承担。支付宝公司将不对任何因授权行为之履行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用户也不得在诉讼、仲裁或其他任何形式的争议解决中向支付宝公司主张权利,该等争议应由用户与阿里巴巴自行协商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7.6 卖家了解并同意,其开通诚e赊服务后即可就相应商品选择是否适用诚e赊服务进行交易,如卖家选择支持,则即可与持有有效的诚e赊服务下信用额度的买家进行服务所支持的在线交易,并可享有到期付款保障。
7.7 用户同意,如卖家使用第三方金融服务进行提前收款,则买家在诚e赊服务交易订单下的应付款项(包括其他金融服务提供方基于到期付款保障所支付的赔付款项)将支付给金融服务提供方(相应金融服务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阿里巴巴有权通过相应技术安排确保前述支付及理赔流程的实现。
八、技术服务费
8.1买家开通并使用诚e赊服务,暂无需向阿里巴巴支付技术服务费,但阿里巴巴有权单方决定是否向买家收取技术服务费,如收取的,阿里巴巴将以阿里巴巴网站公告的方式予以公布,并自公告之日起7日后生效;如买家继续使用服务,则视为同意阿里巴巴所通知的收费方案与条件。
8.2卖家开通并使用诚e赊服务后,自阿里巴巴所通知的时间始,当买家使用诚e赊服务下的“担保付款服务”、“付款履约保证保险服务”或其他不时公告的特定情形时,卖家即应向阿里巴巴支付技术服务费,具体要求如下:
8.2.1单笔订单的技术服务费 = 买卖双方通过诚e赊服务进行交易的订单在确认收货时所占用的信用额度 × 服务费率,具体的服务费率根据具体订单的模式有所不同,具体包括:
(1)月结模式——结算日为每月8日,即买家在当月1日零点起至当月最后一日24点前“确认收货”的订单,最迟须在次月的结算日(即8日)完成付款,此类订单服务费率为0.5%。
(2)双月结模式——结算日为每月8日,即买家在当月1日零点起至当月最后一日24点前“确认收货”的订单,最迟须在次次月的结算日(即8日)完成付款,此类订单服务费率为1%。
(3)三月结模式——结算日为每月8日,即买家在当月1日零点起至当月最后一日24点前“确认收货”的订单,最迟须在次次次月的结算日(即8日)完成付款,此类订单服务费率为1.5%。
注:如后续服务费率有其他调整,将提前7日在阿里巴巴网站上以公告形式进行公布。卖家了解并同意,当占用诚e赊服务下信用额度的交易订单经买家“确认收货”(含因超时而自动“确认收货”的情形,下同),不论后续订单是否发生退款而导致订单所占用的”诚e赊服务”信用额度减少,技术服务费均将按照上述计费公式计算。
8.2.2 为便于技术服务费的支付与结算,卖家同意向支付宝公司出具本协议附件二:《授权书》,并不可撤销地授权支付宝公司按照阿里巴巴的指令,在下列情形下,自卖家绑定的支付宝账户内直接划扣相应技术服务费:
(1)如通过诚e赊服务进行交易的订单“交易成功”,则在订单“交易成功”时执行技术服务费划扣;
(2)如通过诚e赊服务进行交易的订单因退款、纠纷等情形而导致“交易关闭”,则在订单“交易关闭”时执行技术服务费划扣。
8.2.3卖家了解并同意,买卖双方一旦通过诚e赊服务进行交易,不论该订单后续“交易成功”或“交易关闭”,卖家均应按本协议约定向阿里巴巴支付技术服务费,如卖家(含卖家及卖家指定)的支付宝、余额宝不足划扣,则阿里巴巴有权持续通知支付宝公司或其他相关方执行剩余技术服务费划扣,并立即中止或终止卖家的诚e赊服务。
8.2.4 除了买家使用诚e赊服务下的“担保付款服务”或“付款履约保证保险服务”情形之外,阿里巴巴暂不向卖家收取技术服务费。但阿里巴巴有权单方决定是否向卖家收取技术服务费,如收取的,阿里巴巴将以阿里巴巴网站公告的方式予以公布,并自公告之日起7日后生效;如卖家继续使用服务,则视为同意阿里巴巴所通知的收费方案与条件。
九、信息收集、使用、共享与保护
9.1为更好地向用户提供诚e赊服务,用户同意阿里巴巴有权通过以下途径获取用户信息:
9.1.1收集用户留存在阿里巴巴中国站及其他阿里平台、支付宝、芝麻信用、诚信体系等服务为用户提供诚e赊服务所必须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个人信息:个人相关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身份信息、电子邮箱/手机号码/联系地址等联系信息、支付宝注册申请材料及信息、支付宝及余额宝相关信息以及账户信息(包括账户流水信息、账户ID、账户状态、账户余额、支付宝/余额宝余额等)、支付宝及其关联公司运营的APP/网站上的点击/停留等行为信息、历史经营概况(如历史在线交易/采购额、退款率、交易纠纷率等)、通过生意贷服务交易的订单下单/支付/退款/赔付等订单交易信息、订单有关物流信息、纠纷维权信息、违规处理信息、芝麻信用服务下的芝麻个人信用评分等;
其他信息:企业相关的身份信息、电子邮箱/电话号码/联系地址等联系信息、支付宝注册申请材料及信息、支付宝及余额宝开通时留存的信息以及账户信息、历史经营概况(如历史在线交易额、退款率、交易纠纷率等)、通过生意贷服务交易的订单下单/支付/退款/赔付等订单交易信息、订单有关物流信息、纠纷维权信息、违规处理信息、诚信体系服务下的信息(当用户为企业或组织时),以及其他诸如用户于阿里平台的开店信息等相关非个人信息;
9.1.2通过诚e赊服务所引入的诚e赊服务提供方和第三方合规数据服务商等处获取并收集的用户因使用该等服务而留存的与提供诚e赊服务相关的信息:
个人信息:个人相关的保险投保及理赔、担保支付及其他服务相关信息、提前收款金额、还款/欠款信息、信用违约信息等;生意贷服务提供方对用户的准入信息、授信信息、用户支用信息、逾期情况以及用户在生意贷服务提供方或为其提供服务的其他合法机构的历史数据和现状数据等
其他信息:企业相关的保险投保及理赔、担保支付及其他服务相关信息、提前收款金额、还款/欠款信息、信用违约信息,以及其他相关非个人信息;生意贷服务提供方对用户的准入信息、授信信息、用户支用信息、逾期情况以及用户在生意贷服务提供方或为其提供服务的其他合法机构的历史数据和现状数据等
9.1.3向合法留存用户信息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收集与为用户提供诚e赊服务所必须的信息:
用户在此授权阿里巴巴向支付宝公司收集用户支付宝收钱码服务开通时间、商户编号、身份认证信息等收钱码服务开通相关信息(包括用户支付宝ID、身份证号码/企业工商注册号、商户编号、签约时间等信息);以及用户支付宝收钱码订单数量及收款时间、收款金额等收钱码服务使用相关信息(包括用户最近30天动销情况及收钱码最早入账时间、最近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两年等相关期限内的收钱码订单数与收款金额等信息)。
9.1.4 向第三方服务机构(包括合法持有/储存工商、信用及/或税务发票数据等机构)在合法合规法规下收集、处理和使用用户的工商,信用,海关及税收票据数据等。
9.2为更好地向用户提供诚e赊服务,用户同意并授权阿里巴巴将9.1条所述用户信息用于如下用途:
9.2.1 创建数据分析及授信模型,合理评估用户和(或)用户关联方的经营状况,防控风险,为用户提供适合的诚e赊服务服务,并维护、改进这些服务;
9.2.2 向与阿里巴巴诚e赊服务所引入共同为用户提供服务的相关金融服务提供方共享服务所必须的信息;
9.2.3预防或阻止非法的活动;
9.2.4经用户许可的其他用途。
9.2.5阿里巴巴将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对用户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不会为满足第三方的营销目的而向其出售或出租用户的任何信息。用户同意并授权阿里巴巴在下列任一情况下将9.1条所述用户信息与第三方共享:
9.2.6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有权机关的要求;
9.2.7 阿里巴巴诚e赊服务与金融服务提供方共同为用户提供服务所必须;
9.2.8 在用户违反与阿里巴巴或相关方签署的相关协议时,向用户的交易对手、相关信用服务提供方提供用户在相关协议项下的履约和违约情况;
9.2.9 在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情形下,向债权受让方提供;
9.2.10 获得用户的同意或授权的其他情形。
十、免责及责任限制
10.1不论在何种情况下,阿里巴巴均不对由于Internet连接故障,电脑,通讯或其他系统的故障,电力故障,罢工,劳动争议,暴乱,起义,骚乱,生产力或生产资料不足,火灾,洪水,风暴,爆炸,不可抗力,战争,政府行为,国际国内法院的命令或第三方的不作为而造成的不能服务或延迟服务承担责任。
10.2 用户了解并同意,阿里巴巴并非司法机构,仅能以普通、非专业人员的知识水平标准处理纠纷,阿里巴巴不能确保判责结果不存在任何错误或疏漏,也无法保证交易纠纷处理结果符合用户的期望,用户同意阿里巴巴对判责及赔付处理结果免责(阿里巴巴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除外)。
10.3诚e赊服务对应的金融服务均由相应的金融服务提供方直接向用户提供,服务相关的权利、义务,均由用户与该等服务提供方自行约定与承担,阿里巴巴不承担与前述服务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一、违约责任
11.1买家承诺应如期履行其在相应订单下的到期付款义务,如发生相应第三方金融服务赔付,应及时向金融服务提供方清偿赔付款项,如买家违反前述要求,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诚e赊服务结清且关闭前前不得更换签约时相关电商平台上已绑定的支付宝等收款账户。同时,阿里巴巴有权根据买家的具体违约情形决定是否中止或终止买家的诚e赊服务资格。
11.2 卖家了解并同意,如其存在严重违反第三方金融服务协议/授信合同约定的情形,应按照其与相应金融服务提供方所签署的服务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阿里巴巴有权根据卖家的具体违约情形决定是否冻结全部或部分诚e赊额度、以及中止或终止卖家的诚e赊服务资格。
11.3当阿里巴巴基于相关举报、投诉或其他风险监控判断有合理理由怀疑可能存在用户损害金融服务提供方、阿里巴巴或其他相关方利益的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用户拖欠应偿还的款项、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存在其他欺诈、违法交易等情形),阿里巴巴有权将用户的违约情形同步给包括但不限于芝麻信用、诚信体系等阿里巴巴集团下相关业务,并有权视违约情形冻结部分/全部诚e赊额度,或中止/终止用户的诚e赊服务。
11.4 用户了解并同意,用户应按与照金融机构在线签署的授信合同的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否则金融机构有权根据授信合同的约定收取违约金和/或罚息,并有权将用户的逾期、违约情况上报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依法批准设立的征信机构。
11.5阿里巴巴于用户过失或违约时放弃本协议规定的权利的,不得视为其对用户的其他或以后同类之过失或违约行为弃权。
十二、协议终止
12.1用户主动终止:用户可以主动申请关闭诚e赊服务,阿里巴巴收到申请并终止服务后本协议即告终止。
12.2 因用户不再符合其申请加入诚e赊服务时所依据的“服务开通条件”全部要求,本协议将自动终止。
12.3 通知解除:用户在此同意阿里巴巴可提前七(7)天以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本协议。
12.4 阿里巴巴单方终止权:如用户违反阿里巴巴的任何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项下的任何约定、本服务的其他规则,阿里巴巴都有权立刻终止本协议,且按有关规则对用户进行处理。
12.5因用户严重违反与向其提供服务的金融服务提供方的相关协议约定,被金融服务提供方终止服务,阿里巴巴有权同时终止本协议。
12.6本协议规定的其他协议终止条件发生或实现,导致本协议终止。
12.7 如用户因上述12.5项原因被阿里巴巴终止本协议,阿里巴巴有权视用户的违约情形及根据阿里巴巴中国站相应服务协议、规则的规定对用户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冻结、关闭账号),并有权通知关联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宝、淘宝、天猫、阿里金融 、阿里云等,下同),要求其对用户的权益采取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要求支付宝公司将用户账户内的款项支付给阿里巴巴指定的对象,要求关联公司中止、终止对用户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且在其经营或实际控制的任何网站公示用户的违约情况。
12.8无论本协议因何原因终止,在协议终止前的行为所导致的任何赔偿和责任,用户必须完全且独立地承担。即使本协议终止,阿里巴巴仍有权依据本协议及附件的规定处理因本协议有效期内发生的本服务下交易所导致的相应赔付。
12.9用户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约定向阿里巴巴支付技术服务费,如未按约定支付相应费用的,阿里巴巴有权要求用户补足相应款项并有权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十三、有效通知
13.1阿里巴巴向用户发出任何通知,可采用电子邮件、页面公开区域公告、手机短信或常规信件等方式,且该等通知应自发送之日视为已向用户送达或生效。
13.2用户同意,对于向阿里巴巴发出的任何通知应发至阿里巴巴对外正式公布的本服务专用的电子邮件、通信地址、传真号码等联系信息,或使用其他阿里巴巴认可的通知方式进行送达。
13.3 用户同意,为使用户更好地使用诚e赊服务,阿里巴巴有权通过用户的电子邮件、阿里巴巴站内信、旺旺系统信息、手机短信和(或)传真等方式向用户发送服务状态的通知、欠款及追缴通知、相关营销活动及其他商业性电子信息。
十四、其他
14.1 本协议之解释与适用,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予以处理,并以阿里巴巴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14.2 自用户确认接受本协议,且符合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申请开通服务的全部条件时,本协议即产生法律效力。
14.3 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视作无效或无法执行,则上述条款可被分离,其余部份则仍具有法律效力。
14.4 本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附件、正文提及的规则、阿里巴巴网站和所在电商网站上所有上关于本服务已发布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各类规则(下称诚e赊服务规则),所有这些规则都应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附件一:授信机构名单及金融服务合同
授信机构名单 | 服务对象 | 服务类型 | 金融服务合同(点击协议名称查看内容详情) | 卖家对应权益文件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买家 | 付款履约保证保险服务 | ||
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 买家 | 付款履约保证保险服务 | ||
商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买家 | 担保付款服务 | ||
武汉众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买家 | 买家周转金服务 | / | |
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买家 | 买家周转金服务 | / | |
大地保险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 买家 | 付款履约保证保险服务 | ||
深圳市一达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卖家 | 应收账款保理服务服务 | / | |
深圳市一达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买家 | 买家分期服务 | / |
注:“卖家对应权益文件”系指当买家成功使用付款履约保证保险服务/担保付款服务时,卖方将会获得由授信机构出具的权益文件,该文件系卖家向授信机构主张权利的主要依据,卖家可在产品或相关订单的页面进行查询和获取。
特别提醒:1、以上授信机构的名单、金融服务合同的内容均可能发生变更,前述变更将以中国站公告的方式予以公布,并自公告之日起7日后生效。一旦用户与新的授信机构作为缔约方确认相关合同、用户在授信机构变更或相关服务合同发生变更后继续使用诚e赊服务,即视为用户与新的授信机构形成诚e赊服务项下的法律关系,或愿意依据达成的新的服务合同来继续使用诚e赊服务。2、金融服务提供方可能视情况向买、卖家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关联关系人提供授信/金融服务,具体以金融服务协议实际签署内容为准。
附件二:《授权书》
授 权 书
致: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本人/司特以此函通知贵司,本人/司不可撤销地授权贵司按照本人/司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阿里巴巴”】缔结的《诚e赊技术服务协议》的规定,依阿里巴巴的指示直接对本人/司(含本人/司以及本人/司指定)在贵司处的支付宝账户余额、关联快捷银行卡或其他支付宝实际支持的扣款渠道进行资金止付、扣除和支付。
本人/司进一步同意,当上述资金扣除失败时,本人/司(含本人/司以及本人/司指定)同意支付宝可继续在阿里巴巴扣划指令范围内进行扣划。
特此授权!